中國石油天然氣運輸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和裝卸安全管理規範
中國石油天然氣運輸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和裝卸安全管理規範
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和裝卸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及承運商在公司管轄範圍內進行的危險貨物運輸和裝卸活動。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及術語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和術語,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勞部發【1994】262號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
GB 12158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21668-2008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
JT 617-2004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JT 618-2004 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
Q/SY 164-2007 汽車罐車成品油、液化石油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
Q/SY TZ 0216-2008 油罐車裝、卸原油安全管理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3.1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3.2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3.3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4 管理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依法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4.1.2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4.1.3各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每年審驗一次,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並取得車輛《道路運輸證》。
4.1.4各單位應在所屬油氣裝卸現場入口處、油氣裝卸作業區域內操作平台的扶梯口及懸梯口處安裝人體靜電釋放柱,油氣裝卸現場安裝靜電報警裝置、緊急聯絡通訊設施和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安全警示標誌;油氣裝卸裝置及金屬管道、設備、建(構)築物金屬體等應進行等電位連接並接地良好,管路兩端和每隔200—300m,應有一處接地,每個油氣裝卸口應安裝兩套接地線,防雷布局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要求。每年測試靜電接地和防雷接地至少一次,接地電阻值在10Ω以下。
4.1.5汽車罐體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並按照相關法規定期進行檢驗。
4.1.6各單位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4.1.7專用車輛應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的規定,在規定位置安裝懸掛標誌燈和標誌牌,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其中標誌燈正常使用期限為2年,標誌牌正常使用期限為4年),並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保持車輛標示的清潔和完好。
4.1.8專用車輛應按公司規定安裝符合安全要求的GPS監控系統和車載視頻監控系統,並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運輸公司應急搶險物資配備標準》的規定配備應急處理器材。罐式車輛應安裝罐頂防護欄。運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車輛的排氣管,應安裝隔熱和熄滅火星裝置;按規定配備防靜電拖地帶,做好罐體和底盤的跨接,每月測量一次電阻,不得大於10Ω。
4.1.9各單位應當與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將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隨意排放,污染環境。
4.1.10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和裝卸的生產、安全、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等有關人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及操作技能培訓,掌握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及應急措施,取得相應資格證,並隨身攜帶。
4.1.11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和所有進入裝卸現場的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佩戴合格的防護器具。
4.1.12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4.1.13各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4.1.14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危險貨物相關規章制度、工作標準和操作規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4.1.15各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4.2 車輛要求
4.2.1電氣裝置
4.2.1.1導線
4.2.1.1.1導線應布置合理並固定可靠,防止機械應力和熱應力的損失。
4.2.1.1.2導線應有足夠的截面積以防止過熱,且應可靠絕緣。除下列電路外,所有電路均應設置保險絲或自動斷路器予以保護:
從蓄電池到冷啟動及發動機停機系統;
從蓄電池到交流發電機;
從交流發電機到保險絲或斷路器盒;
從蓄電池到起動機;
從蓄電池到電氣或電磁式緩速制動系統的控制箱;
從蓄電池到提升橋軸之平衡臂軸的電氣提升機構。
上述未被保護的電路應儘可能短。
4.2.1.2電源總開關
4.2.1.2.1開關的安裝位置應盡量靠近蓄電池。
4.2.1.2.2駕駛室內應設置電源總開關的控制裝置,其位置應易於操作且清晰標記,並設置防止誤操作的保護裝置。
4.2.1.2.3 開關盒應符合GB 4208的規定。
4.2.1.3 蓄電池
應置於開孔的箱內,其接線端子應採取可靠的絕緣保護措施或使用絕緣的蓄電池箱蓋住。
4.2.1.4駕駛室後部的電氣裝置
在車輛正常使用情況下駕駛室後部的電氣裝置應不會短路或產生火花,並且在受到衝擊或發生變形時這類危險能降到最低程度,特別是:
導線布置應有防碰撞、防腐蝕、防磨損的保護措施;
禁止使用螺口燈泡;
牽引車與挂車之間的電氣接頭應滿足GB 4208規定的IP54防護等級的要求,且應具有防止意外斷接的功能。
4.2.2防火
4.2.2.1駕駛室
4.2.2.1.1駕駛室結構材料應為不易燃材料,且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若駕駛室由易燃材料製成,則應在駕駛室後部設置一與罐體(貨廂)同寬的金屬保護板。
4.2.2.1.2駕駛室後部窗口應密封,玻璃和窗框應為耐火材料。
4.2.2.2 燃油箱
應保證燃油箱一旦發生泄漏後,燃油能直接排向地面,而不會觸及車輛的熱部件或罐體(貨廂)。
4.2.2.3排氣管
排氣管的布置應能避免加熱和點燃貨物。排氣管與油箱的凈距離至少為100mm,或採用隔熱措施。
4.2.3挂車的連接
牽引車與半挂車耦合的牽引座和牽引銷座應分別符合QC/T 466、GB/T 13880和GB/T4606、GB/T4607的要求
4.3 裝卸人員要求
4.3.1裝卸人員必須是本崗位人員,嚴禁非本崗位人員從事或參與裝卸作業。
4.3.2裝卸人員必須穿戴好防靜電服裝,作業前應消除人體靜電,嚴禁穿戴帶鐵釘(掌)的鞋作業,作業時必須使用防爆工具及照明設備,嚴禁敲打和撞擊鋼鐵設備。
4.3.3禁止在裝卸現場穿脫衣服、工鞋、安全帽、梳頭、拍打衣服或從事可能產生靜電的活動。
4.3.4裝卸現場嚴禁使用非防爆的對講機、行動電話等通訊工具,嚴禁攜帶火種進行裝卸區域。
4.3.5裝卸含硫化氫濃度高於20mg/l的原油,必須有監護人,作業人員和監護人需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4.4 裝卸前的準備
4.4.1裝卸人員檢查罐(槽)車攜帶證件是否齊全,阻火器配帶是否合格,防靜電拖地帶是否有效接地。合格後,准許車輛進入裝卸現場,並停靠在指定位置,車頭對準裝卸區域出口方向,熄滅發動機(但不要拔掉車鑰匙),切斷總電源,拉起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時,應加防滑塊。車輛進出裝卸油台的速度控制在5km/h以內。
4.4.2裝卸區域應設置圍欄或警戒線,嚴禁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
4.4.3裝卸前應對罐(槽)車進行檢查,並符合下列要求:
罐車內部不允許存在未接地的浮動物;
罐體無滲漏現象;
閥門必須關嚴,無泄漏;
罐(槽)體與車身必須緊固,罐(槽)蓋必須密封良好;
裝卸軟管應採用符合規定的防靜電軟管且完好無損、性能良好,並達到裝卸介質要求;
車體要等電位連接,車體與裝卸場地接地線、接地夾良好連接,接地夾應清潔無污物。
4.4.4裝卸人員做好車輛與固定靜電接地系統的連接,仔細檢查裝油鶴管、裝卸軟管、油氣回收軟管、管道、罐(槽)車罐體的跨接和靜電接地情況,確認合格後方可作業。
4.4.5裝卸前,裝卸人員應確認裝卸物料及裝卸量。
4.4.6裝卸人員必須使用防爆工具輕開、輕關罐(槽)蓋,防止產生火花。需上罐頂時,應戴安全帽、穿防滑鞋,打開罐頂防護欄,必要時使用全身式安全帶。
4.5 油品裝卸
4.5.1使用鶴管裝卸時,應打開兩個裝油口罐蓋(一個裝油、一個排氣),調整鶴管位置,使之與罐(槽)口正對,並採用液下裝卸,鶴管口與罐(槽)底距離不大於200mm。
4.5.2使用導管裝卸時,首先連接快速接頭,並確認快速接頭的連接情況。
4.5.3裝卸時閥門要緩慢開啟,嚴格控制流速,裝車初流速應不大於1m/s,當液體浸沒管口後方可逐步提高至規定流速,但最大不超過7m/s。
4.5.4裝車時應按車輛核定噸位裝載,並留有規定的膨脹余位,充滿係數最高不得超過95%。
4.5.5卸車時,嚴禁打開儲油罐量油口,嚴禁從量油口直接卸油。罐(槽)內貨物必須卸盡,裝卸完後關嚴罐(槽)車進料口蓋。
4.5.6裝卸作業結束後,應採用合理的方法將管內剩餘的介質清掃乾淨,關閉閥門,蓋好防塵罩,收好裝卸油管,靜置時間不少於2分鐘,然後才能進行採樣、測溫、檢尺、拆卸鶴管等作業,最後拆除靜電接地線。
4.5.7進行採樣、計量和測溫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得大於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於1m/s;不準使用絕緣材質的工具進行作業,取樣或測溫設備的金屬部件必須保持接地。
4.5.8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立即停止裝卸:
雷雨天氣;
附近發生火災時;
設備突然發生故障或發生跑冒滴漏時;
易燃、易爆、有毒氣體(蒸氣)在作業區域積聚不易擴散形成爆炸空間時;
安全設施失靈或發生其他可能危及安全作業情況時。
4.6 液化氣體裝卸
4.6.1裝卸前,裝卸人員必須對罐(槽)體閥門和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以及冷卻和噴淋設施的靈敏性、可靠性進行檢查,並確認罐(槽)體內有規定的余壓;如無餘壓,必須經過檢測罐內氣體氧含量不超過2%時,方可充灌。
4.6.2裝卸人員打開快換接頭蓋,用軟管快速接頭連接好裝卸線和氣相返回線。
4.6.3打開裝卸線上閥門,並打開罐車液相閥前排氣閥排凈空氣,同時檢查相關閥門和連接處是否有泄漏;如有泄漏,立即停止作業,進行處理。
4.6.4裝車時,若壓力偏大,應開啟排氣閥,打開30%-50%左右,從氣相返回線放掉殘留氣體,至罐(槽)車壓力符合規定的余壓後,關閉排氣閥。
4.6.5裝卸人員緩慢開啟罐(槽)車的緊急切斷閥,密切觀察各部位零件和儀錶壓力、溫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緩慢地按順時針方向開啟液相閥,並注意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變化情況。
4.6.6裝卸過程中要認真檢查設備運轉是否正常,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泵。
4.6.7裝車需要泄壓時,由裝車操作人員利用氣相返回線泄壓,應盡量減少放空次數。
4.6.8做好灌裝量的複核和記錄,嚴禁超量、超溫、超壓。罐(槽)車充滿係數不得大於85%。
4.6.9裝卸作業完畢,用氮氣將軟管內殘餘物料送凈,先關閉液相閥,再關閉緊急切斷閥,打開排氣閥,排出殘留氣體,拆下裝卸軟管,蓋上接頭蓋,關閉排氣閥,將罐(槽)車與鶴位之間的裝車線、氣相返回線、靜電接地線按順序卸下。
4.6.10卸車時,禁止採用空氣或蒸汽直接灌入罐(槽)內升壓或直接加熱罐(槽)體的方法卸液。不得把介質完全排凈,必須留有不少於最大充裝重量的0.5%或100kg的餘量,且余壓不低於0.1MPa。
4.6.11發生以下異常情況時,禁止裝卸作業,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可值,採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或現場檢測出液化氣體泄漏;
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輸的;
雷擊、暴雨天氣或附近發生火災;
發生其他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
4.7 裝卸注意事項
4.7.1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注意觀察裝卸情況,不得擅離操作崗位。裝卸人員應站在上風處,密切注視進料情況,防止溢出。駕駛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應與裝卸人員共同監視裝卸情況,發現問題隨時採取措施。
4.7.2兩台及以上車輛同時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在所有車輛的裝卸作業完全結束後,方可發動及駛出。嚴禁在裝卸過程中發動車輛。3-4個裝卸油介面的裝卸油棧台,同時裝卸車輛應比介面少1台;5個以上裝卸油介面的裝卸油棧台,同時裝卸車輛應比介面少2台。
4.7.3在裝卸作業未結束之前,其他待裝、待卸車輛應一律在場外等候,禁止佔用消防通道。
4.7.4裝卸過程中不準打開車輛收音機、雨刮器等其他易產生火花、靜電的設施,不準進行車輛維修動火作業,不準將與裝卸無關的其他易燃易爆物質、氧化劑等危險品帶入裝卸區域。
4.7.5原油卸車需用蒸汽加熱時,應仔細檢查槽車的夾套和安全附件,通入的蒸汽壓力必須低於規定的壓力,以免夾套損壞。
4.7.6車輛待裝時,不得長期打開裝油口以防空氣竄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7.7遇低氣壓無風環境時,車輛應先靜置15分鐘後方可發動。
4.7.8新罐車、檢修後、首次允裝的罐車或罐體改裝其它液體時,必須經過清洗和安全處理,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其污水應按指定地點排放。
4.7.9裝卸過程中,出現火災爆炸等緊急情況時,駕駛員應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現場作業人員指導將車輛快速駛離現場。
4.8 道路運輸
4.8.1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以下相關資料:
1. 道路運輸證
2. 汽車罐車使用證;
3. 機動車駕駛證;
4. 車輛行駛證;
5. 汽車罐車准駕證(危貨運輸從業資格證);
6. 公司內部准駕證;
7.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8. 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複印件;
9. (液化氣體槽車)液面計指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係表;在不同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
10.運行檢查記錄本;
11.汽車罐車裝卸記錄。
4.8.2接到任務路單後,應仔細核對油品介質、噸位是否相符,地點、路線是否明確;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拉運前應確認罐體內不得有與所裝危險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4.8.3出車前,按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車輛的剎車、轉向、輪胎、燈光、儀錶、雨刮、喇叭、油水、電路等是否正常;
罐體及車輛安全附屬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滅火器壓力是否在有效範圍內、膠管是否老化、鉛封是否完好;
罐體連接線是否有效跨接;防靜電拖地帶是否接觸地面、配重是否合適、橡膠帶是否老化、斷裂;必要時,檢測其導電性能;
排氣火花熄滅器(防火罩)、機械呼吸閥是否完好;
車身靜電接地端子安裝是否牢固並保持光亮;
閥門、罐蓋是否已關牢,不得敞蓋行駛,嚴禁罐車頂部載物;
標誌燈、標誌牌、車身安全標識是否齊全等。
4.8.4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應按規定配備押運人員並隨身攜帶有效押運員證,確保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4.8.5駕駛員在行車途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駕駛員執行生產作業五大禁令》等相關管理制度。
4.8.6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進入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4.8.7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 km/h,並與其他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 km/h,並打開示警燈,警示後車,防止追尾。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4.8.8運輸過程中,每隔2 小時或連續行駛150-200公里應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並對車輛進行檢查。若發現貨損(如丟失、泄漏等),應及時聯繫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24 小時內單個駕駛員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4.8.9當罐車的罐體內溫度達到40℃時,應採取遮陽或罐外冷水降溫措施。
4.8.10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因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在公路上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在車輛前後100米左右放置兩個以上的警示錐,開啟閃光燈,夜間還應開啟示廓燈等;必須時設置警戒區域,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停車應滿足以下要求:
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樑、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並與其它車輛、高壓線、人員聚集地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
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應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安全地點或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轉許可證》的專用停車場停放。
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
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間較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將車輛轉移到安全場地,並由專人看管,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維修;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重新行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後方可行車。
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4.8.11運輸途中遇天氣發生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不得在樹下、電杆、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築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
4.8.12各單位應當通過GPS監控平台、路檢路查、夜檢夜查、跟車上路等多種方式,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信息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4.8.13工業企業廠內進行危險貨物運輸,應按GB 4387《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執行。
4.8.14運輸途中發生貨物滅失或泄漏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進行應急處理。
4.8.15危險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應切斷電源,設置警戒區域,組織人員向逆風方向疏散,在能力範圍內採取關閉閥門制止泄漏、防火滅火等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同時立即向當地公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檢等相關部門報告,並看護好車輛、貨物,維護好現場。一般不得起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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