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的「越獄隧道」

中國保外就醫制度「帶病上崗」 貪官屢重獲自由

來源:中國新聞網 2011年10月15日12:08  9月30日,因受賄等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江門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林崇中,買通看守所原所長等人,獲取保外就醫,一天牢沒坐,「逍遙」在監獄之外1年多的案件,由廣東省檢察院對外公布。不規範的保外就醫現象,再次引起公眾關注。  當大家為貪污瀆職、殺人越貨者被判重罪而歡呼正義得到伸張時,一些關於犯罪人監獄生活的新聞卻不時衝擊著人們的底線  一條國慶節前來自廣東省檢察院的信息:2009年7月因受賄等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江門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林崇中,買通看守所原所長、法醫等人,便獲取保外就醫,竟然「逍遙」在監獄之外1年多。  此前,廣東省電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陳建明,因蹊蹺的保外就醫,在長達8年之久的時間內,從未進過監獄大門。  不斷湧來的腐敗官員「重獲自由」的消息,甚至讓人將矛頭指向保外就醫制度本身,認為其是「貪官越獄隧道」、「權力的附屬品」。  一些罪犯被「以保代放」  僅2010年,我國檢察機關就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程序或脫管漏管555人。  按照目前法律的規定,保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是法院、監獄等對於患有嚴重疾病不宜在監管改造場所羈押,且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准予其暫時到監外就醫的行為。  然而,作為一種彰顯對罪犯人道主義精神的制度,在現實執行中卻屢屢走樣。  廣東省檢察院的統計顯示,在2008年廣東省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中,共糾正脫管漏管罪犯2951人,糾正率為80%。  通過保外就醫溜出監獄的,不只是廣東有。  2010年9月,時任河南省西峽縣氣象局局長的禹相傑駕公車陪領導到景區遊玩,途中由於操作失誤將路邊的三個行人撞死。禹相傑被刑拘後,以自己有高血壓、心臟病為由提出保外就醫。當地公安局拘留所複核後認為「不予關押」,遂向西峽縣公安局報批,對其變更了羈押措施,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而非貪官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保外就醫的也很多,後果甚至更為嚴重。典型的如大連市「黑老大」鄒顯衛,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後通過「打點」監獄長等種種手段保外就醫,結果出獄後再次釀成血案,最終被判處死刑。 此後,收錢為鄒顯衛辦理保外就醫的大連監獄原監獄長兼黨委書記謝紅軍等三人因此獲罪。  ……  保外就醫領域存在的問題並非近年才出現。  早在1990年12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三機關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中,已經總結了保外就醫工作存在的四個問題:  一些地區和單位對罪犯保外就醫的條件、審批手續掌握不嚴,把一些不該保外就醫的罪犯保外了;  「以保代放」,有損執法的嚴肅性;  部分地區勞改機關與公安機關聯繫不夠,使保外就醫人員脫管失控,有些公安機關對保外就醫人員監督考察不嚴;  個別幹警營私舞弊,貪贓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醫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  然而,轉眼20多年過去了,保外就醫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卻依然「扎眼」,監獄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收錢就讓罪犯「前門進、後門出」的案件不斷發生。  2011年3月11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我國檢察機關在2010年開展保外就醫專項檢察活動中,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程序或脫管漏管555人。  保外就醫制度不斷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有專家們建議,對於保外就醫,不僅要嚴格程序,也要考慮相應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不能使其成為一些死緩犯、無期徒刑犯特別是貪官的避風港。  「年老」法規跟不上現實腳步  《罪犯保外就醫傷殘範圍》雖列舉了30類可准予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但許多疾病傷殘沒有列出嚴重程度的指標。  本該「牢底坐穿」的罪犯,為何能頻頻獲得違規保外就醫的「特赦」?  有學者表示,之所以會出現這些問題,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執行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和《罪犯保外就醫傷殘範圍》,發佈於1990年。囿於當時社會發展水平和立法技術等原因,上述兩個規定已經很難適應目前的現實需要。  比如,《罪犯保外就醫傷殘範圍》雖列舉了30類可准予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但許多疾病傷殘沒有列出嚴重程度的指標。而其中的第三十種情況「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規定,更被認為是個「口袋」規定,賦予執行者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給一些人提供了違法操作的空間。  另外,在病殘鑒定方面,《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也有漏洞可鑽。  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劉白駒認為,該《辦法》只是規定「鑒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給個別執法人員、鑒定人員貪贓枉法留有可乘之機。劉白駒建議,應對鑒定人的資格、鑒定的程序、鑒定書的內容、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作為全國政協委員的劉白駒曾經在全國兩會期間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監獄法或制定「刑罰執行法」。他認為,現行監獄法應按其內容分解為「監獄組織法」(或「監獄管理法」)和「刑罰執行法」兩部法律。「刑罰執行法」應設專章對罪犯保外就醫的基本問題包括適用對象、基本條件、審批程序、保證人的義務(包括保證金)、罪犯保外就醫時的規範、保外就醫的中止、保外就醫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的職責等作出全面的規定。「刑罰執行法」的有關規定應在原則上與刑事訴訟法保持一致。  除了制度層面外,現有的保外就醫監督管理模式也存在諸多弊端。目前,保外就醫分法院、監獄、公安機關分別決定或批准三種情況。  在實踐中,由公安機關批准的僅占極少數,但所有保外就醫罪犯都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由於決定、批準保外就醫的機關多且和執行機關之間並無隸屬關係,亦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渠道,因而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之間時常脫節,未出現問題時很少溝通甚至不溝通,出現問題後則互相推諉。  而且,當前基層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緊缺、事務繁雜等問題,造成有的基層派出所既沒有建立保外就醫罪犯的檔案,也沒有落實專門的警力來從事有效的監督管理工作,致使保外就醫罪犯脫管、漏管、失蹤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律漏洞要堵監管也待強化  最為重要的是,在罪犯獲得保外就醫後,要有人對罪犯進行定期的監督和考察。一旦發現不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要及時對罪犯進行收監處理。  對罪犯實施刑法處罰,是維護法律尊嚴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關卡」,一些犯罪分子想通過違法辦理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來逃避刑法處罰,是對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踐踏。而監獄長等司法人員作為執法者,知法犯法,幫助犯罪分子違規獲取保外就醫,其社會影響更為惡劣。  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刑庭法官趙學軍說:「法律法規迫切需要完善,對於一線司法人員來說,規定得更具體更具可操作性,不僅能規範保外就醫制度的實施,更有利於保障司法公正。」  事實上,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了最高立法機關的重視。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對暫予監外執行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防止保外就醫等暫予監外執行出現法定收監情形時,發生「以保代放」。  草案增加規定:「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草案還規定,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上述內容,被解讀為「保了也白保。」 有專家表示,這樣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執行程序,防止罪犯利用這個制度逃避刑罰,從而嚴格了這個程序的執行。  為加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針對保外就醫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顧永忠認為,要防止違規保外就醫現象的產生,應當加強這一制度執行的制約和監督。強化檢察機關在其中的監督作用。  顧永忠說:「最為重要的是,在罪犯獲得保外就醫後,要有人對罪犯進行定期的監督和考察去看提出申請時存在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現象是否有變化。一旦發現不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要及時對罪犯進行收監處理。」  顧永忠表示,外在的監督是必要的,但此類監督不可能做到對每一個案件的監督。因此,對最初提出申請的環節加強監督最為重要。他說:「上級機關審查材料,不可能親自到監獄針對某個人進行審查了解。而在監獄內部進一步增加對監外執行的透明度、公開性,對保外就醫制度的正確實施很有必要。讓監獄的工作人員能夠參與,並給予其他服刑人員發表意見的權利。因為他們最清楚一起服刑的罪犯,是否真的身體有病,是否是違法獲取保外就醫。」  儘管最高立法機關也在著手修改相關的法律,但這一過程需要時間,保外就醫制度也還會繼續「帶病上崗」。有漏洞,就一定會有鑽漏洞的人。因此,在法律完善起來之前,如何遏制犯罪分子違規獲取保外就醫,堵上司法公正的那道「後門」,就顯得更加急迫。(記者 張偉傑)  保外就醫走樣 班房鐵門洞開  9月30日,因受賄等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江門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林崇中,買通看守所原所長等人,獲取保外就醫,一天牢沒坐,「逍遙」在監獄之外1年多的案件,由廣東省檢察院對外公布。不規範的保外就醫現象,再次引起公眾關注。  當大家為貪污瀆職、殺人越貨者被判重罪而歡呼正義得到伸張時,一些關於犯罪人監獄生活的新聞卻不時衝擊著人們的底線  一條國慶節前來自廣東省檢察院的信息:2009年7月因受賄等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江門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林崇中,買通看守所原所長、法醫等人,便獲取保外就醫,竟然「逍遙」在監獄之外1年多。  此前,廣東省電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陳建明,因蹊蹺的保外就醫,在長達8年之久的時間內,從未進過監獄大門。  不斷湧來的腐敗官員「重獲自由」的消息,甚至讓人將矛頭指向保外就醫制度本身,認為其是「貪官越獄隧道」、「權力的附屬品」。  一些罪犯被「以保代放」  僅2010年,我國檢察機關就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程序或脫管漏管555人。  按照目前法律的規定,保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是法院、監獄等對於患有嚴重疾病不宜在監管改造場所羈押,且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准予其暫時到監外就醫的行為。  然而,作為一種彰顯對罪犯人道主義精神的制度,在現實執行中卻屢屢走樣。  廣東省檢察院的統計顯示,在2008年廣東省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中,共糾正脫管漏管罪犯2951人,糾正率為80%。  通過保外就醫溜出監獄的,不只是廣東有。  2010年9月,時任河南省西峽縣氣象局局長的禹相傑駕公車陪領導到景區遊玩,途中由於操作失誤將路邊的三個行人撞死。禹相傑被刑拘後,以自己有高血壓、心臟病為由提出保外就醫。當地公安局拘留所複核後認為「不予關押」,遂向西峽縣公安局報批,對其變更了羈押措施,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而非貪官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保外就醫的也很多,後果甚至更為嚴重。典型的如大連市「黑老大」鄒顯衛,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後通過「打點」監獄長等種種手段保外就醫,結果出獄後再次釀成血案,最終被判處死刑。 此後,收錢為鄒顯衛辦理保外就醫的大連監獄原監獄長兼黨委書記謝紅軍等三人因此獲罪。  ……  保外就醫領域存在的問題並非近年才出現。  早在1990年12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三機關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中,已經總結了保外就醫工作存在的四個問題:  一些地區和單位對罪犯保外就醫的條件、審批手續掌握不嚴,把一些不該保外就醫的罪犯保外了;  「以保代放」,有損執法的嚴肅性;  部分地區勞改機關與公安機關聯繫不夠,使保外就醫人員脫管失控,有些公安機關對保外就醫人員監督考察不嚴;  個別幹警營私舞弊,貪贓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醫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  然而,轉眼20多年過去了,保外就醫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卻依然「扎眼」,監獄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收錢就讓罪犯「前門進、後門出」的案件不斷發生。  2011年3月11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我國檢察機關在2010年開展保外就醫專項檢察活動中,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程序或脫管漏管555人。  保外就醫制度不斷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有專家們建議,對於保外就醫,不僅要嚴格程序,也要考慮相應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不能使其成為一些死緩犯、無期徒刑犯特別是貪官的避風港。  作者:張偉傑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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