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公證遺囑不應具有當然優先效力

遺囑應以當事人真實意思為準 專家指出

公證遺囑不應具有當然優先效力

來源: 2013-04-10法制日報

  □繼承法修改

  本報記者李吉斌

  我國首個關注遺囑的公益項目「幸福留言——中華遺囑庫」近日在北京啟動,其位於北京西交民巷73號的第一個登記中心掛牌不到3天,就為近40位老年人提供了整套遺囑登記服務,並已有近600位老年人進行了預約登記。中華遺囑庫項目的啟動和火爆,實際上反映了現代社會對密封遺囑制度的需求,但我國繼承法並沒有對此項制度作出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楊立新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我國繼承法應規定更多的遺囑形式,以適應當前社會實際生活需要,並且公證遺囑對抗其他一切遺囑形式的規定過於絕對化,應予以修改。

  增加密封遺囑豐富遺囑形式

  關於遺囑的形式,我國繼承法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對此,楊立新認為,應當規定更多的遺囑形式,如電子數據遺囑、錄像遺囑、密封遺囑等,以適應當前的社會實際生活需要。

  關於密封遺囑的規定古已有之,如古羅馬《國法大全》中即有多處提及密封遺囑。對於是否規定密封遺囑,有人認為不能見到外國人有什麼樣的遺囑形式,我國就一定要照搬。楊立新認為,規定不同的遺囑形式,給遺囑人以更多的選擇,是有益的。且在我國規定密封遺囑是可行的,原因在於,遺囑是被繼承人的權利,密封遺囑是遺囑自由的表現,最能夠體現遺囑人處分遺產的自由意志,且有現實需要,對於解決遺產糾紛有重要作用,應該成為我國遺囑的形式之一。

  我國繼承法對公證遺囑的效力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楊立新指出,規定公證遺囑具有對抗一切遺囑的效力,過於絕對化,特別是在被繼承人作出了公證遺囑之後,沒有能力或者條件通過公證再立遺囑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時候,問題更為嚴重,等於剝奪了遺囑自由的權利。

  「應當改變這種做法。」楊立新建議,當被繼承人所立多種形式的遺囑內容相互抵觸的,應當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此外,楊立新認為,將法定繼承規定在遺囑繼承之前會對普通群眾造成法定繼承優先的誤解,建議調整順序,先規定第二章「遺囑繼承」,後規定第三章「法定繼承」或者「非遺囑繼承」。

  增加規定夫妻共同遺囑制度

  共同遺囑也稱為合立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在遺囑中同時處分共同遺囑人各自的或共同的財產。共同遺囑以夫妻雙方合立的夫妻共同遺囑為常見。對此,楊立新指出,我國在繼承法施行前,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遺囑,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也承認共同遺囑。但立法對此沒有規定,以致於司法實踐對共同遺囑的效力認定意見不一致,出現差誤。

  楊立新建議,繼承法在修改時應對共同遺囑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有條件地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即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遺囑承認其效力,對其他的共同遺囑不予承認。如果對夫妻共同遺囑採取完全不承認主義,對這些人的遺囑在事實上宣告無效,他們自主處分自己遺產的意志就沒有得到保護。同時,我國民事習慣尊重這種遺囑形式,法律對習慣認可的遺囑形式完全採取不承認主義,有背於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

  「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確規定,應當對此予以補充。」楊立新建議在繼承法中規定:遺囑人可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管理遺產並有為其執行遺囑所必須的行為。遺囑執行人須忠實地執行遺囑人的遺囑。遺囑執行人為兩人以上,執行遺囑的意見不一致的,有不同意見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增加規定後位繼承替補繼承

  後位繼承也叫次位繼承或替代繼承,是指因遺囑中所規定的某種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由某遺囑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又移轉給其他繼承人承受。楊立新認為,目前我國社會生活中後位繼承是存在的,但數量不是特別大,原因在於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規定後位繼承製度,對於尊重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意志是有益的。

  楊立新介紹,在後位繼承法律關係中,首先承受遺囑人遺產的繼承人是前位繼承人;從前位繼承人那裡取得遺產的繼承人是後位繼承人或叫次位繼承人。後位繼承人只有在遺囑中所規定的某種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才能從前位繼承人那裡取得財產。在此之前,後位繼承人只能根據遺囑的內容享有期待權。

  「建議在繼承法中規定,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規定,在某種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由遺囑繼承人將其繼承的財產移轉給其他繼承人承受。前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存在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只能在遺產分割之前進行。」楊立新說。

  此外,楊立新還建議增加替補繼承。替補繼承與後位繼承不同。替補繼承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除了指定正式繼承人之外,又指定候補繼承人,以便補充正式繼承人的缺額,確保遺囑人在死後能有自己的繼承人,而減少遺囑無效的可能性。

  「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替補繼承,但社會生活確實有實際需要,應當補充規定。例如,遺囑人在遺囑中為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指定替補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一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或遺贈權,或者放棄繼承或受遺贈權,就有可能出現無人繼承或者受遺贈的現象。」楊立新最後說。


推薦閱讀:

為何劉邦的遺囑能夠讓劉姓江山延續三百年?
一份讓人不解的遺囑
【以案說法】列印遺囑的效力
遺囑信託
立遺囑符合法律要件才有效

TAG:遺囑 | 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