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遺囑「過堂」多無效或部分無效,怎麼辦

遺囑「過堂」多無效或部分無效,怎麼辦

( 2016-09-18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關注
  □ 本報記者 馬超  江蘇是全國最早進入人口老齡化的省份之一,截至2015年底,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1648.29萬人,占戶籍總人口的21.36%;65歲以上老年人口1115萬,占戶籍人口的14.45%。伴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財富的增加,近年來,法院受理的財產繼承糾紛也呈直線上升趨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項調查顯示,房產繼承等涉房糾紛占涉老財產糾紛的76.4%。因所涉財產價值較大,雙方矛盾比較尖銳,往往處理難度較大。不少老年人對身後財產處理問題表示擔憂。  為了防止子女因財產起糾紛,也為了避免子女將來繼承財產的繁瑣手續,不少老人會選擇生前立下遺囑。然而,對於掌握法律知識不多的老年人來說,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似乎並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2016年北京、上海、深圳、南京法院調研數據顯示,超過60%的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伴隨著2013年國內首個公益遺囑庫——中華遺囑庫的正式成立,近年來,深圳、山東、甘肅、南京等地的一些老齡機構也紛紛成立了立足服務於當地老年人的免費遺囑庫。從這些遺囑庫目前的運作情況來看,免費遺囑受到不少老年人的追捧。  免費遺囑受追捧背後,凸顯的是我們現有法律制度的滯後。據了解,我國現行繼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至今已有30多年。那時,改革開放剛剛起步,家庭財產少,繼承關係簡單。現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私有財產狀況、家庭關係等與繼承法頒布之時相比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繼承法已無法滿足和應對當今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   超半數代書遺囑無效  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遺囑,身後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事情並非那麼簡單。南京市基層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相當比例的繼承糾紛之所以發生,是因為被繼承人生前悄悄訂立遺囑,但由於立遺囑人,特別是老人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甚熟悉,所訂立的遺囑可能缺乏法律效力,最終還是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繼承權糾紛案件中,原告手握一份父親留下的列印版「遺囑」,稱父親將名下房產均留給他繼承。對此,原告的3個姐姐均不認賬,認為這份遺囑上沒有父親簽名,有可能是偽造的,父親房產應依法由各繼承人平分。  據該案主審法官、秦淮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法官王冬青介紹,這份頗受爭議的列印版遺囑全文,包括立遺囑人的姓名和時間均為列印,只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遺囑人姓名處。  原告稱,父親不能寫字,這份遺囑是父親在病床前口述,由他記錄草稿並列印出來,再交給父親和兩名在場見證人按手印的。  法官調查發現,兩名見證人均年事已高,庭審時已有一名去世,另一人中風在床,無法到庭說明當時情況。  最終,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基於原告出具的代書遺囑存在代書人未簽名、代書人非見證人等形式上的瑕疵,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以證明該遺囑確為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該遺囑無效。  「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請人代寫遺囑,或者請人幫忙列印出一份遺囑,這就是法律上所說的『代書遺囑』。」王冬青介紹,但由於代書遺囑是別人「代筆」,需要有更為嚴格的生效條件,如內容明確、形式具體合法,至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等。  據粗略統計,在南京全市基層法院審理的涉遺囑糾紛中,超過半數的代書遺囑由於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被認定為無效。形式上被認定為無效的遺囑,其內容自然也失去法律效力,財產繼承需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現有遺囑形式受挑戰  為什麼超過半數的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呢?現有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專業律師孫韜認為,這些要求體現在幾個方面,首先是見證人問題,見證人的人數應是兩人以上,且必須由其中一人代書,見證人人數不足或者在遺囑上簽名的見證人並未代書遺囑等情形均違反法律規定;同時見證人與繼承人須無利害關係,見證人若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法律予以禁止。  「其次是見證過程問題。被繼承人訂立遺囑過程中,見證人必須自始至終在現場見證整個遺囑訂立的過程。見證人在遺囑訂立中途加入見證,或者在訂立過程中臨時走開,並未見證整個過程,事後回到現場簽字,又或者見證人自身並未見證,僅是事後聽聞後在遺囑上簽字以湊齊法定人數等情形,都會導致遺囑無效。」孫韜告訴記者。  而據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理家事審判的法官周溧介紹,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請人代書遺囑,其中還有不少請人幫忙列印出一份遺囑。列印遺囑的出現,為法官審判帶來難度。  「繼承法在立法時,印表機並未普及,所以法律並沒有考慮到列印遺囑的情況,這方面法律是相對滯後的。」周溧介紹,被繼承人的簽字關係遺囑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見證人的簽字則關乎代書遺囑是否經其見證,而用蓋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簽字易產生真偽難辨的狀態,影響對遺囑效力的判斷。  周溧表示,在法官看來,列印遺囑更偏向代書遺囑,所以形式完備至關重要。遺囑的簽字、署期等「細枝末節」問題都會關乎遺囑的效力。列印遺囑訂立時間應清晰記載年、月、日,否則訂立時間難以判斷,會增加了解案件事實的難度,同時在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下,遺囑訂立的時間是判斷何份遺囑為最後遺囑的唯一依據。  「現在遺囑的形式多種多樣,網路聊天、網上遺囑、錄像或者是其他比較新型、電子化的方式都有,以前的遺囑形式的確是面臨挑戰。」周溧告訴記者。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認同。楊立新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當今遺囑的形式日新月異。而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只有5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這遠遠不夠。以列印遺囑為例,列印出來的遺囑,即使簽名蓋章了,也時常不被認可。  孫韜同樣表示,列印遺囑的性質和效力問題爭議很大,是屬於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認識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較為突出。「而對於公證遺囑,由於不少老人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加之不想讓一些子女知道自己留有遺囑,所以一些老人並不會選擇這種形式。最關鍵的是,公證遺囑已經立下,將不可改變,這不利於遺囑人真實意思的改變和表達。」  「自書遺囑較少是因為不少老人文化水平不高或年齡太大而不方便書寫。現實中,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一般比較少見,因為自古有『白紙黑字』『立字為據』的說法,所以通常還是會選擇寫下來。」孫韜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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