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良教授談虛擬財產的認定

【薏米按】對於虛擬財產能否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最高法在《盜竊罪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里,對於這一問題做了否定性回答。但是司法實務中,很多判決都突破了這一限制,對虛擬財產也作為了評價的對象。昨日推出張明楷教授的文章,今日再推亍陳興良教授的文章。希望能有所啟發。

陳興良教授談虛擬財產的認定

隨著互聯網在社會生活中的廣泛應用,形成網路空間,甚至網路會,由此相應地亦出現了網路犯罪。網路犯罪的出現,對刑法的傳統理論提出了挑戰。在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上如何應對網路犯罪,是當前我國面臨的一個重大刑法問題。本節以孟動盜竊案為線索,對盜竊虛擬財產行為的定性問題進行研究,進而對刑法如何應對網路犯罪發表一己之見。

一、虛擬財產的特徵

虛擬財產,也稱為虛擬物品。關於什麼是虛擬財產,各種說法五花八門,沒有權威的定義。網路遊戲中實行虛擬的經濟模式,要想在其中擔當角色,不但要購買相應遊戲的點數卡,還要擁有遊戲中的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既可通過遊戲贏取,也可通過現實的電話、銀行卡充值、轉賬或者現金匯款購買,還可以購買相應的遊戲卡充值。現實貨幣在網路上一經充值後一般不能套現,但具有財產價值,是虛擬的財物。我認為,虛擬財產是指網路虛擬社會中存在的財物,它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虛擬財產是指在網路遊戲中通過在線升級等方式獲得的裝備、寶物等具有虛擬性的物品。而廣義上的虛擬財產除網路遊戲中的虛擬物品以外,還包括在網路虛擬社會發行的虛擬貨幣以及這些虛擬貨幣可以購買的虛擬物品,例如虛擬的鮮花、寵物等。此外,遊戲點卡、QQ號等與網路有關的衍生工具也應視為虛擬財產。虛擬財產存在以下特徵:

(一)虛擬性

虛擬財產具有虛擬性,是虛擬財產與傳統財產的區分。傳統財產可以分為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有形與無形,是就財產存在的外在形態而言,即使是無形財產,也必然以某種物質形態而存在。例如電能、燃氣等,雖然不具備固體的財產形態,但電能以電流方式存在,燃氣以氣態方式存在,這都是可檢測的。但虛擬財產是人們根據網路遊戲規則而進行的一種擬制。當然,虛擬的武器裝備、鮮花等物品,在網路社會裡也是以一種電磁形態而存在的,它與現實物品之間具有觀念上的對應關係,但不能像實際佔有現實財物一樣對這樣的虛擬財產進行支配。因此,虛擬財產與無形財產也是有所不同的,正是這種虛擬性將虛擬財產與傳統財產加以區分。

(二)價值性

虛擬財產雖然具有擬制性,但它仍然具有價值性。當然,虛擬財產的價值性不同於傳統財產,具有自身的特殊表現方式。例如,網路遊戲中的裝備不能像真實的裝備一樣使用,但在遊戲中可以使用。網路社會的虛擬貨幣也不能像真實的貨幣一樣可以購買真實的物品,但它在網路社會同樣具有可流通性,可以購買虛擬的物品。虛擬財產的這種價值,主要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獲得的:一是通過貨幣直接購買。在這種情況下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具有一定的對應性。二是玩家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在遊戲中不斷「修鍊」而獲得。在這種情況下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的對應關係不是十分明顯,但其財產的價值性也是不可否認的。

(三)支配性

虛擬財產雖然具有虛擬性,但這種虛擬性並非等同於虛無。虛擬財產以電磁記錄的方式存在於網路空間,玩家可以對虛擬財產在網路中進行佔有、支配和處分。玩家可以通過密碼方式將虛擬財產予以控制,網路遊戲運營商也可以控制伺服器數據,對虛擬財產進行管理。因此,虛擬財產具有支配性。

二、虛擬財產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在認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一)虛擬貨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

網路遊戲中的裝備等物品屬於典型的虛擬財產,對此一般並不存在爭議。但對於虛擬貨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還存在一些疑問。為方便玩家購買網上收費服務項目,遊戲運營商和門戶網站等網路企業近年來紛紛推出名稱各異的網路虛擬貨幣。例如據騰訊公司介紹,騰訊公司Q幣的官方價格為1元人民幣購買一個Q幣,網民可通過銀行卡、電話銀行等多種形式購買並存入對應號的個人賬戶中。Q幣的官方用途為支持會員服務、購買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裝備、購買網路遊戲中的遊戲幣等。根據有關統計,我國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並以每年15%至20%的速度增長。為此,很多專門提供虛擬貨幣,例如Q幣與人民幣進行雙向兌換的網站開始出現,使Q幣逐漸成為一種可以流通的等價交換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專家開始擔憂甚至恐慌:虛擬貨幣是否會衝擊法定貨幣人民幣的地位?2007年年初在成都召開的中國第三屆遊戲產業年會上,有關專家認為:網路企業可能從一定程度上獲得中央銀行才擁有的特權一一貨幣發行權,這無疑將引發金融混亂。如果虛擬貨幣可以與人民幣自由兌換,有百害而無一利:一方面,各家互聯網公司為了牟取私利擴大發行會造成通貨膨脹。另一方面,網路企業將會面臨資金鏈斷裂和遭遇惡性擠兌等巨大風險。①在這種情況下,2007年3月初文化部等14部委聯合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遊戲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禁止虛擬貨幣交易。《通知》規定:網路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的虛擬貨幣不能用於購買實物用品,只能用於購買自身提供的網路遊戲等虛擬產品和服務;消費者如需將虛擬貨幣贖回為法定貨幣,其金額不得超過原購買金額;並且嚴禁倒賣虛擬貨幣。違反以上規定的,將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第46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上述規定禁止的是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以及虛擬貨幣對於實物用品的購買功能,但並不禁止在網路空間虛擬貨幣的交易性。因此,虛擬貨幣在虛擬社會仍然具有其價值,不能否認虛擬貨幣是虛擬財產的一種形式。

(二)遊戲點卡是否屬於虛擬財產

遊戲點卡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保存的無物流充值卡,它沒有實物載體,由銷售公司進行在線銷售。在司法實踐中,盜竊遊戲點卡的案件時有發生。

周瑋盜竊遊戲點卡案

2006年4月11日,周瑋通過互聯網00即時聊天工具,使用原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銷售人員焦書亮使用的QQ號,向該QQ號好友列表裡的網友發送木馬程序,此木馬程序表現為名為「晶合在線卡最新價格表.exe」的文件。經銷遊戲點卡的無錫市志鵬電腦軟體經營部(以下簡稱志鵬經營部)的工作人員陳紅華在收到該文件後,以為是客戶焦書亮與其聯絡銷售事宜,就把該文件保存在公司的計算機中,由此中了木馬病毒。隨後,周瑋使用灰鴿子遠程控制程序登錄到該台中了木馬病毒的計算機,查得該經營部有「盛大在線按元充值遊戲點卡」的庫存約50萬元和銷售賬號wxkr002等資料。後周瑋冒充該經營部工作人員撥打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大公司^的銷售客服電話,騙得客服人員為其提供銷售賬號「wxkr002」的密碼,並在獲知密碼後立即修改密碼為「wxkr002」,後又修改為「313111」。後周瑋通過QQ號26654與網友進行聯繫,將該賬號中的遊戲點卡採用由周瑋把銷售賬號和密碼告訴網友,由網友自行向遊戲玩家的遊戲賬號內充值等方式,向網友孟曉飛、許曉豐等人進行銷售,並約定每從銷售賬號里充掉2 000元的遊戲點卡,網友就要向周瑋的網上賬戶匯款1300元。截至2006年4月13曰下午賬號被封時,銷售賬號wxkr002下共計被充掉面值計28萬餘元的遊戲點卡,經鑒定價值217 649,74元。周瑋亦收到部分網友支付的匯款。案發後,公安機關於2006年4月26日在貴陽市翠微巷60號大正 金築酒店210房間抓獲周瑋,並從周瑋處追繳人民幣72800元,已由公安機關發還給被害單位。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周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巳構成盜竊罪,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周瑋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周瑋曾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財產被判處拘役,仍不思悔改,又實施利用互聯網盜竊他人財產的犯罪行為,酌情從重處罰。周瑋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關於辯護人提出的不應由被告人對全部財產損失承擔責任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周瑋釆用把銷售賬號和密碼告訴網友,由網友自行向遊戲玩家的遊戲賬號內充值等方式盜竊遊戲點卡,並與網友約定根據充值情況向其支付相應價款,周瑋犯罪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是賬號中所有財產價值的遊戲點卡,屬盜賣行為,因此應當對實際被盜賣出的全部財產數額承擔責任,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釆信。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對虛擬財產損失認識不夠,網路盜竊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經查,周瑋掌握一定的計算機知識,曾因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財產被判處刑罰,應當對利用網路犯罪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後果有一定認識,其 在本案中釆用了發送木馬程序、侵入他人計算機、騙取密碼等手段,並造成被害單位人民幣21萬餘元的巨額損失,應當認為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釆納。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時是在校學生,剛滿18周歲,建議酌情從輕 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予以釆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第287條、第55條第1款、第56條第1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被告人周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曰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 民幣2萬元(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性繳納) 對於本案中的遊戲點卡的性質,本案的主審法官沈莉波認為遊戲點卡不同於遊戲世界中的裝備等物,遊戲點卡在現實市場中也可以流通,實際上是一種充值卡,與電話充值卡一樣。當然,遊戲點卡被充入玩家賬號後就變成「元寶」,再經過玩家打遊戲使其升級,就成為遊戲世界中的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但應當界定「虛擬財產」是專指遊戲世界中的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與現實中以電子數據為表現方式的財產如本案中的遊戲點卡區別開來。①在此,沈莉波否認遊戲點卡是虛擬財產的主要理由是遊戲點卡在現實市場可以流通,是一種以電子數據為表現方式的財產。這裡主要涉及對虛擬財產是作狹義理解還是廣義理解。如果作狹義理解,將

①參見沈莉波:《關於被告人周瑋網路盜竊案的分析》,載《人民司法.案例版》,2007年1月下半月,8頁。

虛擬財產限制為網路遊戲中的裝備,那麼連虛擬貨幣也不在虛擬財產之列。若對虛擬財產作廣義理解,儘管遊戲點卡是以貨幣兌換而成,但它和虛擬貨幣一樣,具有虛擬的存在方式,應當被包括在廣義的虛擬財產中。

(三)QQ號是否屬於虛擬財產

QQ號是一種即時通信服務代碼,一般是通過一定的程序向網路運營商免費申請所得。由於號的數字吉祥或者申請有難度等原因,在現實生活中就出現了盜 賣號的案件。

曾智峰盜竊QQ號案

囯內首宗盜賣QQ號案件發生在深圳,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智峰、楊醫男犯有盜竊罪,但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別判處兩名 被告人拘役各6個月,並追繳兩名被告人違法所得61 650元上繳國庫。法院 經審理查明:2004年5月,曾智峰受聘入職深圳騰訊計算機有限公司,後被安排到該公司安全中心負責系統監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智峰通過購買QQ號在網上與無業人員楊醫男認識,兩人合謀通過竊取他人QQ號出售獲 利。2005年3月至7月間,由楊醫男將隨機選定的他人的QQ號通過互聯網 發給曾智峰。曾智峰私下破解了騰訊公司離職員工柳某的賬號密碼,利用該賬號進入本公司的計算機後台系統,根據楊醫男提供的QQ號查詢該號碼的 密碼保護資料,然後將查詢到的資料發回給楊醫男,由楊醫男將QQ號密碼 保護問題的答案破解,並將QQ號的原密碼更改後將QQ號出售給他人,造 成用戶無法使用原註冊的QQ號。經查,兩人共計修改密碼並賣出QQ號約130個,獲利61 650元,其中曾智峰分得39 100元,楊醫男分得22 550元。

2005年7月,深圳警方破獲此案,並將曾智峰、楊醫男抓獲。同年11月,

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以盜竊罪將曾、楊兩人提起公訴。

在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兩被告人對其所為供認不諱,但其辯護律師作了無罪辯護,認為我國刑法及相關解釋規定的財產中,並沒有包 括03號碼,QQ號碼僅僅是網路運營商虛擬出來的,不是現行法律所認定的財物。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能對兩被告人定罪。公訴人則認為,QQ號 碼是騰訊公司花費了巨額投入開發出的即時通訊工具,既有價值又有所有權,當然屬於財產,以盜竊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符合我囯刑法的規定,是對新型社會關係的保護。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QQ號碼是一種即時通信服務代碼,本質上是一種網路服務,並且這種服務自申請QQ號碼時起通常就是免費的。公訴機關並未提供證據證實本案的QQ用戶在申 請QQ號碼和實現QQ軟體功能的過程中是否向騰訊公司支付費用和支付了 多少費用,也沒有證實QQ號碼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經濟價值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財物的內涵和外延均有明確的 界定,但尚未明文將QQ號碼等網路賬號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產之列。因此,QQ號碼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保護對象,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犯侵犯財產罪的法律依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時認為,本案中,無論從 騰訊QQ軟體的主要功能還是本案被害人所感受到的被損害的內容來看,QQ號碼應被認為主要是一種通信工具代碼。根據我國刑法第252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杈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第2項關於「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的規定,兩被告人篡改了約130個QQ號碼,使原註冊的用戶無法 使用本人的QQ號與他人聯繫,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後果,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銷贓獲利6萬餘元的 行為雖不足以構成盜竊罪,但作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節進行評價,應屬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鑒於兩被告人在庭審中有一定的悔過表現,量 刑時亦酌情考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①

①關於對本案的詳盡分析,參見於志剛:《論號的法律性質及其刑法保護》,載《法學家》,2007⑶,49頁以下。

在本案中,檢法兩家對於號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存在意見分歧。我認為,QQ號是否屬於虛擬財產關鍵還是在於它是否具有價值性。否認號是財產的理由主要在於:號是免費申請的,也不能證明用戶在申請號碼和實現軟體功能的過程中是否向騰訊公司支付費用和支付了多少費用。在我看來,物品的價值具有相對性,況且一個物品是否具有財產價值,並不在於這種物品的取得是否存在對價,而在於是否能夠通過一定方式實現價值。例如毒品,法律禁止流通,其本身是違禁品,對於不吸毒的人來說它是沒有價值的,但毒品對於吸毒者來說具有價值,並且私下可以通過非法交易實現其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否認毒品是一種財產,盜竊毒品應以盜竊罪論處。號的申請是免費的,似乎不具有價值,任何人只要想要都能得到。如果真是這樣,那也就不會發生盜賣號的案件 了。本案被告人盜賣號,恰恰說明號具有一定財產價值。法院將號碼認定為一種通信工具代碼,因而將這種盜賣號的行為按照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處罰,我認為並不妥當。因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為客體是信件,而號只是一種通信工具代碼,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理解為是信件。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 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第22項規定,對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行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論處。在此,電子郵件當然可以理解為信件。其他數據資料也應當是指具有信息傳遞內容的電子資料,因而具有信件的性質。本案中被告篡改的號密碼,不應當屬於上述《決定》所規定的其他數據資料。因此,我認為號應當屬於廣義上的虛擬財產。

三、虛擬財產的性質

虛擬財產的性質主要是指虛擬財產是否屬於法律上的財產,是否應受刑法保護。換言之,虛擬財產能否在法律上與傳統財產等同視之。

關於虛擬財產是否屬於法律上的財產,在理論上基本上存在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是否定說。這種觀點否認虛擬財產具有財產的性質,主要理由如下:(丨)從虛擬財產的存在形式來看,虛擬財產僅是計算機中的一段字元串,不是一個實體的事物,不存在類似於現實財產的價值與使用價值。即使擁有價值,其價值也無法用現實社會中的準繩加以衡量,其完全是虛擬的,如同在比賽中取得的分數,其本身不 具有價值。(2)從虛擬財產的來源來看,虛擬財產不是玩家勞動創造的,也不是玩家通過勞動獲得的。網路遊戲只是一種娛樂休閑活動,而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產生價 值的勞動。(3)虛擬財產沒有普遍的價值。對於玩家來說,也許它值千金,但對於不玩的人來說,卻一文不值。而且,虛擬物品只在特定的遊戲中才有使用價值,離開特定的遊戲,同樣一文不值。①第二種是肯定說。這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具有財 產的性質,主要理由如下:(1)虛擬財產主要是通過個人勞動獲得的,而且存在財產投入。玩家為了獲得虛擬財產,往往通過數百小時乃至數千小時的時間和精力投入,虛擬財產獲得時所投入的勞動量,絲毫不比現實社會中真實財產投入的勞動量小。同時,在整個遊戲過程中,參與者所投入的真實金錢等財產也不可忽視,如所消耗的數千小時的上網費用等。玩家為得到虛擬物品,付出了勞動、時間和金錢, 按照價值理論,它應該有價值。(2)虛擬財產可以通過實際購買的方式獲得。許多情況下,虛擬財產是網友們花真金白銀買來的。在很多遊戲網站上,「武器」、「寶物」等都是明碼標價、公開出售的。對於通過真金白銀直接購買而來的虛擬財產, 其真實價值是不言而喻的。(3)虛擬財產與真實財產之間存在著市場交易。虛擬財產不僅在網路遊戲中具有使用價值,而且由於形成了現實需求,已經成為可以交易的一種現實化的商品,其財產價值具有社會真實性。(4)從務實的角度,為了網路 遊戲的健康發展,保護虛擬財產也是必要的。②上述兩種觀點的分歧主要還是圍繞狹義上的虛擬財產展開的,至於廣義上的虛擬財產,即虛擬貨幣、遊戲點卡等,由於它與真實財產之間的對應關係較為直接,因而並不否認其財產屬性。我認為,即使是狹義上的虛擬財產,也應當承認其具有財產屬性。

虛擬財產到底是不是財產,主要在於如何看待虛擬財產的價值:如果不具有現實意義上的價值,在法律上就不應當受到保護;如果具有現實意義上的價值,在法律上就應當受到保護。我認為,虛擬財產的價值是不能否認的。即使是狹義上的虛擬財產,如網路遊戲中的裝備,也是玩家花費了一定的「勞動」而獲得的。這裡的勞動之所以要打上引號,因為它和現實生活中的勞動形式不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把農民種地、工人做工看作是勞動,在相當長的時間裡甚至把知識分子的學術活動都排斥在勞動範疇之外。現在已經承認知識分子也是勞動者,創造知識的活動同樣是勞動,因而勞動的範圍有所擴大。其實,勞動本身就可以分為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勞動的本質特徵是可以創造價值,就此而言腦力勞動創造的價值甚至大於體力勞動。至於網路遊戲,本身是一種娛樂活動。在一般情況下,娛樂活動是不能被視為勞動的,它是一種消費。但娛樂本身具有兩重性,卡拉ok式的自娛自樂當然是一種消費而非勞動,但專業演員的演唱就是一種勞動。在網路遊戲中,由於已經形成一個產業,大量存在專業玩家專門打造網路遊戲中的高級武器裝備,然後明碼標價賣給玩家牟利。在這種情況下,網路遊戲中的裝備已經成為一種商品,其價值是客觀存在的。至於玩家通過自己的遊戲活動獲得的裝備,雖然遊戲本身並非為牟利,但也是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以後獲得的,在裝備中包括了某種物化的價值。

如上所述,虛擬財產可以在法律上界定為財產,但對這種虛擬財產如何進行法律保護,是在網路社會中法律面臨的一個挑戰。在刑法中,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能否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就涉及能否將虛擬財產解釋為侵犯財產罪中的財物的問題。刑法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是對財產的一種刑法保護。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生產力的發展,作為侵犯財產罪的客體的財物,存在一個嬗變的過程。最初的財物是生活中的物品,因而是不言而喻的。例如我國《唐律》中規定的強盜罪、竊盜罪的客體都是財,對於這裡的財,《疏議》並未專門加以解釋。這並非是一種疏忽,而是認為根本沒有解釋的必要。但到了19世紀末期以後,能源進入人類的生活,這些能源包括電能、熱能、磁能、核能、煤氣、天然氣、太陽能、風能等。這些能源和傳統的財物相比,存在一個最大的特徵就是其無形性:既非固體,亦非液體。傳統的財物是有形物,而這些能源是無形物,這些無形物能否解釋為侵犯財產罪中的財物呢?民法上最初是將財物限於有體物的,例如《日本民法典》第85條就規定:「所謂物是指有體物。」由此出發引申出刑法上關於財物的有體性說,該說認為刑法上的財物僅指有體物,但有體物不以固體為限,還包括液體和氣體。如盜取煤氣、蒸汽和冷氣,就可能構成盜竊罪。但電力以及其他無形的能量就不能包含在財物之中。在日本刑法學界,儘管有少數學者堅持有體性說,但大多數學者都放棄了有體性說,轉而主張管理可能性說,即只要是能夠加以管理的東西,無論是否有體都可以被視為刑法上的財物。例如日本學者大塚仁教授指出:根據有體性說,雖然存在能夠明確劃定財物的範圍之有利處,但是,在今日的社會觀念上,有必要把對能量這種無體物的侵害作為對財產的侵害,針對其採取刑法的保護。大塚仁教授還認為,民法中物的定義,當然也值得刑法學上加以考慮,但是,刑法學的概念不少需要從刑法學獨自的角度來論定。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大塚仁教授主張管理可能性說。①在我國刑法中,雖然刑法規定侵犯財產罪的客體是財物,但司法解釋對財物的理解是包括無形財物的。例如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2年《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這裡就出現了有形財物與無形財物的提法,並且將無形財物 規定為盜竊罪的客體。尤其是我國刑法第265條將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行為規定依照盜竊罪定罪處罰。這裡的電信碼號是廣義的,包括電話磁卡、長途電話賬號和移動通信碼號,如行動電話號的出廠號碼、電話號碼、用戶密碼。這種電信碼號是一種無形 物叭刑法第265條的規定是從立法上將電信碼號這種無形物在立法上確認為盜竊罪的客體。因此,在我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無形物都是可以成為盜竊罪客體的。

就虛擬財產而言,它是一種無形物叭這種無形物能否解釋為盜竊罪中的財物?

①參見[日]大塚仁:《刑法概說(各論」,3版,馮軍譯,175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②參見董玉庭:《盜竊罪研究》,43頁,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③關於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存在物權說、債權說、無形(體)財產說、智力成果說、物權債權雙重屬性說等觀點。我國學者認為,無形財產說和物權債權雙重屬性說分別從靜態與動態描述了虛擬財產作為權利客體的屬性。參見葉慧娟:《網路虛擬財產的刑法定位》,載《東方法學》,2008口),98?99頁。

在孟動等網路盜竊案中,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肯定的回答。在裁判理由中,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指出:

Q幣和遊戲點卡是騰訊公司、網易公司在網上發行的虛擬貨幣和票證,是網路環境中的虛擬財產。用戶以支付真實貨幣的方式購買Q幣和 遊戲點卡後,就能得到發行Q幣和遊戲點卡的網路公司提供的等值網上 服務,因此,Q幣和遊戲點卡體現著網路公司提供網路服務的勞動價值。被害單位茂立公司是Q幣和遊戲點卡的代理銷售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折扣,通過支付真實貨幣,從騰訊公司、網易公司得到Q幣和遊戲點 卡。茂立公司付出對價後得到的Q幣和遊戲點卡,不僅是網路環境中的虛擬財產,也代表著茂立公司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①

這一判決主要是從Q幣和遊戲點卡具有勞動價值的角度論證其應受刑法保護的。由於本案涉及的被盜物品只是0幣和遊戲點卡,而沒有涉及網路遊戲中的裝備等狹義上的虛擬財產,那麼,盜竊網路遊戲中的裝備等狹義上的虛擬財產,能否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呢?這裡主要涉及虛擬財產的價值計算問題。因為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是數額犯,以一定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孟動等網路盜竊案的審判長沈能平、法官朱鐵軍在論及本案盜竊數額的確定時指出:

這些以電磁記錄為載體表現出來的虛擬物品,理論上將其稱為虛擬財產。其主要是網路遊戲玩家通過申請遊戲賬號、購買遊戲點卡、在線升級 等手段獲得的貨幣、武器、裝備等。從其來源形式看,主要為:一是玩家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在遊戲中不停「修鍊」獲得;二是玩家用現 實貨幣購買獲得。對這些虛擬財產能否受法律保護,如其能否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理論罪與實務界存在較大的爭議。反對論者持有的一重要的 理由在於虛擬財產的價值難以確定。應該指出,因玩家自身「修鍊」而獲得的虛擬財產的價值的確很難確定;但通過交易方式取得的虛擬財產的價

①最高人民法院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髙人民法院公報》,2006 , 38頁。

值則是可以衡量的。網路遊戲中虛擬財產的交易,從交易主體看,有玩家之間的交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交易、代理商與運營商之間的交易、代 理商之間的交易等,這些交易是一種民事上的買賣行為。交易中的一方交錢,另一方交貨。在這一情形下,虛擬財產就具備用價格衡量的交換 價值。①

在上述論述中,作者將虛擬財產分為「修鍊」所得和交易所得,認為交易所得的虛擬財產的價值是可以衡量的,即以購人價作為盜竊數額,「修鍊」所得的虛擬財產的價值則很難確定。我認為「修鍊」所得的虛擬財產的價值應以交易價作為確定標準。例如網路遊戲中一件生化裝備在網上交易價是8 000元,甲和乙 都持有這樣一件裝備,甲.是自己「修鍊」所得,乙是花8 000元購買所得。在這 種情況下,如果丙同時盜竊甲和乙的裝備,都應當以交易價8 000元確定裝備的數額,而不以甲「修鍊」實際投入的財產作為確定數額的標準。因此,虛擬財產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無論是狹義的虛擬財產還是廣義的虛擬財產,都可以成為 盜竊罪的客體。

四、結語

網路虛擬財產盜竊案是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一種新型的犯罪類型,刑法對此如何作出反應,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在處理網路虛擬財產盜竊案時,我認為首先要考慮能否通過法律解釋方法將虛擬財產涵括在盜竊罪的客體財物這一概念之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不能認為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是法無明文規定的,而且也沒有必要對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另設罪名。孟動等網路盜竊案對於虛擬財產可以界定為盜竊罪的客體來說,是具有判例性質的,它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我相信對於我國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

①沈能平、朱鐵軍:《網路盜竊中電子證據效力和盜竊數額的認定》,載《人民司法,案件版》,2007⑴,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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