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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結算2

第二節 外匯結算方式

  一、匯款

  匯款的定義

  付款方通過銀行將應付的款項匯給收款方,這種支付方式就叫做匯款方式。

  匯款的種類

  匯款可以分為信匯、電匯和票匯三種。

  (1)信匯

  信匯是匯出銀行應匯款人的申請,用航空信函將信匯委託寄匯入銀行,授權匯入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採用信匯方式的優點是價格較為低廉,但相對來說收款人收到匯款的時間較遲。

  (2)電匯

  電匯是匯出銀行應匯款人的申請,用拍發電報或電傳給匯入銀行,授權匯入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採用電匯方式的優點是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匯款,但相對來說費用較高。以前電匯都使用電報,現在主要使用電傳,因而使產生差錯的可能性大為降低,而且費用也大為降低,因而現在電匯使用得較為廣泛。

  (3)票匯

  票匯是匯出銀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國外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銀行的銀行即期匯票,收款人持匯票到解付銀行取得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

  採用票匯方式,收款人無須等解付銀行的取款通知,即可直接持票到解付銀行取款,而且除非匯票上有限制轉讓和流通的規定,經收款人背書後匯票可以轉讓流通,這是電匯、信匯所不能的。

  在具體業務實踐中,多數使用信匯和電匯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對收付款雙方的利害關係各不相同。對於收款方來說,採用電匯方式可以較早地收到貨款,從而加速資金的周轉,增加利息收入,避免由於匯率波動而帶來的風險,因此收款方在必要時,比如款項金額較大、匯率波動較大以及結算貨幣貶值較快等等,應要求在合同中註明採用電匯方式,反過來,對於付款方來說,採用電匯方式意味著必須負擔較多的電報費用和銀行手續費用,因而在收款還沒要求使用電匯支付的情況下應盡量使用信匯方式,如果收款方明確要求使用電匯,對於由此增加的費用可以通過壓低合同價格等方式要求對方承擔一部分甚至全部。

  在國際貿易中,匯款結算方式按照匯付貨款與裝運貨物先後的不同,又可分為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

  (1)預付貨款

  預付貨款又稱先結後出,是指出口商要求進口商將預付的部分或全部貨款通過銀行匯給出口商後,出口商才裝運貨物。預付貨款主要是出口商顧慮進口商不履行買賣合同不付或拖延支付貨款。對於出口商來說,預付貨款是先收款後發貨,資金不受積壓,因而對出口商有利。而對於進口商而言,預付貨款是先付款後交貨,對進口商不利,因為進口商要積壓資金並負擔出口商不按合同規定裝運貨物的風險,一般只適用於少數國際市場上急需的、進口商售出貨物後能取得較高利潤的暢銷商品的進口。

  (2)貨到付款

  貨到付款又稱先出後結,是出口商先發出貨物,進口商後付款的結算方式。貨到付款又可分為售定和寄售兩種方式。

  售定,是買賣雙方洽妥有關買賣成交條件後,出口商先發出貨物,進口商收到貨物後再通過銀行將款匯給出口商。

  寄售,是出口商先將貨物運到國外,委託國外代理商在當地市場上代為銷售,貨物銷售出去後,代理商從貨款中扣除傭金和其他有關費用後匯交出口商。

  貨到付款方式對於進口商而言,是先收貨後付款,不必積壓資金,因而對進口商最為有利;而對出口商而言,是先出貨後收款,不僅要積壓資金,而且還要承擔進口商不付貨款的風險,因而對出口商不利,出口商一般不願意接受這種結算方式,除非對進口商信用狀況十分了解,或者用於新產品的出口以便在國際市場上打開銷路,或者用於滯銷貨物的出口以便加速資金的周轉,等等。

  匯款的業務流程

  匯款方式的業務流轉可以概括為:

  (1)委託

  匯款人委託匯出銀行將款項匯給收款人。

  (2)指示

  匯出銀行指示匯入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

  (3)支付

  匯入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

  匯款結算方式的特點

  與其他外匯結算方式相比,匯款結算具有如下特點:

  (1)手續簡便、費用少

  與其他外匯結算方式相比,匯款結算方式手續最為簡便、費用也最少,只有一筆數額不大的匯款手續費,因此在非貿易結算中廣泛使用,在貿易結算中,在雙方相互信任的情況下匯款結算方式也是最為理想的。

  (2)風險較大

  在貿易結算中,對於預付貨款的買方和貨到付款的賣方來說,匯款方式的風險是比較大的。因為一旦款項預付出去或者貨物發出,如果對方不履約發貨或不履約付款,那麼就會面臨銀貨兩空的危險,所以在具體選用匯款結算方式時應當十分慎重,應當對對方的信用狀況進行深入的調查了解。

  二、托收

  托收的定義

  托收是指債權人(出口商)出具匯票,委託銀行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銷售貨款或勞務價款的一種外匯結算方式。

  在托收結算方式中,一般有四個當事人:

  (1)委託人,指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人收取款項的客戶,通常為出口商或勞務供應商。

  (2)托收銀行,指接受委託入委託,轉託國外銀行代為收取款項的銀行,一般為出口商或勞務供應商所在地的銀行。

  (3)代收銀行,指接受委託銀行委託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銀行,通常是進口商或勞務接受商所在地的銀行。

  (4)付款人,指向代收銀行支付款項的客戶,一般為進口商或勞務接受商。

  托收的種類

  托收是外匯結算,特別是國際貿易結算中採用得較多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按照是否附帶貨運單據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方式。

  (1)光票托收,是指不附貨運單據,只憑匯票付款的托收。附有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的托收,也屬於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一般多用於取出口貨款尾數,樣品費、傭金、代墊款項、其他貿易從屬費用和進口索賠款等等。

  (2)跟單托收,是指委託人將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如提單、保險單等)一併交給托收銀行辦理的托收。

  實行跟單托收,付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有關的貨運單據才能取得貨款,而收款人必須在付清貨款或提供一定的保證後才能取得貨運單據並據此提取貨物,從而實現了作為貨物所有權的貨運單據和貨款的一手來一手去當面兩訖,因而較為安全。所以在國際貿易中一般都使用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

  (1)付款交單,指委託人在委託銀行辦理托收時,指示銀行只有付款人付清貨款後才能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付款交單按照付款的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兩種。

  ①即期付款交單,指收款人開具即期匯票,通過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見到匯票後應立即付款,在付清貨款後領取貨運單據。

  ②遠期付款交單,指收款人開具遠期匯票,通過銀行向付款人提示,由買方對匯票進行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貸款後再領取貨運單據。

  在一般情況下,通過銀行辦理托收,其匯票和貨運單據到達代收銀行的時間總比貨物到達付款方所在地時間要早,這樣在遠期交單付款的條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實際到貨日期基本一致,付款方就不必在實際到貨前提前付款,這等於對付款方的一種資金融通。如果付款日期晚於實際到貨日期,則付款方為了不失時機地轉售貨物,可以提前付款贖單,按照合同規定通常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現金折扣:也可以經代收銀行同意後開立信託收據,借出貨運單據,據以提出貨物,進行轉售,取得貸款後再履約付款,換回信託收據,這等於是代收銀行給予進口商的一種資金融通方式。當然,如果付款人借出貨運單據後不能支付到期貨款,那麼只能由代收銀行向委託人支付貨款。無論是即期付款交單還是遠期付款交單(開立信託收據除外),付款人都必須付清貨款後才能取得貨運單據,才能憑貨運單據提取貨物。

  (2)承兌交單,是指委託人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銀行辦理托收,通過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兌匯票後代收銀行即將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付款人即可憑此提取貨物,匯票到期後付款人方履行付款義務。實行承兌交單,對付款人(進口商)十分有利,因為他只需要對匯票進行承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並據以提貨,可以不馬上準備資金,而可以用轉售後所得貨款來支付到期匯票;但對出口商來說風險很大,因為一旦付款方承兌後不履約付款,出口商很可能銀貨兩空,所以應當慎重採用。

  托收的業務流程

  托收結算方式的流程大致可以概括為:

  (1)委託。委託人按照合同規定將貨物裝運後,填寫托收委託書,開出即期或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送交託收銀行,委託銀行代為收款。

  (2)委託。托收銀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以及委託人在委託書上的各項指示,交給代收銀行,委託其向付款人代為收款。

  (3)提示。代收銀行收到匯票及貨運單據,向付款人作付款或承兌提示。

  (4)付款。付款人向代收銀行付清貨款,代收銀行將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

  (5)付款。代收銀行將貨款匯給托收銀行。

  (6)結匯。托收銀行收妥代收銀行轉來的款項後將款項付給委託人。

  托收結算的性質和特點

  托收這種結算方式,從性質上說是一種商業信用。它雖然通過銀行辦理,但是銀行;無論是托收銀行還是代收銀行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辦事,並沒有承擔付款的責任,也不過問單據本身的真偽,如果事先沒有特殊的約定,銀行也不負責提取、保管、轉運或拍賣到達目的地後付款人拒絕付款贖單的貨物。

  和匯示結算方式相比,托收結算方式具有如下特點:

  (1)安全性較高

  對於出口商來說,由於是付款或承兌交單,特別是付款交單,實現了銀貨當面兩訖,不會像貨到付款那樣冒「銀貨兩空」的風險;而對於進口商來說,托收結算遠比預付貨款要安全得多。

  (2)手續稍複雜,費用相對較高

  和匯款結算方式相比,托收結算手續相對較多,所需支付的手續費也相應地稍高一些。

  (2)對進口商有利

  對於出口商而言,托收結算的風險雖然比匯款結算要小,但風險還是比較大的。因為能否按時收回全部貨款,依仗的只是付款方的商業信用。如果付款方無力支付或者故意不履行合同,那麼雖然貨物不至於喪失,但貨款仍然收不回來,而且由此造成的運費、保險費、保管費以至被轉運回國或低價拍賣的損失還是很大的,但對於進口商來說,跟單托收卻很有利,因為它可以使進口商免去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各項手續,不必向銀行預付押金,從而減少有關費用支出,有利於加速資金的周轉。正因為如此,在出口業務中採用距單托收有利於調動進口商的積極性,從而有利於擴大成交量和出口量,許多出口商把它作為推銷庫存貨物和開拓國際市場的重要手段。

  三、信用證結算

  信用證的定義

  信用證,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不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者指定方進行付款,或者承兌和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或者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和支付匯票;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通俗地講,信用證是銀行開立的一種有條件地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的當事人主要有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等。

  (1)開證申請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商。當交易雙方簽訂的交易合同規定採用信用證方式結算時,進口商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進口地銀行申請開出符合合同規定的信用證。信用證開立以後,進口商便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驗單退單的權利。在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之後,進口商應及時將貨款償付開證行,贖取單據。但對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進口商有權拒絕贖單。進口商在付款贖單之後,如發現所提取的貨物在數量、品種、品格、質量等與單據不符,應向有關責任者索賠,而與銀行無關。如果信用證是由銀行主動開立的,則沒有開證申請人。

  (2)開證銀行,是指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為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證銀行應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木及時、正確地開立信用證。信用證開立之後,開證銀行便承擔憑單付款的責任,而不管進口商是否拒絕贖單或無力支付。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後,如進口商無力贖單,則開證銀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並有權向進口商追索所得銷售貨款仍不足抵償墊付款項的部分。

  (3)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明確指定並由其接受信用證,憑發票、提單等收取貨款的人,即出口商。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後,應按信用證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裝運貨物,提交單據,據以收取貨款。受益人應對所發貨物和所提交的單據全面負責。

  除此之外,信用證的當事人還包括:通知銀行,指接受開證銀行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商的銀行,一般為出口商所在銀行,只負責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議付銀行,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匯票的銀行,可以信用證上的開證行負責條款及有關指示將有關單據寄給開證銀行,向開證銀行索回所墊貨款;付款銀行,是指信用證上指定的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付款的,一般為開證銀行,也可以是開證銀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

  信用證的基本內容

  信用證的內容主要包括:

  (1)開證銀行的名稱,包括其全稱以及地址、電報挂號、電傳號碼等,以便聯繫。

  (2)信用證的種類。如「不可撤銷信用證」或「可撤銷信用證」,「即期信用證」或「遠期信用證」等。

  (3)信用證金額和貨幣,信用證金額是開證銀行付款責任的最高限額,一般應用大小寫記載。

  (4)信用證的號碼和日期。信用證上的日期為開證銀行出具信用證的日期。

  (5)開證申請人,包括其全稱和詳細地址。

  (6)受益人,包括其全稱和地址。

  (7)匯票和單據。如規定受益人憑匯票收款,則應規定應開立什麼匯票,如即期匯票還是遠期匯票,匯票的金額和付款銀行等。如信用證未規定匯票條款,則受益人可只憑信用證上規定的單據收款。信用證上應規定單據的種類,包括貨物單據(如發票、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明書、重量單、裝箱單等)、運輸單據(如提單)和保險單據(保險單),以及單據的份數。

  (8)對貨物本身的要求,包括貨物的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

  (9)對運輸的要求,包括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以及是否可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10)信用證的有效期(指銀行承擔付款的期限,如出口商交單時間超過該期限,銀行有權解除自己的付款責任)和到期地點(是在什麼國家和地區到期)。

  (11)保證條款,指開證銀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條款。

  (12)其他特殊條件,由開證銀行根據每一筆業務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規定。

  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1)信用證根據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以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兩種。

  ①跟單信用證,是指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這裡所說的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提單)或證明貨物已經發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等),跟單信用證主要用於國際貿易結算。

  ②光票信用證,是指憑不附貨運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有些要求匯票附有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的信用證也屬於光票信用證。光票信用證由於不附有貨運單據,對進口商來說風險太大,因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主要用於貿易從屬費用以及小額樣品貨款的結算及來料加工、補償貿易中的預付定金等。在非貿易結算方畫使用較多,旅行信用證就是屬於光票信用證。

  (2)根據開證銀行對信用證所負的責任不同,信用證可以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兩種。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開證銀行便承擔履約付款的義務。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有關條款,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銀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較有保障,因而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凡是不可撤銷信用證,在信用證中應註明「不可撤銷」字樣,並載有開證銀行保證付款的文句。

  ②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凡是可撤銷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以資識別。這種信用證對出口商極為不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這種信用證,現在已很少使用。如信用證中無表明「不可撤銷」或「可撤銷」的字樣,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信用證按照有沒有另一家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①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行。一般來說,只有不可撤銷信用證才能得到保兌銀行的保兌。「保兌」是指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對信用證的付款責任。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意味著該信用證不但有開證行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而且又有保兌行的兌付保證。這種有雙重保證的信用證對出口商最為有利。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時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銀行或第三國銀行。保兌的手續一般是由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保兌文句。

  ②不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當開證銀行資信很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這種不保兌的信用證。

  (4)信用證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①即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貨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的特點是出口商收匯迅速安全,有利於出口商的資金周轉,在國際上使用最多。

  ②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後,先辦理承兌,到匯票規定期限才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延期付款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裝船後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收單後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一般不要求出口商開立匯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資金,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由於銀行借款利率總是高於貼現利率。所以,若使用這種信用證,貨價應比遠期信用證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與現率之間的差額。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信用證可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①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本國或外國的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按規定,可轉讓信用證只能由「轉讓銀行」轉讓。轉讓銀行可以是開證銀行或保兌銀行,或者在信用證中明確命名為轉讓銀行的銀行。

  惟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則不屬被禁止轉讓的範圍。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轉讓,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以分別若於部分轉讓信用證,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只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在轉讓後,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身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原金額。如信用證規定了單價,應按原單價開立。在替換髮票(或匯票)時,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證項下取得自身發票和第二受益人發票之間的差額。

  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信用證轉讓後,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則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①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金額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又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信用證兩種。

  ①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多次支取信用證規定的金額。比如信用證規定1、2、3月按月循環,則1月份金額用完後,2月份信用證金額又恢復,可以再次被利用,3月份也是如此。

  ②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金額用完後,仍恢復到原金額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總額為止。

  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的條件下,如何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如下三種:

  自動循環。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要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非自動循環。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

  半自動循環。即每次支款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規定的第若干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循環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於: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後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節省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商的審證、改證等手續,有利於合同的履行,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使用。

  (7)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商)和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以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對開信用證多用於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是指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匪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法來溝通貿易。

  (9)預支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授權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的信用證。預支信用證可分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聲明書的。當貨運單據交到後,代付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本息。為引人注目,這種預支貨款的條款,常用紅字,故習稱「紅條款信用證」。這種預支信用證由於可能發生受益人預支後不發貨和交單的情況,所以只有進口商認為出口商是很可靠的貿易夥伴時才要求銀行開立。

  (10)議付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凡是開證行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稱為議付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又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

  ①公開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願辦理議付的任何銀行作公開議付邀請和普遍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即任何銀行均可按信用證條款自由議付的信用證。它對出口商融通資金較為方便。

  ②限制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指定某一銀行或開證行本身自己進行議付的信用證。

  (11)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或保證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並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證屬於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由開證銀行付款,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並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證屬於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由開證銀行付款,因此,備用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申請人發生毀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它廣泛運用於招標、還款或履約保證、賒銷、預付貨款以及為商業票據作保等。

  信用證結算的基本程序

  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其基本業務程序為;

  (1)申請

  進出口雙方在交易合同中規定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為了履行合同,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向當地銀行填制開證申請書,依照合司的有關條款填制申請書的各項要求,並按照規定交納押金或提共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具信用證。

  (2)開證

  開證銀行審核無誤後,根據開證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向受益人(出口商)開出信用證,並將信用證寄交受益人所在地銀行(即通知銀行)。

  (3)通知

  通知銀行收到開證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後,經核對印鑒密押無誤後,根據開證行的要求編製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

  (4)交單

  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後,按照信用證的條款辦事,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貨,取得運輸單據並備齊信用證所要求的其他單據,開出匯票,一併送交當地銀行(議付銀行)。

  (5)墊付

  議付銀行按信用證的有關條款對受益人提供的單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按照匯票金額扣除應付利息後墊付受益人。

  (6)寄單

  議付銀行將匯票和有關單據寄交給開證銀行(或開證銀行指定的付款銀行),以索取貨款。

  (1)償付

  開證銀行(或開證銀行指定的付款銀行)審核有關單據,認為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即向議付銀行償付墊付款項。

  (8)開證銀行通知開證申請人向銀行付款贖單。

  (9)開證申請人接開證銀行通知後,即向開證銀行付款,從而獲取單據憑以提取貨物。

  信用證結算的性質和特點

  從性質上講,信用證結算首先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開證銀行保證當受益人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時履行付款義務。這與匯款、托收結算方式的商業信用性質不同。因而比匯款、托收結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文件。信用證雖然以買賣合同為依據開立,但它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之外的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開證銀行以及其他參與信用證業務的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理。此外,信用證業務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憑表面合格的單據付款,而不以貨物為準。

  與匯款和托收結算方式相比較,信用證結算方式具有如下特點:

  (1)安全性高

  由於信用證結算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因而對於出口商來說收匯有了較高保障。

  (2)手續繁、費用多

  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必須履行開證、通知、審證、交單、審單、墊付、償付、贖單等一系列尹續,手續較為複雜,而且對於進口商來說,需要支付較高的費用,而且還需交納一定的押金等,費用比匯款、托收高得多。

  (3)資金負擔比較均衡

  對於進口商來說,開證時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證人作擔保,收單時才支付全部貨款,這比預付貨款資金負擔要輕得多。對於出口商來說,由於信用證作保證,裝運貨物後可以把單據賣給出口地銀行以提前獲得款項,其資金負擔自然比托收和貨到付款輕得多。

  (4)採用信用證結算容易產生欺詐

  由於銀行只管單據,不問事實,如果受益人不根據實際貨物而偽造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甚至製作根本沒有貨物的假單據照樣取得貨款,這樣進n商就成為欺詐行為的受害人。

  四、保函

  保函的定義

  保函,又稱保證書,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即保證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保證憑證,保證對申請人的債務或應履行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保函的當事人

  保函的當事人主要有如下幾種:

  (1)委託人,是指要求保證人開立保證書的當事人

  保函的委託人一般是債務人(還款保證書)、投標人(投標保證書)、出口商(出口保證書)等。作為委託人,根據他和受益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它必須償還債務或履行其義務,在使用保函的情況下,如果委託人不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比如提供貨物或勞務時),那麼受益人將要求保證人付款或賠償損失,當然保證人付款後是一定要委託人償還的,除非委託人破產。

  (2)受益人,指收到保函憑以向保證人索償的當事人,通常為債權人(還款保證書)、招標人(投標保證書)、進口商(出口保證書)等。

  根據它和委託人之間的經濟合同,它有權要求委託人償還債務或履行其義務,如果委託人未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時它有權憑保函要求保證人償付債務或賠償損失。因此保函能保證受益人權益得到實現。

  (3)保證人,是指開立保函並在保函中許諾的當事人保證人一般為銀行,也可能是保險公司、擔保公司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保證人根據委託人的申請,在一定條件下比如由委託人提供一定的擔保,交納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等,向受益人開立保函。在委託人不按合同規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保證人應按保函的規定向受益人償付債務或者給予賠償,賠付後再向委託人索還。

  保函的內容

  保函一般無固定格式,由保證人根據需要而定,其基本內容包括:

  (1)三方當事人

  保函中應當列明委託人、受益人和保證人的完整名稱和詳細地址,其中保證人的地址尤為重要,因為保函通常是受開立地的法律約束的。由於各國法律差別很大,許多國家的受益人只接受本國銀行或其他機構開立的保函,因而許多外國的委託人只能通過本國銀行請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或其他機構開立保函。

  (2)交易內容

  保函中必須明確規定為交易雙方的哪一項交易提供扣保。在交易雙方的義務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的情況下,保函應列明合同號、合同簽訂日期、簽約雙方的名稱等。

  (3)擔保責任

  保函的主體是保函中保證人向受益人所承擔責任的條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擔保金額。擔保金額是保證人責任限度,它通常就是受益人的索償金額。擔保金額不一定是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交易金額或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除非保函中有明確規定,擔保金額不因義務的部分履行而減少。

  (4)保函的有效期限

  保函一般都規定一個明確的有效期限。除非保函中有特別說明,保函的有效期指收到受益人索償文件的最後期限。有效期限一過,保證人的責任便解除了。

  (5)保函終止到期日

  保函應明確規定其終止的有效的日期。如保證人在終止到期日以前未接到受益人的索償文件,則保函自動失效,如發生素償,受益人按保函規定應享有的權利已得到充分滿足麗索償了結時,保函即告終止。保函終止後受益人應將保函退還給保證人。

  保函的種類

  在國際貿易、非貿易以及融資活動中,保函的使用範圍十分廣泛,相應地保函的種類也很多。以下介紹的幾種最常見的保函:

  (1)投標保函,是在國際投標時,保證人向招標人(受益人)承諾:當投標人(委託人)萬一中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保證人將向招標人賠償一定金額的款項。

  投標保函主要用於擔保投標人在投標後開標前不撤銷投標和片面修改投標條件,中標後保證簽約並支付履約金,否則將由保證人向招標人賠償一定數額的損失,從而保護招標人的利益。

  (2)履約保函,是保證人向受益人承諾,如果委託人沒有履行它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時,保證人將按規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賠款。

  履約保函的使用範圍較廣。在國際招標中,招標人往往要求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提供履約保函,以保證中標人未履約時由保讓人賠償損失。在貨物進出口業務中,出口商要求進口商提供膛約保函,在出口商履約交貨後,如進口商未技合同按期付款則由保證人負責償還;進口商也可要求出口商提供履約保函,如出口商未能按期交貨則由保證入向進口商賠償損失。此外,在國際勞務合作、國際技術貿易中也經常使用履約保函。

  (3)還款保函,是指保證人向受益入(貸款入)承諾:如果委託人(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保證人將向受益人償還本息。

  在國際融資時,外國貸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還款保函,以保證其貸款的安全,此外,在國際貿易和非貿易業務中,受益人向委託人預付貨款或定金時,要求委託人提供保函,保證委託人未履行合同時退回預付款項,如未退回則由保證人償付未退款項的本金,這樣的保函也屬於還款保函。

  除了上述三種基本的保函外,還有比如設備進口使用的維修保函,設備租賃時酌租賃保函等等。

  五、外匯結算方式的選擇

  作為企業事業單位,在發生對外經濟業務時,必須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這樣才能保證外匯資金的安全,同時加速資金的周轉,擴大對外經濟貿易與合作的發展。而要選擇最佳結算方式,首先應對交易對手情況,國際市場供需變化和價格變動以及交易對手所在國的貿易制度、商業慣例和外匯管理體制等等進行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對手信用良好,那麼就應當選擇風險較少的結算方式,以保證外匯資金的安全,防止吃虧上當。其次,應對國際市場供需變化和價格變動情況進行深入的了解。在市場需求較旺和價格行情看漲時,在出口時可以要求採用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結算以便儘快地、安全地收回資金,在進口時則可以採用付款交單托收方式或者跟單信用證方式,以保證在付款後能取得貨運單據以提取貨物。此外,交易對手所在國的貿易管理制度、外匯管理制度以及商業慣例也是選擇結算方式時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有些國家實行交易管制和外匯管制,進口必須有進口許可證,進口付匯必須等到貨物進關後經批准後才能進行,對這些國家出口最好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等等。還有,國際金融市場匯率和資金利率的變動也是選擇結算方式的重要參考依據。如果某國貨幣匯率呈不斷下跌趨勢,那麼向該國出口應盡量採用即期信用證方式或付款交單托收方式等,以便儘早地收回貨款,減少匯率下跌而帶來的損失。

  一般來說,在出口貿易中,為保證收匯的安全迅速,一般多採用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方式;為促進出口,對部分地區資信較好的客戶,可以採用付款交單的托收方式;對承兌交單的托收方式一般應當慎重,對某些積壓商品、庫存量較大的商品為搞活資金,在較有把握情況下可以採用承兌交單托收方式;此外,對港澳地區的鮮活商品貿易一般可用匯款方式。

  在進口貿易中,大多數應採用信用證方式,對於某些小額交易也可採用匯款和托收方式。除此之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兩種支付方式結合起來,比如將信用證方式和匯款方式相結合,在信用證中規定憑貨運單據支付發票金額的一部分,餘款等貨物到達目的港並經檢驗後用匯款方式支付;或者將信用證和托收方式結合起來,在信用證中規定賣方開兩張匯票,屬於信用證部分的匯票買方付款時不要求附帶任何單據,屬於托收部分的匯票則要在提示匯票時附上全套單據,買方按即期或遠期付款。

  有時,還可以將匯款方式和保函相結合,即由賣方通過銀行向買方出具保函,保證賣方先匯付一部分定金或一部分貸款,餘款等貨物裝船後賣方提供貨運清單時支付,等等。

  此外,對於成套設備、大型機械產品或交通工具的交易中。由於金額較大、生產周期較長,一般採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並將匯款。托收、信用證三種方式結合使用:即桉照合同規定,在產品投產前,買方用匯款方式先匯付部分定金,其餘貨款按工程進度或交貨進度分期支付,由買方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即期付款;最後一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後或者在賣方承擔質量保證期滿時採用托收方式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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