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案管——檢察內設機構改革從這裡開始

取消案管

——檢察內設機構改革從這裡開始

作者:老兵

來源:投稿

【來稿選登,與本號立場無關】

【悄悄按】收到這篇署名「老兵」的投稿,小編猶豫很久要不要編髮 ,最終還是選在這個小長假的時點發出來。有些地方未必有道理,但有些地方確實有道理。在當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大改革、大調整階段,多一些建言,總是好的。

在中國,有一個特殊的現象,就是人們對檢察權的質疑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廢除檢察權的聲音時有發出。

其實,檢察權是法治國的重要支柱,這一點本應該形成共識,檢察權向前,監督制衡警察權,防止淪為「警察國家」;向後監督審判權,防止司法腐敗。這是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權的立命根基。我國台灣學者林鈺雄指出,檢察官扮演國家權力之雙重控制的角色。既要保護被告免於法官之擅斷,亦要保護其免於警察之恣意,本來即暗寓其雙重功能及居間位置。」

既然檢察權是法治國之重要支柱,為何還屢受質疑,這其中與我國檢察機關「不爭氣」、「自我折騰」有一定的關係。折騰哪些呢?說實話有點多,逐一呈現,不是本文的任務。本文只談一個——「案管(又叫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處、案件管理中心)」。當然,案管的小夥伴馬上就會跳出來說,「折騰得太多,我算老幾!」。案管的小夥伴,莫生氣,此文對事不對人,筆者也在案管幹過,知道自己有多難,有多委屈,但要為檢察事業大局著想。

檢察內設機構改革,不妨從取消案管開始。

一、案管是檢察機關始終不能聚焦主業的縮影

檢察機關這麼多年來的一個頑疾是,始終不能聚焦主業,「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現象始終存在。比如,一個城區的基層檢察院,半小時開車能繞一圈,還能設出還幾個派出檢察室,人財物都配齊,天天坐在那發獃沒活干,而真正的業務部門天天加班干不完的活。檢察機關原本沒有「案管」這個部門,是學法院的,結果作為學生的檢察院的案管成立起來了,作為的老師的法院案管去取消了。案管成立之初,那傢伙,「氣勢如虹」啊,簡直是個小檢察院,人數甚至超過公訴、反貪。成批成批地招聘了很多聘用制書記員。

按理說,案管的功能本來在於受理案件,而這個功能原本只需要公訴部門的一個內勤、偵查監督部門的一個內勤就可以幹完的事,結果成立一個龐大的部門,那這麼大的部門,總不能只干內勤的活,怎麼辦?折騰,要折騰出一堆活出來。這麼一折騰,就需要進一步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形成的局面就是無法聚焦主業。檢察機關的其他折騰項目跟案管類似。這樣,在檢察機關形成的局面是:越是不折騰、老實幹活的越被漠視和邊緣化。檢察機關流行一句話:全院所有的部門都可以給核心業務部門布置任務,就是核心業務部門不能給其他部門布置任何一項任務。

你知道現在反貪、反瀆轉隸之後,檢察院什麼最重要嗎?自白點說——案管!委婉點說——公訴名義上是核心中的核心,其實不是,三大訴訟三大監督(刑事、民事、公益),而案管是監督和管理這三大訴訟三大監督的。

在當前,員額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更需要聚焦主業。如果連案管都取消了,哪些比案管更折騰的部門自然也就要精簡乃至取消了。外界說檢察機關不是「案多人少而是人多案少」,這句話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正確的,因為大多數人不是辦案的。

二、案管的實體監督是個什麼鬼?

讀完第一段的案管小夥伴馬上就會跳出來大罵——誰說我們只是受理案件的,我們還搞監督呢!

好吧,說說監督吧。要說監督,最牛逼的莫過於實體監督,這個實體監督可以是事前的也可以是事後的。研究刑事訴訟法的學者,看到這個一定會把下巴驚訝掉的。

實體監督是個什麼鬼?就是公訴、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官辦理的案件,決定起訴或決定逮捕之前,案管的檢察官可以進行實體監督,比如公訴檢察官準備以盜竊罪起訴,案管說不對,你這個應該以詐騙罪起訴,你不聽我的,我就通報你。厲害吧(比檢察長都厲害,檢察長要這麼干那叫干預辦案)。這叫事前實體監督。

事後監督也很牛逼。據說,某檢察院起訴一個案件,法院也判決了,訴判一致,被告人及辯護人也沒有意見,結果案管說「你們都錯了,這個應該抗訴!」如果這樣的話,直接讓案管辦這個案件不就得了嗎?嚴重影響辦案人員的積極性和獨立性。一個人辦案,一百雙手在後面指手畫腳,這案件還能辦好嗎?乾的好,有一兩個人說你好算不錯;干出了點錯,幾乎人神共憤!形成「綜合部門驅逐業務部門」、「綜合部門中心主義、業務部門邊緣化」。

那有人說,總得有人監督辦案吧,你真想多了,你真有點自作多情了,刑事訴訟法設計了那麼完備的、環環相扣的程序,要你操那個心啊!

所謂實體監督,就是赤裸裸的干預檢察官獨立辦案,這與員額制改革背道而馳,更與基本的訴訟規律不符。就這麼簡單的訴訟法原理、司法規律,很多人不懂,還美其名曰「創新」!

三、程序監督、質量監督又是咋回事

讀了第二部分,馬上會有人跳出來說,我們不搞實體監督,我們也不是來搞事的,我們是來搞案件質量監督、程序監督的。那就說說案件質量監督和程序監督吧。

監督得怎麼樣,內行人都知道一個基本的真相——那就是真正的案件質量問題案管是看不出來的,看出來的基本都是文書標點錯誤、錯別字、案卡填錄不及時、文書未掃描上傳。再好一點就是告知被害人不及時、裝卷順序錯誤、文書缺漏(檢察機關自創文書數量之多乃世界之最!),再好點就是案件超期了。

可以舉兩個例子:一是公訴審查報告「需要說明的問題」有八項內容,一個小盜竊,哪有那麼多需要說明的問題呢?沒有是吧,那你得在每一項後面寫兩個東西——一個是「:」,一個是「無」。沒有這倆玩意,就通報你。有人說「這沒意義啊」。沒意義?你知道《武林外傳》中的姬無命是怎麼死的嗎?就是因為講了這句話。

第二個例子:一個批准逮捕的案件,提押證上寫的訊問起止時間是9:38——10:05,而訊問筆錄上寫的是9:40-10:10。案管一檢查,就說這不對了,這兩個時間不一致,不規範,通報。結果承辦人說「我改,我改」,下次是這麼寫的,提押證上寫「9:38:05——10:5:53」,訊問筆錄上也寫「9:38:05——10:5:53」。案管一檢查,說這也不對啊, 「看守所人提審的人那麼多,還要排隊,管教民警帶嫌疑人有時需要很長時間,怎麼可能從提押到訊問,時間分秒不差!」。承辦人一口血吐出來,差點一命嗚呼!

就圍繞上述這些問題年年查、月月查、周周查、天天查,再加上年終通報、季度通報、月度通報、每周通報,通報後辦案人二十四小時之內改正,否則,否則,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有人說這些問題有些還是值得注意和改正的,比如超期問題,比如對外法律文書錯別字問題。說得沒錯,問題是這些問題完全可以通過上級院對下級院條線檢查的方式來解決,沒有必要單獨搞這麼一個龐大的機構吧。再說了,沒有案管之前,條線經常組織互查,不僅能查出小問題,還能查出大問題,而且還能通過互查解決法律適用不統一、地區量刑差異的問題。

這樣看來,程序問題、案件質量問題,真問題監督不到、假性問題一大堆,那就需要反思他存在的意義了。

四、增加內耗,加劇案多「辦案人」少矛盾

檢察機關最怕別人問「誰來監督監督者」,所以想方設法加強內部監督,這原本沒有錯。但是需要監督的對象是什麼?這個問題始終沒有搞清楚,刑事訴訟程序已經設置了相應的監督和制約程序,把這些程序做到位,就可以了。結果,檢察機關折騰了一大圈,還是沒找著北。比如,刑事訴訟法設計的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之間是有相互制約的,結果檢察機關來了個「捕訴合一」,誰逮捕誰起訴,據說這樣能節約人力。結果把節約出來的人力放到案管,來對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這該用什麼成語或歇後語來描述這個做法呢?

檢察機關內設部門之間的內耗是極其嚴重的,案管部門的設立是這種內耗的縮影,也可以是進一步加劇了內耗,進一步加劇案件多而真正辦案人少的矛盾。據說,某些檢察機關案管人員與業務部門辦案人員甚至鬧出個人恩怨、見面不說話(當然,打起來的事還沒聽說到)。反貪、反瀆辦案講究時間和時機,對此頗有微詞,當然,現在人家「揮一揮衣袖,帶走一片雲彩」,按下不表。

悄悄法律人

ID:qiaoq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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