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張繼亮|自由民族主義:證成與反駁

  人們通常認為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之間存在衝突,這一衝突首先體現在理論層面,例如,自由主義是一種建立在個人主義基礎之上的學說,而民族主義則是一種強調個體對集體服從的集體主義學說;其次,它還體現在實踐層面,例如,在實踐中,自由主義往往傾向於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以及財產權利,而民族主義往往被認為是「歷史上邪惡的主要根源」①。但實際上,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之間的差距沒有那麼大,自由主義在某種程度上需要為民族主義變得「複雜化」,即自由主義需要有民族認同或民族文化來支撐其強調個性和平等的核心主張。同時,鑒於民族主義在當下的盛行以及很多自由主義國家都是建立在特定民族基礎上的這一情況,人們也需要有條件地「修正」民族主義,即在承認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甚至民族獨立(nationalindependence)的基礎上「馴服」其暴力的傾向。②當然,這一有限的「修正」或「馴化」也與自由主義對自主的強調相一致。人們將那些傾向於把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結合起來,或者更確切地說將那些「把民族主義的論點『轉譯』為自由主義的語言」的理論家稱為自由民族主義理論家③,並將這些理論家把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結合起來之後提出的理論稱為「自由民族主義」(liberal nationalism)。這一主張的核心觀點用威爾·金里卡(WillKymlicka)的話來說就是「人們相信促進共同的語言有助於為一個公民都享有自由平等的社會提供必要的基礎。由一種共同的語言統一在一起的民主共和制是最好的、也是最穩定的形式。」④本文旨在探討這些自由民族主義理論家是如何將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結合起來的,以及這一結合存在的問題。

一、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相衝突?

  據說,自由主義無論在理論方面還是在實踐方面都與民族主義相衝突。從理論上來看,自由主義是建立在個人主義基礎上的,而民族主義則是建立在集體主義基礎上的,即自由主義強調「個人是道德價值世界中的根本單位,具有其本身就是目的的道德地位」⑤,「自由主義者強調並頌揚不同的個體所持有的慾望、信念以及善的概念的多樣性」⑥。相反,民族主義是一種建立在集體主義基礎上的意識形態或原則。民族主義主張「個體充分實現自己的唯一方式是把自己認同於民族,為它服務,遵循它的習俗,不加反思地歌頌它的偉大」,以及「民族的目的優先於個體的目的,個人的自由只有在認同於並服從於『民族意志』的情況下才可能獲得」。⑦所以,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兩種意識形態或原則從理論角度來說是相互衝突的,用民族主義理論家埃里·凱杜里(Elie Kedourie)的話來說就是「民族主義和自由主義遠非什麼雙胞胎,它們是一對相互對立的原則。」⑧

  從實踐角度來看,自由主義國家秉承洛克學說的精神,往往在實踐中保護公民基本的生命權、自由權以及財產權等權利(當然在自由主義發展史上也存在過支持帝國主義對外擴張的不光彩的一面)。相比之下,民族主義在實踐中往往充滿衝突、暴力與血腥。正如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指出的那樣,民族主義「在我們這個世紀里,傾向於導致殘忍和毀滅性的壓迫,最終是駭人聽聞的大屠殺」⑨。也正如凱杜里所言「企圖依照民族方法來改變世界的廣大面貌的做法並未帶來更持久的和平與穩定。相反,它導致了新的衝突,惡化了緊張局勢,為無數對政治一無所知的人們帶來了巨大災難。尤其是1919年以來的歐洲歷史已經顯示出這些災難的可能性,這些可能性是與民族主義相伴產生的。」⑩我們可以接著凱杜里的論斷繼續說下去:正是在民族主義的指引下,東南亞、非洲爆發了一系列衝突和種族大屠殺的慘劇。所以,從這一意義上來說,自由主義指導下的實踐往往與民族主義指導下的實踐相衝突。阿克頓勛爵(Lord Acton)對這一點概括得非常到位,他指出:「民族主義的目標既非自由,亦非繁榮,它把自由與繁榮犧牲給了使民族成為國家之模型和尺度這個強制性的需要。它的進程將是以物質和道德的毀滅為標誌,它的目的是使一項新發明壓倒上帝的作品和人類的利益。」(11)

  這些看法雖然貌似有道理,但實際上都存在問題。首先,在歷史上,作為自由主義國家的法國與美國都是分別建立在法蘭西民族與美利堅民族基礎之上的,而且,當代大多數自由主義國家也是以各自主流民族為其基礎的。因此,從實踐角度來講,建立在普遍主義基礎之上的自由主義實際上是與民族主義融合在一起的。其次,在理論上,自由主義的基本主張暗地裡也以民族共同體為基礎。瑪格麗特·卡諾凡(Margaret Canovan)就指出:「目前關於民主、社會正義以及自由主義的話語都以某種方式預設了國家以及政治共同體的存在。」(12)關於這一點,金里卡論述得更詳細:「大多數現代政治理論家也都想當然地認為,他們的理論適用於民族國家的疆域之內。當理論家們提出公正原則來評價經濟體系的時候,他們集中研究的是國家的經濟;當理論家們提出權利原則來評價憲法的時候,他們集中研究的是國家的憲法;當理論家們對民主公民品質所要求的合適德行和特性進行論述的時候,他們問的是做一個民族國家的好公民意味著什麼;當理論家們研究『政治共同體』(political community)能意味著什麼或應該意味著什麼的時候,他們問的是在何種意義上民族國家可被看作政治共同體。」(13)最後,更重要的是,面對社群主義者針對自由主義將個人僅僅看作是抽象的、脫離具體社會關係的「原子化個人」的指責,自由主義者有必要對這一看似有理的指責作出回應。自由主義者回應這一指責的一個很好的方式就是闡明個體是生活在民族認同或民族文化中的個體,是「語境化的個體」(14),進一步而言,自由主義需要關注「作為選擇的背景」(15)的民族文化,換言之,自由主義需要從理論上融合民族主義的核心要素。總之,自由主義無論從實踐上還是從理論上都預設了民族共同體的存在,而且它也需要從理論上融合民族主義來回應社群主義者的批評。

二、自由民族主義之證成

  自由民族主義理論的先驅最早可以追溯到洛克。(16)在洛克之後,許多自由主義思想家,例如邊沁和弗朗索瓦·基佐(Francois Guizot),都曾間接提到過有關自由民族主義的主張。(17)而最早明確地表達出自由民族主義主張的是約翰·斯圖亞特·密爾。密爾在其《代議制政府》中以略帶誇張的語氣指出:「在一個由不同的民族構成的國家,自由制度簡直是不可能的。」(18)在距這段文字不遠的地方,他修正了自己的這一論述,他指出,「一般說來,自由制度的一個必要條件是,政府的範圍應大致和民族的範圍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地理條件以及民族合併等現象的存在,這一條原則受到限制。(19)

  雖然密爾表達出了自由民族主義的基本論斷,但他並沒有對此進行太多的說明或論證。我們需要在其論斷的基礎上思考如何將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結合起來。思考這一問題的最好方式是通過分析這兩種意識形態各自最主要的主張來探究兩者是否具有融合在一起的可能性。當代自由主義者雖然在自由主義所包含的主張這一問題上存在分歧,但他們對自由主義最主要的原則的看法基本一致,即自由主義最基本的主張或原則有兩項:個性原則和平等原則。(20)同時,雖然民族主義理論家對民族主義的主張的界定五花八門,但民族主義的基本主張可以概括為兩項:民族共同體非常重要;人們需要通過種種政治形式(自決或獨立)來保護這一民族共同體。(21)對於民族共同體而言,最重要的是民族文化,因為民族「是一種想像的共同體」(22),即對一個民族而言,人們不可能認識他們的大多數成員,所以,他們需要通過「想像」來認同彼此,而彼此所認同的對象就是民族文化。因此,民族主義的核心主張又可以表述為:民族文化非常重要;人們需要通過各種政治形式(自決或獨立)來保護這一民族文化。明確了自由主義以及民族主義這兩種意識形態的核心主張之後,我們需要論證的是自由主義核心原則與民族主義核心原則的契合。具體而言,自由主義所主張的個性原則和平等原則的正常運作需要以民族文化為背景,反過來,由於民族文化對於自由主義的正常運作非常重要,因而,自由主義贊成各個民族採取各種形式來維護其獨特的民族文化。

  如上所述,自由主義主張個體平等地實現其個性或實現自主(autonomy),而個體的個性或自主需要在特定的民族文化背景之下才能實現。尼爾·麥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就指出:「關於人類的一大真理就是,人們只有基於他們特定的社群之下的社會經驗才能成為其自身——獲得他們自身的個性。」(23)在這裡,人們所經歷的社會經驗是由「共同的制度和習俗」(24)或者更具體地說由「語言、風俗習慣、信仰習俗和藝術」所構成,而這些的總和就是一個社會的民族文化。(25)

  首先,個體的個性或自主的實現需要在民族文化的背景之下才可能實現。民族文化在兩個層面上為個體的個性或自主的實現提供支持:民族文化不但為人們作出充滿個性的或自主式的選擇提供了各種可選擇的模式,而且也為人們恰當地理解這些模式的意義提供了背景。就後者而言,民族文化為個體作出充滿個性的或自主式的選擇提供了背景,因為,個體只有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下才能明確「在社會上有意義的選擇的範圍」(26)。金里卡就指出:「自由主義者應該關心文化結構的命運,不是因為這些文化結構有其自己的某種道德地位,而是因為只有憑藉一種豐富、可靠的文化結構,人們才能對各種可得到的選擇有一個清晰的認識,進而可以對它們的價值作出明智的判斷。」(27)阿維夏伊·瑪格里特(Avishai Margalit)和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也指出:「對一種文化的熟悉決定了人們可以想像的邊界。參與一種文化或成為其中的一部分決定了可行性的邊界。」(28)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也認為「作為一個整體,語言創造了我們的各種評價方式,而它自身不是評價的對象。」(29)就前者而言,民族文化向人們提供了各種可供選擇的生活模式,即民族文化向人們提供了「多種生活形式或模式,多種活動、職業、追求或關係類型」(30),或者如金里卡所言「在決定該如何規劃我們的生活時,我們不是另起爐灶、從零開始的,而是從研究和考察『確定的理想和經無數個人乃至無數代人的發展與檢驗的生活形式』中開始的。」(31)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自由民族主義者而言,民族文化並非是封閉的,人們可以憑藉其所習得的文化通過運用言論和思想的自由來對它進行反思、評價並作出相應的修正,人們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脫離它而進入到新的文化當中去。(32)總而言之,人們所處的社會包含的民族文化不僅為他作出自主性選擇提供了條件,而且,更重要的是使這些選擇對他們來說充滿意義。(33)

  其次,自由主義對平等原則的強調也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民族文化背景來支撐。雖然自由主義者對何為平等這一問題爭執不休,(34)但它大體包括政治、經濟以及文化方面的平等,且這三方面的平等都以各種方式與民族文化聯繫在一起。政治方面的平等主要是指人們享有各種形式上的平等權利,例如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以及參政權或選舉權。在這些形式化的權利中,人們平等享有的選舉權就非常重要,因為它對於人們促進共同的善極為關鍵。如果人們想要使選舉權真正發揮應有的效力,那麼就需要形成追求共同利益的心理,而形成這一心理的一個關鍵點就是分享或認同一種共同的文化,通過這種共同的文化形成一種互信的心態。民族文化就是一種共同的文化,它會促使人們形成一種互信的心態,從而促使人們實現「對於共同利益的共同追求」(35)「民族同胞的概念象徵的是對於特定的聯繫與忠誠的一種信念,這種聯繫與忠誠把一個民族的成員結合在一起」(36)。不僅如此,人們要想通過協商民主的形式來真正落實維護公共利益的意圖更是離不開民族文化的支撐。(37)就經濟方面的平等而言,它的真正實現也離不開民族文化的支持。具體而言,經濟平等或社會正義的實現離不開「對其他人會回報自己的合作行為的信心」(38),而這一信心的形成最終來源於人們共同的認同或共同的歸屬。民族文化則提供了認同或歸屬的聚焦點,用耶爾·塔米爾(Yael Tamir)的話來說就是「幫助同胞的義務來自共享的成員感,而不是來自其行為的特定性質。這樣,如果我們出生於一個『惡棍』共同體,我們依然可能難以擺脫社團義務,儘管道德義務可能高於這一社團義務。」(39)

  最後,尊重人們享有的民族文化對於實現文化方面的平等至關重要。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前提是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尊嚴,與這一前提相適應的是一種「平等尊嚴的政治」,這種平等尊嚴的政治意味著「所有的人都平等地值得尊重」(40),而平等地尊重他人又意味著人們需要承認「個體與群體獨特的認同」,即「他們與所有其他人相區別的獨特性」(41),且如果人們要承認這一獨特的認同,就勢必要承認獨特的民族文化這一群體性認同,因為「生活在自己的民族之中具有更多的優點。它提供了被重要的他者承認的可能性,不管這個他者是自己的同輩還是長輩……」(42)。所以,要實現文化方面的平等意味著人們需要尊重「個體與群體的獨特的認同」,而這又意味著人們需要尊重不同群體所奉行的獨特的民族文化。(43)

  上述分析表明,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個性原則與平等原則——的正常運作離不開民族文化這一非常重要的文化背景。雖然自由主義往往被視為一種普遍主義,但這種普遍主義並非一種「純粹的」普遍主義,它是一種帶有特殊化色彩的普遍主義,即它是建立在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或民族認同基礎之上的普遍主義,換言之,自由主義視野下的個體並非「原子化的個體」,而是「語境化的個體」。這意味著自由主義離不開民族主義,自由主義需要融合本來就需要凸顯其重要性的民族主義。如果說以上分析表明自由主義離不開民族主義,或更確切地說是民族主義的重要成分——民族文化或民族認同——的話,那麼我們如何看待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的另一重要成分——人們需要通過各種政治形式(自決或獨立)來保護這一民族文化——之間的關係呢?這一問題的答案非常明顯,既然民族文化對於自由主義的重要原則來說非常重要,那麼人們就需要通過各種政治形式來保護這一文化。而人們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這一文化像其他公共物品一樣「沒有政府管制它們就不能生存」(44),同時,這一文化需要由本民族自己所控制的政治形式來保護,特別是在那些存在兩個以上的民族的國家裡更是如此,因為「在一個國家對兩個或更多民族行使權威的地方,主導群體有著利用那一權威將其文化強加於較弱群體之上的強烈動機」(45)。所以,一個民族保護其民族文化最好的方式「是將保護它的手段放在那些共享這一文化的人——你的同胞——手中」(46)。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將保護民族文化的手段放到同胞手中並非意味著人們可以無條件地宣布獨立,其根本原因在於一個民族的獨立往往會給其他人帶來很多傷害,(47)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自由民族主義者都主張一個民族最好是通過各種「文化自決」的形式來保護他們的民族文化,例如,賦予各個少數民族以文化權利或在聯邦制的框架下賦予它們各種自治的權利。(48)

  總之,從理論層面來講,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之間的隔閡遠非人們所想得那麼大,自由主義甚至需要民族主義的相關要素來支撐其基本原則,同樣,民族主義目標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自由主義的基本主張所認可或支持。(49)

三、對自由民族主義的反駁

  正是基於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之間的內在融洽性以及民族主義對自由主義而言所具有的不可或缺性,塔米爾樂觀甚至誇張地說「絕大多數的自由主義者都是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者。」(50)塔米爾雖然得出了非常樂觀的結論,但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之間的結合併非像自由民族主義者所設想的那樣完美或融洽。

  首先,毋庸置疑,民族文化對於個體個性的形成或自主的實現非常重要,但它遠非自由民族主義者所強調的那樣絕對不可或缺。其原因在於,在很多情況下,個體個性的形成或自主的實現更多的是與人們日常接觸的家庭文化、特定的宗教文化以及政治文化相關,而這些文化可能與民族文化相衝突或不一致。(51)而且,與之密切相關的是,雖然民族文化與個人認同或個人尊嚴緊密聯繫在一起,但這種聯繫並非必然的。因為人們在現實當中可能傾向於認同與自己密切相關的家庭、宗教與政治組織,但它們的主張或目標可能會與民族的主張與目標不一致甚至相衝突。(52)「社群脈絡的種類繁多『民族』並不必然具有相對的道德優越性,因此『民族認同』也不必然比『家庭認同』、『村裡認同』、『學校認同』、『性別認同』、『職業認同』等更有資格成為一個人思考是否認同於一個國家的根據。」(53)換言之,對個人認同的尊重與對群體認同的尊重相衝突,(54)而自由民族主義者沒有意識到或忽略了這一衝突的存在。

  其次,雖然自由民族主義者認識到共同的民族文化對於自由民主國家中的公民通過行使平等的選舉權來實現共同的善或共同的公共利益非常重要,但他們可能誇大了這一共同的公共文化在這一過程中的重要性。其原因在於,自由民主國家中的公民對於何為公共利益或共同的善以及通過何種公共政策來實現這一公共利益或共同的善意見不一致。有些學者認為,民族文化並沒有為實現公共利益提供基礎,相反,公民的民主參與才為實現公共利益提供了契機。(55)與此類似,雖然自由民族主義者強調,在共同的民族文化的塑造之下,公民之間可以形成共同的認同以及共同的義務感,而這一義務感是支持社會正義或經濟平等的關鍵,但自由民族主義者可能誇大了共同民族文化的作用。因為,自由民主國家中的公民對如何分配公共物品、採取何種政策來促進經濟平等的實現存在分歧,有些人甚至反對某些旨在實現社會正義或經濟平等的政策。與此同時,自由民族主義者也低估了公民對於世界上其他民族國家內部成員的認同,因此低估了他們支持在全世界範圍內分配財富的意願。(56)

  最後,自由民族主義者聲稱的民族主義所追求的目標——自決與獨立——與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主張也經不起推敲。因為,如果某個民族經過努力實現了獨立,但這個民族的文化可能傾向於壓制人們個性的發展或自主的實現,那麼這就與自由民族主義的基本主張相衝突。而且,更重要的是,雖然自由民族主義者一再試圖將它限定在「文化自決」的範圍之內,但民族主義從根本上而言不會受限於這一限定,因為,按照它的邏輯,它的根本目標就是實現獨立而不是各種形式的「文化自決」。

  面對社群主義者在理論上提出的挑戰,面對當下大多數自由主義國家建立在特定民族的基礎上這一現實,自由主義者需要說明的是,其基本原則從根本上與民族主義的基本主張並不衝突,並且是相互支持的。自由主義者的這一努力更是因為嚴峻的現實而具有緊迫性:民族主義在世界範圍內迅猛發展並帶來大量災難。自由主義理論家迫切需要從理論上(即使不是在實際當中)來弱化或「馴服」充滿暴力色彩的民族主義。總之,在理論和現實的雙重壓力之下,自由主義理論家試圖將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結合起來,因而這一結合在很大程度上是從現實需要出發而非從各個理論自身出發所做的努力——自由主義是普遍主義的和個人主義的,而民族主義是特殊主義的和集體主義的。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麼自由民族主義這一主張自身存在很多問題:它並非自由主義或民族主義自身發展的邏輯所致。另外,自由民族主義在現實當中能否像自由民族理論家所設想的那樣帶來預期的效果,也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注釋與參考文獻:

①⑥⑦(32)(35)(36)(39)(42)(50)耶爾·塔米爾:《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陶東風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年版,第1、5、5、43、115、58、101、80、1—142頁。

②邁克爾·沃爾澤:《自由主義、民族主義與改良》,載馬克·里拉等編:《以賽亞·伯林的遺產》,劉擎、殷瑩譯,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57頁。

③這些人包括威爾·金里卡、耶爾·塔米爾、戴維·米勒、尼爾·麥考密克、瑪格麗特·卡諾凡、阿維夏伊·瑪格里特和約瑟夫·拉茲等人。

④(13)(15)(33)威爾·金里卡:《少數的權利:民族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和公民》,鄧紅風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年版,第267、238、159、224頁。

⑤(27)(31)威爾·金里卡:《自由主義、社群與文化》,應奇、葛水林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年版,第134、158、157頁。

⑧⑩埃里·凱杜里:《民族主義》,張明明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132頁。

⑨以賽亞·伯林:《現實感》,潘榮榮、林茂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頁。

(11)阿克頓:《自由與權力》,侯建、范亞峰譯,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135頁。

(12)MargaretCanovan,Nationhood and Political Theory,Cheltenham and Northampton:EdwardElgar,1996,pp.1—2.

(14)耶爾·塔米爾:《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陶東風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年版,第23頁。另參見斯蒂芬·霍爾姆斯《反自由主義剖析》,曦中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278頁。

(16)DavidResnick,"John Locke and Liberal Nationalism",History of EuropeanIdeas,Vol.15(4-6),1992,pp.511-517.

(17)海斯:《現代民族主義演進史》,帕米爾等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93—127頁。

(18)(19)J.S.密爾:《代議制政府》,汪瑄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223、225—230頁。

(20)參見李強:《自由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版,第145—201頁。以及Alert w.Dzur,"Nationalism,Liberalism,andDemocracy",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No.1,2002,p.193; JudithLichtenberg,"How Liberal Can Nationalism Be?",in BonaldBeiner(ed.),Theorizing Nationalism,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1999,p.168。

(21)Margaret Moore,TheEthics of Nationali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3-5.

(22)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和散布》,吳叡人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年版,第6頁。

(23)N.MacCormick,LegalRights and Social Democracy:Essays in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Clarendon,1982,p.247.

(24)(26)威爾·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權:一種關於少數族群權利的自由主義理論》,楊立峰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9年版,第97、100頁。

(25)貝思·J.辛格:《實用主義、權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頁。

(28)(30)Avishai Margalitand Joseph Raz,"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The Journal ofPhilosophy,No.9,1990,pp.443-449,p.443.

(29)羅納德·德沃金:《原則問題》,張國清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0頁。

(34)JaneFranklin(ed.),Equality,London: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1997.

(37)(38)戴維·米勒:《論民族性》,劉曙輝譯,譯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96—98、92頁。

(40)(41)(44)(45)查爾斯·泰勒:《承認的政治》,載汪暉、陳燕谷編《文化與公共性》,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303、303、87、88頁。

(43)需要指出的是,自由民族主義者強調,個體要在「自我反思、自我批判」的基礎上看待自己的民族認同,參見戴維·米勒《論民族性》,劉曙輝譯,譯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頁。

(46)查爾斯·泰勒:《承認的政治》,載汪暉、陳燕谷編:《文化與公共性》,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88頁。更詳細的論證參見耶爾·塔米爾:《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陶東風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年版,第63—70頁。

(47)(48)(51)Robert McKimand Jeff McMahan(eds.),The Morality of Nationalism,New York and Oxford:OxfordUniversity Press,1997,pp.301-323,pp.306-307,pp.285-286.

(49)(54)AndtewVincent,"Liberal Nationalism:an Irresponsible Compound?",PoliticalStudies,Vol.45 Issue 2,1997,pp.284-285,p.290.

(52)(55)AlbertW.Dzur,"Nationalism,Liberalism,and Democracy".Political ResearchQuarterly,No.1,2002,p.196,pp.203-205.

(53)江宜樺:《自由主義、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台灣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66頁。

(56)菲利普·斯賓塞、霍華德·沃爾曼:《民族主義:一個批判性的觀點》,何景榮、楊濟鴻譯,台灣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182頁。

本文原載於《國外理論動態》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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