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係要什麼條件?(羅爺法律的回答,49贊)
↑點擊「羅爺法律」頭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問題! 「要先關注哦,不然以後找不到」
一、解除婚姻關係要什麼條件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解除婚姻關係一般須具備下列要件:
1、婚姻關係合法。
包括合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不屬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況,以及事實婚姻兩種情況。
2、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准予離婚的要求。
我國婚姻法概括性地規定了"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標準,同時也列舉了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只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夫妻一方或雙方有上述行為,即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
相對方如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請求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主張就不能成立。如現役軍人對其非軍人配偶離婚的主張,享有法定的抗辯權、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對男方在特定期間內的離婚主張的抗辯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妨礙性事實。
主要是指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礙。
二、離婚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雙方可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若協議離婚,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前往當初領取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若雙方協商不成,則只能訴訟離婚。
1、起訴: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特殊情況: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11條)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12條)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有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13條)
(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有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14條)
(5)中國公民乙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民訴意見》第15條)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16條)
2、法院判離標準: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如夫妻感情卻已破裂,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1)准予離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
(2)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4條)
(3)特殊婚姻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婚姻法》第33條)「重大過錯」指婚姻法第33條第2款前3項規定。(《婚姻法解釋(一)第23條》)
3、孩子撫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孩子由誰撫養: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隨母親生活;十周歲以上的孩子,可徵詢孩子的意見。
(2)撫養費: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支付至孩子十八周歲止。
4、財產分割: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法》第39條)
(1)彩禮的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予以返還。(《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
(2)房產分割:此處主要討論商品房的情形A、婚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屋,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外一方無權要求分割;B、婚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視為父母對該子女的單獨贈與,另外一方離婚時不得要求分割;C、貸款購買的房屋,原則上購房合同是哪一方的名字就屬於哪一方,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可以要求予以分割。
5、關於股份、合夥財產的分割:原則上均分
(1)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有限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注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沒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
(2)合夥企業出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刑事有限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貨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
(3)獨資企業處理: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外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
6、離婚時的補償權:夫妻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
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婚姻法》第40條)
7、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過錯方在以下情形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46條)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若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則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則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二審期間提出,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30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
8、共同財產的再次分割: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訴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47條)
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婚姻法解釋(一)》 第31條)。
法律條文看不懂?不如律師親自電話解答,關注頂部「羅爺法律」,律師免費解答你的法律問題!
推薦閱讀:
※挽回婚姻最正確的方法
※26歲前不依靠父母結婚,買房,生孩子是一種怎樣的體驗?
※婚姻走到哪種境地,是必須要離?
※憤怒的中國妻子們正在僱傭「小三獵手」來監視丈夫,讓老外大跌眼鏡
※啥樣桃花對你的婚姻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