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立法規範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還沒有對精神病人管理的專門法規,所涉及的也只是對觸犯法律的肇事精神病人實施「強制治療」的原則性規定,而且還是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

有很多的報道稱,有很多的無辜的人、正常的人被作為「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被強行收治。法律出現立法漏洞是其一,部分心懷叵測的人,利用立法漏洞為達自己不法目的是真。被作為「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配偶或其親屬為自己的不法目的,在沒有提供任何的醫療診斷報告,特別是法定鑒定機構的醫療報告的情況下,虛擬病理事實,要求精神病院收治;也有一些精神病院違法收治,他們不做調查和診斷,不經「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街道或派出所出具相關的證明,僅憑所謂的患者的配偶等的一言片語就幫助作強行收治,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即使是病人,被認為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人,同樣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

2010年,公安部在武漢召開的全國安康醫院工作會議強調收治程序和收治對象的把關,沒有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審核同意,對不是精神病患者的人員,一律不得接收。承擔強制醫療任務的精神病醫院統稱為「安康醫院」,以區別於普通精神病醫院;目前中國共有安康醫院22所,分布在18個省市區;規定的收治對象為有「殺人、放火、強姦、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後果等五大類精神病人」。這只是有針對性的一種措施,並不具有廣義性。

又竊喜——《精神衛生法(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精神衛生法(草案)》首先就是一部權利保障法,表現在三個主要方面:一是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得到醫治的權利;其二,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礙患者傷害與侵犯的權利;其三,保障正常人免於「被精神病」的權利。

《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草案確認了精神病人拒絕住院的權利。同時,對違法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行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最重要是要嚴格收治程序,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承擔,對構成犯罪的處罰等。《刑法》也應當有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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