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釣魚島歷史

不管日本「購島」鬧劇怎麼演變,終究不能抹掉「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我國的固有領土」這個事實。從歷史淵源、地理特徵和國際法等多個角度來看,釣魚島主權屬於中國是不容置疑的。早在明代,中國人就已經發現並命名了釣魚島;而根據實際管轄原則,自那時起,中央政府就已將釣魚島納入海防範圍,並建港泊船;而從《大陸架公約》來看,釣魚島毫無疑問屬於中國。

  歸屬

  中國隋朝時發現釣魚島

  首先,從歷史淵源上看,中國是最早發現、命名和利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簡稱釣魚島)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早在隋朝時期,中國就發現了釣魚島,那時中國的台灣和釣魚島鄰近著另一個獨立的國家叫琉球,隋煬帝曾派使臣朱寬召其歸順。到了14世紀,明太祖威震四方,琉球王乃正式進貢朝廷,成為藩邦屬國。自明代起,中國就開始利用和管轄釣魚島。1372年,中國人楊載首先駐足釣魚島。此後,明人在台灣轄區釣魚島採珠集葯、捕魚開發,從未間斷過。明朝中葉,戚繼光等民族英雄抗擊倭寇時,就以釣魚島為戰略防線。明清兩朝都有大量記載表明釣魚島屬於中國。

  相比較而言,日本最早「發現」釣魚島,是在日本吞併琉球,將琉球國改為「沖繩縣」之後的1884年,比中國文獻最早記載該島晚約500年。

  其次,琉球王國與中國的邊界劃分得十分清楚。

  明代陳侃《使琉球錄》、清代汪楫著《使琉球雜錄》中都明確記載:姑米山是琉球西南面界山,再往西之釣魚列島屬中國疆域內之島嶼,而隔著姑米山與赤尾嶼之間的黑水溝,則是中國與琉球國的天然界線。

  再次,從地理特徵上看,釣魚島屬於中國。

  就釣魚島的形成而言,釣魚島與台灣列島同屬遠古喜馬拉雅造山運動的產物,它與台灣列島同時形成和升起。地理上看,釣魚島具有明顯的大陸架特徵,是中國大陸架的自然延伸。釣魚島的基層地形特點與祖國大陸的地塊相同。據地質學家調查,釣魚島作為東海大陸架的一部分曾露出成為陸地,與我國大陸連成一片,是祖國大陸的一部分,後來由於地殼運動,才逐漸與大陸分離。釣魚島屬於中國大陸的延伸,而不是日本列島的一部分。 奪島

  清朝時日本稱首登釣魚島

  1879年日本吞併琉球後,立即把擴張的觸角伸向中國的釣魚島。

  1884年,日本人古賀辰四郎聲稱首次登上釣魚島,發現該島為「無人島」。

  1885年9月至11月,日本政府曾三次派人秘密上島調查,認為這些「無人島」與《中山傳信錄》記載的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等應屬同一島嶼,已為清國冊封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稱,作為琉球航海之目標。

  1885年至1893年,沖繩縣當局先後三次上書日本政府,申請將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劃歸沖繩縣管轄並建立國家標樁。但當時中國國內對日本的上述舉動做出了反應,日本政府對此不得不有所顧忌。因此日本政府當時未批准沖繩縣當局上述申請。這些事實在《日本外交文書》中均有明確記載。這說明,當時日本政府雖然開始覬覦釣魚島,但完全清楚這些島嶼屬於中國,因顧忌中國的反應,不敢輕舉妄動。

  1894年在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後,中國在戰爭中失利,雙方正在談判準備以割讓台灣和中國遼東半島為目標的《馬關條約》時,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秘密通過決議,將釣魚島納入沖繩縣管轄。日本內閣會議雖然公然決議侵佔釣魚列島,卻採取的是「秘而不宣地侵佔」策略。

  1895年4月17日,中國戰敗議和,被迫與日本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包括釣魚島。日本從此時起至1945年戰敗投降,對包括釣魚島在內的台灣實行了50年殖民統治。但是,在該不平等條約中並無將釣魚列島割讓予日本的明文。 歸還

  《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還島

  自1928年帕爾馬斯島仲裁案以來,時際法原則(原為國內法原則,用以確定因法律變更而引起的新舊兩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的問題)已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規則,因而也是我們用以判斷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有效法律依據。

  中國在發現釣魚島的時代是在明朝,當時的國際社會普遍採用「發現」或者「象徵性的佔有」來確立一國對某一土地的主權。因此,根據時際法這一國際法原則,中國確實已經取得了釣魚島的所有權。而按照《大陸架公約》確立的「同在一個大陸架上之島嶼歸該國所有」之原則,釣魚列島毫無疑問歸屬中國。

  二戰結束後,根據各種國際法律文件,釣魚島在國際法上回歸中國。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布的《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發布的《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蘇聯加入)也規定釣魚島不屬於日本領土。公告第八條明確指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指定其他小島之內。」也就是說,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波茨坦公告》公認的日本領土,不僅不包括釣魚島,連沖繩都不是日本領土。《波茨坦公告》也明確解釋了日本作為戰敗國在領土問題上不具備自我解釋能力。

  從法律上來看,在戰後日本領土的安排問題上,除《波茨坦公告》明文規定的日本固有領土應該得到保留之外,中美英三國,其中當然包括中國,有許可權定日本領土的外部界線。因此中國有法律上的權利直接收回被日本竊取、不在《波茨坦公告》明文規定保留給日本的領土之內、被《波茨坦公告》明文宣告必須歸還中國的台灣島和其附屬島嶼釣魚島。 介入

  美國介入使釣魚島問題複雜化

  美國的介入使得釣魚島問題複雜化。由於二戰後日本把釣魚島交給了美國託管,這無疑給了日本政府非法侵犯中國主權的口實。

  1951年9月8日,美國及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交由聯合國託管,而以美國作為唯一的施政當局。1953年12月25日,美國政府發布《琉球列島的地理界限》(第27號布告),擅自擴大美國的託管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裹挾其中。美國的這一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71年6月17日,美國與日本簽署了《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又稱「歸還衝繩協定」),將琉球諸島和釣魚島的「施政權」「歸還」日本。但迫於輿論壓力,美國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開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同年美國參議院批准「歸還衝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稱,儘管美國將該群島的施政權交還日本,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美國將採取中立立場,不偏向於爭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近年,美國國務院仍一再重申:「美國的政策是長期的,從未改變。美國在釣魚島最終主權歸屬問題上沒有立場。我們期待各方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9日,美國國務院一高官向日本媒體記者表示,釣魚島「屬於(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的適用範圍」。這是日本表明把釣魚島「收歸國有」計劃以來,美國政府人士首次明確表示釣魚島適用於《美日安保條約》,這無疑是在為日本撐腰。

  就釣魚島問題而言,美國重回亞洲將使中國解決這一問題的形勢變得複雜化,中國恐怕不得不調整解決這一問題的預設框架。周子勛(北京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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