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 兩高:非一律從寬
9月3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試點為期兩年,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瀋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18個城市開展試點。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解釋說,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是我國現行法律里規定的「坦白從寬」這項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這項制度的前提必須是保障司法公正,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案件,在辦理程序上適當從簡,在實體處理上適當從寬。
萬春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都強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不會搞「一律從寬」,而且「從寬」也不是法外的從寬、無限的從寬。
哪些案件適用
《決定》規定,適用「從寬處罰」的案件限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分組審議草案時,一些常委會委員認為,「從寬」的適用案件範圍應該劃定一個界限,重罪、累犯等不宜「從寬」。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郎勝就提出,「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為,認罪認罰也可以從寬嗎?再如一些慣犯累犯多次被判刑,即使他認罪認罰了,考慮到他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也不一定從寬。」
「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適用案件範圍是大家關心的一個問題。」沈亮說,「認罪認罰從寬和刑法規定的自首從寬相同,是指可以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刑法規定的自首,並沒有限定某一類案件可以適用,某一類案件不可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一樣,沒有特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沈亮表示,辦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須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遵循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認罪認罰案件也不例外。「所以認罪認罰案件也必須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他強調,「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偵查階段可撤銷案件是借鑒國外經驗
18個試點城市與非試點地區之間會不會出現「同罪不同罰」現象?
萬春回應說:「不用擔心發生很明顯的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他說,認罪認罰從寬不是無邊的從寬,「它的前提是必須適用刑法對於各個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下進行從寬,所以不會有嚴重突破法律的情況發生」。
沈亮也表示:「從寬主要是在法律的幅度和框架內進行的,對類似案件,在其他非試點地方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也是要按照法律規定酌情考慮的。」
《決定》規定了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程序,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公安部或者最高檢批准,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此,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疑問,認為設定偵查階段的可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程序,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線。對於一個犯罪嫌疑人來說,在法院沒有審判之前,如果偵查機關把案件撤銷了,或者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就等於宣布了犯罪嫌疑人無罪。
萬春回應說,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程序借鑒了國外的司法實踐經驗,主要適用於犯罪嫌疑人有特別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更有利於維護外交、國家安全、反恐等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對於符合認罪認罰條件的這類特殊案件,檢察機關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可以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檢察機關也可以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數罪中一項或者多項犯罪提起公訴,但必須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未獲被害人諒解的犯罪嫌疑人要區別對待
如果被害人不諒解、不接受,那麼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還該不該被「從寬」呢?沈亮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賠禮道歉、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的,沒有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在考慮如何從寬時要有區別。」
萬春表示,要加強監督制約。公檢法機關要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辦案質量;同時,要強化責任追究,對於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情枉法的情形,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總之,通過各個訴訟環節程序上的制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發生問題後嚴格的責任追究,防止「金錢案」「人情案」「關係案」的發生,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
《決定》印發以後,兩高將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爭取儘快出台實施。(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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