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 規劃文本

廈門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 規劃文本
2004-02-11 15:39
目 錄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對象、內容及重點  第三章、 規劃期限、規模及範圍  第四章、 發展和結構目標  第五章、 總體布局  第六章、 專業(特色)街(區)  第七章、 專業、批發市場  第八章、 物流園區、配送中心  第九章、 零售業態  (一) 購物中心、鄰里中心  (二) 大型綜合超市  (三) 倉儲商店  (四) 百貨店  (五) 專業店、大型專業店  (六) 專賣店  (七) 超市、便利店  (八) 自動售貨機  第十章、 其它要求  第十一章、組織實施  第十二章、附則  附錄:  (一) 術語和定義  (二) 主要執行文件  (三) 條例標準用詞說明  附表:  附表一: 廈門市商業分級指標  附表二: 廈門市商業零售業態基本指標  第一章 總則  第01條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過程的加快、經濟體制改革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經濟國際化的擴大以及新經濟、新技術等因素對商貿業的綜合影響,需要針對廈門市的商業體系進行深一步的剖析,並制訂出廈門市商貿業的規劃對策,以及其發展支撐對策,以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並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保障我市商業快速、健康、持續發展。  第02條 為指導廈門商業的分級設置,加強廈門市零售商業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優化商業布局,有效配置資源,增強商業綜合競爭力,促進零售企業發展差別化經營,健全零售企業統計分類,特制定此文本。文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有關規範、規定及標準,並結合廈門商業發展的實際而制定。  第03條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標和技術規定是根據現有的相關標準、規範,參考國內外不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並結合廈門市商業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到今後的發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標應符合國家、福建省和廈門市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規劃對象、內容及重點  第04條 規劃對象:由批發零售貿易企業設立的擁有獨立固定營業場所,配備一定的業務人員,並從事批發、零售貿易業務的自然單位。  第05條 規劃內容:包括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廈門市商業體系規劃(總體布局),其中包括專業街(特色街)子項。第二部分為廈門市各商業業態布局規劃。按商業業態來分有十種零售業態和專業、批發市場。十種零售業態分別為:超市、便利店、大型綜合超市、倉儲商店、專業店、大型專業店、專賣店、百貨店、大型購物中心以及自動售貨機。  第06條 規劃重點:主要包括廈門市的商業功能定性分析、研究、確定和商貿業發展的支撐對策以及廈門市商業體系規劃(包括各級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批發市場)、廈門市零售業網點布局規劃等。  第三章 規劃期限、規模及範圍  第07條 規劃期限:廈門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期限與國家五年計劃及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期限相一致,即本次規劃期限為:2003年至2010年。  第08條 規劃範圍:本規劃的範圍包括廈門市市域總面積1565平方公里。  第09條 人口規模:本次規劃遠期2010年人口規模(實際居住)取250萬人(其中島內各區2010年控制總人口為100萬人)。  第四章 發展和結構目標  第10條 規劃目標:廈門市商業網點建設的發展目標是立足廈門,服務於閩東南、西南地區,並輻射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兩大經濟區之間地帶,接軌國際。2010年,基本建成商業網點布局和業態結構合理,服務功能完善,既引導、滿足消費,又創造、擴大消費的區域性"購物天堂".初步形成以連鎖商業為核心的實體網路和以電子商務為主的虛擬網路相結合的零售商業服務業體系,奠定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支撐的現代商業基本框架。總體上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城市商業水平。  第11條 總量預測:預測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年平均增長10%,2005年達到273億元(其中批零貿易190億元),2010年達到440億元(其中批零貿易306億元)。  第12條 營業面積:參照同類城市的標準及本市商業營業面積現狀,確定廈門市人均(常住人口和暫住半年以上的人口)佔有商業營業面積為1.0-1.4平方米。根據人口預測2010年廈門市島內營業總面積宜控制在140萬平方米左右(按總人口100萬人,人均1.4平方米計),島外營業總面積宜控制在150萬平方米左右(按人均1.0平方米計)。全市商業營業面積控制在290萬平方米左右。  第13條 結構目標:舊城區以調整、改造、提高為主,控制總量,合理配置,提高質量,走內涵發展道路;商業零售、營業面積基本保持現有基礎水平,適度調整。重點發展舊城以外新建成區和居住區。強化沿街門店的規劃和控制。島外:商業重點發展地區,嚴格按人均標準配置,以近快適應海灣型城市建設及建成良好人居環境。逐步調整島內與島外商業零售、批發麵積及網點比重。逐步形成"多層次、多中心"的布局結構。  第14條 連鎖商店和電子家庭購物實現的社會消費品零售額佔總比重的45%左右。其中連鎖商業佔40%左右,連鎖經營覆蓋行業在30種以上;電子商務佔5%左右。  第15條 至2010年,將現有大部分"雜貨店"通過加盟、特許形式發展成連鎖的社區便利店或專業店;逐步改造傳統的中小百貨店成為專業店、專賣店;不斷提高超市經營凈菜的比重,推廣生鮮食品超市的建設。  第五章 總體布局  第16條 根據國內同類規模城市經驗及廈門市商業布局現狀,廈門市商業體系分為市級商業中心(一級商業中心)、區域商業中心(二級商業中心)、社區(居住區)商業(三級商業中心)、街坊商業、專業(特色)街(區)、中心鎮商業、一般鎮商業七大類。  (一) 市級商業中心(一級商業中心)  第17條 本市市級商業中心由舊城(中山路商業街區)商業街區和火車站富山商圈兩個節點及禾祥路、廈禾路兩條"線"(商業街)構成市級商業中心(一級商業中心)。該商圈服務於閩東南城市群,客流量在30萬人次以上。  第18條 舊城商業街區定位: 具有區位優勢(鼓浪嶼萬石山兩大風景區之間)和文化優勢(舊城風貌的集中體現,如騎樓等),是典型的傳統商業街區,是城市文化和傳統的載體,具有獨特人情味和魅力。針對城市性質及現狀分析,該商業節點定位是以旅遊、購物、休閑為主的綜合商業中心節點。消費對象是市民和流動顧客。  第19條 舊城商業街區應結合區位特點,提高商業集聚程度;推進經營結構調整,開拓延伸新的經營服務領域,完善經營服務功能,突出優勢、特色經營、檔次錯開、門類齊全,形成具有休閑、旅遊、購物為一體的特色商業氛圍。  第20條 舊城商業街區設置導向:鼓勵設置:特色百貨店(現有百貨店改造,體現中、高檔化,強調差別化經營)、專業店、專賣店、餐飲網點、文化娛樂設施。設置業態強調精品化,中、高檔化。  適度設置:超市、便利店、自動售貨機、大型專業店。  限制設置:購物中心、大型綜合超市、倉儲商店、專業市場、集貿市場、菜市場。  第21條 火車站至富山商圈定位: 滿足購物、休閑、娛樂等綜合需求的廈門市現代商貿中心節點,是全市商業最繁華地段和居民購物的主要場所。  第22條 火車站至富山商圈應結合區位特點,提高商業聚集度;調整商業業態,減少大型綜合超市比例,增加大型百貨、專業店、專賣店、完善商業業態結構;結合地下設施的開發利用,把購物人流引入地下空間,減少人流對城市交通的影響;開拓延伸新的經營領域,完善經營服務功能,形成以新業態為主的現代化商業中心。其中購物中心不得超過2個,大型綜合超市不得超過4個。  第23條 火車站至富山商圈設置導向:鼓勵設置:中、高檔次特色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餐飲網點、文化娛樂設施。  適度設置:大型綜合超市、超市、便利店、自動售貨機、大型專業店。  限制設置:購物中心、倉儲商店、專業市場、集貿市場、菜市場。  (二) 區域商業中心(二級商業中心)  第24條 規劃島內區域商業中心4個,島外6個。島內區域商業區中心:湖裡商貿區、前埔商貿區、江頭商貿區和枋湖商貿區。島外區域商業區中心:海滄商貿區、馬鑾灣商貿區、杏林商貿區、集美商貿區、同安商貿區以及東部(翔安)商貿區。  第25條 各個區域商業中心要結合各個區域的特點,以及商業發展的基礎條件,分別突出購物、交易、餐飲、娛樂、文化休閑、服務等功能,形成各自的特色。  第26條 根據廈門城市特點及海灣型城市的戰略轉變要求,確定前埔商貿區、馬鑾灣商貿區和東部(翔安)商貿區為本市重點建設的二級商業中心。其中前埔商貿區除具備一般區域商業中心的特點外,應結合會展業和魅力濱海旅遊特點,目標顧客為會展人流、旅遊人口及本地區居民;馬鑾灣商貿區目標顧客是本地區居民及漳州方向顧客;東部(翔安)商貿區近幾年初步形成社區(居住區)商業(三級商業中心),其二級商業中心的形成應與其人口發展規模相一致,以後逐步形成區域商業中心,其目標顧客是本地區居民及泉州方向顧客。  第27條 區域商業中心設置導向:  (1)鼓勵設置:專業店、專賣店、超市、便利店、餐飲網點、文化娛樂設施。  (2)適度設置:特色百貨店、大型專業店、自動售貨機、大型綜合超市、購物中心。  (3)限制設置:倉儲商店、專業市場、菜市場、集貿市場。  (三) 社區(居住區)商業(三級商業中心)  第28條 社區商業是指商業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日常生活消費必需的商業行業和生活服務業,服務對象主要為當地居民的社區商業中心。列入社區(居住區)商業重點建設的區域是:人口規模達到3-5萬人,服務半徑在200-500米的居住區。  第29條 新建居住區商業網點建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規定按比例配建,同時還要考慮市場經濟要求。拓展經營,開拓服務領域;不斷創新,採取多種經營方式;發展連鎖經營,推行連鎖超市;結合實際,規模適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選址應為人流集中,交通便利地段。  第30條 社區(居住區)商業基本營業面積為2.5萬平方米。一般以一兩個中型超市(1000-2000平方米)為骨幹,輔以理髮、洗衣、租帶、雜貨、餐飲、便利店等。島內採用距離和人口分布相結合的方法,島外主要以規劃人口作為依據計算。  第31條 社區(居住區)商業設置導向:  (1)鼓勵設置:新型社區購物中心或鄰里中心(集購物、餐飲、休閑、娛樂為一體,能滿足居民多樣化消費需求的綜合性社區商業服務中心)、社區小型折扣店、便利店、超市、餐飲網點、菜市場、生活服務設施。  (2)限制設置:百貨店、大型專業店、倉儲商店、專業市場、購物中心、大型綜合超市。  (四) 街坊商業  第32條 街坊商業服務人口約4000人,基本營業面積600平方米。設置地域為街坊主要出入口,居民主要途經地。其設置導向:鼓勵設置便民店、生活服務設施。  (五) 中心鎮、一般鎮商業第33條 規劃馬巷、灌口為中心鎮商業建設重點。市域其它鎮商業為一般鎮商業。服務對象為本鎮居民和附近村民。  第34條 根據各城鎮的特點,構建能滿足當地消費,布局合理,業態新穎,特色經營的產業主導型、交通樞紐型、現代居住型、商品集散主導型等各具特色的城鎮商業。中心鎮商業營業面積控制在1~3萬平方米,以1個中型室內集貿市場,1個中型綜合百貨超級市場為骨幹,配套零售、批發、餐飲、服務、文化、郵政等網點;一般鎮商業營業面積控制在0.6萬平方米以上,滿足城鎮居民的生活需要。各城鎮商業的應結合廈門城市化進程來配套建設。  第35條 中心鎮、一般鎮商業設置導向:  (1)鼓勵設置:社區商業服務中心或鄰里中心、超市、便利店、餐飲網點、菜市場、生活服務點。  (2)限制設置:大型專業店、倉儲商店。  第六章 專業(特色)街(區)  第36條 專業(特色)街的建設即是對城市原有資源的一種整合,也是商業向更高級階段發展的一種準備。根據消費者的數量、需求、偏好以及購買力的不同,對各類別、層次的消費者進行細分,確定專業街的規模、經營門類及商品檔次,各種專業街側重點應各有不同。  第37條 專業(特色)街設置導向:  (1)重點引導建設信息、電子器材、通訊器材、家用電器、文化用品、婦女兒童服飾、旅遊紀念品和食品、花卉、餐飲等符合現代消費趨勢的專業特色街。  (2)鼓勵設置與該專業特色相關的專業店、專賣店;適度設置為該專業配套服務的服務業,限制設置與該專業特點無關的業態和業種。  (3)至2010年,市區統一命名的有規模、有影響的市級商業專業特色街(區)達15個。  (4)本規劃期內重點建設兩路五區八街。  (一) 兩路:第38條 中山路綜合步行商業街中華十大名街之一,全長1200米,是廈門市歷史上最繁華的商業集散地。擬改造成一個集文化、購物、遊覽、休閑、觀賞於一體的多功能綜合性步行商業街。改造提升現有的百貨店,吸引更多的國內外精品、名品入駐經營,減少中低檔專業店、便利店、超市的比例,提高高檔專業店、品牌專賣店的比例。  第39條 禾祥路綜合商業街是連接兩個市級商業中心的主要商業街道(線),以傢具、家電、燈飾、建材、服裝、生活服務為主的綜合商業街,全長4200米。整條道路分段呈現若干個以同類商品經營的專業街,重點建設沿路兩側購物環境,如街道傢具、小品、綠化、座椅、廣告等。商業業態的選擇上盡量在已形成的同類商品店集聚範圍設置同類型專業店、專賣店。  (二) 五區第40條 會展旅遊商貿區:結合東南濱海城市設計,以會展中心為依託,沿海向北發展,形成以旅遊、休閑、購物、餐飲為主的帶狀特色商業街區。  第41條 避風塢休閑商業街區:以廈門島避風塢為中心,形成高尚休閑、旅遊、購物、餐飲為一體的綜合街區。其中沿大學路段規劃發展成購物美食街,街長約500米。  第42條 太陽灣-石灣濱海餐飲商業村:依託已形成一定餐飲規模的太陽灣及其比鄰的溪頭下村(東南濱海地段唯一可以發展為浪漫濱海觀光村落),發展地方特色餐飲業及商業。  第43條 大嶝對台小額貿易區:結合旅遊,以經營台灣小商品為依託,服務對象是旅遊人流,目前是市重點特色商業街區。  第44條 閩南文化大觀園:以新?為主,並結合惠佐、林東、許厝三村保留的風貌民居,形成展現閩南文化的大觀園,集旅遊、購物、休閑、餐飲為一體的綜合街區。  (三) 八街第45條 龍頭路旅遊商品街:輪渡公園至體育場,全長600米,設立經營工藝品、紀念品、干水產品、土特產品等專業旅遊品網點,配以外文書店、音樂書店、西洋樂器、西餐店、咖啡館以及當地風味小吃,建成具有鼓浪嶼地方風格的旅遊購物步行街。  第46條 鼓浪嶼音樂藝術(商品及休閑)街:由西苑路改建,商店可與手工藝品及樂器作坊合一。依託以後擬組建的音樂學院和美術學院,街長約400米。  第47條 局口路、思明西路女人街:呈"T"型,全長約750米。局口路街區屬近期改造項目,規劃保留原有街道名稱及街道高寬比例,延續"局口女人街"名稱及內涵。該商品街以銷售女士用品為主。  第48條 海後路風味餐飲街:就近中山路步行街,以特色餐飲、風味小吃為主,全長180米。該街道內主要布置閩南特色名吃店。  第49條 霞溪路海鮮乾貨商業街:廈門知名海鮮乾貨市場,先"市"後"街",路長340米,經營閩南海鮮乾貨土特產。該路段改造後仍保留原商品經營特點。  第50條 豆仔尾路(北段)音響家電街:經營商品以音響、家電為主,街長約200米。目前專業店數目僅有十幾個,規劃增加音響經營店數,形成集聚音響銷售氛圍,其中音響經營商店不應少於25個。  第51條 廈大文教一條街:以廈門大學、南普陀寺為依託,商業目標顧客為廈大學生和南普陀寺旅遊人口,是集旅遊、購物、休閑、餐飲為一體的綜合商業街。街長約300米,經營商品以文教用品、旅遊紀念品以及學生日常用品為主。  第52條 集美龍船路旅遊商品街:結合集美旅遊及已建成的集美旅遊商城,街長約260米,以小商品、旅遊紀念品、乾貨、茶具、茶葉為主,服務對象為旅遊人流。  第七章 專業、批發市場  第53條 指一種或若干種商品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入內,集中、公開、獨立地進行交易的固定場所。專業批發市場可分為工業消費品市場和農副產品市場,其中工業消費品市場又分工業消費品綜合市場和工業消費品專業市場,農副產品市場又分農貿市場和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第54條 廈門市商品專業批發市場應以調整布局、資源整合,功能創新為發展思路,實行傳統商品專業批發市場的升級,大力發展配送業,塑造商品專業批發市場的新形象。  第55條 工業消費品綜合市場主要設置在大型居住區附近,目標顧客為中、低收入居民。工業消費品專業市場主要設置在城郊結合部或交通主幹道附近,目標顧客以中小批發商和零售商為主。農副產品市場:農貿市場設置在居住區內,目標顧客為當地居民。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主要設置在城郊結合部和鄉鎮交通主幹道附近,目標顧客以中小批發商和零售商為主。  第56條 本島:不再新增各種類型的工業消費品市場,推動和鼓勵現有工業消費品市場的調整、改造,提高商品檔次和服務質量;採用"農"改"超"方法,積極改造現有農貿市場,新建農貿市場必須布置在超市內,按國家居住區規劃有關規範配建。控制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島外各區:嚴格控制工業消費品綜合市場建設;結合各區域產業特點,培育一批規模大、功能全、輻射廣的基地型、區域型工業消費品專業市場。  第57條 新增專業、批發市場:海峽茶都:以茶葉為主題的專業市場。廈門就近福建主要產茶區,一直是福建重要的茶葉集散地,該專業市場位於文園路的文馨園項目底層,100多家獨立店面,營業面積,近7000平方米,"海峽茶都"不僅將成為廈門各類茶葉商品的最重要的集散地,還將打造成廈門市的茶文化中心。  閩南化工批發市場(西柯官潯):2003年擬建項目,東靠同集路,北臨凱歌高爾夫球場用地,總建築面積約20.8萬平方米,是輻射閩、粵、贛等省、市的大型批發市場。  馬巷綜合批發市場:本市擬建重點項目,北靠規劃鐵路線,南臨廈漳、泉高速公路,西接大同鎮與馬巷鎮聯繫的324國道。該項目佔地5-10平方公里,包括汽車、傢俱、建材等大中產品批發。  同安石材城:位於同安區洪塘鎮轄區內,北靠國道福廈公路,南臨廈漳、泉高速公路。石材城佔地3平方公里,其中市場交易區約佔三分之一用地,擬建成集石材加工、進出口貿易和加工設備製造為一體的全國石材進出口貿易集散基地。
主要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一覽表

主要工業消費品專業市場一覽表

  第八章 物流園區、配送中心  第58條 在原部分港口的基礎上發展四大物流園區,即:東渡航空港物流園區、海滄物流園區、杏林工業物流園區和瀏五店物流園區。發展廈門市商貿配送體系,具體有針對商貿零售業的商業配送中心,果蔬、生鮮食品及副食品配送中心,建材產品配送中心和機電、五金工具及鋼材配送中心等。其中機電產品、五金工具及鋼材配送中心輻射全國各地。  第59條 配送網路的設置應充分考慮工業、農業及商業網點布局特點,並與市區總體規劃相銜接,配送節點位於主要客戶集中地、居民生活區附近,盡量縮短配送的平均運輸距離。配送中心應位於交通主幹道附近,交通便利、通暢、通達性好,配送服務準時性運作有可靠保障。主要包括對內、對外的交通集疏運條件應良好,與港口、機場及鐵路、公路貨運樞紐有良好的運輸道路銜接。配送節點所在城區路段應無嚴格的禁止行駛限制,或限時行駛對客戶需求不產生明顯影響,或路段已有改擴建的規劃等;配送中心預選地址不僅能滿足當前需要,而且應有足夠的發展空間;新建配送體系還應在預選地址時考慮地價相對便宜。  第60條 規劃期內至少建成以下四大物流配送中心:商貿配送中心:結合東渡航空港物流園區內旗山水庫倉儲用地,滿足廈門市及周邊地區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用地能滿足規模需求的50萬平方米需求。在服務性質上提供的是柔性化配送服務。配送中心的服務範圍包括廈門全境,同時輻射漳州、泉州、三明、龍岩等廈門周邊地市。  建材配送中心:結合馬巷10平方公里綜合批發市場,並逐步把島內部分建材批發市場,尤其是臨時批發市場調整到馬巷綜合批發市場內,並逐步形成建材配送中心。  機電產品、五金工具及鋼材配送中心:根據廈門市工業發展狀況建設大型綜合區域性機電產品、五金工具及鋼材配送中心體系,其服務範圍應包括廈門全境,同是輻射全國各個地區,在服務性質上提供的是專業化配送服務。該配送中心結合杏林灌口機電工業園,並就近灌口貨運站(鐵路)布置,總建築面積約需46萬平方米。  蔬菜、生鮮食品及副食品配送中心:島內已形成高崎中埔蔬菜、水果配送中心,該中心包含水果和蔬菜批發市場,2003年底總建築面積將達7.4萬平方米。規劃在同安結合閩南果蔬批發市場,新建一蔬菜、生鮮食品及副食品大型配送中心,滿足島外及廈門市外部需求。  第九章 零售業態  第61條 根據國內部分城市經驗,廈門市商業零售業態包括超市、便利店、大型綜合超市、倉儲商店、專業店、大型專業店、專賣店、百貨店、購物中心、自動售貨機等十種零售業態。  (一)購物中心、鄰里中心第62條 購物中心:營業面積80000平方米以上,並按服務半徑10公里配置一個。一般設置在市級或區域商業中心、城郊結合部的交通樞紐交匯點;目標顧客以居民和流動顧客為主。  第63條 鄰里中心:集商業、文化、體育、衛生、教育、娛樂、休閑為一體的,能為社區居民提供綜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社區服務的載體,是一種"准購物中心".營業面積應在8000平方米以上。位置應選擇在區域商業中心、大型居住區附近、中心鎮商業區;目標顧客以居民為主。  第64條 購物中心、鄰里中心設置導向:  (1)島內不再增設購物中心。充分利用現有商業設施,通過改造提升,建設成現代化大型購物中心。島內三個購物中心分別是已建成的SM商業城、世貿商城和擬建的明發商業廣場。  (2)島外設置兩處。其中一處布置在灌口鐵路貨運站的南側,馬鑾灣的西北側前場附近,交通便利,同時兼顧兩灣三區服務人口。根據東部地區規劃,在其區域商業中心內布置一處。  (3)在新建成區或中心鎮推廣鄰里中心建設,原則上與社區商業相結合,一般服務人口為3~5萬人,服務半徑0.5公里左右設置一個鄰里中心。  (4)至2010年購物中心發展數量控制在5家以內,鄰里中心達30家,其中島內不少10家。  (二)大型綜合超市第65條 大型綜合超市選址應在城郊結合部、交通要道旁和符合城市規劃的大型居住區附近。其商店營業面積應在5000平方米以上,經營服務輻射半徑3公里以上,目標顧客的居民、流動顧客為主。  第66條 大型綜合超市設置導向:  (1)島內最多設置8個,除現已有的4個外。新增4個中在火車站至富山商圈節點內布置兩個;前埔商貿區內(會展東北測用地)布置一處,另結合廈港片區舊城改造並就近避風塢用地設置一處。  (2)島外布置6個,其中4個分別結合島外4個區域商業中心。馬鑾灣區域商業中心內不設置,而是結合其北部的購物中心布置;在同安區內現324國道與同集路的東北角,該地塊規劃用地性質如商業金融用地。  (三)倉儲商店第67條 根據人口密度、交通條件以及周邊地區商業環境,有計劃地進行,島內嚴格控制,島外各區域外圍主要交通道路附近可適度發展;按每20萬人或半徑3公里商圈配置一個,同時避免與大型綜合超市商圈的範圍相互交叉影響,選址應在城鄉結合部的交通要道旁。營業面積為10000平方米左右,店堂設施簡樸、實用,採取倉庫式陳列,開展自選式銷售。  第68條 經營服務輻射半徑在5公里以上,目標顧客以中小零售店、餐飲店、集團購買為主。  第69條 倉儲商店設置導向:  (1)島內已有1處,不再新增或改建。  (2)島外設置2處。其中在同安城東沿舊324國道設置一處。後溪鎮客運站的東側,緊臨廈、漳、泉高速公路設置一處。  (四)百貨店第70條 營業面積在4000平方米以上,以經營男、女、兒童服裝、服飾、衣料、家庭用品為主,種類齊全,商店設施豪華,店堂典雅、明快,採用櫃檯銷售與自選(開架)銷售相結合方式經營,功能服務齊全。  第71條 應布置在市級、區域級商業中心、中心鎮商業、以及歷史形成的商業集聚地;目標顧客以居民和流動顧客為主。  第72條 百貨店設置導向:  (1)市級商業中心內不再新建百貨店,主要是整合和提高。推動和鼓勵把傳統百貨店發展成連鎖經營的現代百貨店(高品位、有特色),或改造調整為專業店、專賣店。  (2)島內前埔、枋湖兩個區域商業中心內各新建或改建1個特色百貨店。  (3)島外各區域商業中心內分別新建或改建1個特色百貨店。  (4)至2010年,市區新建百貨店控制在15個左右,大部分傳統中小百貨店改造成為專業店,專賣店。  (5)營造區域商業空間特色。百貨店應由量的擴張轉為質的提升,引導百貨店立足現有優勢,加大硬體改造力度,增強綜合服務功能,進一步組合市場,注重特色經營和錯位經營,在引領消費時尚,創造消費熱點上著力塑造核心競爭能力,以適應多種零售業態並存的新格局。可重點培育3~5家高檔次、高品味的百貨店,以適應高檔次消費者需求。  (五)專業店、大型專業店  第73條 專業店:商品結構體現專業性、深度性,品種豐富,選擇餘地大,主營商品占經營商品的90%.經營的商品、品牌具有自己的特色,多數採取定價銷售和開架面售方式。醫藥、音像、通訊、書籍、家電、文化、服務、家居、鐘錶、眼鏡、食品、五金、裝潢、交電、化工等是專業店的重點行業。營業面積根據經營商品和提供服務的特點而定。  大型專業店:也稱大型專業超市,採取自選銷售和開架面售相結合方式,以銷售某一大類或幾個大類商品和提供相關技術、服務、滿足一次性購全的零售業態。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  第74條 專業店多數布置在市級、區域和新城商業中心,以及專業特色街、百貨店、大型購物中心內。目標顧客以有目的選擇某類商品的顧客為主。  大型專業店應布置在區域商業中心,城郊結合部、交通要道旁和符合城市規劃的大型居住區附近,經營服務輻射半徑3公里以上,目標顧客以有目的選擇某類商品的顧客為主。  第75條 專業店、大型專業店設置導向:  (1)島內中心區:有控制地設置大型專業店。推動和鼓勵企業細分目標市場,大力發展不同規模的專業和特色經營。推動和鼓勵專業店向社區商業中心發展。  (2)島外各區:各區可根據建設進度設1~3家大型專業店,選址儘可能在大型綜合超市或倉儲商店附近。推動和鼓勵島內中心區的專業店向其它各區延伸。  (3)至2005年每種連鎖專業系列門店數力爭達到30家以上。  (六) 專賣店第76條 營業面積根據經營商品的特點而定,商品結構以著名品牌、大眾品牌為主,商店的陳列、照明、包裝、廣告講究,注重品牌名聲。一般布置在市級、區域商業中心、中心鎮商業以及專業街、百貨店、大型購物中心內。目標顧客以中高檔消費者和追求時尚的年輕人為主。  第77條 專業店、大型專業店設置導向:推動和鼓勵特色經營,發展系列專賣與物種商品專賣,並逐步形成專賣連鎖經營體系。推動和鼓勵專賣店和專賣連鎖體系向社區商業中心發展。  (七)超市、便利店  第78條 超市:以居民為主要銷售對象,10分鐘左右可到達,商品構成以購買頻率高的商品為主,商店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其選址以社區(居住區)為主,適當在商業中心設置,經營服務輻射半徑為0.5公里,目標顧客以居民為主。  第79條 便利店:營業面積一般在100平方米以內,居民徒步購物5~7分鐘可到達,商店營業時間一般在10小時以上,甚至24小時。以開架自選貨為主,結算在收銀處統一進行。布置在商業中心、社區(居住區)、交通要道,以及車站、醫院、學校、娛樂場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所在地。目標顧客以居民為主。  第80條 超市、便利店設置導向:  (1)島內中心區:加大超市結構調整力度,鼓勵發展1000平方米以上,生鮮食品佔有較大比重的超市門店。廣泛採用特許或加盟的形式,以連鎖性質的便利店或專業店改造傳統小型商業網點。  (2)其它各區:超市的設置應與大型綜合超市和倉儲商店保持一定距離。設置鄰里中心的,應將超市設在其中。其它設置要求同島內中心區。  (3)充分發揮超市門店和便利店在網路信息和商品配送方面的優勢,使其成為電子商務載體,實現虛擬網路和實體網路的有機結合,加快電子商務進入社區(居住區)的進程,擴大銷售規模。  (4)按每1萬人口或0.5公里為半徑的社區(居住區)配置一個超市,每3000人或0.3公里為半徑的社區(居住區)配置一個便利店。便利店按每3000人或300米半徑配置一個。推進超市、便利店業態內部重組,至2010年,超市和便利店連鎖公司(含外來連鎖公司)分別控制在2~4家,同時形成1~2家年銷售5億元以上的電子商務龍頭企業。  (八) 自動售貨機第81條 以自動售貨機為載體,銷售飲料、小食品、香煙、電話卡、藥品、旅遊紀念品、玩具、報紙、雜誌、車票、郵票等,由顧客進行自助購物的零售業態。一般佔地2~3平方米。  第82條 自動售貨機設置導向:  (1)城市商業區,寫字樓大廳、風景區、車站、碼頭、街道、居住小區等公共場所。  (2)結合周圍,環境要求,避免造成對視覺、城市道路交通、步行交通以及城市空間環境的影響。  第十章 其它要求  第83條 各級商業設置除按文本標準執行外,應符合國家和廈門市現行的其它有關規定。  第84條 各級商業設置可分步實施。區域商業中心、居住區商業、街坊商業在相近的地域可統籌安排,避免重複設置。  第85條 本標準主要用於新建商業的指導。已形成的各級商業的改造可參照執行。  第86條 區域商業中心的設置宜以塊狀為主、條狀為輔,建築形態宜採取購物中心模式。  第87條 新建及成片改造社區中的鄰里中心應單獨設置。  第88條 居住區的商業設置宜適度集中,應以配置便民利民的業態和業種為主。  第89條 大型商業設置應根據本市現行停車庫(場)設置標準的要求配置機動和非機動停車場地。  第90條 菜市場、浴場、餐飲店等商業設施應與住宅分開。  第91條 對規劃範圍內違反規定的建設將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罰。  (1)開發建設者違反商業有關規定的由市商業管理部門按《廈門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2)開發建設者違反城市規劃有關規定的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城市規劃法》條款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組織實施  第92條 廈門市市區商業網點布局規劃是廈門市市區發展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應列入市區發展總體規劃,與市區建設同期展開。  第93條 加強市各有關部門和市、區的協調。市政府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統一制定市區商業網點規劃,並組織實施。各區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劃要求,配合做好各行政區域內設置商業業種、業態的定量和結構控制。  第94條 定期發布建設指南。根據廈門市建設重點和市區商業網點規劃要求,滾動提出商業網點建設的階段性目標,定期發布建設指南,向社會公布階段性的鼓勵、允許發展和限制、禁止的設施項目的類別,引導社會投資。  第95條 廈門市區行政區域內改造和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零售商業設施,須履行聽證或會審程序。  第96條 制定和完善《廈門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加強本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與管理,促進商業有序發展。  第 97條 制定和完善《廈門市新建住宅配套商業網點管理辦法》,促進商業網點合理布局,方便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第98條 制定規定,對市級商業專業特色街區實行命名制,加強規劃、引導和管理,命名不搞終身制。  第99條 積極推進高新技術應用,走科技興商之路。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商業網點建設、運營管理、服務的技術含量。一是全面推進商業信息化基礎建設,積極運用計算機與網路技術改造傳統業務流程;二是推廣單品管理、供應鏈管理等先進手段,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三是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抓住信息技術革命帶來的機遇,發展虛實網路相結合的電子商務,推廣網上採購、網上交易和網上服務,帶動流通交易方式和服務方式的新革命。  第100條 強化行業管理。通過建立行業協會,完善行業規章,加強對商業網點設置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積極支持商貿流通業各行業建立行業協會和企業及企業間的非正式網路或戰略聯盟、經紀事務所、信息諮詢、勞動服務等中介組織。行業協會要積極發揮對商業網點投資的有效引導作用,制定相關的行規行約、經營規則等自律性規章,使該行業能在守法自律中發展壯大。  第十二章 附則  第101條 本文本由廈門市貿易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102條 本文本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錄:  (一)、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1)廈門市商業分級設置規範  1.1超廣域 Vast super region是指該級商業吸引消費者的能力。服務對象以本區域以外的消費者為主,外來消費人口佔80%以上。  1.2廣域super region是指該級商業吸引消費者的能力。服務對象為區域內外的消費者,外來消費人口佔60%以上。  1.3市級商業中心(一級商業中心) municipal commercial center是指商業高度集聚,經營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範圍為超廣域的城市的商業中心區。其商業街長度一般在1200米以上,或商業集聚在25公頃的區域範圍內。  1.4區域商業中心(二級商業中心) district commercial center是指商業高度集聚,商業服務行業比較完善,服務範圍為廣域的地區商業中心。其商業街長度一般在800米以上,或商業集聚在8公頃的區域範圍內。  1.5社區(居住區)商業(三級商業中心) residential commerce是指商業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日常生活消費必需的商業行業和和生活服務業,服務對象主要為當地居民的社區商業中心。  1.6街坊商業 street bloc commerce是指方便居民就近購買生活必需品,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的社區便民商業。  1.7專業街 special commercial street是指同一系列的專業店、專賣店高度集聚,提供專門商品和專業服務的特色商業街,一般街長200米以上,專業店30家以上。  1.8中心鎮商業 central town commerce是指商業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和村民日常生活消費所需的商業服務行業,以及提供農業生產資料供應服務,服務對象為本鎮居民和附近村民的郊區中心鎮的商業中心。  1.9一般鎮商業 town commerce是指為方便本鎮居民及附近村民購物和消費,以及提供一般農業生產資料供應服務的便民利民商業。  (2)功能定位 function definition是指該級商業設置經營服務的主要方向和滿足消費所應發揮的作用。  2.1客流量 customer flow是指該級商業區域內全年日平均經過的人流量2.2服務人口 service population廣域型以下的各級商業設置具備的以本區域居民為主要對象的服務能力。  2.3基本商業面積 basic commercial area是指該級商業需要設置的各類商業設施的總建築面積2.4基本設置業態與業種 basic commercial formats是指該級商業必須配置的各類商業業態與業種2.5配套行業 supplementary business是指保證該級商業正常經營,發揮基本服務功能的配套輔助行業。  2.6生活服務 service industries是指為市民日常生活提供必要服務的各類行業,包括洗染、沐浴、理髮、照相彩擴、票務、維修、住房中介等。  (3)廈門市地方商業零售業態規範  3.1零售業 retail business以向最終消費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務為主的行業。  3.2零售業態 retail format零售企業為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和目標顧客而形成的不同經營理念、經營方式的表現形式。  3.3商圈trading area零售企業經營、服務輻射的有效空間、領域。  3.4超市supermaket採取自選銷售方式,以銷售食品、生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為主,滿足顧客日常必需品需求的零售業態。  3.5便利店convenience store以自選銷售為主,銷售小容量應急性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和提供商品性服務,滿足顧客便利性需求為主要目的的零售業態。  3.6大型綜合超市general merchandise store採取自選銷售方式,以銷售大眾化實用品為主,並將超市和折扣商店經營優勢合為一體的、滿足一次性購全(一站式購物)的零售業態。  3.7倉儲商店warehouse store採取自選銷售方式,以銷售大眾化實用品為主,並實行儲銷一體、低價銷售和提供有限服務為特徵的零售業態。  3.8專業店speciality store專門經營某一大類商品為主,並且具有豐富專業知識的銷售人員和提供適當售後服務的零售業態。  3.9大型專業店category killer採取自選銷售和開架面售相結合方式,以銷售某一大類或幾個大類商品和提供相關技術和服務,滿足一次性購全的零售業態。  3.10專賣店exclusive shop專門經營或授權經營製造商品牌和中間商品牌的零售業態。  3.11百貨店department store在一個大型商場內,根據不同商品部門設銷售區,以銷售服裝、衣料、化妝品、禮品、家庭用品為主,提供相關服務,滿足對商品多樣化選擇的零售業態。  3.12購物中心shoppingcenter/shopping mall在一個大型建築體(群)內,由企業有計劃地開發、擁有、管理運營的各類零售業態、服務設施的集合體。  3.13鄰里中心集商業、文化、體育、衛生、教育、娛樂、休閑為一體的,能為社區居民提供綜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社區服務的載體,是一種"准購物中心".其營業面積一般在8000平方米以上。  3.14自動售貨機vending machine以自動售貨機為載體,銷售飲料、小食品、香煙、電話卡、藥品、旅遊紀念品、玩具、報紙、雜誌、車票、郵票等,由顧客進行自助購物的零售業態。  (4)廈門市地方商業專業、批發市場規範  4.1專業、批發市場指一種或若干種商品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入內,集中、公開、獨立地進行交易的固定場所。專業批發市場可分為工業消費品市場和農副產品市場,其中工業消費品市場又分工業消費品綜合市場和工業消費品專業市場,農副產品市場又分農貿市場和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4.2配送中心配送屬物流範疇,是物流過程中"配貨"(集貨、加工、分撿、配貨等)與"送貨"(輸送)兩項作業的有機結合,是指按用戶的訂貨要求,在物流據點進行分獲配貨工作並將配好的貨物送交收貨人。配送中心則是從事配送業務的物流作業場所,並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主要為特定的用戶服務、配送功能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輻射範圍小、多品種小批量及以配送為主、儲存為輔。  (二)、主要執行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建設部《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及實施細則》  3、《廈門市城市規劃條例》  4、《廈門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暫行辦法)  5、《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國家標準GB50180-936、《福建省城市居住區技術經濟指標》DBJ13-10-937、《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國家標準GB/T 50280-98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  (三)、條例標準用詞說明  (1) 執行本條例時,對要求嚴格程序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使用時區別對待: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應這樣做的: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採用"宜"或"可";反面詞採用"不宜".  (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和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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