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分離【?!】
07-17
審判分離 司法改革之我見 審判分離的意義 審、判分離在世界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審判分離的目的: 確保裁判的公正 當事人與判案法官互不知曉,判案法官不受干擾,確保裁判的公正性。 審判分離的基本流程: 一、各級法院成立案管中心,中級以上法院建設分案系統。 二、分案系統的建設 1、設立三個分案系統:一:獨任裁判系統;二、合議裁判系統;三:審委會裁判系統。 2、各個系統將下一級法院的法官排好次序。 3、(最高院或省高院)出台規定:根據案由、標的大小、當事人人數的多少、案件所處程序等因素,確定案件適用系統。 三、下一級法院的審案法官只負責開庭審理(庭前準備及庭後事務由司法輔助人員完成),審理完畢後,由司法輔助人員製成紙制卷宗和電子卷宗。紙制卷宗送交本院案管中心;電子卷宗發到上一級法院的案管中心的分案系統,分案系統按照電子卷到達系統的順序,自動、即時發給判案法官,不能人為干預。 四、判案法官收到電子卷宗,閱卷後作出裁判。將裁判書發到中院案管中心,案管中心的系統自動、即時的發給當事人、審案法官、審理法院的案管中心。 五、當事人到審理法院的案管中心領取裁判書。 審判分離作用: 一、杜絕司法腐敗和地方因素的影響 二、避免了法官的先入為主 三、避免了法官不應有壓力 四、減輕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裁判的正確性 五、明確了法官的責任,便於責任追究 六、總結經驗,規範庭審程序、裁判書的書寫,促進司法統一 七、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八、有利於息訴罷訪 七、有利提高律師的執業水平 相關問題: 1、調解 2、迴避 3、裁判書的落款 4、調取證據 5、重新鑒定 6、陪審員 7、……。 審判分離 司法改革之我見 審判分離的意義 審、判分離在世界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分離的目的:確保裁判的公正 電子卷宗不顯示當事人和代理人信息和聯繫方式,判案法官就接觸不到當事人,斷開當事人與判案法官的聯繫,同時也斷開審案法官與判案法官的聯繫。當事人聯繫不上判案法官,判案法官也聯繫不上當事人,避免人情案、金錢案、干預案,判案法官判案不受干擾,保證裁判的公正性; 審案法官不決定案件的結果,當事人也就不再會頻繁跟審案法官接觸,也不會通過非正當方式干擾審案法官,審案法官就可以安心的工作; 審判分離的基本流程: 一、各級法院成立案管中心,中級以上法院建設分案系統。 二、分案系統建設 1、設立三個分案系統:一:獨任裁判系統;二、合議裁判系統;三:審委會裁判系統。 2、各個系統將下一級法院的法官排好次序。 3、(最高院或省高院)出台規定:根據案由、標的大小、當事人人數的多少、案件所處程序等因素,確定案件適用系統。 三、下一級法院的審案法官只負責開庭審理(庭前準備及庭後事務由司法輔助人員完成),審理完畢後,由司法輔助人員製成紙制卷宗和電子卷宗。紙制卷宗送交本院案管中心;電子卷宗發到上一級法院的案管中心的分案系統,分案系統按照電子卷到達系統的順序,自動、即時發給判案法官,不能人為干預。 四、判案法官收到電子卷宗,閱卷後作出裁判。將裁判書發到中院案管中心,案管中心的系統自動、即時的發給當事人、審案法官、審理法院的案管中心。 五、當事人到審理法院的案管中心領取裁判書。 審、判分離積極作用: 一、杜絕司法腐敗和地方因素的影響 司法作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最後一道保護屏障,一旦遭遇腐敗,社會秩序就會陷入不公、不正、不義之中,不光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法官的公眾形象。 法院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敗,建立了完善懲防體系,雖然得了明顯成效,但腐敗現象仍未從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少數法官嚴重違法裁判仍時有發生,特別是極少數法院領導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墮落,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由於業務關係、地域關係和私下的人情關係,依法監督不易落實,審判分離使判案法官可以不受影響的判案,公正性提高,公檢的合法性、公正性自然也就得到了保證。 裁判不公正其根本原因在於法官受到「人情、金錢、行政干預」的影響,審判分離堵住了各種影響的通道,從客觀上的不能腐,導致主觀上的公正判,才能從根本上杜絕腐敗的發生,保證了裁判的公正性。 二、避免了法官的先入為主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我們有的法官受殘存的階級鬥爭的政治理念,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等司法理念的影響,往往先入為主;有的法官缺乏基本的職業操守,不認真履行職責,甚至放棄了自己的職責,不認真審查事實和證據,不能秉公辦案;基於同是國家機關不認定不給面子,影響辦案人業績或成績,造成在裁判時公安偵查什麼、檢察院起訴什麼,我們就認定什麼,有時甚至使刑事審判完全演變成了一種「過場」,完全是在走形式、走程序,導致法院在國家機器中的地位越來越低。在開庭之前,就從主觀上把被告人當成當成犯罪分子,認定被告人有罪,過分傾向公訴機關的意見。在民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代理人往往通過正當或不正當的方式在開庭多次找到法官溝通案情,導致法官在開庭前就對了解了案情,開庭只是走「過場」不認真審理,對於當事人特別是律師的意見充耳不聞,代理詞根本不看。只對要書記員說支持或不持,由書記員代寫裁判,有的法官甚至都不改裁判、不看裁判。 三、避免了法官不應有壓力 審案法官不決定裁判結果,當事人也不會通過金錢、親友、領導來影響審案法官,使法官處於兩難的境地,不論法官是否秉公辦案,都會對法官的心理造成重大影響,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壓力。而當事人與判案法官互相都不能聯繫,判案法官也不會受到不應的影響,當事人不會對法官產生對立情緒,從而使法官輕鬆、愉快、有尊嚴的工作。 四、減輕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效率和裁判的正確性 庭前準備工作和庭後收尾工作的事務性工作由司法輔助人完成,法官的工作內容只有開庭和研究案情書定裁判(根據需要參與調解),減輕法官的工作量;分段計算工作期限,加強對超期的監管,並要求書面說明,提高了審判效率;由於判案法官沒有受到先入為主的影響,會認真的審閱案卷和律師的代理(辯護)意見,雙方的律師意見會為判案法官提供全面的法律觀點,有助於判案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聽取正反兩方面的意見讓判案法官裁判作到兼聽則明,提高了裁判的正確性。 五、明確了法官的責任,便於責任追究 裁判作出後,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根據二審法院的裁判結果,確定法官的責任。二審法院處理有三種情形:維持、發還、改判。維持說明案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案和判案都沒有責任;發還說明事實不清或程序錯誤,追究審案法官的責任;改判說明適用法律錯誤,追究判案法官的責任。 六、總結經驗,規範庭審程序、裁判書的書寫,促進司法統一 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案管中心,整理、研究開庭筆錄、裁判書等相關訴訟材料,對好的的審理方式、必要的審理內容、裁判書格式、內容,進行取長補短,根據不同的案由,分門別類的制定統一的審理模式和裁判書書寫格式,促進司法統一,增強裁判書的釋法性和說理性,讓當事人輸的清楚,贏的明白,力求作到「理法都說清、勝敗皆服判」。 七、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切實落實當事人的知情權,從收案到裁判的整個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通過簡訊、QQ、微信等方式,法院主動、及時通知的當事人。主要環節有:收案、立案、交費、已向被告送達起訴、舉證期限、開庭時間、出判等(收到當事人交來的材料、延長審限的決定),在通知上一環節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一下環節所需要期限。讓當事人及時了解案件進展,以程序公開促進程序的公正。 八、有利於息訴罷訪 上訪人之所以上訪原因在於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上訪的根源不在於不管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而在於上訪人認為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既使公正的裁判,只要上訪人認為不公正就會上訪。解決上訪問題,不僅要到保證一個公正的裁判,更要讓當事人認識到裁判的公正性,審判分離杜絕了人情案、金錢案、干預案的發生,在當事人的心理就產生了公正,通過審判分離,讓當事人認識到裁判是在公正的基礎上作出的,再加上判決的說理性和釋法性的明確,判決本身就具有了息訴罷訪的功能,作到了案結事了的效果。 九、有利於提高律師的執業水平。 審判分離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能從審判法官那得到有利或不利的信息,且法律又不精通,所以對律師的依賴性會更大。而律師也不能通過非正當途徑影響到裁判結果,只能通過自己的對法律的認識和見解影響到判案法官,因此能夠促使律師專心鑽究法律,提高律師的執業技能和執業水平。 相關問題的解決: 1、調解 調解從收案後到作出裁判前都可以進行調解,由助審人員事先聯繫雙方當事人,確定調解時間,由助審人員進行調解,必要時可由審案法官調解。但不再佔用期限,不能影響案件的進展。 2、迴避 避適用主動迴避與申請迴避、事先申請與事後申請相結合。對於審案法院適用主動迴避和事先申請迴避,對於判案法官適用主動迴避與事後申請迴避。 3、裁判書的落款 簡易程序:先是審案法官,後是判案法官,再是書記員; 普通程序:審案法官、合議庭成員、書記員。 審委會判案的:審案法官、某法院審委會,書記員。 加蓋審案法院的公章。 4、調取證據 一方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助審人員或審案法官依法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依法進行調查;認為不應由法院調查的,向當事人釋明,當事人堅持的,將案件全部材料製成電子卷宗,由判案法官確定。 5、重新鑒定 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徵求對方當事人當事人的意見,對方也同意,重新鑒定;對方不同意重新鑒定,將案件全部材料製成電子卷宗,由判案法官確定。 6、陪審員 等同於法官,只參加合議庭。 …… 展望: 規範審理和判決。總結審案經驗,分類形成規範的、明確的、具體的、審理內容和方式;完善判決書的書寫,把判決所適用的道理、法律都講清楚。對於雙方有爭議的問題,不論支持與反正對都一一說明,作到理與法的結合,只有判決書作到了理法都說清,當事人才會勝敗皆服判。讓當事人輸的清楚、贏的明白。 促進司法統一。在全國範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時有發生,造成人們對司法立法的公正、公平的懷疑,處理矛盾時無據可依,不利於糾紛的解決。通過審判分離,異地處理,總結判決,作出統一的判決,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司法的統一性。 公正的裁判讓當事人感受到公平。 當事人需要公正的結果,但是由於雙方當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能力不同,往往會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影響到案件的結果,即使我們的法官不受影響,當事人也會臆斷為我們的法官受到了影響,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只要對結果不滿意,必然認為裁決的不公正,審判分離讓當事人了解到判案法官作出的裁決沒有受到不正當的影響,作出裁決是公正的裁判,無疑是提高法院的公信力,當事人認為裁決的是公正的,就會服從法院的判決結果,有利於息訴罷訪,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也可根據自身情況實施審查權和決定權分離。 作者: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 張亮律師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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