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下面,調查第三個問題,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請向本庭出示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方面的證據和依據。
被告代理人:證據1、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證據2、行政強制措施補辦審批表,證據3、案件處理意見書,證據4、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2份,證據5、違法行為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據6、延長期限審批表,證據7、聽證申請書,證據8、聽證通知書及文書送達回證,證據9、聽證公告。證據10、聽證筆錄。證據11、罰款收據,證據12、解釋行政強制通知書及解除取回被扣押財務收據。證據13、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文書送達回證。證據14、處罰結案報告。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的行政程序的形式合法性發表意見。
原告代理人:被告提交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真實性沒有異議。從這份決定書執法簽名來看,鍾某的名字是有描寫的痕迹。這份決定書在主要違法事實中陳述的內容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其作出的法規依據也是沒有法律規定的。對被告提交的《案件處理意見書》,這份文件真實性也存在異議,從內容來看,案件調查經過及違法事實,其中提到2015年1月7日11時原告駕駛魯AXXXXX車輛,但是,調查結論和處罰意見變成於某和吳某,在查扣的執法人員中間發生變化,其合法性是存在異議的。對於《行政措施補辦審批表》,合法性不予認可,真實性不予認可。對於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我們對其真實性存在異議,該討論記錄簽名於某和前面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簽名明顯不是一個人,吳某也不是一個人簽名。對合法性不予認可。對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第二份意見同第一份。對《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對《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我們對其合法性不予認可。對《處罰結案報告》,我們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非稅收票據,我們對其記載的項目收入合法性不予認可。《聽證申請書》是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文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認可。對於被告提交的《延長期限審批表》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對於被告作出的《聽證通知書》真實性予以認可,聽證筆錄內容予以認可,對被告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質證完畢。根據被告所提交的魯交體法2009-14號文件,交通行政處罰行為規範明確規定的作為享有交通處罰權的主管依據,其中第28條第1款規定,這個文件是缺失的,不存在的,第30條規定也沒有相關的書面審核意見,第34條第2款規定,最終處罰決定的建議和被告所講的聽證記錄一樣,聽證會原告已經提出對執法資格提出相關異議,但被告並沒有任何相關意見,直接作出其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綜上,我們認為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是違法的。
審判長: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被告代理人:交通部的行為規範。
審判長:被告陳述意見。
被告代理人: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是以案件處理意見書中出現的,對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以及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意見包括還有行政執法機關意見中都有體現和記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意見?
原告代理人:我們認為被告所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規範性文件明確列名了其作出的應該是違法行為調查報告,被告隨意用案件處理意見書取代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意見?
被告代理人:這是山東省交通廳具體對我們作出的要求,是格式文本。
審判長:因雙方對被告的行政程序的合法性爭議較大,合議庭將在庭後,結合本案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該問題進行合議,並作出認定。
審判長:執法人員姓名不一致的問題,被告陳述意見。
被告代理人:現場執法中是多名執法人員參與,在我們提交的證據中,現場筆錄是由於某、吳某兩人製作,在詢問筆錄中是有鍾某、宋某兩名工作人員製作,在行政強制措施中,鍾某與宋某都是現場執法人員,並不存在原告所說的我們事後違規的行為。
審判員:下面,調查第四個問題,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被告,你方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具有什麼樣的違法事實?
被告代理人:在2015年1月7日,被告執法過程中發現原告從事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行為,其駕駛的汽車吳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非法經營客運出租汽車。原告駕駛魯AVXXXXX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審判員:未經許可,從事客運經營,具體指什麼許可?
被告代理人:按照《山東省道路交通運輸條例》,需要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取得車輛營運證,未取得車輛運營證的不得從事出租汽車運營活動,違法了國務院412號令的規定。
審判員:原告未經許可指未取得車輛運營證,還有其他證嗎?
被告代理人:駕駛人員無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
審判員:被告提交證據。
被告代理人:證據1、執法現場錄像,證據2、現場筆錄,證據3、詢問筆錄,證據4、《北京青年報》的新聞報道。
審判員:被告陳述下證據2-4的證明內容。
被告代理人:證明被告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現場詢問陳超所駕駛的車輛車號與車型,該車是否取得出租汽車客運手續,檢查車上有幾名乘客,是否認識。乘客如何找到的你,從哪裡上車到哪裡,車費是多少,如何支付的等問題。現場筆錄反映,2015年1月7日11時左右,陳超駕駛車輛行駛至濟南西客站,檢查時正從事出租汽車運營,執法人員現場作了錄像。《北京青年報》只是向法庭提交變於法庭查明事實。
審判員:原告對證據發表意見。
原告代理人:對被告提交的證據7-9,現場筆錄,我們對其真實性存在異議,該份筆錄並沒有向原告出示,其中所查明的事實也是沒有相關依據的,對詢問筆錄中合法性不予認可,對被告提交的北京青年報的報道,我們認為該份報道是發生在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後的相關信息,被告即無法證明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在法律上也不能將其作為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性材料。
審判員:原告本人也到庭參加庭審,你方可以就第4個證據相關報道的內容發表意見。
原告代理人:我們對證據9《北京青年報》拒絕發表意見。
審判員:視頻資格庭前送達是否播放。
原告代理人:同意播放。
審判員:被告視頻是如何製作的?
被告代理人:在執法當日,我們執法人員手持執法記錄儀以及用手機進行的拍攝。
審判員:向本庭的光碟是如保製作的?
被告代理人:是在聽證之前2月9日上午製作的光碟。
審判員:原告對視頻發表意見。
原告代理人:我們對被告的提的視頻真實性存有異議,製作的工具、製作人都是應當作為證據提交的必備條件,被告沒有提交製作工具,對真實性存在異議,從整個資料來看,並不能證明,被告所認定的兩名乘客和原告的關係,視頻資料並沒有體現。我們可以從視頻資料詢問方式來看,被告是先入為主向原告及乘客發問,在發問過程中帶有逼迫的口吻,比如說別急著趕火車,這是對乘客說的。對原告說,前邊有交警,我們認為這裡面有逼迫威脅的口吻。在被告提交的視頻中,並沒有證明原告有收到費用的行為,被告在第三段視頻中,一直稱我們在集中打擊滴滴打車軟體運營的行為,被告並沒有解釋清楚使用滴滴打車軟體的法律行為,假設兩名乘客確實使用了滴滴打車軟體,聯繫了原告進而將兩名乘客從八一銀座拉到濟南西客站,從視頻資料中聽出來,被告逼問兩名乘客時一開始是同事介紹的,事後由於兩人著急趕火車在被逼無奈下,承認是使用打車軟年,使用打車軟體是違法,那麼,使用打車軟體沒有收費也是違法行為呢。另外,被告認定的兩名乘客一開始對將他們運至濟南西站的人是感激的,付費也是應當的。這是運輸中供需矛盾的出現。被告在第三段視頻中一直詢問是否是專車,我們認為被告對所謂專車的認識也存在法律異議,請問被告專車的概念。通過本案的被告認定原告非法營運的核心證據,我們認為僅以此認定原告的行為違法是不夠充分的。假使被告認定的兩名乘客確實乘坐原告的車輛,也是使用打車軟體,被告並沒有獲取所謂兩名乘客支付憑證與交易過程,如果兩名乘客確實是原告從八一銀座運到濟南西站的話,這一行為也實屬是好人好事。事實上,在濟南生活的群眾也知道,如果打一輛計程車從八一到濟南西站30元不止,事後,被告認定的兩名乘客,他們也以這種方式打算向運輸他們的行為人支付費用,實際上這一行為並沒有發生。
審判員:被告對製作視頻原始製作裝備說明一下。
被告代理人:提供裝備。製作人是吳某和宋某某。
審判員:被告發表意見。
被告代理人:針對錄像資料我們認為是執法人員現場錄像,能夠真實反應執法人員和乘客與陳超的情況,通過錄像資料我們可以看出乘客一開接受詢問時提到是因為駕駛員要求才不能承認是通過叫車軟體叫的車,按照陳超要求假稱是陳超的朋友,但卻不能提供出駕駛員真實姓名情況。在執法人員多次詢問之下,打消了乘客的顧慮,因為乘客多次提到陳超了解其手機號碼情況,怕陳超給自已帶來麻煩,在乘客打消了顧慮之後才向執法人員如實陳述了其通過叫車軟體從八一銀座到濟南西站車費已經談妥為30元,通過查看陳超的錄像資料可以得到,陳超對自已駕駛的車輛沒有出租汽車營運證,這一事實是非常清楚的,對可能面臨的處罰也是有所了解的。因此,執法人員在向其提出詢問時,其第一反應是謊稱乘客是同事,後來又說是朋友,但確無法說明朋友和同事的姓名。在經執法人員繼續詢問的情況下,陳超才不得不承認其通過叫車軟體,將乘客從八一銀座拉至濟南西站。支付方式是通過手機付費,因其尚未看手機資費情況,對資費情況無法向執法人員說明,在執法人員要求看手機時,陳超予以拒絕。上述事實,可以清楚的反映出,陳超駕駛無出租汽車營運證車輛,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事實是非常清楚的。該錄像資料錄製以及製作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被告行政處罰合法有效的證據使用。原告代理律師在庭審中多次用假設的情況發表意見,我們認為也反映出原告在此問題上存在的前後不一致的問題。一開始稱乘客是朋友,是做好人好事,之後又假設是通過專車軟體攬客,從事營運活動,我們認為在這個問題不存在假設,只有一個客觀真實情況,如果陳超所說的乘客是朋友,我們在執法時多次給其機構和時間要求證明與乘客關係,或者乘客作出證明,但陳超一直未有證據證明與乘客是朋友關係。如果不是乘客關係,那唯一的事實就是陳超非法營運事實。雖然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完成資費的當面支付,但並不影響陳超所駕駛車輛無出租汽車營運證的事實,況且如果不是因為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其支付必然會完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陳超也承認其在被執法查處後兩天,確實收到了乘客的資費。
審判員:原告對被告製作視頻資格的原始設備有無異議?
原告代理人:沒有異議。
審判員:有無意見補充?
原告代理人: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行政處罰作出必須是事實認定清楚,被告所提供的三份視頻資格和被告所陳述的對視頻資格的解讀,被告無非是用推定推理,無一事實是被告證明的,被告一直在糾結於原告運輸的是誰,在他們認為被運輸人除了乘客以外其他的都是非法營運,我們想了解一下,被告在執法過程中,一直在詢問是朋友還是同事,那麼朋友與同事是法律上的概念,我們可以舉例子,陳超確實將朋友或同事運到西站,朋友願意支付錢,也是非法營運嗎?陳超運輸任何人哪怕是親屬,需要支付油費都是非法營運嗎,顯然不是。被告稱支付方式是手機付費,證據在哪裡,被告有無獲取,有無作為處罰依據,陳超有權利不給所謂的執法人員看手機是為了保護公民隱私。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視頻證據質證時多用假設,是因為被告所提供證據不充分,也沒有任何相關材料證明,比如說他們認定兩名乘客是在工作人員幫助下解除了顧慮與擔憂,兩名乘客是沒有顧慮的。陳超有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被告也稱多次給原告機會證明他與乘客的關係,包括聽證會時也說,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如果不是被告所認定處罰的關係,舉證責任在被告。我們也不認為被告有權利給所謂的機會。被告稱如果說沒有他們的干涉,將必然完成支付,被告並沒有任何他們所認定的乘客向原告支付的證據。執法人員他們聲稱是濟南交通運輸局的,這個和被告的身份是不相符的,所以我們認為被告的執法主體也確實存在問題。
審判員:根據案件材料記載的內容,聽證筆錄中記載的內容,結合本庭庭審過程原告陳述,原告你方認定被告事實證據不足還是另有其他事實?
原告代理人:我們認為從本案來說,被告對原告作出處罰的事實證據不足。
審判員:有無需要其他陳述的事實?
原告代理人:沒有。
人民陪審員:原告,你是車主嗎?車輛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是誰?
原告:不是,是趙家玲。
人民陪審員:除了作為私車家使用,還有其他用途嗎?
原告:接送朋友。
人民陪審員:被告,按照你方的許可要求一個從事計程車經營辦理哪此許可手續?
被告代理人:按照國務院412號令要求,具備三證: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審判員:原告與車主是什麼關係?
原告:是朋友關係。
審判員:被告你方對出租汽車監管措施是哪些?
被告代理人:四種: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處罰。針對行政許可,對汽車監管措施1、對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駕駛員車輛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頒發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對符合條件的車輛頒發車輛運營證。2、監督企業遵守行業管理規定,制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定期對駕駛員進行教導,組織駕駛員健康檢查,安裝合格計價器,保證運營車輛技術性能良好。車輛運行設施和安全衛生符合行為服務規範,建立投訴受理制度等行為服務規範,對經營企業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有權分別按照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給予行政處罰。3、我們要求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隨車攜帶車運營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運營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正確使用計價器並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出據稅務部門專用發票等行業服務規範。對駕駛員違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分別按照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給予行政處罰。對未取得出租汽車運營證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沒有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的車輛行使行政強制措施。
被告代理人:我們對駕駛員准入進行審查,要求駕駛員准入至少兩年以上駕齡,無交通事故,無職業禁忌症,核實個人信息,還需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取得運營資格。對於出租汽車車輛管理方面,我們要求出租汽車每年經過交通執法部門三次維護、一次技術等級評定,尤其是車輛的剎車燈光尾氣等技術狀況全面檢測,對出租汽車是執行最長8年強制報廢,6年退出市場。
人民陪審員:你與乘客是什麼關係?
原告代理人:從被告出示證據來看,被告認定為乘客的人和原告在法律上並沒有必然關係。
人民陪審員:運輸過程中是否收取費用?
原告代理人:我們並不認為存在所謂運輸過程。
人民陪審員:使用類似軟體?
原告代理人:原告本人在生活中使用過比如滴滴等打車軟體,與一案沒有關聯性。
審判員:這次使用了嗎?
原告代理人:使用與否需要被告提供證據。
審判長:因雙方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及證據爭議較大,合議庭將在庭後進行合議,並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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