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歷代王朝反貪的失敗教訓值得反思和借鑒

著名歷史學家吳晗曾說過:「一部二十四史充滿了貪污的故事」。的確,打開中國的史書,不絕於書的就是關於貪腐的記載。有貪腐,就有反貪腐。用吳晗總結的話:「歷朝的政治家用盡了心計,想法子肅清貪污,樹立廉潔的吏治,不外兩種辦法:第一種是厚祿(即高薪——筆者注)。。。。。。第二種是嚴刑。。。。。。前者如宋,後者例如明初。」厚祿、嚴刑的兩種方法,的確是中國古代主要的反貪思路,並相應地落實到制度設計層面和實踐中,但實際的結果並不理想。

一、「高薪」無法「養廉」。中國古代各王朝中,文官待遇最好的是宋代,京朝官有月俸、春冬服、祿栗、職錢等。此外,又有茶酒廚料之給等諸多額外補貼。儘管由此給國家財政造成很大負擔,但是這些拿了高額俸祿的官員也並非遠離貪腐。近年出版的《中國反貪史》詳細介紹了宋代貪腐的史實,從中可以看到宋代貪腐相當嚴重,看起來並沒有比其他朝代好多少。

另一個高薪是清代自雍正年間實行的「養廉銀」制度。清代實行「養廉銀」制度之前,2。3萬名漢族文武官員年俸(每年工資總額)是140萬兩光景,而養廉銀制度實施之後,養廉銀總額高達428萬兩,是年俸的3倍多。養廉銀不是平均發放的,而是官職越高養廉銀越多。養廉銀的標準,是根據各省官員上報的自認為拿這些錢辦公、生活已經夠用,保證能夠廉潔的標準。錢上去了,官員真的就廉潔了嗎?事實是:該制度實施之初,加上雍正的高壓政策,貪腐現象略有收斂;而在雍正之後的乾隆年代,貪腐非但沒有減少,反而加劇了。據檔案初步統計,清初順治、康熙雍正三朝,總督、巡撫因貪腐被查處的案件不過十餘件,而在乾隆一朝,督撫被查處案件即有29件。在乾隆後期,甚至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大貪和珅。這就說明,實行養廉銀制度,對反腐沒有起到多少實際作用。

二、「嚴刑重典」治貪不可持續。中國歷代皇帝,尤其是開國皇帝,看到前朝因為貪腐橫行導致民不聊生、社會動蕩而導致王朝更替的事實,為了王朝基業的長久穩固,都會總結經驗教訓,重視反腐,大多主張嚴刑峻法,力殺貪腐之風。北宋開國皇帝趙匡胤要求他的後代善待讀書人,但在對待貪腐問題上嚴懲不貸,為此殺了不少貪官。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的反腐力度尤其驚人,其嚴酷做法,導致政治氣氛緊張甚至恐怖,乃至到了「官不聊生」讓人不敢做官(「人不願仕」)的地步。其做法包括:

降低貪腐被處死標準。《大明律》對官吏貪贓枉法犯罪的處罰規定比前代更具體、更嚴厲,如規定官吏貪贓枉法至80貫者,或監守自盜至40貫者,都要判處絞刑。

採用酷刑。朱元璋對貪官採用諸如凌遲、梟首、挑筋、去膝蓋、剁指、斷手、閹割等30餘種酷刑,不少是前代已被廢除的,還有一些是以前沒有屬於首創,如斷手、剁指、挑筋等。

打開殺戒,甚至牽連無辜。在洪武十八年(1385)的「郭恆案」中,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從中央到地方,幾萬人死於非命,其中既有貪官也有一些無辜者。

朱元璋用嚴刑重典來反腐,其效果到底如何?歷史上有肯定意見,但是這種說法也讓人懷疑,因為歷代王朝初期的幾十年間一般都比較清明,貪腐不像中晚期那麼嚴重,這是普遍現象。朱元璋自己都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這就說明,實際效果可能也有限。

清朝的《大清律例》繼承了《大明律》的相關規定,對官吏「受財」即貪污80兩銀子就要判絞(監候)。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案發的甘肅全省官員集體貪污案中,幾乎全省官員都涉及,如果執行貪污80兩就要被處死的標準,則可能涉及幾乎全省官員,乾隆無奈將判死刑的標準提高到2萬兩,是80兩的250倍,最後被處死的官員還有56人,其中包括總督、巡撫、布政司各一人,道員、知府5人,同知、知州8人,通判2人,知縣35人,縣丞3人,這些都是縣級以上官員。

三、監察、巡視制度效果有限。中國古代很早就有比較完善的監察制度。其中既有監察百官的機構,又有專司監察的官員。為了監督地方官員,明代設十三道監察御史(清代為十五道),十三道是按當時設置的省來劃分的,這些御史負有糾察之權,還被派遣分巡天下,即巡按御吏。巡按御吏是「代天子巡狩」,對巡按地方官吏「大事奏裁、小事立斷」,類似於我們今天的巡視制度。

為了監督吏、戶、禮、兵、刑、工等中央官員,明朝又設立六科這一專門進行監督。這樣,在理論上就形成了對中央、地方官員的嚴密的監察制度。各部和各省之內,上級官員對下級也負有監督之權。上下級監督,加科道官員的專門監察,理論上每個官員都處在監督之下,不留死角。應該說,這種官員監督制度的設計是相當完善的。現代以來,人們對古代監察制度的評價褒貶不一,有認為是運作良好的監察機構,有人認為所起的職能有限,更經常的是淪為官僚政斗的工具。大量事實證明,在明代中後期,負責反腐的巡按御吏,本身就貪贓腐敗,已起不了反貪的作用。

史書記載的眾多案例中,僅舉幾個監察官員的身影:如御史陳志先按察江西,途中丟失4件行李,為地方官查獲,發現「其中皆金寶」,還有受賄薄記載受賄「不下數萬」。殷正茂御吏巡撫廣西,「歲受屬吏金萬計」。沈汝梁巡視下江,「贓款數萬」。祝大舟巡按江西,「臨行票取多臟」。由此可見,御史的設想和設計雖不乏合理之處,然而實際運行的結果卻不甚理想。

四、對任期、迴避制不能寄望過高。中國古代起到預防腐敗作用的制度設計還包括任期制和迴避制。

任期制要求一個官員不能在一個地方任職時間太長,比如明代規定各府洲縣的長官在某一個地方的任期以3年為限,3年後另調其他地方任職。迴避制度則要求官員任職迴避利害關係。迴避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是早已有之,到了清代發展得極其完備。明清時代的迴避制度,大致可分避籍、避親、避職三類。

避籍即迴避原籍,或稱地域迴避,其規定主要有「避本省」和「避五百里」兩個方面。「避本省」即不得在本人原籍所在省份當官;「避五百里」指如在原籍相鄰省份為官,則其任所與其原籍必須遠離五百里以上。

避親,指有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在同一地區或同一系統任職,有師生等社會關係者類同,若出現此類情況,要按著小官避大官的原則,調小官到其他機構任職。

避職即職務問題,比如軍機處是機樞要地,為了避免暗通機密,曾規定道台以上官員子弟都得迴避,不得任軍機章京等職。

儘管任期制和迴避制在實施過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扼制腐敗的作用,實踐證明,這種作用十分有限,尤其是在當代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成本大大降低之後,更是如此,不能對之寄望過高。

五、反腐倡廉教育起不了多大作用。中國古代也有對官員進行反腐倡廉教育以扼制腐敗的做法。比如朱元璋曾頒布反腐倡廉材料試圖喚起官員良心,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月他頒布了一份名為《貪醒簡要錄》的反腐材料,教材里詳細地計算官員所得的俸米摺合成稻穀是多少、按著平均畝產折算需要多少畝、農民耕種這些地需要花費多少勞力等等,希望以此來喚醒官吏們的良心。教材里還有這樣一句反問:「你們這些當官的拿著朝廷的優厚俸祿還不滿足,不肯為老百姓造福,一味貪污腐敗,破壞朝廷法度,那麼到時候被殺頭抄家,還能怨別人嗎?」

不僅有正面的,還有告誡乃至威嚇的反面教材。朱元璋整理、發布貪腐大案材料,警示、告誡官吏們貪腐後果嚴重,這就是《大誥》(包括續編、三編,及針對武官的《大鋯武臣》,共四編,236條,其中有幾十條案例專門針對貪官)。《大鋯》裡面輯錄大量懲治貪污受賄的條例,配以大案要案實例,展示那些族誅、凌遲、梟首、挑筋、剁指等嚴酷刑罰,以此告誡官吏不要貪腐,並要求全國各地廣泛宣傳,力圖以此塑造輿論高壓態勢,壓制官員貪腐。

朱元璋在反腐倡廉上實行正、反兩反面的教育,應該說一時會有一定作用,但高壓態勢不可持續,官員也有另外不得不貪的理由,對官員廉潔的心理塑造恐怕也難有長效。

五、中國古代反貪失敗的啟示。古代反貪設計,厚祿(高新)意圖減少腐敗的動機,迴避減少腐敗的機會,監察、巡視及嚴刑都提高了腐敗的風險,因此,他們都是合理的設計。按著這些設計,按理應該能夠扼制腐敗,但歷代王朝反貪最終都以失敗告終,王朝也因官吏貪腐虐民而被更替。其原因正如著名歷史學家吳晗所言:「宋代厚祿,明初嚴刑,暫時都有相當效果,卻都不能維持久遠。原因是這兩個辦法只能治標,對貪污的根本原因不能發生作用。」

治本之策是什麼?其實,這是個基本常識,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得到了驗證,中國人在歷經無數坎坷後也覺醒了,那就是權力必須得到制約,也就是習總書記講的「把權力關進籠子里」。西方思想家,從亞里士多德、洛克到孟德斯鴆,將國家權力逐步抽象為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監督權力的有效辦法,是讓這三種權力分開,由不同的人掌握,避免一個人或一個小集團把這三種國家權力都抓在手中。而中國的皇帝集這三種權力於一身,這就是中國古代的腐敗無法治理的根源所在。

(主要內容和觀點來自《炎黃春秋》2014年10期「古代反貪設計的實際效果」一文,作者:洪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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