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文明的四個關鍵詞
本文看點
1.古代人並沒有個人自由的概念,人僅僅是機器,它的齒輪與傳動裝置由法律來規制。
2.商業發展必然以私有財產制度為基礎,而商業發展的動力,必然是每一個獨立的人。
3.從以「權力」為核心到以「權利」為核心,是現代法治區別於古代法最重要的標誌。
梅因,19世紀英國著名的法律史學家
現代文明的四個關鍵詞
策劃:先知書店
文:那蘭丨編輯:千字君
我們常說現代文明這個概念,它和古代文明的區別是什麼?英國著名歷史法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中將此概括為:「從身份到契約」。6個字的概括看似簡單,卻內涵豐富,我們可以從四個方面解讀。
個人自由在現代語境下,自由意味著個人只受法律約束,而無需擔心因某個人或一群人的專斷,而使得個人的自由受限制。
現代人的個人自由具體體現為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選擇以及從事某一職業的權利,不必經過許可、不必說明動機而遷徙的權利,以及最重要的自由支配財產的權利。
法學有句諺語:一人自由的終點,是他人自由的起點。這是個人自由之限度的經典表達,在此限度之內,個人對自己的權利擁有充分自主權。
但同樣是「自由」這個詞,古代人的理解大不相同。法國政治思想家貢斯在考察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時發現,即便在雅典那樣的文明城邦,自由也僅僅意味政治上的自由,要以私人領域的自由被剝奪為代價。
貢斯當這樣總結:
「作為公民,他可以決定戰爭與和平;作為個人,他的所有行動都受到限制、監視與壓制;作為集體組織的成員,他可以對執政官或上司進行審問、解職、譴責、剝奪財產、流放或處以死刑;作為集體組織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屬的整體的專斷意志褫奪身份、剝奪特權、放逐乃至處死。
換言之,古代人其實並沒有個人自由的概念,人僅僅是機器,它的齒輪與傳動裝置由法律來規制。個人被國家所吞沒,公民被城市所吞沒。
貢斯當的觀點與梅因遙相呼應。古代社會都是身份社會,個人不享有獨立的權利,那些貌似「權利」的東西,實際上是集體的某種外延,在古代文明中,個人只是工具性的存在。
現代自由主義奠基之作,閻克文經典譯本
財產權現代社會,獨立的財產權不僅是個人獨立與自由的基礎,也是現代民主的保障。只有財產權不受侵犯,社會利益才能趨於多元和分散,制約權力的力量才能獲得其賴以生存的土壤。
古代社會雖然也有財產權,但往往不屬於個人而屬於集體。這種集體有時表現為家庭,有時表現為宗族,有時表現為村落,但共同特徵都是財產共有,不可分割。
《古代法》作者梅因教授,考察原始印度村落傳統發現,儘管古代社會存在財產交易,但不是以個人,而是以個人所屬的團體為主體。集體共同財產的轉移,往往需經過全部成員認可,因此財產讓與往往伴隨多種多樣的象徵性儀式,為的就是使整個交易,能夠深刻印在每個集體成員腦海中。
事實上,在古代社會,即便集體或宗族的財產,也隨時面臨被抄沒的風險。
古代君主專制之下,國王以外的每個人,都要面對巨大的不確定。個人命運浮沉,系與專制君主一念之間,一世功名,極有可能給因皇帝一句話,而化為烏有。
另一方面,國家的財產越多,個人的財產就越少,自由就越難以得到保障,個人自由因此陷入一個無解的死循環。
梅因《古代法》——從身份到契約(點擊圖片購買)
商 業
古代文明幾乎是農業文明的同義詞。在農業文明背景下,生產技術相對落後,生產效率相對較低,擴大規模是增產的最主要手段,因而土地爭奪十分激烈。這就必然導致尚武精神和好戰主張的流行,每個民族無休止地攻擊鄰國或被鄰國攻擊。所有國家都不得不以戰爭為代價來換取安全、獨立及存在本身。
但這一局面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協作的擴展逐漸被打破,交通工具和通信手段的進步,讓交易費用變得越來越低,一個文明有機會與遙遠的另一個文明進行貿易交換。大家逐漸發現,商業所帶來的收益要遠大於戰爭。這為現代文明奠定了物質基礎。
商業發展必然以私有財產制度為基礎,而商業發展的動力,必然是每一個獨立的人。因為從本質上說,商業的價值就是對個人需求的滿足,沒有個人自由的拓展,也就不可能有商業的繁榮。
商業在沒有權威干預的情況下,最大限度滿足了人們的慾望,也激發了人們對個人獨立的摯愛。
在滿足個人需求方面,權威的干預總是陷入一種窘境:每一次集體權力希望代替個人思考時,它便侵擾思考者。每一次政府聲稱為我們做事情,都比我們自己做更無能、更昂貴。
商業足夠繁榮的文明讓權威沒有插足個人領域的縫隙,這是商業保障個人自由的另一種體現。
澄清中國人對商業的誤解,回到商業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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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大國還是小國,文明發展的歷史都在解決這樣一個難題:如何將血緣為紐帶的小共同體,拼湊成一個更大的、陌生人大規模協作的大共同體。與其說這是歷史的使命,不如說是一種不可阻擋的趨勢。而這種趨勢,既是商業發展的原因,也是商業發展的結果。
商鞅變法,開啟中央集權之路
在解決上述難題的過程中,中國是第一個拿出完整解決方案的古代文明。辦法是,以宗法結構為基礎,發展出一套中央集權系統,讓皇帝凌駕於一切,掌握生殺予奪大權,所有人對皇帝效忠。
這套系統的好處,是建立起超穩定的社會機構,為中國帶來幾個「盛世」,但也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除了皇帝本人,沒有人能把握自己的命運,獲得真正的安定和有尊嚴的生活,最終結果,是整個國家和民族喪失了創造性,民間也未能生長出有活力的商業制度。
西方人比起我們來說要「後知後覺」得多,在中國稱雄東方時,西方在混亂中摸索了千年之久。然而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西方雖未能發展出高度發達的中央集權體系,卻無意中觸及了另一種文明模式。
這種新式文明在身份關係解體的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來,它假定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互相之間通過一套確定的規則體系、契約體系進行協作和交往,逐漸將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拉進同一個協作網路。
西方模式不僅帶來了商業繁榮,生長出了個人權利,也生長出了制約王權的力量。以商業繁榮帶來的物質財富為基礎,個人權利與制約王權的力量相生相伴,逐漸成長為我們所熟悉的法治。
1215年6月15日,英國國王與貴族們簽訂了《大憲章》,開創法律限制王權的先例
「法治」兩個字看起來很平常,卻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識。古代社會也有法,但往往是國王之下的法,更直白說,是管老百姓的法。百姓有服從的義務,卻沒有受保障的權利。從以「權力」為核心到以「權利」為核心,是現代法治區別於古代法最重要的標誌。
「權力」僅僅讓出核心的地位還不夠,現代法治的另一重要議題,是將「權力」限制在契約的籠子里。「法無禁止即可為」在這裡就變成了「法無授權不可為」,兩者合起來,才是現代法治完整的內涵。
現代文明在「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中一路走來,財產權、個人自由、商業以及法治結伴而行,環環相扣,越發彰顯其競爭力。而在這一歷史大潮之下,我們的國家究竟就近將何去何從?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僅不僅關乎國運,更關乎每一個個人最基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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