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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把權力關進籠子里

先說一則外國舊事:英國將澳洲變成殖民地之後,就把罪犯送到澳洲去開荒。英國政府僱傭私人船隻運送犯人,按照裝船的人數付費,多運多賺錢。可是罪犯的死亡率非常之高,平均超過了百分之十,最嚴重的一艘船死亡率達到了驚人的百分之三十七。政府官員絞盡腦汁想降低罪犯運輸過程中的死亡率,包括派官員上船監督,限制裝船數量等等,卻都實施不下去。最後,他們將付款方式變換了一下:由根據上船的人數付費改為根據下船的人數付費。船東只有將人活著送達澳洲,才能賺到運送費用。新政策一出爐,罪犯死亡率立竿見影地降到了百分之一左右。後來船東為了提高生存率還在船上配備了醫生。 對這一亊件, 很多人的解讀是:這是政府是對生命的尊重,即使是罪犯,也要保障他們的生命安全和船上的基本生活條件。罪犯的無辜死亡也是要追究責任的! 我從制度設定上看問題,認為上述解讀只說對一半,另一半則是如何制定好的制度,確保罪犯在輸送過程中的生命安全,順利到達澳洲去開荒勞改,能使政府一舉兩得. 當下最熱的反腐問題,決策者的根本辦法就兩條:懲治和預防.前者就是查處,打擊,治標;後者是制度的建設,完善,治本.現在有一種思想傾向,認為只有不斷重拳出擊,以"打"為主,才能震懾住腐敗分子. 這裡就先析"以打為主"的風險問題: 一是從"古"看,明朝朱元璋開始懲治腐敗嚴刑峻法到食肉寢皮,可是他很快發現這樣也不能根治越來越多的腐敗,繼續下去臣心背離,同樣會危及大明江山,於是改變了策略。 二是從"今"看,當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嚴懲警察腐敗,三年間兩百多名警員入獄,最終導致1977年香港警員上街衝擊廉署。在此壓力下,港督當夜頒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對1977年10月1日前的貪污行為停止追究。港督為了讓廉署這個重要機構生存下去,做出的一次艱難但正確的讓步. 三是從"外"看,1993年韓國「總統」金泳三以身作則,在腐敗積重難返的韓國閃電推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反腐風暴中,數千名官員受到懲處,包括國會議員、法院院長、部門長官、空軍和海軍總長等高官顯要,一度造成政局恐慌。而當年東歐的劇變,就是從反腐之風直搗執政黨老巢開始的. 顯然,反腐敗重在預防而非是單一的打擊,必須貫徹"預防為主,懲治為輔"的方針.決不搞"群眾運動".不然,後果只能是"不反腐敗關乎黨和國家生死存亡,貿然重手也會關乎黨的生死存亡",重蹈當年東歐劇變的復轍。 再析制度的建設問題:當年鄧小平"摸著石頭過河",對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制.我回到四川當知青的農村採訪,原來的生產隊長對我說:"這下可好了,煙鍋巴落到腳背上,勤快的,懶的一下子都跳起來了,我再也不去敲鐘催大家出工了." 看來,制度的確是解決難題的一個最直接的工具,重要性不可否認.一個好的制度可以使人的壞念頭受到抑制,而壞的制度會讓人的好願望四處碰壁. 然而,制度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制度是人創造的,制度更是靠人去維護的。 我國在反腐問題上是有相應的法律和制度,但是為什麼收效甚微?究其原因無非是有這麼幾點:一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反腐無法納入法制化制度化;二是人情大於和高於法律和制度,在法律制度面前無法體現人人平等;三是掌握法律、制度的人本身也不幹凈,打鐵自身不硬,鎚子怎麼落得下去打得准? 再深究其根源,我認為在於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社會,一直主張「仁人政治」,就是由有德行的仁人當統治者,最有德行的人亦即最仁的人當最大的統治者,反過來,誰當了最大統治者,誰就是最仁的人,萬一不是,就要想方設法教他成為最大的仁者,當天下德行的榜樣。在這種「仁人政治」的模式中,首先剝奪了廣大下層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當家作主的權力,也不講監督制約。一來所謂監督一般是沒權的、權小的對有權的、權大的人的監督,可這些沒權的、權小的人比不上有權的、權大的人仁義,他們不配監督,只要服從仁人的領導就行了;二來以下監上非禮,非禮即為不仁,「仁人政治」中容不得不仁的東西。這樣,事情的關鍵就是找一個以及一幫高尚的仁人當頭兒,告他跟他們說只做好事,甭幹壞事就結了,而不是用法律、制度、民主監督啥的制約頭兒,叫他、他們不得不高尚,不能、不敢幹壞事。「仁人政治」為後世人治猖獗、法治淡薄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因此, 制度建設的根本內容就是重法制,輕人治,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法學家孟德斯鳩有個著名論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1799年,有兩個人死了。 一個是中國的乾隆皇帝,一個是美國的華盛頓。 這兩個人在歷史上都挺有名氣。 美國華盛頓, 二百多年前就提出「把統治者關進籠子」 通過立憲制和代議制,實現了對統治者的馴化,把權力關進籠子,從而成為了世界偉人。 中國的乾隆皇帝呢?他花費60年,在中國實行了保甲制,禁止百姓自由遷移,將民眾關進了籠子里。 當下,如何才能把權力關進籠子里? 一是在立法上制定和完善讓權力只能在陽光下運作的法律法規; 二是政務完全公開透明.這方面要向在香港政府看齊.香港政府的權力運作和決策必須向公眾告知,並有一套規範的程序。假如政府要做某件事情,需要公示它的理由、過程,經得起立法會的提問。如果香港社會發生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就有立法會議員向若干政府官員提出緊急質詢。政府官員會就做過的或還沒做到的工作進行客觀真實的描述、檢討。這裡所說的「客觀真實」是指所答必是所問,包括通過提供數據、事例,去說服向他們提問的議員。在此過程中,香港任一名公民和媒體都可以到場旁聽。一般而言,由於公權力已有一套程序發送信息、解答疑問,傳媒對於政治「黑箱」裡面的事情無需過分好奇;更重要的是,公權力本身是在相互獨立、相互監督的框架中運作,一般也無需媒體花大力氣甚至冒著生命危險去「揭黑打假」。因此,香港傳媒的報道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擔當信息告知的角色,沒有哪個媒體能獨家拿到駭人聽聞的「猛料」。 三是完善"黨管幹部"的制度,擴大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起碼要有"一票"的權力.同時,加強人事管理和監督方面的制度建設,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約束有力的幹部考核評價體系和幹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 四是重視社團和民間的反腐力量.反腐是全民意志,不能單純指望職能部門,要把腐敗言行置於人民的汪洋大海之中進行揭露、批判、監督,並且還要發動群眾,長期持久地掀起一場人民反腐抗敗的鬥爭。 五是通過網路立法,鼓勵和保護公民能有效利用網路反腐.網路工具,目前還處於生長發育階段。網路的規範化還有一段相當長的路要走,雖然網路目前是否能作為紀檢監察的有效工具還值得研究,但我認為,通過網路反腐與其他形式的反腐最大的區別就是透明度不同。網路能夠使問題徹底暴光,而紀檢部門反腐確透明度太弱,憑權力操控的空間很大,許多被保駕的官員就是例子。如何保護公民能有效利用網路反腐,也是網路立法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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