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診未必要賠償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定,由於A 醫院的漏診行為造成患者陳某損失的擴大,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劉某與陳某屬於交通事故侵權關係,不能因當時簽署協議就不再對損害進行賠償,遂判決雙方各承擔責任為30% 與70%。律師分析臨床中誤診漏診時常發生,由於醫學充滿探索性,許多疾病認識尚不徹底;且疾病發展處於變化狀態,某一階段疾病表現癥狀也不同,對疾病的診斷需要時間,醫務人員也需要根據患者的病情表現逐步調整診療方案。但是否醫生只要存在漏診(或誤診),就承擔賠償責任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過錯與否取決於醫務人員是否盡責漏診是否屬於醫療過錯,其判定的標準是根據患者的癥狀和檢查,醫務人員是否作出本應能作出的診斷。若限於患者癥狀不典型、現有技術水平、患者本身體質特異等因素,患者的「漏診」 當時無法做出診斷,則不能就此判定醫院有過錯。例如患者摔倒, 當時局部無紅腫,X 線照射未明顯顯示,且其癥狀不符合拍CT 的指征,但在複診中發現有骨裂(並未錯位),這種情況是否屬於醫方過錯需要經過醫學鑒定。至於醫院是否應當承擔造成的損害責任,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有的疾病若及時治療能避免殘疾,但因為醫院的漏診延誤了患者治療,醫院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有的即使醫生當時發現(如上述所述骨裂),但患者病情並未發生骨裂錯位加重,治療仍按第一次就診醫生開處的制動休息,未給患者造成進一步的損害,患者也沒有增加損失,按照我國司法審判原則,及侵權行為的過錯、違法、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四個構成要件,也不能判定醫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有過錯也僅承擔擴大損害部分醫院漏診造成患者損害, 醫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大的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本案例中,由於醫方的漏診造成了患者損害的繼續擴大,醫院應當承擔漏診造成繼續損害(或者擴大損害)的部分損失。而對於因車禍造成的殘疾等損害,則仍將由肇事方承擔。但如果醫院只是簡單的漏診,並未對患者造成進一步的損害,即治療沒有受影響、損害後果沒有進一步擴大,醫院只需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即可。遺漏項目可在協議中加入補充條款本案例中賠償的關鍵在於,患者陳某與肇事者事先簽署了不再賠償協議,根據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協議是可以撤銷的。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撒銷其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3)欺詐、脅迫的合同。本案例在簽署協議後發現存在遺漏問題,可作為補充協議款項。並不能因簽署過協議即意味著一定無關,對於沒有涉及的問題,雙方可制定相應的補充條款。可適當給予精神撫慰金類似本案例的情況在醫院經常會遇到,尤其是骨外科和急診科,很難審核責任就在醫院。筆者最近就受理過這樣的案例,患者車禍後影像學檢查無法判斷為骨折,但隨後診斷又發現存在骨折, 患者追訴醫院漏診責任。這種對患者沒有造成影響的情況,是否一定由醫院賠償?按照法律規定,侵權必須構成四個要件:(1) 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2)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3)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4) 行為人有過錯。以此推定, 該案例可認定醫方有過錯, 患者也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但並不能判決醫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雖然醫院漏診了,但追溯損害原因是車禍造成的, 醫院漏診與患者的車禍損害事實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車禍所致賠償。但醫院可進行適當的精神撫慰,具體的精神撫慰金額要看損害後果。按照北京地區標準,一般患者死亡醫院全責按照10 萬元給予賠償金額,依此類推按照傷殘級別從一級向下逐級遞減,若沒有殘疾的適當補償1000~5000 元即可。問答問: 您好,我是北京三甲醫院一名急診科醫生,請問發生醫療事故後,拒絕屍檢一方會怎樣?答: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8 條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屍檢,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對於應當由誰提出屍檢,《條例》並沒有作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精神, 由於醫療機構具有舉證責任, 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及時提出屍檢,則可能因為缺少證據不能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存在過錯及醫療行為與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而承擔敗訴的後果;如果患者拒絕或拖延超過規定的屍檢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則無法通過屍檢結果來反駁醫療機構的舉證,也無法通過屍檢報告來支持自己關於死因的主張。因此,當患者死亡而引起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雙方均應當主動提出或積極配合對方的屍檢主張。本報編輯部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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