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海外版 解析外交特權與豁免(四)(禮儀漫談)
馬保奉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14年05月24日 第06 版)
六、免納關稅和其他直接稅
由於社會制度和國情不同,各國對外交人員捐稅豁免的具體做法有很大差別。《維也納公約》僅做了若干條原則性規定,歸納起來有:外交代表機關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私人用品入境免納關稅;外交代表機關在駐在國擁有或租賃的供使館使用的房舍免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外交代表機關辦理公務所收取的手續費等費用免繳捐稅;外交人員免納對人或對物課徵的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等。
免納關稅
使館和外交人員以託運或郵寄方式,運進運出公務用品或自用物品,在駐在國海關規定的許可範圍內,享有免稅優待,但應辦理報關手續。(「公務用品」系指使館執行職務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傢具、陳設品、辦公用品、招待用品、機動車輛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館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駐在國居留期間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傢具、家用電器和機動車輛等。)
海關憑使館照會和駐在國外交部頒發的身份證件受理和審批。進出境時隨身攜帶或附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需口頭向海關申報,海關予以免驗放行。但遇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非公務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裝有駐在國法律和規章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時,海關有權查驗。免驗是一種優遇,是出於國際交往的禮貌。各國海關法令都保留在必要時對行李物品進行檢查的權利,但實際上,非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不行使這種權利。檢查時,須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在場。
對申報運進的公務用品和外交代表申報運進的自用物品,各國都規定了一定的數量範圍,超出部分則要求納稅甚至禁止進出口。
在品種上,各國一般都規定不準攜帶或寄運違禁品,如軍火、毒品、珍貴文物、敵視駐在國的宣傳品等。
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如系非駐在國公民或非駐在國的永久居留者,攜運進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後半年內運進安家物品,應當書面向海關申報。
上述物品經海關審核,在直接需用數量範圍內(如汽車每戶限一輛)的,海關予以查驗免關稅放行。申報攜運出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審核查驗放行。免關稅運進的物品不得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必須報經海關批准,方可辦理轉讓手續。經批准轉讓的物品,應當由受讓人或者出讓人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完稅手續。
免納直接稅
國際上一般公認的原則是,外交人員可以免納直接稅,不能免納間接稅。可免納的直接稅大體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房地產稅、汽油稅、娛樂稅、印花稅以及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本身不受益的當地地方附加等。
不能免納的稅種大體有:通常計入商品或勞務費用內的間接稅,在駐在國內私有不動產課徵之捐稅,駐在國徵收的有關遺產的各種捐稅,在駐在國從事投資所徵收的捐稅以及用於路政、防火等措施的捐稅等。
使館辦理公務所收入的費用和手續費,即所謂「規費」,如簽證費,免納捐稅。外交人員在駐在國免納直接稅,但各國具體做法有差異。有的國家給外交機關和外交人員發免稅卡,憑卡和本人身份證在購物時即可免付直接稅,有的則是在購物後憑發票到指定機關退稅。
我國政府是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予以退還增值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按現行規定徵收的增值稅,且單張發票金額合計等於或高於800元人民幣的物品及勞務,可申報退稅。至於自來水、生活用燃氣、電、暖氣的發票和修理修配勞務的發票,無最低限額要求。(待續)
(作者為外交部禮賓司原參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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