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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傑 : 清史上懲貪最嚴厲的皇帝是誰

一般提起清代懲貪最堅決的皇帝,大家通常認為是雍正。其實乾隆前期比起他的父親來,在這一點上有過之而無不及。可以說,乾隆皇帝是清代懲貪手段最嚴密、手腕最強硬的皇帝,也是清代歷史上最嚴酷刻薄的一位皇帝。

這個斷語也許與許多人的印象不符。不錯,乾隆皇帝風流儒雅,情商極高,極會做人。為政之初,又曾一度宣稱要效法皇祖「寬仁為治」。當初的「寬仁」時期,還真是陽光燦爛,曾經讓大清王朝所有官員都如坐春風。

但是我們不要忘了,他畢竟是雍正皇帝的兒子。雖然他曾經那麼討厭乃父的性格,但雍正身上的苛刻、敏感、殘忍、陰狠,其實一絲不少地儲存在了他的骨子裡。

綜乾隆一生,可以說他的統治前期,懲貪是非常成功的,成功的原因有以下幾條:

第一、注意防微杜漸。有了雍正打下的良好基礎,乾隆即位之時,官場風紀較好。但是乾隆並不滿足。他為人心思細密,萬事求全,深知防微杜漸的重要性。因此,他的整頓吏治,是從抓請客送禮之類的小事開始。腐敗如同細菌,一旦有了滋生的落腳點,就會迅速蔓延。小小不言的禮物如果不加防範,必然發展成大額賄賂。小吃小喝不處理,最後就會吃掉大清江山。所以,他明確規定,各級官員之間,不得再以送「土宜」,即「土特產」之類的名義贈送禮物。他說,「持廉之道莫先于謹小慎微,督撫為一省表率,既收州縣土宜,則兩司、道府之饋遺又不可卻,而州縣既送督撫土宜,則兩司、道府之饋送又不可少,層屢遞及,督撫之所收有限,而屬員之費不貲」。(《清會典事例》)

針對公款吃喝日益普遍的事實,乾隆皇帝還規定,督撫大員們的酬酢宴會一切費用,「應出資自辦」,派委屬員負擔筵席費用等事「概行禁革」。以防府縣等「藉端要結,甚且賠累」(《清會典事例》),擾亂民間。

官場上,收受門包一直是一個小小的痼疾。說起來似乎為害不大,但實際上卻極損政體之尊嚴,啟腐敗之先聲。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皇帝規定,奉旨出差巡查的官員,凡到州縣地方,有敢藉機收受門包的,「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照婪贓納賄例治罪。」

第二,懲貪立法從嚴。乾隆朝對貪官的懲處嚴厲於雍正朝,主要體現在彌補虧空的措施上。乾隆以前,大臣侵蝕國庫,通常可因賠補上窟窿而免死。因為雍正懲貪實行「完贓減等條例」。該條例規定,凡貪污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內將所貪的公款全部補賠,就可以免死減罪發落。如果一年之內沒有全部補上,還可以再寬限一年,讓官員自己在監外繼續籌款賠補。第二年應沒能全部補賠的,犯官進監,而其妻子仍可幫他補賠。直到家產盡絕,才被處死。這樣拖來拖去,貪官污吏沒有幾個被明正典刑的。

乾隆對侵蝕愛新覺羅家產者恨之入骨,經過長時期的醞釀,乾隆二十三年,他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廢除了「完贓減等之例」。代之以「完贓不準減等」的新例。不管你家裡多有錢,貪污白銀只要滿了一千兩即判處斬首,絕不寬貸。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懲貪力度上了一個極大的台階,使無數貪官人頭落地,家破人亡。凡貪污或索受賄案件,承辦大員一旦查有實據,立即請旨將犯官革職、查抄,籍沒家產異常迅速、嚴密而徹底,貪官污吏的下場不僅身首異處,而且家產無論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個白茫茫大地一片真乾淨!在中國歷史上,懲貪之嚴厲者,除朱元璋外,乾隆可排第二名。

除了立法上做到的這兩點外,乾隆在執法上,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充分利用密折制度,廣布耳目,充分監察大臣們的一舉一動。對同一個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聽偏信。這樣就掌握了大量真實情況。比如乾隆十一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撫開泰秘密考察湖廣總督鄂彌達的官品操守,開泰回稟說,鄂氏年老體衰,不過尚能正常辦公。其家人聞有收受門包之事,不過數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後批示,鄂氏的問題不僅如此,你反映的並不全面:「非但此也!鄂彌達往查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屬員,亦間有收受禮物者,操兵全不閱看……」通過這種方式,所有高級官員時刻感覺自己處於四周同僚的監察之中,時時自危,居官自然如履薄冰,不得不小心謹慎。

二是不避皇親國戚。

慧賢皇貴妃是大學士高斌的女兒,雍正年間即成為寶親王的側福晉。乾隆登基後冊立為貴妃,乾隆十年去世後追晉為皇貴妃。她生前受寵程度僅在孝賢皇后之下,是四位得以入葬地宮的后妃之一。

慧賢皇貴妃的親弟弟高恆沾了姐姐的光,仕途頗為順利,乾隆二十二年出任兩淮鹽政這個肥缺。然而此人操守不佳,就任不久,就大肆貪腐,總計「收受商人所繳銀兩至十三萬之多」。案發之後,皇帝毫不寬貸,以其「辜負聖恩,罪無可逭」,將這位小舅子立即處死。

不過畢竟是自己的至親,殺掉高恆之後,皇帝於心頗為不忍,對高恆的後人相當照顧。十年之後,高恆之子高朴得以出任葉爾羌辦事大臣。不料此人頗紹祖風,到任不久就私役回民開採玉石,轉往內地私賣,把錢裝入自己的腰包。事發之後,皇帝一面痛惜不已,一面又以高朴「貪婪無忌,罔顧法紀,較其父高恆尤甚,不能念為慧賢皇貴妃侄而稍矜宥也」,降旨將高朴即於當地正法。

後世評論乾隆,幾乎一致肯定其懲貪執法之嚴。晚清薛福成說過:「高宗(乾隆)英明,執法未嘗不嚴。當時督撫如國泰、王直望、陳輝祖、福崧、伍拉納、浦霖之倫,贓款累累,屢興大獄。侵虧公帑,抄沒家產動至數十百萬之多,為他代所罕睹。」「高宗遣諸貪吏,身大辟,家籍沒,僇及子孫。凡所連染,窮治不稍貸,可謂嚴矣!」

總結乾隆年間,平均一兩年即有一名省級軍政大員因侵貪或徇庇侵貪而正法,這是前代所罕見的,也是有清一代所僅見。據曹松林以《清實錄》和《清史稿》為據,統計所得:乾隆朝官員本人犯貪贓罪者有尚書和侍郎5人,皆降職或革職;將軍4人都處斬;總督5人被處死,6人降職或革職;巡撫10人被處決,7人革職或降職;布政使8人被處死,另1人革職;按察使2人被處決;學政2人判死刑;參贊大臣1人;辦事大臣1人;鹽政2人被處決。道府、州縣犯贓者太多,無法統計。(曹松林:《乾隆朝的貪污腐敗》)海外學者曾統計,整個乾隆朝較重大的彈劾案共計四千六百餘件,其中涉貪案就有五百八十九件,佔全部彈劾案的百分之十二強。(馬起華:《清高宗朝之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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