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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內存款被異地盜取 儲戶狀告銀行獲全賠

本報訊身處上海,銀行卡也在身邊,可相小姐賬戶里的6萬餘元存款竟通過一台位於廣東的取款機被人取走。這筆錢究竟被誰取走警方始終沒有定論。為挽回損失,相小姐將銀行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此前上海市黃浦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銀行應賠償相小姐本金6.8萬餘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相小姐是某銀行借記卡的持卡人,去年1月31日上午11點07分,她收到銀行發來的手機簡訊,稱其賬戶內的款項被他人支取和轉賬,總計68882元。相小姐感到很奇怪,因為當時自己的銀行卡和身份證都在身邊,自己也沒有用這張卡進行網銀操作。相小姐立即趕到銀行網點進行查詢,結果更讓她匪夷所思。

原來,這幾筆支取和轉賬都發生在該銀行位於廣東的一台ATM取款機上,工作人員告訴相小姐,她的賬戶可能是通過「偽卡」進行了操作,並建議她立即報警。警方雖全力偵查,但案件一直沒有偵破,銀行對相小姐這筆損失的賠償問題也沒有說法。

相小姐認為,自己把錢存入銀行,銀行有義務和責任保證資金的安全。因為銀行設備存在漏洞,導致犯罪分子用偽卡取錢成功,使自己蒙受損失,銀行對此應當承擔所有責任。於是,相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損失68882元並支付利息。

庭審中,銀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應當先移送公安機關。銀行辯稱,取款和轉賬都必須以知道該卡的密碼為前提條件,相小姐對自己的個人信息密碼保管不當,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根據記錄,相小姐曾兩次辦理掛失,可見其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對此,相小姐承認銀行卡曾兩次被盜,但強調自己已經及時辦理了掛失手續,與本次存款被盜並無關聯。

銀行還指出,根據銀行卡章程規定,凡是密碼相符的交易都視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權的交易。本案中由於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銀行卡密碼,並輸入了正確的密碼,銀行才認定該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發出,因此銀行並沒有違約。相小姐則認為,銀行事先沒有對該免責條款進行解釋和說明,不產生效力,而且免責條款針對的是真卡。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中,銀行應當保障儲戶銀行卡內資金的安全,並按存款人的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銀行對持偽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相小姐賬戶內的資金,未盡到對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的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雖然公安機關尚未破案,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種方式進行系爭交易並不影響本案處理,銀行在履行了民事賠償責任後,也同時獲得了追償權,可向持偽卡盜刷的人行使追償權。

關於銀行提出的相小姐對銀行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的辯稱,法院認為,相小姐雖曾遺失卡片,但當時均已及時申請了掛失,領取了新的銀行卡,此後也沒有發生資金被盜的情形,因此相小姐遺失銀行卡的行為並不能推定其在保管密碼上存在過錯。

(湯崢鳴)

連線法官

密碼相符並不能免除銀行審查義務

近年來,各地頻頻出現銀行卡持卡人因偽卡盜刷而蒙受損失的事件,由此所引發的訴訟也時常見諸媒體。但由於關鍵細節和重要證據往往存在較大差異,導致此類案件雖主要情節大體相同,但判決結果卻各不相同。該案承辦法官、黃浦區法院金融審判庭法官陶卓華說,法院最終認定銀行應承擔全部責任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首先,系爭交易發生在廣東,而相小姐已證明交易時其本人及其銀行卡、身份證均在上海,由此可推斷系爭交易為案外人持偽卡進行交易。銀行ATM機未能識別偽卡致使犯罪得逞,說明銀行ATM機對借記卡的識別系統存有漏洞或者瑕疵,未能盡到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其次,相小姐在銀行卡被盜用後,立即與銀行進行聯繫,並向公安機關報案,作為持卡人其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第三,銀行作為發卡人,負有對偽卡識別的義務。且銀行從銀行卡業務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遠大於儲戶個體,根據利益與風險相匹配的原則,也應當通過技術投資和硬體改造加強風險防範。此外,銀行如果認為持卡人自身存在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銀行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相小姐泄露了該銀行卡的信息及密碼,因此無法證明相小姐在資金被盜過程中存在過錯。

陶卓華同時認為,在銀行卡交易中,銀行對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審查應當包括密碼、銀行卡所載賬戶信息和銀行卡本身的真偽。雖然在銀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規定有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視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的條款,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條件是持卡人持真實的借記卡進行消費,因此銀行依據上述條款而免除其對銀行卡真實性審查義務的辯稱意見並不能得到法院的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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