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裸官海外贓款:不遵國際慣例,追討困難重重

追討贓款可直接在境外提起訴訟

在境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只要能證明張曙光海外豪宅為腐敗所得,即可主張房產所有權歸中國根據國際慣例,贓款贓物有明確的合法所有人或具體的被害人,可在境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而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3條,國家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追迴流出的腐敗資產,即締約國可以通過境外民事訴訟的方式,主張其對腐敗資產的合法所有權,以直接取得贓款贓物,或通過獲得補償、損害賠償等方式直接追回。比如,如果能證明張曙光的海外豪宅是通過國內腐敗資金所得,那麼中國可以根據公約的這一規定在美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美國法院確認該房產的所有權應屬於中國。因為以國家為訴訟主體存在爭議,實踐中還是以其他實體組織的名義起訴居多。在早前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原副總經理李化學貪污案中,北京市紀委、市檢察院和城鄉建設集團組成聯合調查小組,在澳大利亞以城鄉建設集團名義,提起訴訟,主張其在澳大利亞投資的別墅等資產為國有資產,要求收回。經過民事訴訟,澳大利亞法院判決城鄉建設集團勝訴,李化學5套價值887萬餘元的高檔住宅等被追回。中行開平支行系列腐敗案中,也是以被害人中國銀行為原告,在境外提起腐敗訴訟,從美國、加拿大和香港成功追回數億人民幣。 [詳細]通過刑事司法協助向締約國提出刑事沒收請求,對流入他國的腐敗資產進行沒收並返還除了民事訴訟這一直接追回機制,《公約》第54條還規定了沒收資產的間接追回方式,即資產流出國通過刑事司法協助向資產流入國正式提出追贓請求,要求對方配合進行追查、凍結或扣押等請求,而被請求國將依據本國法律或者直接執行請求國發出的沒收令,對流入本國的腐敗資產進行沒收,再將該財產返還被請求國。在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特大貪污挪用公款案中,三名主犯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及其親屬,於1993年至2001年間貪污挪用銀行資金4.82億多美元,並通過洗錢等方式將贓款經香港轉移到美國等地。案發後,中美兩國通過啟動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美方凍結、扣押和沒收犯罪嫌疑人在舊金山的贓款355萬美元,並返還給中方。而外逃至澳大利亞8年的原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李繼祥因洗錢罪被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高級法院判入獄26年,其轉移至澳洲的財產中已有近3000餘萬元被收繳至國內。 [詳細]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獨立的腐敗資產追回程序規範了兩種形式,即民事訴訟式的直接追回機制和請求刑事沒收形式的間接追回機制。也可請求境外警方協助再追贓

除了司法途徑外,還可根據雙邊警務合作協議,直接請求境外警方協助追贓並返還相比民事或刑事訴訟等方式,警方之間直接取得聯繫的途徑相對更便捷。在明確指出腐敗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該財產屬於犯罪嫌疑人腐敗犯罪所得,其合法所有權屬於被害人,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後,可以向境外警方直接提出追贓並協助返還的請求。目前為止,中國警方已與50個國家的內政警務部門簽署了雙邊警務合作協議、諒解備忘錄等,其中規定了包括贓物追回等方面的合作內容。如2001年《中越政府關於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合作協定》明確了在"移交贓物、證據"方面開展合作,又如與烏克蘭、義大利、白俄羅斯、寮國等國家簽訂類似的合作協議,以服務於境外腐敗資產追回。 [詳細]根據雙邊引渡協議,移交犯罪嫌疑人時,需附帶移交被收繳贓款贓物,即便無法執行引渡,也可移交贓款如果雙方簽署了引渡條約,在犯罪嫌疑人被同意引渡的同時,可以要求被請求國執法機關隨案移交贓款贓物。目前,根據2010年《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的統計,中國已與35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加入含有司法協助、引渡等內容的28項多邊公約。這些引渡條約和有關公約一般都規定了在准予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同時,移交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即在被請求引渡國家的法律許可範圍內,應當扣押在其境內發現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以作為證據的財物,而且一旦同意引渡,則即使因為被請求引渡人死亡、失蹤或者脫逃而無法執行引渡,上述財物仍可以予以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甚至將可移交的財物範圍從"犯罪所得的財物"擴展到"在逮捕被請求引渡人時或在此之後發現由該人佔有的財物"。如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經理陳滿雄夫婦挪用公款7億元人民幣潛逃泰國一案中,中國依照中泰引渡條約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請,泰方最終依據條約中的"臨時引渡"條款將陳滿雄夫婦引渡回中國,而檢察機關在引渡二人回國的過程中,扣押其價值88萬的財物一批。 [詳細]

"金融大鱷"陳滿雄夫婦在潛逃泰國5年後,被依法引渡回國受審。但中國取證不符合國際慣例,司法協助常被拒絕

中國偵查機關取證不符合國際慣例,不能提供充分及時、合法有效的證據,導致司法協助被拒絕從公約條款的規定以及司法協助實踐來看,符合程序非常重要。在腐敗資產追回過程中,證據的獲取和交換對於資產追回的成效具有直接決定作用。在使用民事訴訟方式追回贓款時,請求方不僅要證明腐敗官員通過犯罪獲取相當數額的資產,而且還應證明犯罪所得資產轉移存在連續和不間斷的證據鏈條。而在證據的提供和認可上, 如果被請求國認為請求國不能提供充分及時的證據, 或認為財產的價值極其輕微, 可以拒絕司法協助或解除合作措施。而且,從中國的實踐來看,除貪腐案本身取證難以外,中國刑事證據規則與國際刑事證據相關規則或慣例還有一定差距。雖然中國修改後的刑訴法完善了證據制度,如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等,但在實踐中並未明確適用。如果中國偵查機關取證不符合國際慣例, 其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受到懷疑,被請求國可能拒絕接受證據。[詳細]貪污犯犯罪手法隱蔽,調查取證難,贓款追回的最終效果會受制於沒收判決在資產所在國的承認情況一般情況下,通過沒收合作追回資產的基本條件是,必須對罪犯進行刑事定罪,並最終取得針對腐敗犯罪所得的沒收判決。但是,刑事程序通常要求不得對被控訴人進行缺席審判。雖然中國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死亡,人民檢察院可依法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但對貪腐案要生成有效判決,因其犯罪手法隱蔽等特點,調查取證難度依然很大。在實際情況中,資產追回的結果通常要受制於沒收判決在資產所在國的承認與執行情況。被控訴人經常以審判不公正為由對擬在外國執行的沒收判決提出異議和抗辯,如歐洲多數國家都要求判決必須滿足《歐洲人權公約》的有關要求。這樣將產生沒收判決的執行被推延,甚至還有可能導致在請求國已經完結的案件在被請求國重新啟動。[詳細]

據稱,在賴昌星的遣返談判中,中方也曾試圖與加拿大達成資產分享協議,以爭取成功引渡。而且中國強調全額追繳,他國不願「免費服務」

中國排斥國際流行的犯罪資產分享機制,默認與他國合作不"分贓",他國不願合作在打擊腐敗類犯罪時,許多國家都會重視國家主權應受尊重和不受干涉的立場,堅持國家財產豁免原則,而使當事的兩國間通常因為相關財產的所有權而對立,導致贓款追回難以實現。這種背景下,國際社會開始流行"贓款分享制度",即扣留一部分贓款作為"報酬",以彌補追繳中經濟上的支出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等許多國家相繼建立了犯罪資產分享制度。如英國頒布了一項專門的《犯罪收益追繳法》,美國對追繳犯罪所得分享比例取決於他國在司法合作中的貢獻。而中國現行追贓強調全額追繳,沒有扣除與分享機制。中國與外國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例往往規定,雙方應"免費"提供司法協助,甚至在有的約定中明確表示,"不得要求償還因提供司法協助所支出的費用"。這勢必削弱有關國家協助中國追繳贓款的積極性,影響追繳效果。[詳細]

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腐敗資產外逃」的研究報告披露: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貪官等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但追償比例甚少。(點擊可見大圖)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合作,跨境追贓的成本都耗費不菲,又因為中國自身司法理念與國際慣例脫節,使得追贓過程中阻礙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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