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移民2017年第一欺詐案溯源

美國元臣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國際合伙人歐建剛這兩天經常接到中國國內打來的求助電話,每次打電話來的人都是「十萬火急」。這些人為了獲得綠卡,投資了舊金山區域中心(SFRC)的項目。而現在該中心卻涉嫌投資欺詐。

「每個打電話給我的人都很著急,恨不得立刻飛到美國。我首先勸他們的是,建立投資人委員會,先建立自己的維權組織。」歐建剛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舊金山區域中心項目

舊金山區域中心項目在國內可算是聞名遐邇。這個項目曾在中國開設多家富麗堂皇的門店,甚至組織投資者到美國考察兼遊玩。至今,記者仍能搜到不少投資者的「遊記」。

「我們順利出關,舊金山區域中心的工作人員早已在機場大廳等候,直接去吃了一頓龍蝦大餐,入住賓館休息。」 一位投資者曾經興奮地寫道。

然而,該中心今年一月中旬遭到美國證監會(SEC)起訴,這也是美國投資移民界的新年第一炮。根據起訴書,舊金山區域中心及其老闆托馬斯·亨德森(Thomas M. Henderson)缺乏對證券法規的基本尊重,資金挪用嚴重。該起欺詐案可能讓200多名投資人的綠卡成泡影,並血本無歸。

托馬斯·亨德森

Thomas M. Henderson被證監會起訴,源自於幾年前與其前合伙人Allan Young非和平分手。2015年7月起,Allan開始起訴Thomas挪用資金,侵害自身利益。一直到2016年上半年,法院已經指定了接管人,接管相關企業的權益,並且認定Thomas挪用了資金,並同時發函給移民局和SEC,披露了法庭的調查結果以及挪用資金的情況。

隨著Allan 起訴Thomas案件的進一步深入發展,更多的信息逐步被披露出來。從 2010起,Thomas通過舊金山區域中心,從大約215個EB-5投資者處,募集了大約1.15億美元,其中包括大約1.07億美元投資款和890萬美元發行費。

1.07億美元投資款中,Thomas將至少960萬美元本該投入EB-5項目中的資金轉入自己腰包。其中34.6萬美元用作個人房產,380萬美元開了兩家餐館,510萬美元用作其他業務,39.4萬美元支付個人開支。

此外,為了拉到足夠的EB-5投資人,舊金山區域中心開設直屬機構面對投資者直接銷售。為此,Thomas共支付了1660萬美元給海外營銷機構,遠超過其收到的890萬美元發行費。也就是說,多達750萬美元的投資款被挪做營銷費用。

大量的投資款被個人揮霍和花在營銷上,原本應該投資的項目就缺少足夠的資金繼續運作。為此,Thomas只得拆東牆補西牆,將投資款舊金山區域中心涉及的7個EB-5項目之間調動,以保持各個項目看上去運作正常。但是這樣做影響了EB-5投資者滿足綠卡的條件。

消費者維權困境

由於舊金山區域中心涉及7個項目,每個項目中投資者的移民申請狀態不一,維權訴訟複雜。其中開始最早的一期和二期,EB-5投資者已經獲得為期2年的臨時綠卡,三期有部分投資者也已登陸,而其他項目投資者才剛剛開始。最早的一期的投資人已經拿到臨時綠卡滿2年,遞交了I-829申請永久綠卡。

歐建剛說:「在不同移民階段的投資者,會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就本人過去半年多了解而言,Allan和Thomas之間的訴訟,很多投資者早已知曉,並且已經通過法庭文件了解到Thomas挪用項目款,但是一直未採取自救的維權行動,就在於為了維護自己的綠卡申請狀態。畢竟捂著蓋子不招來SEC事情不鬧大,還有可能保住綠卡。這也是EB-5案件相比普通投資欺詐案件的複雜之處。」

EB-5投資移民兼具移民和投資人雙重身份,在美國有移民局和證監會同時監管。移民局負責監管移民法相關的項目,例如投資資金的來源、投資人的背景,以及所投資的項目是否產生足夠的工作崗位。而證監會則負責監管區域中心是否在金融上符合法規,保障了投資人的資產。

可是,移民和投資人雙重身份的利益之間往往有衝突。EB-5投資移民維權的一大困難就是維護了投資人的權益,就不能滿足移民法的要求。在項目完成前,投資移民遞交的I-829申請永久綠卡都不會被處理,處於擱置狀態。這種情況下,雖然臨時綠卡繼續有效,但是一旦維護投資人的權益,很有可能移民局就會發現區域中心不符合條件,投資移民的綠卡很有可能就會被收回。投資移民往往需要在資金和綠卡之間兩選一。

當然,舊金山區域中心的案件已經被證監會接手,律師們表明,一般來講,如果投資項目被證明涉嫌欺詐,首先綠卡就沒有任何機會了。下一步要看的是投資款能否拿回。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的最佳結果是法院將授予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動議和命令。被告人有責任,共同或個別地,對濫用的投資基金進行歸還,這包括濫用資金帶來的利潤以及預判利息的損失。最終判決後,被告應通過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支付來履行此義務。」張哲瑞律師事務所律師谷歐文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歐建剛則說,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必須馬上聯合起來,建立維權委員會。另外,SEC可要求法官任命一名接管人。委任接管人是追討及保護被告人就欺詐而取得的資金及其他資產,並在判定責任時將這些資產分發予受害的投資者。但要注意的是,接管人的工作是收費的,這個費用要投資人來出。

「所以,投資人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接管人是怎麼花錢的,不要本以為投資款追回了一大筆,但最後拿到手裡卻幾乎沒有。有可能會被接管人進行各種調查、分配資產時用掉了。」歐建剛說。

投資移民欺詐層出不窮

美國移民局估計,自2012年以來,投資移民項目至少有87億美元投資在美國經濟,並創造了35150份工作。該計劃每年最多發放10000張綠卡,90%的申請來自中國。

然而,自從推出移民中心項目後,欺詐案不斷。之前轟動一時的「芝加哥會議中心」項目中,美國商人塞思涉嫌布下投資移民騙局,受害人多達294名,其中有250人來自中國,涉案金額包括1.45億美元的投資費用和1100萬美元管理費用。幸好芝加哥會展中心項目在啟動前就被美國證監會取締,所有本金經過法院凍結保全後都能歸還,申請人只損失律師費和4萬美元的基金髮行費,這是比較幸運的結局。

而加利福尼亞州埃爾蒙特市(El Monte,CA)的區域中心因為市府委託的管理人貪污詐騙被捕,中心資格被取消,已經拿到臨時綠卡的投資人只能打道回府,投資也很難收回。

參與洛杉磯美國生活發展項目(American Life Development)的部分投資人,在申請轉換永久綠卡的申請因為區域中心材料造假沒能通過——參與該項目的投資人有些之前已經批准拿到永久綠卡的,也要收回被吊銷。美國移民局的通知稱,移民局無法相信申請材料上間接創造就業崗位的數目。

美國證監會執法部的數據顯示,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該委員會提起19樁涉及EB-5項目的訴訟,其中將近一半涉及欺詐指控。

法律結構缺乏監督

這幾年,投資移民在中國如火如荼。這裡有雙方的需求。歐建剛分析稱,如果一個公司希望通過上市集資進行擴張,無論是在中國還是美國,都需要進行財務審核、詳細寫明自己公司的情況,準備路演、招股書等,道道關口都非常嚴格,沒有一年半載幾乎辦不下來。相較而言,投資移民的項目招募資金就太簡單了。

「開設項目後,只要到中國去宣傳,這是投資移民的機會,很多投資人不做任何財務審查或對公司管理人進行背景調查,就付錢了。許多中國投資者還把這當做是一個移民機會,而不是一個投資、參股的機會。」歐建剛說。

一個通過區域中心辦理的EB-5投資移民項目,牽涉到4個不同的主體。以舊金山區域中心為例,其投資的Comprehensive Care養老院項目並不是直接從舊金山區域中心拿錢,投資移民也不是直接給舊金山區域中心投資資金。舊金山區域中心設立了一個專門為募集資金成立的有限合夥公司(Limit Partnership), 舊金山區域中心是這個有限合夥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P),而投資移民則是有限合伙人(LP)。有限合夥公司把普通合伙人(GP)從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投資移民手上募來的投資款,投入Comprehensive Care養老院這個項目上去運作。區域中心都是這樣的法律結構。

對於美國的項目擁有者來說,這筆錢拿得容易又缺乏監管。按照法律,有限合夥公司是聽普通合伙人舊金山區域中心的指令。作為有限合伙人的中國投資人對公司經營管理沒有決定權。同時,許多投資人英語不通,本人又遠在中國,想管也鞭長莫及。

「如此絕對的權力,不造成腐敗也難。稍有良心的,把公司里的項目給親戚朋友的公司做;品行惡劣的則公器私用,買遊艇、房產,什麼都有。投資者起碼定期查賬的想法都沒有。」歐建剛說。

未來如何防範

投資者如何防患於未然?許多移民律師提到,最重要的是在有投資意向之初,就要建立投資人委員會,對投資項目的財務狀況和項目負責人的背景進行調查。盡職調查的重要性,再怎樣強調都不過分。

EB-5的成功,100%依賴於項目。EB-5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做些基本工作就有可能避免欺詐。如:2015年7月,Allan起訴Thomas;2015年9月,West Oakland shopping center起訴Thomas,美國當地媒體都做了報道。在Google上也能查到相關記錄。隨著Allan起訴Thomas案件進展,法庭指定接管人查封公司財產等,都在美國媒體有相關披露。

「例如,欺詐者可能表示,他們做的是美國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但事實上,他們既沒有申請移民局的批准(或批准只是待決)。」谷歐文說,「投資者要分析自己的投資機會,比較美國移民局文件中的信息和發行人或其發起人書面或口頭陳述。任何不一致都應視為『紅燈』。」

事實上,即使是通過移民局(USCIS)批准的區域中心提供的投資,通常也沒有得到任何聯邦或州管理機構的審查或批准。儘管如此,潛在投資者應向適當的監管機構查詢有關潛在投資或促銷者的任何信息。

另外,投資的發起人應該提供一個業務計劃和提供文件,如私人配售備忘錄,概述投資的擬議條款。投資人可以調查和獨立驗證信息。例如,許多EB-5投資用於房地產開發,那就需要來自分區或規劃部門的許可和批准。投資人可以聯繫這些機構,並獲得信息或記錄,以驗證已收到許可或批准的聲明。

投資後,投資人也要在美國有委託人定期進行財務的審核和法律文件的檢查,以確保資金不用於不符合EB-5要求的費用,例如推銷商費等。

「這些都不是很難,即使沒有專業背景的人稍微學習一下都能做。關鍵是一定要有人去做。起碼讓項目管理人感覺到,他的行為是受到投資人監督的。」歐建剛說。

(原標題:美國投資移民2017年第一欺詐案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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