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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草案首次全文公布 「雙規」與「留置」有何區別

新京報快訊 (記者王姝)今天下午,中國人大網發布監察法草案一審稿(今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監察法草案首次全文公布。

自監察法啟動以來,法律將如何設計監察委的「留置」許可權,「留置」與實行了20餘年的「雙規」有哪些區別,這一問題一直備受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曾解讀說:用留置措施取代「雙規」,意味著留置的審批權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確定的,留置的條件也更加明晰。今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對象是誰、留置的具體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將明確規定。

限定實施條件:貪腐嫌疑人需要「補充調查」

草案限定了監察機關啟動「留置」措施的實施條件: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四類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這四類情形包括「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上述條款意味著,啟動「留置」有四個前提,缺一不可。

前提之一是適用對象必須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嫌疑人。

前提之二是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上述嫌疑人的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即需要「補充調查」。

前提之三是上述嫌疑人必須或「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或「可能逃跑、自殺的」;或「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或「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前提之四是啟動「留置」,必須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

草案對啟動「留置」如何進行審批,作出了規定: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

也就是說,「留置」審批的把關部門由上一級監察機關為主,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下一級監察機關才可以將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場所。

明令「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

草案同時對「留置」的時限、被調查人待遇、留置期限如何折抵刑期等,也做出了規定。

時限,「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調查人的待遇,「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留置期限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草案上述對於「留置」的設計,比「雙規」「兩指」嚴格。

「雙規」主要依據的是1994年3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條例》規定了紀檢機關調查組可以採取八大措施調查取證,其中就包括「雙規」,即「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雙規」是一種黨內調查手段,適用對象是黨員。

「兩指」主要依據的是1997年的《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兩指」是一種行政調查手段,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警察法也出現了「留置」字樣。不過,警察法中的「留置」與草案中的「留置」有明顯區別。

警察法中,「留置」指的是警察將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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