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學校和學院的教育
許多人在世俗的學校里迷路--有一種可怕的現象令父母們寒心。在許多學校和學院里,青年人被送來原是要接受文化教育的,卻因其中所瀰漫的影響而品格扭曲,偏離了人生的真正目標,敗壞了德行。許多青年人因與不敬虔、愛宴樂和敗壞的人交往而喪失了他們的樸素,純潔,對上帝的信心,以及他們的基督徒父母藉著小心教導和懇切祈禱所培養和維護的自我犧牲的精神。{CG 328.1}
許多入學時立志預備好從事某項無私服務的人,竟埋頭於世俗的學科,一心想在學業上出人頭地,獲得世界的榮譽和地位。他們忘記了入學時的初衷,竟以追求世俗和私利為目標,往往養成了毀滅今世和來生的習慣。(一){CG 328.2}
家庭的宗教影響抵消了--你們既禱告說:「不叫我們遇見試探」(太6:13),就不要將你們的孩子置於不必要的試探之下。不要把他們送到影響不良的學校去,讓稗子撒在他們的心田。{CG 328.3}
要在家庭學校中趁著你們的兒女年幼,教育和訓練他們敬畏上帝。然後要小心,別送他們到那些會抵消他們的宗教觀念,使他們心中喪失上帝之愛的地方去。不要被高工資和表面上的教育優勢所引誘,讓兒女擺脫你們的影響,到會遭遇大試探的地方。「人就是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可8:36,37)?(二){CG 328.4}
我們的學院是上帝命定的--當我蒙上帝的使者指示,看到應該建立一所教育我們的青年的機構時,我看到這所機構應該成為上帝命定用來救靈的一個最大的手段。……我們的學院若是發揮出應有的影響,在那裡受教育的青少年就會得到能力,認出上帝並在祂一切的作為中榮耀祂;且在培養上帝賜給他們的才能時,預備更有效地為祂服務。(三){CG 329.1}
要鼓勵青年到我們的學校上學,我們的學校應當越來越象先知學校。我們的學校是主所建立的。(四){CG 329.2}
寄宿學校的好處--要在我們的學校受教育的學生,有很大一部分若是與他們領受錯誤教育的家庭圈子分開,就會遠為進步。有些家庭或許有必要住在能給孩子提供食宿的地方而且節省開支,但在許多情況下,這對他們的兒女會成為一個妨礙而不是福氣。(五){CG 329.3}
任性的女兒住校為宜--仇敵已在你女兒的身上下了功夫,好像鋼條把她牢牢綁住,以致需要堅強不倦的努力,方可救回她的靈命。你若已在這方面成功,就切不可半途而廢。多年養成的習慣不是容易打破的。應當把她安置在一個經常發揮堅強、穩定、有恆久感化力之處。我想建議你把她送進某地方的大學;讓她接受宿舍的管教。多年之前,她就本該到那裡去了。{CG 330.1}
辦理宿舍的原意,就是把它辦得象一個良好的家庭。這個家庭也許不合一些人的傾向,因為他們已受了虛偽理論的教育,放縱自我而且自滿,所有的習慣也都納入錯軌。可是,我親愛的姐妹啊,我們正在接近時間結束之日,我們現今所要的,不是要迎合世界的品味和習慣,而是要迎合上帝的心意;要查明經上怎麼說,而後行在上帝所賜給我們的亮光之中。我們的傾向,我們的風俗與習慣,都沒有優先居上之權。上帝的道才是我們的標準。(六){CG 330.2}
住校的學生--有些教師似乎認為,那些有父母住在學校附近的兒童和青少年,若不與教師一同住校,就不該享受上學的權利。我覺得這是一種新奇的想法。{CG 330.3}
有些青年的家庭風氣不好,若能一段時間住在規矩良好的學校里,對他們是很有好處的。對於那些必須離家享受上學特權的人,學舍是一大福氣。可是有些家庭里的父母是敬畏和順從上帝的。這樣的家庭,應該永遠是青少年最好的地方。他們在父母的正確訓練下,可享受由父母來實施的宗教家庭的照顧和管教。……{CG 330.4}
關於適齡青年住校的問題,我們無需作出不必要的硬性規定,一定要他們離開住在學校附近的父母。……{CG 331.1}
父母若沒有認識到讓孩子接受住校管理是最有好處的,就當允許他們的孩子留在家,盡量接受父母的管理。在有些地方,父母雖然住在學校附近,但他們看出讓孩子住校是有好處的,因為在學校里孩子可以接受一些在自己家裡所得不到的教育。但是我們不要勉強孩子在任何情況下都須離開自己的父母,以享受我們學校的利益。……{CG 331.2}
父母自然是兒女的監護人。他們負有嚴肅的責任,監督兒女的教育和訓練。{CG 331.3}
難道我們不明白,照管兒童成長多年的父母,會最了解兒女應接受什麼樣的訓練和管理,才能發展和培養最佳的品質嗎?我建議住在離學校二三英里以內的兒童上學可以住在家裡,享受父母影響的好處。我們應當儘可能保持家人的團聚。(七){CG 331.4}
每一個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會睡著了,不明白兒童和青少年教育的重要性。有人說:「何必那麼講究充分教育我們的青年人呢?我認為只要選幾個有志文學或其他需要特殊訓練的青年,予以應有的關注就行了,用不著我們所有的青年都接受充分的訓練。這難道不能應付每一項基本的需要嗎?」我回答說:「千萬不可!」……我們所有的青少年都可以享受我們學校教育的福氣和特權,以便受到感動成為上帝的同工。他們需要接受教育,成為有用的人,在私人或公共生活中勝任重要的崗位。(八){CG 332.1}
均衡的課程--心智的才能需要培養,以便用來增進上帝的榮耀。要認真關注智力的培養,藉著運用使心智的多個器官獲得同等的力量,各盡其職。倘若父母們允許他們的子女隨從個人心思的傾向,愛好與樂趣,忽視責任,那麼他們的品格便要照此模式塑造,他們將無法勝任生活中任何需要承擔責任的職位。年輕人的慾望和傾嚮應當受到抑制,他們品格上的弱點需要加強,他們過於旺盛的傾向需要受到抑制。{CG 332.2}
倘若有一個官能處於休眠狀態,或者出離了其正軌,那麼上帝的旨意便不能實施了。所有的官能都當予以良好的發展。要關注每一個官能,因為每一個官能都與其它官能有關係,所有的官能都須運用,以便達到心智的平衡。倘若兒女喜愛在某一方面花心思而忽視在其它方面運用心智的能力,所以只是不斷培養和使用一個或兩個器官,他們便會帶著不平衡的心思和不和諧的品格步入成熟。他們在某一方面可以適應,而且非常堅強,但是在另一些同等重要的方面卻極為不足。他們不會成為能幹的男女。他們的缺陷必顯出來,損害整個品格。(九){CG 332.3}
終年不停學習的害處--許多父母把孩子終年關在學校里。這些孩子機械地完成學習作業,卻不能掌握所學的東西。在這些死讀書的學生中,許多人卻似乎智力很差。這種單調的學習持續下去,會使學生心靈疲乏,對功課不感興趣,並以用功讀書為痛苦的事。他們並不真心喜愛思考問題,渴望掌握知識。他們不會使自己養成思考和研究的習慣。……{CG 333.1}
嚴謹的理論家,和善於推理的思想家現在很少。因為虛假的影響妨礙了智力的發展。父母和教師所認為不停學習就會增強智力的看法是錯誤的,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十){CG 333.2}
責任往往在父母--不要指望教師代替父母的工作。有許多的父母可怕地疏忽了責任。他們象以利那樣,沒有實施正確的約束,然後又把未經管教的孩子送進大學,去接受父母本當在家裡給他們的訓練。{CG 333.3}
教師的工作很少被人賞識。他們即使成功地勸化了這些任性的青年,也得不到多少榮譽。青年人若是選擇與為非作歹的人結交,越來越敗壞,人們就會指責教師、詆毀學校。在許多情況下,責任應在父母身上。他們擁有最先最好的機會管教和訓練自己的兒女。那時他們有可教的精神,心思意念容易接受熏陶。但父母們的懶惰致使孩子們隨意而行,終於在罪惡的道路上執迷不化。(十一){CG 334.1}
父母應當維護教師的權威--教師們需要應付的最大難題之一,就是父母們沒有盡責,對於大學的管教訓練,未予合作。若是父母們願意站出來保證支持教師的權威,則許多的頑抗、邪惡,及放蕩之事,便大可避免。父母們應當命令自己的孩子敬重及順從合理權威。他們應當殷勤不懈地照應並教導,引領並約束自己的孩子,直到確實養成了正當的習慣。經過這樣訓練的青年人,就必順服社會上的機構,循規蹈矩,負起道義的責任。(十二){CG 334.2}
不要讓孩子們論斷校規是否合理。父母如果信任教師和學校採用的教育制度,送兒女上學,就當表現出理性和道德的力量,支持教師執行校規。……{CG 334.3}
智慧的父母會感激學校不容忍任何違法的事。在那裡孩子們接受訓練要順從而不是放縱。他們還要接受良好的影響。{CG 335.1}
有些父母故意送品德不良的孩子上學,因為他們在家裡屢教不改。這些父母們是支持教師的管教呢,還是聽信每一虛假的報告呢?(十三){CG 335.2}
他們必須支持學校的管教--有些父母把孩子送到某學校,對他們說,若遇到什麼不合理的要求,不管是誰提出的,都不要理睬。這是給了孩子什麼樣的教育呀!孩子們沒有經驗,怎麼能判斷出合理與不合理呢?{CG 335.3}
他們可能晚上想出去,沒有人知道他們去哪裡。如果教師或監護人要他們據實報告,他們就認為不合理或侵犯了他們的權利,他們的獨立精神不應受到干預。他們覺得任何管教都是對他們自由的無理約束。對於這樣的青年,有什麼力量能管束他們,有什麼權威能治理他們呢?{CG 335.4}
在許多情況下,這些青年在學校里只留了很短的一段時間,沒有完成教育就回家,以便隨從他們任性不羈的意願,行學校里所不能行的事。他們不智的父母所給縱容的教訓,產生了波及今生永世的後果。他們的滅亡是要算在他們父母身上的。(十四){CG 335.5}
大學課程以外的教育--青少年在教育問題上應當養成貫徹始終的習慣。大學的課程並不包括他們所應接受的全部教育。他們也許從耳聞目睹的事物中不斷學習功課。他們可能研究因果的關係,研究生活的背景與環境。他們也許每天學到一些應當避免的知識,和一些可以實行而提高自己的知識,以堅固品格,加強高尚人格的基本原則。{CG 336.1}
他們在接受教育時如果心中漫無目的,輕易滿足,不肯用功,就達不到上帝所要他們達到的標準。(十五){CG 336.2}
(一)《服務真詮》第403頁。
(二)《文稿》一九○四年第30號。
(三)《證言》卷四第419-422頁。
(四)《基督教育原理》第489頁。
(五)《基督教育原理》第313頁。
(六)《證言》卷五第506頁。
(七)《信函》一九一○年第60號。
(八)《評論與通訊》一九一三年二月十三日。
(九)《證言》卷三第26頁。
(十)《基督教育之研究》第84,85頁。
(十一)《基督教育之研究》第91,92頁。
(十二)《證言》卷五第89頁。
(十三)《文稿》一八九九年第119號。
(十四)《文稿》一八九九年第119號。
(十五)《青年導報》一八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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