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太繁瑣學不會?背了這35點秒秒鐘搞定刑法總論!

1、 法律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合理的類推。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一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可以類推適用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情形。2、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行為時的法律。3、 社會危害性是質與量的統一,是穩定性與變異性的統一。4、 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看似很抽象、很複雜,但可以這樣形象地理解和記憶:通過感性的認識、不假思索就可作出判斷的,即為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而通過理性的認識、認真琢磨才能作出判斷的,即為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司法考試中常見的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總結如下: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公私財物、他人佔有的財物、猥褻、淫穢物品、入戶搶劫的「戶」、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嚴重殘疾、泄憤報復、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依法、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5、 犯罪行為可以成為先行行為而導致作為義務(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為先行行為)6、 緊急避險等行為可以成為先行行為而導致作為義務。7、 判斷因果關係時,條件說和相當因果關係說均可適用,但是當存在介入因素時,運用條件說判斷容易出現問題,此時最好採用相當因果關係說。如果介入因素異常且獨立,足以引起實害結果的發生,則切斷先前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8、 法定符合說(抽象的法定符合說),行為人所預想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犯罪構成內一致時,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即將具體事實抽象為法條中的要素)。法定符合說採納數故意說,即對所欲的行為對象和實際侵害的行為對象存在不同的犯罪故意。具體符合說(具體的法定符合說),行為人所預想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相一致時,並且法益主體沒有發生變化,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即其他要素可以抽象,但法益主體的具體性不可捨棄)。兩種標準只在處理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的打擊錯誤時,才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其他情況下結論一致。在考試中,若題目中沒有要求依據何種理論解決問題,採取法定符合說。9、 期待可能性問題大致有兩種情形:一是完全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在這種情形下對行為人應作無罪處理;二是期待可能性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可從寬處罰。10、犯罪過失對比比較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相同點客觀上都發生了結果,主觀上均排斥結果發生差異點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結果發生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區分標準】:行為人是否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如果已經預見到為過於自信,如果沒有預見到為疏忽大意。【判斷方法】(1)行為人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無判斷司考權衡的過程,如果有,就表明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2)行為人客觀上事先有無採取避免措施,如果有,就表明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3)千萬注意不能講能夠預見等同於已經預見。11、間接故意犯罪主要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3)瞬間情緒衝動下,不計後果地實施危害行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注意:由於行為人不直接追求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介入了其他因素,故稱其心理態度為間接故意。12、行為人實施了某種行為排除了不法侵害,但其行為不可能被視為犯罪的客觀行為時,當然不具有犯罪性,沒必要認定為正當防衛(如大喊一聲嚇走不法侵害人)。13、對動物侵害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1)野生動物侵害法益或家養動物飼主無責任——緊急避險;(2)飼主唆使其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正當防衛;(3)由於飼主的過失行為導致動物侵害他人——正當防衛。14、財產性違法犯罪的特例:被當場發現並同時受到追捕的財產性違法犯罪的侵害行為,一直延續到不發侵害人將其所取得的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止;在這期間,追捕者可以適用強力將財物奪回,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15、 特殊正當防衛的出現需要滿足兩個要素:(1)暴力犯罪;(2)嚴重危害人身安全。16、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簡要比較侵害或風險應對措施結論人的不法侵害(甲殺乙)乙反擊甲正當防衛乙轉嫁危險於丙緊急避險動物侵害甲唆使狗咬乙或甲過失使狗咬乙乙反擊狗正當防衛乙轉嫁風險於丙緊急避險野狗自發咬乙乙反擊狗或轉嫁風險於丙緊急避險自然災害乙防禦災害或轉嫁風險於丙緊急避險17、被害人承諾:(1)欺騙成為使被害人對於法益的有無、性質與範圍產生錯誤而作出承諾的,承諾無效。如果僅僅是承諾動機認識錯誤。不影響承諾效力;(2)推定的被害人承諾的情形,即現實中沒有被害人承諾,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後會作出承諾,即基於這種推定的承諾作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3)假定承諾:行為人本可以取得被害人的承諾,但基於各項原因未告知被害人,事後證明被害人也一定會同意,那麼該行為的承諾視為有效。例如,外科醫生乙為甲做手術,但粗心將紗布留在甲的腹部,事後甲才發現。為了不致醫患糾紛,乙於是告知甲說仍需第二次手術才能徹底治癒,二次手術中乙將紗布取出。18、刑法中,一個罪的處罰需要比照另一個罪的,僅有兩處: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其他任何犯罪的處罰,都無須比照另一個罪。例如,從犯的處罰即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非「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務必引起重視。19、重合性質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法條競合,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與盜竊罪、搶奪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與盜竊罪和搶奪罪之間是子法條與母法條的關係,就可能出現部分犯罪共同的情況。(2)兩罪侵犯的法益相同,嚴重犯罪包含了非嚴重犯罪的內容,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強姦罪與強制猥褻、侮辱罪,搶劫罪與搶奪罪,搶劫罪與盜竊罪,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3)兩種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當然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4)在法定轉化犯的情況下,部分人實施了轉化犯罪的,就轉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共同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其中一人故意殺害被害人,共同犯罪人在非法拘禁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又如,甲、乙共同實施盜竊行為,但其中乙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轉化為搶劫罪。二者在盜竊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20、片面共犯:(1)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2)片面共犯存在三種情況,一是片面的共同實行,即實行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實行行為,例如甲在乙實施強姦行為之前先將被害人丙打傷,之後乙順利實施了姦淫行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例如,甲將乙的妻子與他人通姦的照片和一支手槍放在乙的桌上,乙發現後怒火中燒,將其妻打死。三是片面的幫助,即實行的一方沒有意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例如,甲發現乙在追殺丙,在丙逃跑的路上設置路障,乙隨後順利將丙殺死。(3)片面共犯僅對知情的一方適用共犯的處罰原則,對不知情的一方不適用共犯的處罰原則。在能夠認定間接正犯時,不用認定片面共犯。21、聚眾犯罪:(1)聚眾犯罪不等於聚眾共同犯罪(聚眾+成立共同犯罪)。聚眾共同犯罪一定是聚眾犯罪,反之並不成立。(2)聚眾犯罪責任承擔範圍。處罰範圍罪名全體成員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首要分子與積极參与者聚眾哄搶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鬥毆罪首要分子與多次參與者聚眾淫亂罪首要分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罪(其他參加者可能定妨害公務罪)22、集團共同犯罪:(1)集團共同犯罪,簡稱集團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2)犯罪集團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徵:人數較多(三人以上)、較為固定,目的明確。(3)集團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集團性的殺人、集團性的搶劫等)。在處罰任意的集團犯罪的各種參與人時,必須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23、在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中後行為人對參與之前的先行為人的行為產生的結果不承擔責任,但先行為人需對後行為人犯罪行為產生的結果負責。例如:甲適用暴力搶劫丙,將丙打倒在地,此時乙參與進來幫甲搶了財物,並踢了丙一腳,丙經搶救無效死亡。若事後查明,丙的死亡是由甲的暴力造成的,則甲、乙構成承繼的共同犯罪,甲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構成搶劫罪,對丙的死亡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若事後查明,丙的死亡是由乙踢的一腳造成的,則甲、乙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共犯;若無法查明死亡原因由誰所致,則從存疑有利被告人的角度,認定乙僅成立搶劫罪的共犯,甲構成搶劫罪共犯的同時還需對搶劫致人死亡負責。24、教唆犯與強化犯意的區別:強化犯意屬於幫助犯。教唆犯與煽動行為的區別:煽動行為不能認為是刑法上的教唆犯。即如果是煽動實施泛泛而談的犯罪,一般不認為成立教唆犯;但如果煽動實施特殊的犯罪如分裂國家罪,則成立相應的煽動分裂國家罪。25、注意以下四種常見的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而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4)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企業實施犯罪的。26、實質的一罪實質的一罪繼續犯(行為與法益侵害狀態同時進行)追訴起點:終了之日無共犯的溯及力問題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法條競合法條競合:兩個法條內部間的邏輯關係想像競合:法條內部不必然存在邏輯包含關係結果加重犯判斷標準:加重結果與基本行為之間存在直接性的關係27、處斷的一罪處斷的一罪繼續犯概念:基於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特徵:(1)基於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2)必須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犯罪行為(3)數個行為之間具有連續性(4)數個犯罪行為性質相同、觸犯同一罪名處斷原則:按一罪論處連續犯VS數罪:一般情況下,連續犯認定為一罪,但涉及人身專屬法益的犯罪,一罪不能實現罪刑相均衡時,應數罪併罰。如行為人用刀片劃傷多個被害人,致多個被害人輕傷,應認定為數個故意傷害(輕傷)牽連犯概念: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手段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並且這種牽連關係有通常性。特徵:(1)基於一個犯罪目的(2)實施了數個危害行為(3)數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係(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等);(4)數行為觸犯不同罪名處斷原則:有特殊規定的從特殊規定,無規定的從一重罪處罰吸收犯概念: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罪特徵:(1)存在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2)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3)數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係:重吸收輕,主吸收從,實行吸收預備處斷原則:按吸收之罪處斷,不實行並罰28、 刑法分則的特殊規定:第204條第2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出口退稅款),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逃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此處對理論上的想像競合犯進行數罪併罰。比較吸收犯牽連犯不同點行為之間的關係處於同一犯罪的過程:前行為可能是後行為發展的所經階段,後行為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在客觀上存在目的行為與方法或手段行為的通常牽連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通常牽連處理方式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如偽造貨幣後又出售或運輸的)、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如入室搶劫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與搶劫罪)、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如教唆犯同時又幫助行為的)從一重罪處罰;有法律規定的則數罪併罰相同點數行為、數法益、數罪29、注意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即判決書中沒有「限制減刑」裁判內容的)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職業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內容,具有可考性,考生需多加註意。30、累犯知識點種類一般累犯特別累犯實質條件前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後兩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刑度條件前後兩罪都是或者應當是尤其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無限制時間條件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5年之內;「刑罰執行完畢」一般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無限制年齡條件實施前罪時滿18周歲法律後果(1) 應當從重處罰(2) 不能適用緩刑(3) 不能適用假釋(4) 判處死緩的累犯,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31、職務犯罪人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32、當罰金與沒收財產並罰時,關鍵要看沒收的財產部分是部分沒收還是全部沒收,如果是沒收部分財產的,二者應採取併科原則;如果是沒收全部財產的,則採取吸收原則,僅執行沒收財產刑。33、只要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不論是否是在考驗期限內被發現,都應當撤銷緩刑,而對於漏罪來說,只有在考驗期內被發現的,才可以撤銷緩刑。緩刑考驗期內,無論是發現漏罪還是犯新罪,都只能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並罰,決定執行的刑法。34、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用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35、不同情形中假釋被撤銷的後果情形後果考驗期內違反假釋考驗規定撤銷假釋,執行剩餘刑期發現漏罪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撤銷假釋,數罪併罰假釋考驗期滿發現,只處理漏罪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撤銷假釋,數罪併罰36、 追訴時效的期限:(1)追訴時效期限內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而不是以實際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標準。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是指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判定應當適用的刑法條款與相應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2)追訴時效的具體計演算法定最高刑(X)不滿5年(X5年以上不滿10年(5≤X≤10)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X≤15)無期徒刑或死刑追訴時效5年(如盜竊數額較大,法定最高刑為3年)10年(如強制猥褻最高刑為5年)15年(如盜竊數額巨大,法定最高刑為10年)20年(如故意殺人罪,最高刑為死刑)20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推薦閱讀:

刑法幫助犯的認定,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中國有過同性戀的非罪化嗎?
用不可能製造出毒品的原料制毒,這是犯罪未遂還是不構成犯罪?
AB兩人都想殺C,各將一顆一模一樣的毒藥偽裝成C常服用的葯放在其藥瓶中,C服用其中一顆身亡,如何判罰?
西藏人皮唐卡是刑法處罰還是宗教狂熱分子的最高榮譽待遇?

TAG:刑法 | 刑法總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