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結案大關,送法官們兩款高效撰寫裁判的利器

一、「案多人少」怎麼辦?

年終將至,又到了法官們加班加點清理未結案件的時候。現實是。。。

亦或是。。。

面對不斷加劇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最高院陸續出台相關文件,深化司法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推進庭審方式改革,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本期法信小編摘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曾針對相關話題的講話或撰文中的觀點,從提高審判效率、推廣格式化裁判文書的目的出發,為法官們介紹快速撰寫裁判文書、提高結案效率的利器——裁判文書撰寫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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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根據法院審級、案件類型、庭審情況等對裁判文書的體例結構及說理進行繁簡分流。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新類型、具有指導意義的簡單案件,加強說理;其他簡單案件可以使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當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後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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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

完善審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審判規律、不利於人民法庭工作開展和容易產生錯誤導向的管理考核指標。明確簡易案件與疑難複雜案件的分類標準,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探索在小額訴訟和其他適宜的簡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狀式、要素式等簡易文書,加快審理進程。探索審判輔助性事務集中專門處理的工作制度,讓法官專註於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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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

面對不斷加劇的「案多人少」矛盾,儘管各地法院全面開啟了「白加黑」「五加二」工作模式,但仍然難以應對不斷攀升的案件數量。簡單依靠擴編增員既不現實,也不符合法官員額制改革要求;通過增加強度既不科學,也不是發揮工作積極性的長久之計。只有通過不斷深化司法改革,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才能從根本上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繁簡分流已經不是單純的審判方式改革,而是涉及整體司法改革。各項舉措之間的關聯度高、耦合性強;只有統籌推進,才能提升整體效能。

……

推進庭審方式改革。庭審應當區分無爭議事項和有爭議事項,依次圍繞有爭議的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提高當庭認證水平和當庭宣判率。對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取「門診式」庭審方式,集中時間對批量案件快速審理。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等訴訟要素相對集中的民事案件,實行「要素式」庭審方式。

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對於簡單案件,推廣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格式化裁判文書,探索裁判文書自動生成機制,簡化說理。對於複雜案件,規範裁判文書製作,加強說理。說理要圍繞有爭議事項展開,積極回應訴訟各方意見,對未予採納的訴訟主張,應當說明不予採納的理由。

(來源:《深化「繁簡分流」改革破解「案多人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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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

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簡單案件可以使用簡式裁判文書、當庭宣判案件可以簡化裁判文書、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來源:《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二、要素式裁判文書的製作要點

1. 案情概要製作

案情概要屬於要素式裁判文書的正文部分,也是要素式裁判文書製作的核心部分。這裡可能涉及與庭審的配合問題,也就是說,有的要素事實在法庭上一旦固定並被認定,就會通過庭審筆錄予以記載,這也是裁判文書能夠略式的原因之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對要素式裁判文書的「說明」第5點要求,要素式文書對於無爭議的要素(事實)用一句話概括,不再分開陳述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意見。(註:參加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上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50頁。)也就是說,要素式文書不再單獨陳述原、被告訴辯意見、本院查明事實和本院認為部分,而是緊緊圍繞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要素,陳述原、被告意見及證據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理由(當然,接下來作出的裁判,可能會需要列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由此可見,要素式裁判文書的簡略,實際上是以庭審筆錄的記載為補充、為基礎的。正因為此,要素式裁判文書中,對於無爭議的事實才可以簡略概述,即對於一方陳述的事實,另一方表示認可的,可不再重複。其可以表述為「雙方對……等要素沒有異議」或者「被告對原告主張的……等要素事實表示認可」;對於對方部分認可的,也應實事求是地將異議的要素表述出來。當然,對有爭議的案件要素,可以夾敘夾議,簡單事實也可在庭審中予以確認並記入筆錄,在文書中可不再說理。

這裡,需要強調幾個原則:一是對前後內容矛盾的案件事實的描述,要按照從新的原則確定。有的當事人在開庭時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與之前所填寫的《訴訟要素表》的內容不一致,就應當以庭審陳述為準;原告的訴狀內容與開庭陳述不一致的,也應當以開庭陳述為準。二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一開始承認某種事實,後來發現對自己不利而反悔改口的事實,就未必遵循從新原則,而需分析當事人後陳述的內容是否有證據證明,如果沒有則應當以反悔前所承認的事實為準。

2.要素式裁判文書的裁判依據與裁判主文製作

要素式裁判文書的裁判依據與裁判主文的製作規範,主要體現在法律條文的引用與裁判主文的表述這兩個方面。

(1)法律條文的引用

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時,應當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首先,引用多個文件的,應分清級別效力。應先引用等級、效力高的法,再引用等級、效力低的法;(同一等級的)先引用特別法,再引用普通法;在同時需要引用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情況下,先引用實體法,再引用程序法。

其次,法律條文的引用要齊全。法律條文的引用要條、款、項、目齊全,適用到哪一層次的規定,就應具體寫到哪一層次,避免籠統的只引用××條,更不能籠統地說「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也不要引用一般性條款,只有在無特別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能引用到一般性條款或原則條款。法律條文的引用要齊全,這並不是要求對同一法律事實的判斷和處理所引用的法律規範都要面面俱到,而是要求應有針對性地對某種法律事實作出評判。若這一情況在特別法中已經有明文規定,則只需引用特別法,而不需引用普通法。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判文書上引用的只有國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其他政府規章、旨在保護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等,不應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和引用。

(2)裁判主文的表述

首先,裁判主文的表述要全面、具體、準確。所謂全面即事項要完整,對履行義務的時間、方式等不能有所遺漏。文字內容只能作單一解釋或確定性的解釋,不得產生歧義或模稜兩可。判決不應漏項,即裁判主文的內容應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相一致。當事人有幾項訴訟請求,對這幾項訴訟請求就都要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表態,不予支持的要在判決結果中寫明駁回該項訴訟請求,不可置之不理。

其次,判決主文的內容應具有確定性。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要明確到元、角、分,而不是告知計算原則、方法和期限。

再次,判決主文應有可執行性。即判決內容不僅要能夠具體實施,並便於強制性執行;如果不能強制執行,則應有可執行的補救措施。

最後還需注意,合同的效力是否要成為每個案件的判項,要依當事人爭議而定,如果雙方的爭議涉及合同效力,判項則一定要作表態;如果未涉及則可以不寫。但如果原告訴請的依據是以合同無效作為基礎的,且被告又堅持合同有效,判決結果的第一項應寫明對該合同效力的確認或否認,如「××與××簽訂的××合同有效(無效)」。主文的表述方法,一定要注意用語的準確和精鍊,並注意前後照應。如合同有效則寫償還本金和利息,若合同無效則只能寫返還本金和賠償損失,而其損失按利息計算。

附:要素式庭審及其文書樣式模板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請求工資或加班工資)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例:

(以上內容摘編自圖書《要素式審判法:庭審方式與裁判文書的創新 》)

要素式審判法:庭審方式與裁判文書的創新

主編:滕威 劉龍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5888

出版時間:2016年10月

定價: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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