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轉型期的道德構建

社會轉型期的道德構建——以道德和法律的關係為視角□ 張 鵬 高 凜(江南大學 法政學院,江蘇 無錫 214122)摘要:道德和法律作為人類歷史上兩大基本的社會規範,在社會的治理過程中發揮著相輔相成的作用。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造成了中國傳統道德觀念與法律的斷裂和錯位,從而使「道德失范」成了社會轉型期的突出現象。因此,道德的構建必須以當代法律為參照,實現傳統道德觀的轉型,並且使道德和法律保持內在的和諧統一。關鍵詞:轉型期;道德;法律中國正處在一個「從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型社會的轉變」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從農業的、鄉村的、封閉的、半封閉的傳統型社會向工業的、城鎮的、開放的現代型社會的轉型」。〔1 〕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道德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衝擊,無視規則、曲解規則、褻瀆規則的現象屢見不鮮,「失范」成為轉型社會的一種突出現象。思考社會轉型期的道德構建問題,不得不把目光轉向道德與法律的關係,因為道德問題的解決有賴於它與法律關係的協調。一、道德與法律的互動關係共同受制於物質生活條件的社會的道德與法律應該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和協調性。「法治國家以一定的個人和社會道德水平為前提。法律並不調整所有的社會關係,而只調整其中那些更具有社會意義的關係。不受法律中介約束的東西由其他社會調節器,首先就是道德規範來調節。在鞏固道德的同時,社會也將法律加以鞏固,反之亦然。只有這樣才能縮短通往法治國家之路。」〔2 〕1.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必要補充。法律是從國家立場出發對公民行為的一個評價,包含著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善與惡的價值判斷。因此,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米爾恩說:「法律可以創設特定的義務,卻無法創設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一項要求法律的法律將是沒有意義的,它必須以它竭力創設的那種東西的存在為先決條件,這種東西就是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這種義務必須、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3 〕對於一個社會來說,它的成員的道德水準越高,那麼它的守法意識就越強烈,對於法律的信仰也就更加堅定,這樣就會形成一種良性循環。守法的精髓不在於被動、無奈地遵守法律,而是真正地意識到守法是自己的一項義務。法律的調整範圍是有限的。一方面,法律無論是從制訂還是到實施都需要較大的成本,相對於道德規範的調整,它簡直就是一種「奢侈品」。另一方面,法律作為一個社會的穩定力量,決定了它不可能朝令夕改,這就導致了法律規範的滯後性,法律的調整範圍不能夠涵蓋紛繁複雜的全部社會關係。而道德規範卻是整個人類社會當中普遍存在的現象,任何的社會關係都不可能離開道德規範的調整,所以道德能夠調整許多法律所力所不及的地方。因此,要保障社會健康有序的發展,道德的補充作用是必不可少的。2.道德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輔助。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是雙向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律是道德的強制性的保證,特別是把主要的道德規範納入到法律調整的範圍,可以增加其力度和強度,從而有利於這些規範的推廣和普及。同時,法律還對道德起著重要的輔助作用。在法律發揮作用的過程中,必然體現著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和處罰與對先進人物事迹的獎勵和表彰,以此來彰顯法律所鼓勵和提倡的,制裁和處罰的,從而使人們明了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以此來指導和規範自己的行為。二、社會轉型期道德與法律的斷裂和錯位的原因分析1.歷史原因。現代的法律精神與我們的傳統道德之間存在著斷裂和錯位,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清朝末年,西方殖民主義者利用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為了維護搖搖欲墜的統治,清朝統治者被迫變法圖強。自清末以來,中國法律制度的變遷,大多都是「變法」,一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遷。這樣的法律制訂頒布後,由於與中國人的習慣背離較大或沒有系統的習慣、慣例的輔助,不易甚至根本不為人們所接受。在立法上,以歐陸的法律為標準,對我國的傳統的商業習慣、民間習慣研究重視非常不夠。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在立法時往往是借鑒所謂的現代外國法律多於考察本土的習慣、慣例。〔4 〕另一方面,雖然五四運動以推翻舊禮教、弘揚與新法律相適應的新道德為主要內容,但是由於西方列強的壓榨,導致民族工商業不健全,新的社會基本秩序無法形成,所以「五四運動之理想雖佳,苦無足以使之實現之條件;新法律目的雖善,苦無與之互相適應之社會基礎」。〔5 〕法律與道德的斷裂是我們法治化的過程中一直存在的現象,而且隨著轉型期的到來,表現得更加明顯。2.現實原因。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衝擊著人們在計劃經濟之下的道德觀念。為了保障市場經濟運行,我國法律確立了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法律原則。但是,習慣於平均主義、「大鍋飯」的人們,他們的道德觀還沒有完全轉變過來,出現了強調「平均」的道德觀與鼓勵「競爭」的法律觀的衝突、「忠義至上」的道德觀與「效率優先」的法律觀的衝突、重公益輕私利的道德觀與私利、公益並重的法律觀的衝突、「義務本位」的道德觀和「權利本位」的法律觀的衝突。〔6 〕這種衝突使人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產生一定程度的模糊和紊亂,導致了一些人喪失了對理想、道德的追求,也導致了金錢萬能和極端個人主義。其次,國家十分重視法制的建設,甚至把法制建設放到了與經濟建設同等重要的地位,使法制建設取得了豐碩成果。而道德建設並沒有提到應有的高度。面對社會轉型中的諸多問題,人們寄厚望於法律,而輕視、漠視道德的功能,客觀上造成了法律與道德的發展未能處在同一個層面上。三、社會轉型期道德構建的思考道德與法律應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兩者應體現一種良性互動關係。把中國傳統道德與現代法律之間的矛盾在中國的社會場景中妥善地予以協調,是我國法制建設的真正基礎。〔7 〕1.實現傳統道德的轉型,使之與當代法律觀念相協調。社會轉型期,必須實現傳統道德觀的當代轉換。馬克思說:「人們的觀念、觀點和概念,一句話,人們的意識,隨著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的社會關係,人們的社會存在的改變而改變」。〔8 〕所以,必須在繼承傳統優秀的道德觀的基礎上,以當代的法律觀念為參照,實現傳統道德的轉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實現「義務本位」道德觀向「權利本位」道德觀的轉變。(2)強調「平均」的道德觀向鼓勵「競爭」的道德觀的轉變。(3)「忠義至上」的道德觀向「義利統一」的道德觀的轉變。(4)「重公益輕私利」的道德觀向「私利、公益並重」的道德觀的轉變。需要強調的是,傳統道德的轉型並不意味著要把那些傳統的道德觀念全都拋棄,因為在中國的傳統道德倫理體系中,有許多是調整人們之間普遍關係的內容,這些普遍性關係不僅自人類社會誕生之日起就存在,而且在人類的將來也會繼續存在,所以這些內容仍然可以適用於今天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調整。比如,人們之間應當「和合」、「信任」、「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這些優秀的道德觀需要繼續發揚下去,也必將是新型道德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實現傳統道德的轉型過程中,實現公權力行使者的道德轉型是關鍵的環節。清代法學家沈家本曾經指出:「夫法之善者,仍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9 〕說明了官員的道德素質的重要性,如果公權力的行使者不能夠提高自己的道德水準,不能以公平之心主持正義,其結果只能是導致民眾的仿效,從而造成整個社會的不道德。所以,為了實現傳統道德觀的轉型,必須首先要提高公權力行使者的道德水平。將公權力行使者的道德狀況納入到官員績效考核制度當中,給予公權力行使者道德水平以適當的制度保障,是一條提高他們道德水準的很好的途徑。2.實現新的道德規範體系與法律良性互動,保持內在和諧的統一。法治社會是現代社會的目標,而法治社會又是富於創造和效率的社會。但是,如果一個社會僅以法律作為控制和調節的唯一手段,就會喪失自我的完善能力,社會也將暴露出種種的弊端,而這一弊端的彌補有賴於道德在這個社會中作用的發揮,只有道德與法律有機的結合在一起,才能創造出一個良序的社會。因此,當新的道德規範建立起來以後,就要使道德建設和法律建設同步發展,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保持法律和道德在運行機制上的統一。法國法學家喬琪?雷諾(Georges Renard)講過一個故事。他說曾在瑞士見到一部奇怪的車子,前面同時駕了一匹馬和一頭牛。馬騰與牛步怎能並駕齊驅呢?照我們想來,這是矛盾,這是不可調和,但據說這部車子走得不快不慢,四平八穩。講到為政馭眾之道,這原是西洋的老方式:德馬法牛並駕而後平天下。〔10 〕法律的屬性決定了它永遠是一個社會當中的保守力量,在普通的情況下,道德當然是超前的,這樣的社會才是一個正常和穩定的社會。我們今天的情況卻恰恰相反,即法律相對於道德來講是超前發展了。在這樣的運行機制下,法律和道德並沒有處在自己合適的位置之上,由其所造成的種種社會問題也就不難理解了。因此,我們要構建社會轉型期的道德體系,就要實現傳統道德觀的轉型,使之與法律的觀念相協調,並且實現新的道德規範體系與法律的良性的互動,把法律和道德都放在社會的合適位置,使中國這輛大車在「德馬法牛」的帶動下走得既快又穩。參考文獻:〔1〕鄭杭生,李強等.當代中國社會結構和社會關係研究.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19.〔2〕〔俄〕B.B.拉扎列夫主編,王哲等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法律出版社,1999.335.〔3〕〔英〕米爾恩.人的權利和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3:35.〔4〕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10:13.〔5〕蔡樞衡.中國法理自覺的發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5:81.〔6〕汪太賢,艾明.法治的理念與方略.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8:188.〔7〕馬戎.罪與孽:中國的「法治」與「德治」概說.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2).〔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270.〔9〕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總考四.中華書局,1985.51.〔10〕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與中國固有文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5:407.〔作者簡介〕張鵬(1982-),男,江南大學法政學院碩士研究生;高凜(1964-),女,江南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責任編輯: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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