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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

摺疊 編輯本段 中國標準 摺疊 1980版標準

1980年,中國首次對1955年國家建設委員會《關於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城市劃定標準做出改變,將城市劃分為四個等級:市區常住非農業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以上到100萬為大城市,20萬以上到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和20萬以下為小城市。

1980版標準中沒有超大城市這個分類。

摺疊 2014版標準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發2014第51號文件)[1] ,新標準按城區常住人口數量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1)超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

(2)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

(3)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至500萬,

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至100萬;

(5)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

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中國特大城市城區人口列表(2015年)[2]

城市等級

排序

城市名

城區人口

(單位:萬人)

所在省份

超大城市

1

上海

2115

上海

2

北京

1877.7

北京

3

廣州

1246.83

廣東

4

深圳

1137.89

廣東

特大城市

5

天津

875.24

天津

6

重慶

851.8

重慶

7

武漢

674.73

湖北

8

南京

617.82

江蘇

9

成都

527.01

四川

10 杭州 523.8 浙江
11 鄭州 517.1 河南

12

瀋陽

515.21

遼寧

摺疊 標準對比

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35年的發展,中國的城鎮化率已經達到令人難以置信的高度,已經有超過5億人口從農村遷入城市。根據經合組織最新發布的報告內容顯示,通常情況下,對於超大城市的定義是城市人口超過1000萬人,而如果按照這個標準去看待中國城市人口的話,中國超大城市的規模和增長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國首次參照聯合國的標準規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達到100萬以上的城市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其中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從人口類型看,1980版標準是指"市區非農業人口",2014版標準指的是"城區常住人口";從人口數量規模看,1980版標準是達到100萬以上,2014版標準是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

具體而言,2014版標準相比於1980版標準有四點重要調整:

一、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

二、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細分小城市主要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細分大城市主要是實施人口分類管理的需要。

三、劃分城市級別的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

四、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

摺疊 編輯本段 發展舉措 摺疊 分類扶持

特大城市在人口政策、戶籍落戶上與中小城市存在一定的限制,是特大城市進一步發展需要完善的。

國務院近日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文件指出,要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圍繞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加快制定公開透明的落戶標準和切實可行的落戶目標。

摺疊 突出重點

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

加快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戶政策,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功能定位,區分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分類制定落戶政策;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的落戶問題。加快制定實施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確保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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