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王寶強公司的賬?這項股東權利或許能幫馬蓉「扳回一城」

查王寶強公司的賬?這項股東權利或許能幫馬蓉「扳回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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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其實男也怕娶錯妻,最近這話用在王寶強身上是再貼切不過了。

據新京報報道,「寶馬之爭」又起爭端,馬蓉在離婚案宣判後,以自己是王寶強持股公司——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的隱名股東為由,向北京市懷柔區法院起訴,要求查詢公司賬目和財務報告。馬蓉訴稱,自己曾與王寶強簽過一份《股份代持協議》,約定由王寶強代馬持有公司31%的股權,馬作為隱名股東退居二線。

目前,「寶馬」財產分割案仍在二審階段,這個查賬之訴不知何時才開始審理。馬蓉選擇下這一步棋,有人說是為了分得更多財產,在財產分割塵埃落地前上一份保險,也有好事者揣測公司賬目若是有問題,恐對「寶寶」起到威懾作用,最終作出讓步。這步棋是好是壞,眾客官的解讀各有千秋。再者,馬是否是隱名股東也還有待法院查證。

但上述並非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在於如果馬是隱名股東,是否能名正言順地查賬?畢竟,該案之後如何走向,將會牽動著無數「隱名股東」們的神經。從過往判例看,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隱名股東未被登記在股東名冊上,在法律上有名無份,不能行使包括查賬在內的各項股東權利。那麼,是不是意味著隱名股東就維權無望了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下文將嘗試從過往判例中挖掘有利線索,給隱名股東支招,如何順利行使股東權利。

掌握這一招,順暢行使股東知情權

在支招前,首先要明確從股東查賬的權利從何而來。股東查賬的權利來源於《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對股東知情權的規定。

簡單說,該條款就是賦予了股東查閱公司會計帳簿,以及查詢、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可惜上文也提到,這裡的「股東」並不包括「隱名股東」,也就是說法律並未給隱名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名分。

但這並不代表隱名股東就沒有行使知情權的可能。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南京市馮某訴被告某某大酒店股東知情權糾紛

在該案中,隱名股東馮某最終勝訴,關鍵原因在於某某大酒店明確認可其股東身份和被告主體資格。因此,法院認為馮某作為某某大酒店的隱名股東,雖未登記在冊,但公司及其他股東均對其股東身份予以認可,合法享有股東知情權。

案例二:重慶市汪某與重慶某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

在該案中,隱名股東汪某已經向法院出示了出資證明書,證明公司對其股東身份是明知並且認可的,由這一點,法院認可汪某合法享有股東知情權。

從以上兩個案例中可以看出,獲得其他股東對於出資情況和股東身份的認可,並且在出資證明、股東協議中加以確認,就會大大增加法院支持隱名股東行使知情權訴求的可能性。

股權代持需謹慎,及時「顯名」大方收回知情權

從過往案例看,隱名股東行使知情權最為保險的做法是「顯名」,顧名思義就是要求變更工商登記,將自己的名字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此時就可以大大方方行使股東知情權了。

但如果在當初約定股權代持時,未對名義股東加以約束,在要求「顯名」時,可能會有麻煩。比如在代持過程中,名義股東擅自處置股份。隱名股東在要求收回或轉讓股份時,受到名義股東的阻礙等等。那麼,如何保證在必要時刻能順利「顯名」,行使股東權利呢?

首先,選擇代持方時一定要謹慎,一般代持方是親戚、朋友,被反將一軍的風險比較小,但如果是生意夥伴等信任關係沒那麼強的人選,一定要好好調查代持方的背景,是否有不良負債記錄等。

其次,股權代持協議在很多情況下是唯一能保護隱名股東利益的證據。因此,口說無憑,一定要簽書面的股權代持協議。在一切講求證據的情況下,書面的才是最保險的。另外,可以找有官方背書的第三方代持機構做公證,上一個雙保險。

再者,股權代持協議一定要諮詢專業律師,很多隱名股東很大意,隨便從網上下載代持協議模版,也不考慮是否周延了名義股東的義務,是否明確限制了其行使權利的範圍。為了避免名義股東背地裡轉移股份,可以在簽代持協議時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和質押協議,便於在必要時刻能順利收回代持股份,也能保證即便股份被他人佔有,也可以優先受償,儘可能挽回損失。

在上述幾點都準備妥當之後,最好能獲得公司過半數股東的書面認可,證明自己才是實際出資人及實際股東的身份。當發生糾紛時,即便不「顯名」,也可以名正言順行使股東權利。

要求行使知情權只是隱名股東發動股東戰爭以維權的第一步。一般而言,要求查賬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公司的賬目或多或少有問題。只要發現問題,隱名股東就有籌碼要求和名義股東談判,如果對方「識時務」,雙方很可能以和解結束戰爭。

所以,行使知情權是決定隱名股東是否能贏得這場的戰爭的一步險棋,萬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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