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道德與幸福之間的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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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學者瓦·塔塔爾克威茨在這方面展開一系列清楚明白的總結和論證。第一種,禁欲主義把道德等同於幸福。第二種,雖然道德不等於幸福,但二者必然相關聯。第三種,宗教(基督教)堅持好人才能幸福,道德與幸福在來世獲得真正統一。第四種,道德與幸福之間沒有聯繫,是對立衝突的,甚至是反向相關的。第五種,道德是獲得幸福的眾多條件中的一個條件。第六種,他人的道德可能成為自己幸福的因數。第七種,幸福是道德的結果和產物,或者幸福是道德的目的。第八種,幸福的人可能比不幸福的人更值得稱道,因為他有可能不配享有幸福。第九種,道德與幸福的不一致在彼岸世界才能克服。[1]
《幸福的結構》的作者認為,幸福(happiness)是作為主體心理(psychological)的生命滿足(life satisfaction),並不隱含道德背景或道德行為或生命的質量,它獨立於人自身的認知(perceptions)。傳統倫理學認為,幸福、福祉(well-being)和道德(morality)無法各自獨立運作,而是交匯在一起的,人們惟有最大程度地實現這三大元素才能獲得好的生活(the good life),並通過對德性的追求本身便能得到幸福。許多現代哲學家相信,幸福、福祉與道德的善(moral goodness)三者是一致的,如果人們不能實現其中的一個,那麼,三者都無法滿足。通過對幸福結構的分析,作者認為幸福獨立於道德的善和福祉。[2]
[1] 參看:[波]瓦?塔塔爾克威茨.道德與幸福關係理論的歷史考察[J].漆玲譯.道德與文明,1991(3):43-46
[2] 參看:Vitrano, Christine. The structure of happiness[D].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2006.
引自:《道德與幸福同一性的精神哲學研究》開題報告,東南大學,2012年。敬請注意:版權為東南大學所有,引用轉載請註明出處。
進一步的思考請參看:道德與幸福之間有無一致性(德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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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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