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股份的有關規定

回購股份的有關規定

來自專欄威廉如是說:A+H上市公司證券事務

公司出於提振股價、資本結構調整的原因,有時會希望回購自身股份。本文主要對其中通過場內競價方式進行的回購進行討論。

  1. 為何要進行回購
  2. 兩地對回購的有關規定及相關參考文件

1. 為何要進行回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能進行回購,除非:

  1.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併
  3.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 回購有關合併、分立決議的異議股東所持股份

一般在提到上市公司進行回購時,常見的是其中的1和3項。第3項比較容易理解:回購的股份可以作為員工持股計劃的股份來源,通過依法制定的持股計劃發放給合資格員工,作為員工激勵。什麼情況下公司會希望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股本)呢?

  1. 提升每股收益(和股價)

由於回購後需要註銷或作為庫存股(如法律允許),相關股份就不再計入每股收益的計算,因此每股收益將會提升。在PE比率不變的前提下,將對股價有提振作用。公司有時會將回購作為現金分紅的替代品,用以回報股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第十七條明確,「上市公司當年實施股票回購所支付的現金視同現金紅利」。

上市公司如果認為自身股價嚴重低估,採用回購的方式提振股價,也屬於這一範疇。

2. 對期權等的反攤薄

上市公司如果選擇發行員工持股權計劃等,在員工行使期權時,上市公司將被動發行新股(從而授予行權員工),導致股本擴大,進而攤薄每股收益。因此,部分上市公司會選擇相應進行回購,從而抵銷行權帶來的影響。

3. 進行資本結構調整(recapitalization)而增加財務槓桿;等等。

對於部分經營狀況較好,具備大量剩餘融資能力的公司,可能希望通過回購股權,增發債權的方式進行資本結構調整,提升自己的財務槓桿。這將能夠降低公司的資金成本(股權資金成本高於債權)、提升ROE(股本回報率)、抵抗惡意收購(減少了剩餘融資能力,增大收購方潛在成本)、降低委託-代理問題的影響(債權能增加外部監督,並減輕管理層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採取過度保守或過分投資策略的風險等)。

1.2 為何有時公司不選擇回購

如果不考慮交易成本、市場情緒等(即:公司可以廉價地及時調整自身資本結構),公司完全可以選擇回購,而不進行分紅。然而,現實中如果公司有需要(例如:市場環境惡化,需要降低槓桿,提升資本儲備),並不能隨時任意增發股權(至少是可能需要付出額外的代價),因此公司在進行回購前,需要考慮未來是否可能需要再次增發股份,從而影響公司選擇回購的意願。

此外,對於部分金融企業,其資本狀況和償付能力受到嚴格監管。回購將立刻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導致這類企業相對不願意開展回購。

2. A股對回購的規定

2.1 審議程序和披露

  • 董事會審議回購事項後,儘快披露決議、回購預案和股東大會通知,並提供獨立董事意見 (11.6)
    • 其中,回購預案至少包括回購目的、方式、價格、數量、期限、回購後股權結構變化等情況
    • 股東大會有關議案應為特別決議案
  • 在股東大會召開5日前,披露獨立財務顧問(IFA)意見
  • 在股東大會召開3日前,披露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和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前十大股東信息
  • 股東大會召開後
    • 儘快通知債權人
    • 開立股份回購專用賬戶
    • 向證監會備案回購報告書、回購專用賬戶資料
    • 披露回購報告書和法律意見書

2.2 回購的執行

回購中,公司應當在以下時點進行持續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第十五條):

  • 首次回購
  • 每個月前三個交易日內
  • 回購股份佔總股本每達到1%

2.3 回購股份的處置

如本文第1節所述,中國《公司法》對公司買賣自身股份有限制,回購後必須在限定時間內轉讓或註銷。而同時,《證券法》作為《公司法》的特別法,又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此,庫存股在我國目前沒有實施的法律依據

3. H股對回購的規定

3.1 審議程序和披露

  • 根據LR10.06,需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後方可實行回購。
  •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時,須向股東寄發一份說明函件,至少包括:建議回購總數、理由、款項來源、過去12個月每月買賣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回購是否會觸及《收購守則》規定等。
  • 發出通知和股東大會決議後,需向聯交所提交相關函件

3.2 回購的執行

  • 由於回購會導致股本變動,需要相應披露《翌日披露報表》(NDR)和《證券變動月報表
  • 回購價格不得超過前5個交易日均價
  • 得知內幕消息期間,不得展開回購
  • 回購後30日內,不得公布或實施股份分派,例如不得授予期權(《股份回購守則》7.1,LR10.6(3))

3.3 回購股份的處置

聯交所要求,相關股份在回購之時自動失去上市地位,並需要在完成回購結算後儘快註銷相應股份(LR10.6(5))。因此,香港上市公司目前無法持有庫存股

4. 部分參考文件

  • 證監會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
  • 上交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
  • 香港證監會《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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