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許多人認為,「借錢不還」不是大事,即使承擔責任也只會承擔民事責任。殊不知,「借錢不還」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以下就是三個「借錢不還」構成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劉某,男,38歲,漢族,湖南省湘鄉市人,大專文化,無業,住湖南省湘鄉市東山辦事處。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10年1月14日開始,劉某以做水果生意缺錢進貨為由,在受害人陳某手裡借走人民幣142800元整,陳某多次討要未果。事後被告人劉某抓住陳某急於要其還錢的心理,在明知自己無力償還債務並且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以到郵政銀行貸款償還陳某債務,需要陳某提供資金作為貸款的保證金以及貸款需疏通關係請客等費用幫助其貸款的虛假理由,對陳某多次進行行騙,從2011年初至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劉某從被害人陳某處共騙得人民幣295803元,其所騙得的資金全部用於個人開支和償還高利貸。
被害人陳某於2014年4月16日17時許向湘鄉市公安局報案,湘鄉市公安局於2014年4月17日立案,同日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因此,依照相關法律,依法作出了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的判決。
案例二
67歲的被告人徐某,系浙江省樂清市人。早在1988年始,徐某就到阜陽城區做起電器生意,並與左鄰右舍的居民結識熟悉。到了2004年,電器經營競爭激烈,徐某的生意每況愈下,購進貨物嚴重積壓,流動資金陷入窘境。為能騙到借款,徐某隱瞞了債務纏身的真相,通過熟人並許以高息,於2004年10月至 向2005年1月期間,先後向付某等6人借款32.8萬元。後徐某人走房空,去向不明。
受害人報案後,徐某涉嫌犯罪被立案網上追逃。2011年10月9日徐某向阜陽市公安機關投案後,退還全部贓款,並被取保候審。2012年10月經管轄法院 批准執行逮捕。案經一審法院審理,以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徐某不服判決,以其行為系民間借貸糾紛,不構成犯罪為由提起上訴。
阜陽中院終審認為,徐某隱瞞其生意不景氣、貨物積壓事實,在無能力還款情況下,仍以借款經營生意之名,取得被害人信任,騙取款項32.8萬元後,離開阜陽去向不明。該事實證明徐某具有非法佔有故意,其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鑒於徐某主動投案、退回贓款,系初犯、偶犯,二審期間又由其 親屬墊付9萬元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得到受害人諒解,且其年齡偏大、戶籍地社區願意接受其社區矯正改造,故綜合考慮全案情節,作出以詐騙罪從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五萬元的終審判決。
案例三
2014年9月,盧斌結識了呂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盧斌虛構自己在xx做工程需要資金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幌子,多次向呂梅口頭提出借款。呂梅先後將其資金231.91萬元借給盧斌。至案發前,盧斌歸還呂梅27.6萬元,其餘204.31萬元借款全部用於償還債務和賭博。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盧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盧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
盧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其與呂梅之間是借貸關係,不構成犯罪。
xx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盧斌在其已欠下巨額外債,又無穩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隱瞞其無力償債的財務狀況,虛構做工程差錢的事實,並以高利息為誘餌,使呂梅誤認為盧斌有可靠的投資項目,具有償還能力,將231.91萬元交由盧斌使用。盧斌在騙得資金後,除極少部分歸還被害人外,將其餘資金全部用於償債、賭博和日常開銷,未對所藉資金進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資,導致無法歸還。盧斌與呂梅之間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係,但實質上盧斌是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多次以借為名,騙取他人巨額財物,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三個案例,均屬於借錢不還型詐騙案件,那麼民間借貸與詐騙犯罪有什麼區別呢?「借錢不還」型詐騙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對此,北京鵬凱律師事務所周霄鵬律師表示:「『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同時,周律師指出『借錢不還』型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在於以下幾點:
首先,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係。一般的民間借貸關係發生在熟人之間,借貸雙方彼此相互信任,雙方基於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貸。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多以欺詐行為取得對方的信任,雙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層面紗,是行為人為達到騙財的目的,用盡苦心地刻意培養起來的。
其次,借款的原因和數額。民間借貸關係中的借款人多是因為確實遇到生產、生活方面的客觀困難,無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少。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以虛假的理由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大,當然,也不排除一些詐騙慣犯經常騙些小錢。
再次,借款的誠信度。一般來講,借貸關係中,借款人在借款時不會欺騙、欺詐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將困難A說成更為嚴重的困難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獲得借款,但畢竟有客觀存在的困難。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事先有計謀,以莫須有的困難為借口,有計劃地實施欺詐行為,以達到騙取錢財目的。
最後,還款的誠意度。借貸關係中,借款人不否認借貸關係,並積極創造條件還款;即使沒有按期歸還借款,也是因天災、疾病、虧損等客觀原因造成其暫時或在較長時間內喪失償還能力,是『不能』,非『不為』,根本沒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自始至終就沒有還款的意願,騙取錢財後,大肆揮霍,銷聲匿跡。這一點,是區分借貸與詐騙的關鍵所在。『非法佔有目的』是一個主觀因素,認定起來有難度,不能單憑行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為人有否還款的真實意願,這就需要結合一些客觀因素來認定。」
對於如何避免被騙,周律師建議:「以上三個案例,都是由借款轉化成詐騙犯罪的案例,因此借貸雙方在借款時都應更加謹慎。借款方在借款時應適當衡量自己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切勿產生僥倖心理『只借不還』;出借人謹慎審查對方還款能力,並在借款人無力還款時考慮其是否可以追究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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