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如何保證掌握的案件事實是可靠的? | 技術派

說謊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心理學認為說謊的本質是為了自我保護。數據統計,一個平均壽命60歲的普通人一生要說8.8萬個謊言,而以辯真識偽為職業的法律人要面對的大大小小的謊言遠比這個數字要多得多。

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律師或者法官在通過當事人或者證人了解案情時,總會遇到對方有意無意的「美化」和隱瞞。這並不需要從道德上大加批判,而是一種人類在遇到可能不利情況時的本能自保反應,但卻需要主審法官和代理律師對當事人和證人作出正確引導,也要對其所敘述的事實真偽作出法律意義上的評判。這不僅關係到律師代理案件的風險和訴訟策略,也關係到案件勝負的結局,嚴重者甚至涉及到刑事犯罪。可以說,保證所掌握的案件基本事實真是可靠不僅是律師履行忠於當事人利益義務的要求,也是最低限度的自我保護底線。天同訴訟圈(微信號:tiantongsusong)就來與您聊聊如何檢驗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是真實可靠的。


文/天同訴訟圈 王大瑩

釐清概念:「謊言」不等於假話

首先要釐清的一個概念是「謊言」並不等於假話。邏輯真實、法律真實、主觀真實,三者都具備的信息才是「實話」缺少其一,就是「假話」。謊言與假話的本質區別在於說話人的意念。說話人以為自己說的是假,無論事實是真是假,都是「謊言」說話人以為自己說的是實話,而事實上不是實話,這樣的言語才是假話。說白了,如果發言者知道自己說的話不完全是真的,那就叫說謊,如果發言者不知道自己說的話不是真的,那就叫假話。我們今天討論的對象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所做的陳述中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的情況,律師或者法官如何進行分辨。

一、萬事皆有動機

不管什麼形式的謊言,一定有它出現的內外因。內因就是說謊者的動機,符合情理的動機是考察發言者陳述真偽的第一步。

White Lie——善意的謊言

不為利己,意在利他的動機是善意的動機。國外心理學家所謂的「利人謊言」就是一種善意謊言。這種善意動機一種是出於愛,受益人往往是與說謊者關係密切的人。比如日前的新聞報道中,女兒因為不堪忍受父親長期家暴母親,憤而殺人,母親護犢心切而謊稱自己才是兇手,為女兒頂包。本案母親的謊言就是典型的出於愛的善意謊言。

還有一種情況的受益人是與說謊者毫無關係的人,但出於內心的公平善良價值觀而說謊。譬如,因為憐憫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行人,旁觀者故意將事故責任推給豪車司機。

善良的謊言從本質上來說仍然是一種欺騙,在現實生活中也許還能得到當事人的理解與原諒,但在法庭上依然要受到追究。因為說謊者的一廂情願,有時甚至適得其反,弄巧成拙,。譬如那個因為憐憫行人而作偽證的證人,很可能會變相鼓勵行人亂闖紅燈、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也會導致無辜司機蒙冤受屈。

Black Lie——惡意的謊言

意在誤導、愚弄、侮辱、侵犯、剝奪他人的動機是惡意的動機。國外心理學家所謂的「Black Lie」就指的是一種惡意謊言。這種惡意的謊言有可能是為了自私利己,也有可能只是單純的惡毒。

自私利己的謊言很好理解,是指為了個人的私利,不惜傷害他人的感情、危害他人的生活,寧可讓其他人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比如民間借貸的債務人為了不還債務,而謊稱欠款已還等等,司法中出現的大部分事實不清的問題都是因為有一方當事人出於利己的目的沒有說實話。

還有一種出於惡毒的謊言是損人不利己的典型,如捏造事實、造謠污衊,意圖傷害他人身心財產。這種惡毒來源於人心的不平、挫折、嫉妒與仇恨,是一種最令人氣憤的謊言。

自我保護——中性的謊言

很多情況下,說謊並不單純僅有善惡之分,證人出於自我保護而說謊就屬於一種中性的謊言,比如很多強姦案件中的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被媒體曝光,或者日後遭受非議,即使在報警之後也會反口稱自己沒有被強姦過。又或者很多證人怕被打擊報復而不敢出庭作證,或者作偽證,這並非是為了獲取物質或者個人利益。如果說善意的謊言會讓人感動,惡意的謊言會讓人憤怒,而中性的謊言就會讓人原諒了。但感動和原諒並不代表肯定,律師和法官還是要不斷通過對事實的挖掘還原真相。

二、行為選擇是否符合邏輯

人的社會屬性使得人類區別於其他動物,這種社會屬性讓人的行為具有了可預測性。這種可預測性也成為了檢驗案件基本事實的重要標準,尤其是在民商事案件糾紛中,「理性選擇理論」是法官進行真實性評判的重要依據。

關於個人行為的研究,歷來都是眾多社會科學的主要內容,除了亞當斯密的「經濟人」理論,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又對個人行為進行進一步的分類研究,韋伯將個人行為區分為四類:目的合理性行動、價值合理性行動、情感行動和傳統行動。

目的合理性

根據目的、手段和附帶後果來作他的行為的取向,作出合乎理性的權衡,這就是目的合乎理性的行為。法官或者律師可以通過考察當事人選擇目的是否合理、達到目的的手段是否合適來考察當事人行為的真偽。

在判斷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中,這是一個重要的考量標準,還可以舉個眼前的例子:復旦投毒案中,林森浩曾辯稱,在飲水機中投放化學藥品的本意是想用投毒來「整」黃洋,讓同學難受。法官和律師在對事實真偽進行評價時就要看以所投化學藥品的劑量、投毒的情節等來衡量「惡作劇」之說是否合理。

價值合理性

韋伯認為,「誰的行為如果不考慮預見到的後果,而只堅持其關於義務、尊嚴、審美、宗教律令、虔誠或`事實"的正確性的信念,並且不管對他提出的是何種要求,那麼,他的行為就純屬價值理性行為。」

受價值合理性支配的行為,不計成敗得失和功用效益,以道德命令、政治信念、人生理想為取捨標準。這種價值合理性在法律制度上早有體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情感行動

情感行動是指情感的或情緒的行動,即由於現實的感情衝動和感情狀態而引起的行動。說白了就是要考察一個人的舉動是否符合正常的情感支配。在葯家鑫案件之所以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很重要的情節就是「正常人在撞人之後因為害怕而連捅被害人六刀」,在「害怕」這種情感支配下,葯家鑫的行為是不是正常的呢?他的辯解是不是真的呢?這就是法官需要考量之處。

傳統行動

傳統行動是一種對於習以為常的、刺激的、遲鈍的、在約定俗成的態度方向上進行的反應。這裡指的傳統行動是以傳統習慣為根據展開的社會行動,是習慣的繼續和歷史的沿襲。在考察商事行為時,很重要的標準就是當事人之間的行為是否符合商業慣例。

真實案例:當事人雙方簽訂大型設備買賣合同。買方分期支付資金,賣方收到資金後購料生產設備。後市場價格下跌,買方提議調價,未果。合同履行期界至,賣方主張貨物已經生產完畢。買房主張,該大型設備需要很高的生產成本,在買方明確提議調價並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賣方自行墊資生產貨物的可能性有多少呢?

三、用細節還原真相

很多說謊者都覺得自己把謊言編的天衣無縫就沒有人能夠發現了,其不知任何謊言都有漏洞,不然也不會有那句名言——「一句謊言需要100句謊言來圓」。如果1個人說1句謊話的難度是1,說到100句的難度就是從1乘到100了,參與的人員越多,圓謊的難度越大、越容易在細節上出破綻。我們並不是在告誡大家說謊要注重細節,而是意在強調細節是無窮的,除非是真相,謊話最終都會被拆穿。

這種細節無法列舉,但有一個案例可供大家測試:

在東北的一個小鎮上,某天晚上9點發生了一起殺人案件。警方第二天就找到了嫌疑犯,刑警立即對他進行審問。「昨天晚上9點左右你在哪?」「在河邊與我女朋友談話。」河水是由東向西流的。「你在河岸哪邊坐?」「在南岸,昨天是滿月,河面映出的月亮真好看。」警察說:「你說謊!罪犯就是你!」——警察為什麼知道兇手是誰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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