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案例分析)

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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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井岡山市一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嚴某結婚後育一女孩,由於重男輕女思想的作祟,張某對此深感不滿,常常夜不歸宿。張某曾兩次向法院提出要求離婚均被駁回。後來張某同他人的姦情被嚴某發覺後,夫妻間開始發生爭吵。一天下午,嚴某買回一瓶農藥,喝下去後對丈夫張某說:「我買農藥喝了。」張某說:「喝葯了你怎麼不去醫院?」說罷不管,帶著孩子到外面去玩。過了一會後,張某返回屋內取東西,發現屋內農藥味很濃,嚴某已口吐白沫。張某知道事情不好,便將女兒放在其母親處,謊稱有事外出,與情人跑到外地躲藏。當晚,張某的母親送回孩子時,發現嚴某已經死亡。後經法醫鑒定「嚴某為喝農藥中毒死亡」。

分歧:

此案對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嚴某之死,是她自己服毒造成的結果,與張某置之不理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嚴某自殺在一定程度上與張某同他人通姦有關聯,但兩者並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故而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遺棄罪。理由是:其一,張某與嚴某系夫妻關係,張某對嚴某具有婚姻法規定的扶養義務,符合遺棄罪的主體要件的條件。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扶養」,既包括物質和經濟上的幫助,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顧與護理。嚴某喝農藥以後口吐白沫,這時應認定為其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張某對妻子棄而不顧,客觀上屬遺棄行為。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第一,從犯罪的客觀方面講,故意殺人既可表現為積極作為的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消極不作為的方式。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以犯罪行為人對防止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負有特定的法律義務為前提。本案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嚴某系合法的夫妻關係,有法定的相互扶持的義務,被害人嚴某負氣喝劇毒農藥是在被告人張某與情婦通姦這一事實的刺激下造成的。被告人張某作為嚴某的丈夫,在當時的情形下對防止楊的死亡負有特定的救助義務,但是不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對嚴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搶救時機,造成嚴某中毒死亡的後果,這是一種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間接故意。

第二,從理論上講,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在認識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發生死亡的結果;在意志方面表現為對嚴的死亡採取放任聽之任之的態度。作為嚴某丈夫的他,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間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心理。

管見: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具備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要件,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王群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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