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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議會

一、議會簡史

蘇聯時期哈薩克最高代表機構稱為最高蘇維埃。最高蘇維埃由510名代表組成,任期5年,代表由各選區選舉產生。該國獨立之初(1992—1993年)在哈新憲法通過前後,原最高蘇維埃繼續工作。

1993年1月,哈薩克通過了獨立後第一部憲法。該憲法規定,議會仍稱為「最高蘇維埃」,實行一院制,代表任期5年,實行職業化。1994年3月,哈舉行議會選舉,選出代表176人。1995年3月,哈薩克憲法法院裁定此次選舉違反憲法。隨後哈總統納扎爾巴耶夫下令解散議會(直到1995年12月新議會選出之前,該國無議會)。

1995年8月30日,該國通過了獨立以後的第二部憲法。該憲法規定,哈議會為兩院制,由議會參議院(上院)和馬日利斯(下院)組成,兩院同為常設機構。議員實行職業化。1995年12月,選舉產生了首個兩院制新議會,1996年1月30日,新議會正式開始工作。1998年10月7日,該國對1995年版憲法進行修改,將參議員任期改為6年,下院(馬日利斯)議員任期改為5年。規定哈薩克為總統制共和國,國家政權以憲法和法律為基礎,根據立法、司法、行政三權既分立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原則實現。

2007年6月中旬,哈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確定哈政體由總統制向總統—議會制過渡。根據該修正案,下院(馬日利斯)議員增至107人,其中98人按黨派比例,9人由人民大會提名。上院增加8人,為47人。擴大議會許可權,議會多數黨團獲得組閣權並推舉總理人選,簡化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的程序。擴大地方自治許可權,地方行政長官任命須經地方議會同意,州議會議員任期由4年延至5年,地方議會有權以多數票對州長提出不信任案。廢除禁止總統進行政黨活動的條款。

2007年8月18日,哈薩克舉行議會下院選舉,由總統納扎爾巴耶夫親任黨主席的哈最大政黨「祖國之光」黨贏得88.41%的選票,成為唯一進入新一屆議會的政黨,囊括按照黨派名單選出的全部98個下院席位。

現議會是哈實行兩院制以來的第四屆,2007年8月選舉產生,2012年屆滿。共154名議員,上院議員47人,其中由總統任命的上院議員(來自哈「人民大會」代表。「人民大會」是隸屬於總統的咨商會議性機構,代表哈130個民族。人民大會於1992年由哈總統納提議成立,本身沒有立法建議權,但可以在召開全體會議時就國家發展的大政方針提出政策建議)。

2009年1月,哈議會通過《選舉法》、《政黨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修正案。上述修正案旨在推進哈政治經濟同步改革,為議會下院出現兩個以上的政黨提供法律基礎。其中規定議會下院選舉門檻仍為7%,如僅有一個政黨勝選,得票數居第二位的政黨將進入議會;由法庭裁定犯有貪污腐敗罪行和行政違法罪行的哈公民不得參加選舉;對選舉法的解釋權和召集全體選民集會權歸中選委所有等。

二、議會地位

哈憲法規定,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議會的主要職能是:通過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並對其進行修改和補充;批准總統對總理、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總檢察長、中央銀行行長的任命;批准和廢除國際條約;批准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等。在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兩次拒絕總統對總理任命、因議會兩院之間或議會與國家政權其他部門之間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發政治危機時,總統有權解散議會。

三、議員選舉

凡具有5年以上哈國籍、年滿30歲、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工齡不少於5年,且在有關州、共和國直轄市或首都常住不少於3年的哈薩克公民可當選上院議員。上院議員代表根據間接選舉權的原則,由有關地區代表機關聯席會議通過不計名投票方式產生。上院議員每3年改選一半。

年滿25歲以上的哈公民可當選下院(馬日利斯)議員。馬日利斯議員根據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權的原則通過議會下院選舉產生。根據2007年哈議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馬日利斯107名議員席位中,98個席位全部按照議會下院選舉參選政黨得票率進行分配,不設獨立參選人席位。參選政黨獲得7%以上的得票率方可進入議會,並按照得票比例分配98個議會席位。馬日利斯議員每5年選舉1次。同一人不得同時成為兩院議員。

議會章程規定,議員必須親自參加議會工作,3次以上無故不出席會議要接受相關處理;不得擔任其他代表機構的代表;也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或成為商業組織機構領導機構或監事會的成員。未經有關議院同意,議員在任期內不得被逮捕、傳訊,免受行政處罰。

議員的權力在本人提出辭職、被確認無行為能力、議會解散以及憲法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方可終止。在法院判決議員有罪以及長期旅居國外不歸的情況下,其議員資格可被取消。

四、議會職權

議會上院的專有許可權包括:根據總統建議,選舉和接觸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審判廳廳長和最高法院法官之職,接受他們的宣誓;批准總統對總檢察長和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任命;剝奪總檢察長、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不可侵犯權;根據立法提前終止地方代表機構的權力;選派兩名議員參加最高司法委員會;審議馬日利斯提出的罷免總統提案,並將審議結果提交兩院聯席會議審議。

馬日利斯的專有許可權包括:批准和審議法律草案;就議會通過但被總統駁回的法律草案準備建議;根據總統的建議選舉和解散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委員的職務;宣布舉行例行總統選舉,決定舉行非例行總統選舉;派兩名議員參加司法鑒定委員會;對總統的叛國行為進行起訴。

議會上院和馬日利斯的職能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議會兩院視審議問題的性質可以舉行聯席會議或單獨會議。國家重大問題或事件須經議會上院和馬日利斯聯席會議討論。其範圍:根據總統建議,對憲法進行修改和補充,通過憲法,對憲法、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批准預算和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對預算進行補充和修改;在總統對法律或法律條文提出異議後的1個月,對其進行複議和表決;應總統要求,並經各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通過,可授予總統不超過1年期限的立法權;批准總統對總理、國家銀行行長的任命;對總理施政報告進行預審;可以對政府提出不信任,但必須達到法定票數,即各院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贊成,提案方可生效;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根據總統提議通過動用武裝力量履行維和行動的決議;提出舉行國家全民公決的動議;聽取關於國家憲法法制狀況的年度咨文;通過組建兩院聯合委員會,任免委員會主席,聽取委員會活動情況報告;履行憲法賦予的其他職能。

須經兩院審議,但不需通過聯席會議,而是先馬日利斯,後議會上院審議的重大事項為:通過法律;討論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對預算的補充和修改,規定或取消國家稅收;規定決定國家區劃問題的程序;審理獎勵、榮譽稱號、軍銜、官員職務等;確定國家象徵;決定公債和由國家提供的經濟援助和其他援助問題;公布公民大赦令;批准和廢除國家簽訂的國際條約。

五、議會組織結構

(一)議會上院

議會上院議長候選人須熟練掌握哈薩克語,由總統提名,經全體上院議員不計名投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票數方可當選。

議會上院設有6個委員會:農業和環境保護委員會,立法與法律委員會,外交、國防與安全委員會,經濟和區域政策委員會,社會文化發展委員會,財政和預算委員會。上院議長、副議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議會上院決策機構議會理事會。

辦公廳是議會上院的行政領導機構,下設行政處、綜合處、議會間交往及國際合作處、專家處、新聞處、出版處、信息分析處、農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協作處、立法與法律委員會協作處、外交國防與安全委員會協作處、經濟與區域政策委員會協作處、社會文化發展委員會協作處、財政與預算委員會協作處。

議會上院例會由議長召集(按照慣例應提前7天通知上院議員),到會議員數超過總數三分之二為有效。在特殊情況下議長可臨時召集例會。會議日程應先由議會上院理事會進行審議,隨後提交會議審議。會議進程一般對公眾開放,如審議內容需要保密,在半數以上議員同意的情況下,議員會議可以通過閉門方式進行。

(二)議會下院

議會下院議長候選人須熟練掌握哈薩克語,由下院議員從下院議員中提名,經全體上院議員不計名投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票數方可當選。

議會下院設有7個委員會:農業委員會,立法和司法改革委員會,外交、國防與安全委員會,社會文化發展委員會,財政與預算委員會,生態與資源利用委員會,經濟改革與區域發展委員會。此外議會下院還設有社會理事會,該會為議會下院的常設性的咨商機構,主要職能為對議員提出的議案、立法等工作進行相關研究、提出分析報告和建議。下院議長、副議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議會下院決策機構議會理事會。

辦公廳是議會下院的行政領導機構,下設議長秘書處、組織監察和幹部工作處、立法處、文件處、新聞處、國際聯絡及禮賓處、出版和翻譯處、信息分析處、農業委員會保障處、立法與司法改革委員會保障處、外交、國防與安全委員會保障處、社會文化發展委員會保障處、財政與預算委員會保障處、生態與資源利用委員會保障處、經濟改革與區域發展委員會保障處。

議會下院例會由議長召集(在新議會組成之初議長尚未選出前由中選委主席召集首次會議)。時間一般定於每周周三或周四,到會議員數超過總數三分之二為有效。周一、周二為議員在議會各委員會或議會內部機構工作時間。每周五為議會下院政府工作日,議員可聽取政府負責人對相關問題的工作情況彙報和通報。

現議會下院107名議員多數為哈薩克族,有女議員11名。

六、立法程序

一般性法律草案先由馬日利斯提出和審議,馬日利斯多數議員審議和通過的法律草案轉交議會上院,議會上院須在60天內進行審議,經過議會上院多數議員通過的法律草案即為法律,並在10天內交總統簽署。

被議會上院議員多數駁回的法律草案退回馬日利斯。如馬日利斯議員以三分之二票數再次通過草案,則交議會上院複議和表決。被再次否決的法律草案不得再次提交審議。

如法律草案經議會上院多數認為應作出修改,則轉交馬日利斯審議。如馬日利斯以多數票通過議會上院提出的修改和補充,則認為該法律已經通過。如果馬日利斯反對,則通過調節方式解決兩院間的意見分歧。

如果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未被通過,總理有權在兩院聯席會議上提出對政府的信任問題。對該問題的表決須在提出問題的48小時後進行。如果對政府不信任案未獲通過,意味著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自行通過。政府使用這種權力一年內不得超過兩次。

總統有權決定審議法律草案大的優先順序和緊急審議。總統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散議會: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議會兩次否決對總理的任命;因議會兩院之間或議會與其他國家政權直接按不可克服的分歧引發政治危機。但在實施緊急狀態或軍事狀態期間、總統任期的最後6個月內以及上屆議會解散後1年之內,不得解散議會。

七、議會黨團

由於2008年8月哈議會下院選舉中只有「祖國之光」人民民主黨一党進入議會並囊括全部按照政黨名單選出的98個議席,因此本屆議會下院只組建了「祖國之光」黨議員團。作為執政黨黨團,該黨完全支持納扎爾巴耶夫總統的政策。主張在社會夥伴關係與和諧等原則基礎上建立自由開放的社會;在經濟方面,主張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在對外關係方面,主張鞏固和發展同俄羅斯、中亞鄰國和中國等國家的睦鄰友好關係。近期,該黨全力支持總統提出的「哈薩克道路」發展綱領,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全面參與哈政治生活,致力於研究落實具體改革措施。

八、議會對外交往

哈議會章程規定,議會可依法與外國議會開展交往和合作,下院議長有權下令或受議長委託由副議長下令進行正式或工作訪問及批准議員出訪。

議會資金依靠預算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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