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離婚後遭遇被負債超出所需不用擔責

( 2018-03-25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案苑

老胡說法  當前,我國離婚率依然居高不下,由離婚所引發的財產糾紛也頻繁發生。其中,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應當如何償還,即應當由一方償還、還是應由雙方償還的問題,成為離婚時財產糾紛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且法院的有關判決和司法解釋都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然而,由於這一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在審理千差萬別的糾紛案件時顯得捉襟見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該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主要針對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藉以逃避債務,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變化,不少家庭離異後,另一方「被負債」的現象越來越多。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1月18日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從而最大限度減少了「被負債」的不合理現象。  同時,上述解釋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同樣意味著,以往很多夫妻離異後,另一方被要求承擔莫名其妙債務的現象將得到改觀。  本期中的案例都體現了司法解釋的精神,堅持公平合理對待夫妻債務,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不能使夫妻一方無辜承擔額外的債務負擔。(胡勇)  

離婚後前妻被討債非共同債務前夫還

□ 本報記者 王春 本報通訊員 慕煊  王女士離婚已有一年,誰想到因前夫欠錢不還突然被人找上門,債主稱借貸行為發生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王女士一起償還,金額高達200萬元。對於這樣一筆飛來橫債,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這筆借款顯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女士無需對這筆借款承擔任何還款義務。  此前,有一自稱林某的男子找到王女士,稱王女士的前夫俞先生尚有200萬元的借款未償還,要求王女士代償。  「這200萬元的借款,我根本不知道,憑什麼要我還?」由於已與前夫俞先生離婚,王女士拒絕了林某的還款要求。不久後,王女士就接到法院發來的傳票,她和前夫共同被林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林某表示,他和俞先生是同學,俞先生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多次向其借款。2015年1月,經雙方結算,俞先生向林某出具了一張借條,上面載明於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歸還借款200萬元。林某認為,這筆借款發生在俞先生和王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王女士應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對此,王女士堅決否認。她表示,這筆借款她並不知情。「俞先生在2014年就離家出走,我之後也一直住在親戚家,2016年法院判決離婚,這段時間他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王女士稱,他們日常生活根本不需要借款200萬元,這筆借款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該由她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庭審當天,被告俞先生並未出庭。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林某與俞先生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俞先生尚欠林某借款200萬元,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該案中200萬元的借款顯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林某在向俞先生出借大額資金時,應當要求俞先生取得其配偶同意或要求其配偶到場等方式對風險加以控制,但林某並未採取任何措施,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同時,林某也不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因此,法院審理後認定,涉案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俞先生個人償還,法院判令俞先生償還林某200萬元借款及利息,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留下巨債前夫去世個人借款前妻無責

□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金志誠  男子離婚後去世,留下600萬元的巨額債務,債權人將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予以償還。《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二審法院最終判決其前妻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10月,為了公司資金周轉,王某向劉某借款1800萬元,約定一年後還清。到了約定期限,王某還剩600萬元債務,便與劉某協商「多寬限些時間」。2015年1月,王某和劉某達成書面《還款說明》,約定王某還款責任,並以王某成立的公司為擔保方。同年10月,王某與妻子黃某協議離婚,並約定離婚協議中雙方不存在共同債權債務。  據了解,王某和黃某1987年結婚後生子,後因王某外出做生意,黃某在家中照顧孩子,兩人的感情日漸淡漠,但考慮到撫養孩子,兩人依然維護著「名存實亡」的婚姻。離婚不久,王某便與胡某登記結婚。  2016年,多次索要欠款無果的劉某,將王某和黃某訴至法院。劉某認為,這600萬元的債務,是王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雙方應該共同承擔,因此黃某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黃某和王某共同支付600餘萬元本金和利息,且王某所成立的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黃某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王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追加了王某現任妻子胡某及孩子參加訴訟。在庭審上,胡某表示:「王某生前曾說,該筆借款是他個人借款,主要用於公司經營,債務由他本人和公司共同償還,與黃某無關。」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按照《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借款雖發生在王某與黃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通過黃某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她與王某分居多年的事實。從借款的用途上看,該借款並沒有用於王某和黃某的共同生活中,而是用於王某公司經營。此外,胡某證言證實,黃某既不是該公司股東,也沒有參與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不應當就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據此,法院終審後改判,作出了如上判決。

丈夫借款妻子完全不知情

□ 謝凱歌  張某與游某於1998年登記結婚,2012年1月21日,張某向劉某借款20萬元並出具借條,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但張某至今未償還。劉某催討未果向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將此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請求法院判決張某、游某夫妻共同償還20萬元並支付利息。  石獅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張某向劉某借款2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的借貸關係有效,但張某妻子並不知情,劉某也未能舉證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故駁回其判令游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請求。  主審法官庭後補充說,上述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規定引導債權人在借款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一方面保證了夫妻雙方對債務的知情權,避免「被負債現象」;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債權人舉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前妻好賭離婚前夕還賒賬

□ 周凌如 劉永強  2017年2月,一張開庭傳票打破了老何平靜的生活。老何今年51歲,自兩年前與妻子離婚後一直靠從事清潔工作謀生,每月2100元工資。拿到傳票的老何才知道,他的前妻黎某曾在2015年向他人分3次借款10萬元,因遲遲不還被人訴至法院。因為這3筆借款發生在老何與前妻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老何也成了被告之一。  對此,老何稱,離婚前家裡主要收入來源靠他開拖拉機,因為黎某喜歡賭博,常常欠下賭債不回家,為了給黎某還債,他們幾乎耗盡了離婚前全部積蓄。幾年前家裡的老屋拆遷,在買房後還有近30萬元拆遷補償款,當時想挽回妻子,老何就一下子拿了24萬元給她還債,但是黎某的狀況並沒有任何改變,心灰意冷的老何最終下定決心於2015年4月與黎某離婚。離婚後的老何沒想到,黎某在兩人離婚前的幾個月還欠下了3筆債務。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本案3筆借款均系小額借款,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且有在場人出庭予以證實借款過程,借貸關係成立。該債務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綜合考慮黎某借款金額、用途和兩人的離婚時間,本案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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