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委員:刑事和解制度是花錢買命

委員:刑事和解制度是花錢買命2012-03-14 07:47:04 來源: 中國江蘇網 跟貼 32 條 手機看新聞

核心提示:3月13日,全政協委員劉白駒表達了對「刑事和解制度」的擔憂。他表示,當前一些嚴重刑事案件,因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或其家屬,判決書里有「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字眼,會讓人們以為被告人賠償就可以免於死刑或從輕處罰,是花錢買命、花錢買刑。

昨天上午,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各界別小組討論「兩高」報告,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工作室主任劉白駒,表達了對「刑事和解制度」的擔憂。針對當前一些嚴重刑事案件,因為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或者其家屬,判決書裡面有「積極賠償」、「主動賠償」以及「取得諒解」或「真誠諒解」等字眼,劉白駒表示了懷疑。

「濫用諒解之辭,會讓人們以為,被告人賠償就可以免於死刑或者從輕處罰,是花錢買命、花錢買刑,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法官會喪失公正立場,千方百計尋找從輕處罰被告人的理由,並且充當為被告人服務的「說客」。」——劉白駒

給錢取得「諒解」 就可以減刑

「本來刑事和解只適用於判3年以下刑事徒刑和7年以下過失犯罪情況,但在現實中卻不是這個樣子,近幾年,常見刑事判決書有這樣的說辭:被告人對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甚至,一些嚴重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也有這種說辭。」劉白駒舉例稱:有「打工仔姦殺女中學生被判死緩」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採取暴力手段姦淫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且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於劉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積極」向被害人賠償了經濟損失,獲得黃某某父母的「真誠諒解」,故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還有沒賠償也獲得諒解的刑事判決。」隨後,劉白駒舉了「浙江南潯兩協警強姦醉酒女子獲刑三年」案,也就是所謂的「臨時性強姦案」。法院根據犯罪事實,考慮到兩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事前並無商謀,且事後主動自首(實際上無自首情節),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給予酌情從輕處罰,分別判處兩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

所謂「諒解」 ,只是一定程度的「寬宥」

在刑事案件中,劉白駒認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向被告人索償,是正當要求。判決書把被害人或其家屬對被告人一定程度的「寬宥」說成「諒解」, 頗為不當。「輕判更是情理不容。」劉白駒說,這些判決書中的「諒解」之辭,根本不可能是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使他們極希望獲得賠償,也絕不會心甘情願說出「諒解」二字。

劉白駒認為,把「諒解」之辭強加於嚴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屬,是構成對他們的二次傷害,是對他們人格的嚴重貶損,更是對那些已經死亡的被害人的極大侮辱,同時也是對社會倫理底線的觸犯,對公眾情感的蔑視。

劉白駒建議,加強對「刑事和解制度」運作過程的監督。由於涉及金錢,以及由於司法人員的裁量權過大,如果搞不好,「刑事和解制度」可能成為司法腐敗的一個新的生長點。

最高法二級大法官王秀紅:

法律用詞應有明確是非觀念

「您對於嚴重刑事案件『真誠諒解』怎麼看?」「兩高」報告討論結束後,記者追問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二級大法官王秀紅。「我個人理解啊,嚴重刑事犯罪不應該用『諒解』這個詞。」

那麼以後會不會避免用這樣的詞?王秀紅表示,這個事確實值得商榷。「法律用詞是很嚴謹的,法律語言有文字語言和口頭語言,都是非常嚴謹的,不是中性的,有明確的是非觀念。我們是應該認真的吸取,很好的研究,防止在一些用語用詞上,誤導公眾,以及造成對法律的褻瀆。」

推薦閱讀:

患者入院、出院、轉科制度
不靠制度而是成員的自我約束力管理團隊是否可行?為什麼?
憲法宣誓制度將完善!70字誓詞擬改為75字,改了啥?
【每日一題】秦中央集權制度
武義縣後陳村運行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6年余 村務管理呈現「四零」現象

TAG:制度 | 花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