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劉漢案紀實:45天審閱案卷2600餘冊

  檢察機關公訴的劉漢、劉維等36人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相關案卷材料和音視頻資料。 本報記者程丁攝

  2月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咸寧市中級法院依法對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的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執行死刑。

  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是黨的十八大後查處的性質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面對案情涉及面廣、時間跨度長等重重挑戰,檢察機關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從依法介入偵查,到審查起訴,依法提起公訴,再到法庭一審出庭支持公訴、二審出席庭審活動,始終秉持忠於事實、忠於法律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把該案辦成經得起法律檢驗的鐵案。

  引導偵查——推動偵查工作順利進行

  劉漢、劉維等3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盤踞四川廣漢、綿陽等地長達20年,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鑒於該案重大疑難複雜,2013年4月中旬,在公安機關偵辦該案之初,檢察機關即指派專人依法介入偵查活動,審查相關證據,共提出意見建議600餘條,夯實證據基礎。

  隨著案件偵查的深入,2013年4月29日,咸寧市檢察院成立專案工作領導小組,下設7個公訴組,組成了27人的公訴人團隊。

  介入偵查期間,檢察機關對劉漢、劉維在該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地位和該組織的層級結構等進行了認真細緻的梳理,與此同時,檢察人員輾轉四川、北京、廣東等地辦案一線審查偵查證據,先後5次進京、2次赴川,審閱全案犯罪嫌疑人筆錄2000餘萬字,提出補充偵查意見1000餘條,協助公安機關補強了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主要證據。

  依法監督——確保審查起訴準確無誤

  2013年4月18日至9月9日,公安機關先後分7批向咸寧市檢察院提請逮捕83名犯罪嫌疑人。在認真審查相關案件後,檢察機關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具有社會危險性的6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及時採取逮捕措施,對其他1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捕決定。

  2013年11月25日,劉漢、劉維等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移送咸寧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閱卷宗、製作閱卷筆錄、完成案件審查報告、提訊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意見、製作起訴書……檢察機關遵循對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嚴格把關的要求,有條不紊地推進著案件的辦理。

  為了確保審查不留死角,把握證據杜絕疏漏,公訴組45天審閱案卷2600餘冊,提出補充偵查意見1000餘條,共製作閱卷筆錄2936份近400餘萬字,提審犯罪嫌疑人186人次,對關鍵證據進行調查、複核,排除合理懷疑。

  在檢察機關指控劉漢的15個罪名中,僅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一個罪名,公訴人就審查了300餘冊案件材料,製作出長達500多頁的審查報告。

  在審查唐先兵故意殺害熊偉一案中,唐先兵供述作案兇器已丟棄,但在屍體檢驗過程中卻發現另一把刀。如不及時核實這把刀的來源,就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為保障被告人權益,查明案件事實,檢察機關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對屍檢發現的刀具來源進行調查,經詢問10多名證人,了解到被害人熊偉有隨身帶刀的嗜好,公訴人進一步找到熊偉的姐姐進行核實,了解到熊偉平常攜帶的刀具與屍檢發現的刀具相似,遂與公安偵查人員組織對該刀具進行辨認,經辨認,熊偉的姐姐確認該刀具系熊偉隨身攜帶刀具,加之眾多證據形成的鏈條,從而徹底排除了合理懷疑,鎖定了該案的直接兇手唐先兵。

  最終,檢察機關製作了128頁7.6萬餘字的7份起訴書,依法指控了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事實。

  出庭公訴——指控犯罪有據辯論有力

  2014年3月31日至4月19日,劉漢、劉維等36人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開庭審理。

  在王永成被殺害案的庭審中,公訴人從關鍵證人的身份問題,證言及供述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方面預測了被告人、辯護人的質證觀點,形成9條質證意見,既有力指控了犯罪,又推動了庭審順利進行,贏得了庭審主動權。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圍繞本案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定性處理,宣讀了長達2.3萬餘字的公訴意見書,當庭出示的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足以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疑不能成立。

  「唐先兵、繆軍等人為維護該組織利益持刀殺害他人後,劉漢等人給予獎賞、資助,安排其藏匿,這難道是對企業員工進行管理的正當做法嗎?這難道不是涉黑組織的危害性特徵嗎?」「試問,有幾個漢龍集團的守法員工非病非災,長年不上班繼續領取工資呢?又有幾個漢龍集團員工在沒有工作業績的情況下,還能得到巨額獎金、住房、汽車呢?只有涉黑組織的成員受過這種特殊關照!」……

  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劉漢並非「黑老大」等觀點,在答辯意見中,公訴人就庭審焦點問題連發九問,進行了有力的反駁,充分證明該組織儘管在具體犯罪中分中有合、合中有分,但全部違法犯罪活動緊緊圍繞「二劉一孫」展開,劉漢作為「黑老大」,是緊密連接整個組織的關鍵紐帶的事實,揭露劉漢的偽善性兩面性,取得了良好的指控效果。

  2014年5月23日,咸寧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對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等5名被告人判處死刑。

  全面審查——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一審宣判後,劉漢、劉維等被告人提出上訴。

  「今天檢察員出席本法庭的主要任務是:聽取上訴意見,對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糾正意見;維護原審人民法院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建議法庭維持原判;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2014年7月14日,劉漢、劉維上訴案開庭後、正式進入法庭調查之前,湖北省檢察院檢察員對出庭任務和職責分別作出說明。

  劉漢案二審檢察員劉克強告訴記者,劉漢、劉維等人一開始對二審檢察員還持不信任的態度,在二審檢察員對其出庭的職責和地位進行具體說明,並堅持不偏不倚、客觀公正的履職態度後,劉漢、劉維等上訴人的對抗情緒有所減弱,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庭審的順利推進。

  在辦理劉漢、劉維等人上訴案中,檢察機關準確把握二審程序中檢察員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視全面複核事實證據,重點解決原審爭議焦點,同時全面履行訴訟監督職能。

  據統計,檢察機關在辦理劉漢、劉維等上訴案期間,共審查案卷材料1071冊,審閱庭審筆錄10餘萬字,查看一審庭審錄像光碟70餘盤,提訊原審被告人40餘人次,補充證據材料30餘份。

  劉漢上訴稱,自己曾安排漢龍集團法律顧問陳龍寫過關於孫華君、繆軍等人違法犯罪的舉報信,因此孫華君、繆軍與自己有矛盾,所作的關於劉漢授意、指使殺害王永成的證言是出於報復栽贓,不能採信。

  檢察員對此高度重視,5次赴四川、福建等地進行核實,並找到關鍵證人陳龍進行複核調查。陳龍當庭證實劉漢並未叫其寫過舉報信,而四川省公安廳和綿陽市公安局的信訪部門及相關領導均證實從未收到過漢龍集團及劉漢的舉報信,充分說明劉漢的辯解不能成立。

  二審中檢察員綜合考慮上訴人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以及主觀惡性後,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在出庭意見書中依法提出了對上訴人孫華君、繆軍、李波從輕改判的建議。

  在劉漢、劉維等36人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全面落實「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統一」的要求,一審期間接待律師200餘次,提供案件電子卷宗近500G。在該案審查起訴及二審審查中,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先後通過電話或面見等方式,主動聽取訴訟代理意見180餘條,全部製成筆錄附卷;參加庭前會議18次,與律師交換意見190餘條;共協調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142人次;對於律師提出的申請收集或調取相關證據要求,檢察機關也給予高度重視,積極調查取證,並在法庭上予以出示。

  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級法院在咸寧市對劉漢、劉維等上訴案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劉漢、劉維等5人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經最高法核准,2015年2月9日,劉漢、劉維等5人被執行死刑。(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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