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參賽資格
一個運動員要想參加奧運會的比賽,首先必須符合下列基本的要求運動員所屬的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必須是國際奧委會的成員,運動員必須遵守國際奧委會章程,遵守經國際奧委會批准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規則。例如,1958年中國奧委會宣布與國際奧委會脫離關係,中國運動員也就沒有機會參加奧運會, 直到1979年恢復國際奧委恢復中國的會籍,中國運動員才於1980年重返奧運賽場。國際奧委會章程中還有一些具體的要求,包括不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公正比賽和非暴力精神等。運動員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所取得的成績無效。
除了以上基本要求,還有另外一些限制。它們包括: ①年齡限制。奧運會的運動員除了在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競賽規則中由於健康原因有所規定外,沒有其他的限制。但是在徵得國際奧委會同意的前提下,單項體育組織可以對本項目運動員的年齡進行限制。如國際足聯規定,參加奧運會的每個隊中只能有3名球員年齡在23歲以上。 ②運動員的國籍。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必須是選派他參賽的國家奧委會所在國的國民。如果一個運動員同時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民,他只能代表其中一個國家參加奧運會,這個國家由他自己選擇;曾經在奧運會、洲或地區的運動會、被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承認的世界錦標賽或地區錦標賽中代表一個國家的運動員,如果他改變了自己的國籍或取得新國籍,必須在改變國籍或取得新國籍3年以後,才能代表新國家參加奧運會,但是如果取得了有關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同意以及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的批准,這個期限可以縮短甚至取消。如果一個運動員所在的國家是新獨立的國家,或他所屬的國家奧委會是新被承認的,這個運動員可以選擇代表新的或原來所屬的國家參加奧運會,但這樣的選擇機會只有一次,例如, 蘇聯解體後, 現屬新獨立國家的運動員可以選擇代表新的國家, 也可以選擇代表俄羅斯參加奧運會。在奧運會中涉及到運動員國籍問題的一切爭端, 都應該由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根據以上原則來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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