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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罪

□ 張 勇  古代歷朝中,明代的法律是健全而森然的。其中有一條罪名叫「罵詈」,該條款對不同的罵人對象及其治罪方式作了詳盡規定,最高可處絞刑。  明律中「罵詈」主要有三類表現形式:一是罵長官。《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九·律例十·刑律二·罵詈》曰(以下簡稱「律曰」):「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罵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兩京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  二是罵家長。律曰:「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僱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上述罪名的成立要建立在被罵者親自上告官府的基礎上。  三是罵尊長。律曰:「凡罵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屬各加一等。若罵兄姊者,杖一百;(罵)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罵夫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凡妻妾夫亡改嫁,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上述罪名的成立都要建立在被罵者親自上告官府的基礎上。其中奴婢罵家長、晚輩罵祖父母和父母、妻妾罵夫之祖父母和父母者,均將被處以絞刑,這是明律「罵詈」罪名處理最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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