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執法辦案的七個細節問題(轉)

基層執法辦案的七個細節問題(轉)

執法監管 2010-12-05 11:19:01 閱讀87 評論0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隨著市場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依法查處各類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是工商部門的應盡之責。然而,一些基層辦案人員由於不注重辦案細節的把握,導致案件程序不合法,最終浪費案件資源的情況屢見不鮮。當前,基層執法辦案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現場檢查應真實全面

  現場檢查筆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當事人的物品或涉嫌違法場所依法進行檢查時,對檢查情況製作的書面記錄,它是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

  (一)記載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的執法程序。執法人員在製作現場檢查筆錄時,應當把向被檢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全過程客觀真實地進行記載,這樣現場檢查筆錄才能成為定案的證據。

  (二)現場檢查筆錄應體現即時性、現場性和真實性的要求。筆錄中反映的現場所見,均應保持客觀真實,不應作評論或判斷性結論。盡量不要使用「大約」、「大概」、「估計有」等模糊詞語,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詞語,現場檢查筆錄中不要進行主觀認定,使用「違法」、「非法」、「擅自」等詞語。

  (三)記載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的物品或現場實施檢查時,應當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被採取措施物品的種類、數量以及該法律文書是否當場送達當事人進行詳細記載,以反映現場檢查的全過程。

  二、詢問筆錄應把握要點

  詢問是工商機關在查處案件時,收集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手段。

  (一)詢問筆錄開頭要詳細記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執法人員表明身份、告知當事人接受詢問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全過程,填寫開始與結束時間應齊全。

  (二)詢問筆錄必須逐頁簽名,更改、補充處要註明「經當事人同意修改」並由當事人簽名,辦案人員也應在筆錄上簽名。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詢問筆錄只要簽名即可。

  (三)詢問記錄提行頭一個字,應寫明「問」、「答」,不得用其它符號代替。

  (四)被詢問人的重要表情、動作應當記錄。在詢問中當事人哭、大笑、點頭、搖頭、不回答等,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不作回答時,可以用「答:……(不回答)」作記錄表述。此時,應當再問,「你再不回答,將視為放棄陳述申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白嗎?」同時,將其再次不回答做出記錄表述。

  (五)詢問筆錄的結尾要記錄給予當事人應有的權利。如「你還什麼要補充說明的嗎?」、「請你仔細閱讀以上問答記錄,看是否是你所講,如與記錄一致,請簽字證實」等話語。

  (六)詢問筆錄必須要當事人簽名證實,沒有當事人簽名的詢問筆錄不能做為證據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作了規定: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蓋章。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在《規定釋義與適用》中對第十五條作出的解釋是: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載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以由其他在場的證人簽名或蓋章;沒有行政相對人或證人簽名、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根據上述條款,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現場檢查筆錄,只要註明原因,經其他在場的證人簽名,作為證據使用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而對詢問筆錄,就不同了。「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蓋章。」目前,法院對未經當事人簽名的詢問筆錄一般不再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三、複製證據應注重效力

  在辦案中有的證據常常需要複製,如發票、帳冊等等,複製的證據是有法律效力的。

  複製證據的提取,應當由當事人寫明:「該件由我提供,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XX(單位)XX處」,並加蓋單位印章,然後當事人簽字、執法人員簽字,頁數較多的應在騎縫處蓋章或按手印。

  複製證據必須符合《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因此,在複製證據時不能怕麻煩,不然會因小失大,造成難以彌補的錯誤。

  四、強制措施應手續齊備

  (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和扣留、封存強制措施,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扣留、封存強制措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保管方式一般指定當事人保管,扣留、封存強制措施由工商部門保管。

  (三)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先行登記保存封條。

  (四)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制發《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

  (五)具有突發性和偶然性的違章違法行為,先口頭請示,對違章違法證據實施強制措施後,必須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五、文書送達應講求規範

  (一)法律文書的送達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必須用挂號)、公告送達(期限為60日),送達是嚴格規範,不是選擇規範,不允許行政機關自由選擇適用,特別是公告送達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首先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拒簽,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或者郵寄送達,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以轉交或委託方式送達。只有在上述方式都無法送達或者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公告送達。

  (二)不能將送達期間開始之日(告知書送達、交郵或公告發布之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應順延。

  (三)告知期間內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的,應提供書面材料作為證據。

  六、行政處罰應準確無誤

  (一)事實告知應當包括五要素即何人、何時、何地、何種違法行為、何種危害後果。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時應當詳細寫清上述幾個要素。同時要求注意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必須少於或等於處罰告知書的具體告知內容。

  (二)適用法律法規名稱應當規範,不得以《反法》、《消法》、《質量法》等簡稱書寫形式代替法律法規全稱。行政處罰決定適用多部法律、多個法律條款規定時,應當就所有處罰依據完整告知,包括處罰條款的具體內容。

  (三)當事人存在多個違法行為。在一份處罰決定中分別依據多部法律法規做出處罰,所依據的不同法律法規對當事人訴權的規定不同應當分別告知。

  (四)告知起訴的期限主要適用《行政訴訟法》三個月的規定;而且不得把三個月寫成90天。

  (五)案卷中應有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代收罰沒款收據複印件。

  (六)《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責令改正不能作行政處罰的種類實施。

  (七)法律、法規中「條」下面的一個自然段叫作「款」,款下面的(一)、(二)、(三)叫作「項」。

  (八)處罰決定送達時間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七、關於執法實踐中應對違法當事人不配合的相關措施

  (一)當事人拒絕簽收辦案文書。一是對於重要案件中直接影響案件程序的合法性或案件結果的重要文書的送達,如聽證告知書、扣留通知書、處罰決定書等,可採取送達公證方法,即申請當地公證處派兩名公證員陪同監督這一送達行為,並出具公證書,公證送達行為。二是對於不影響案件性質和結果的一般文書,如責令改正通知書、詢問通知書等,可在送達回證上寫明拒絕簽收原因及當時送達情形,並讓在場人員簽名,或者找有特殊身份(如警察、居委會幹部等)到場見證送達,並讓其簽名,辦案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記下這些人員有效證件及聯繫方式。

  (二)當事人拒絕提供證據。一是拒絕提供辦案資料。可以採取下達詢問通知書指令其攜帶有關材料的方式,通知一次不行,通知兩次,並保留相關證據。當事人迫於壓力或者在業務和形象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多會提供資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也規定,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行政相對人)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此條使用需慎重)。二是抽樣檢查時當事人拒絕簽字或不到場。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抽樣取證時遇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如何辦理問題的答覆》(工商法字〔1998〕第185號),當事人在場但拒絕簽字蓋章的,應當在抽樣清單上註明情況。經通知當事人不到場,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可以請質量檢驗機構派人抽樣,也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如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當事人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消費者協會、當事人所在的行業協會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作為見證人到場見證,並在抽樣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三是拒絕扣留違法財物。可請公安機關介入,配合執法,或者可請當地電視台記者攝錄現場,予以曝光,日後也可作為視聽材料。四是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可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於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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