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學術】陳立彤:殺人償命不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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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立彤 法律工作者李昌奎姦殺少女摔死男童案(下稱「李昌奎案」)將於8月22日再審。關於李昌奎案事實本身,我在這裡不再贅述。原一審法院雲南省昭通市中院認定李昌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 全文↓

陳立彤 法律工作者

李昌奎姦殺少女摔死男童案(下稱「李昌奎案」)將於8月22日再審。關於李昌奎案事實本身,我在這裡不再贅述。原一審法院雲南省昭通市中院認定李昌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重大,社會危害極大」。該案的一審法官張雪峰所認定的李昌奎確實有自首情節,但自首有被迫的因素。同時認定李昌奎的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意極大,雖然自首,不足以從輕處罰。另外,張雪峰法官稱被改判死緩者李昌奎及其家屬並未積極賠償。基於前述事實,我認為再審法院應當對李昌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一、故意殺人罪是應當處以極刑的重罪。

故意殺人罪應當是處以極刑的重罪。如果一個國家(或州)沒有廢除死刑,則故意殺人罪應當適用死刑;如果一個國家(或州)廢除了死刑,則故意殺人罪應當適用除了死刑外的極刑。因為中國尚沒有廢除死刑,則故意殺人罪應當適用死刑。因為李昌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重大,社會危害極大,」且沒有悔罪表現(如沒有積極賠償),再審法院應當對李昌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李昌奎案與是否廢除死刑無關

我看到了很多就李昌奎案所發表的死刑是否應當廢除的言論。但我認為,李昌奎案與是否廢除死刑無關。換言之,李昌奎案與是否適用極刑有關。如果死刑、立即執行作為刑罰沒有被廢除,則其應當作為極刑適用。唯此,我們才真正做到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三、對故意殺人適用死刑不是惡法

犯罪分為兩種:一種是「行為本身是錯誤的犯罪」(malum in se crimes);還有一種是「因為法律禁止才構成犯罪」(malum prohibitum crimes)。前者如殺人、放火、強姦;後者如逃稅、違反國家法律壟斷私自賣酒、賣煙等。殺人罪是「行為本身是錯誤的犯罪」——這種犯罪針對的是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財產,是自人類起源之日或一個人出生之日起就揮之不去的夢魘和最深層次的恐懼,因此,對這種「行為本身是錯誤的犯罪」從習慣上或法理上都應重判。相應地,殺人入罪且殺人償命作為習慣法伴隨著人類的發展有長達數萬年乃至數十萬年的歷史。我們的法律人士乃至非法律人士我們不要輕易地否定這長達數萬年,甚或數十萬年的習慣法。

當然,現代文明對殺人罪作了很多科學的區分,比如區分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又比如將故意殺人區分為預謀殺人和激情殺人、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等等,從而對刑事處罰予以區分,甚至廢除了死刑的適用(註:其最大的好處在於防止錯殺)。這些區分體現了人類的現代文明成果,但是我們不能輕易批評殺人償命(尤其是故意殺人償命)是惡法。不要輕易地說不殺李昌奎就是一個標杆。

第四、殺李昌奎準確地說是執行刑罰,而不要簡單地說成殺人

殺李昌奎從物理上是殺人,但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是國家在執行死刑。如果把執行死刑說成是殺人(特別是法官說執行死刑是一個狂歡式的殺人),那可能混淆李昌奎實施犯罪的殺人和國家維護法律和被害人生命尊嚴而實施刑罰的殺人。前者聽起來好像是受害人家屬在無理地要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而後者則體現出了我們國家的司法實踐以及對法律和生命的尊重。

第五、不要輕易地說殺李昌奎是民眾的一場狂歡

在我印象當中民眾對幾個死刑判決有過一次自發的狂歡,那是針對「四人幫」的。準確地說,狂歡是從「四人幫」被抓起來那一刻開始的。「四人幫」被抓首先是從小道消息開始傳播的。那時我還小,但我記得大人們在私下偷偷地討論這個小道消息時那既緊張又興奮的情景,大家私底下都慶幸中國有救了。我相信抓及/或殺李昌奎還不至於讓民眾們去狂歡。說白了,李昌奎沒那個分量。我相信民眾要求的是正義能夠得道伸張。而且這個要求其實更多地體現了民眾內心的恐懼。

第六、要求殺李昌奎其實體現了民眾內心的恐懼

大家(包括我自己)害怕不殺李昌奎會導致自己的生存環境進一步惡化。殺人者會更加地肆無忌憚——反正殺人不用償命。說得再白一點,對於某些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全部)來說:殺人值了,反正不用償命,再過二十年就能出來。對於有些人(如相對於「錢少少」的「錢多多」)來說,可能還不需要二十年——只要人不死就有轉圜的餘地。

下面是一則同樣地發生在雲南省昭通市的案件。慘案發生在2008年6月18日(亦即李昌奎案之前)。當時在昭通衛生學校上學的21歲女孩吳倩,與傾慕自己的賽銳見面,並想藉此拒絕賽銳的追求。賽銳得知自己求愛未果,就騎到吳倩身上,連刺了27刀。吳倩的母親張紹瓊說,事後的庭審得知,「當兇手刺下二十幾刀後,吳倩不僅喉管被割斷,她的頭部,只有一點皮與身體相連。在事發現場,鮮血濺滿整個牆壁,慘不忍睹。2009年5月,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賽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0年5月,省高院撤銷原判量刑部分,判處賽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賽銳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且本案系情感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對賽銳可酌情從輕處罰。不知道賽銳案是否對李昌奎來說是一個標杆。但是,我相信如果李昌奎不死,其給社會帶來的負面效應將是巨大的——它在為法院樹立一個所謂標杆的同時,也將為那些喪心病狂的犯罪分子樹立一個殺人不用償命的標杆。

總而言之,殺人償命不是惡法,我們不能把對李昌奎執行死刑與廢除死刑混為一談。換言之,李昌奎必須被執行死刑,這既體現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也為社會設立了一個好的判例。否則,下次女生們談戀愛得當心了,你要是拒絕了某個喪心病狂的求愛者(或者與對方吵架了),你就可能以付出生命為代價。而且根據賽銳案和李昌奎案,你死了也是白死。關於死了也是白死的法律分析是這樣的:你一旦談戀愛(甚至沒有談戀愛,只是對方提親),你與對方的糾紛就屬於感情糾紛。你一旦與對方產生感情糾紛而被殺死,只要對方去自首(甚至是走頭無路而自首),對方就不會死,且不論「情節是否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重大、社會危害極大。」對了,順便補充一句,對方要是捎帶著把你們家裡的人(哪怕是三歲的孩子)殺掉至少一個也是沒有關係的,因為那也是屬於感情糾紛,而且對方還不會被執行死刑。不知道是不是有法院還會在將來樹立一個更大、更聳人聽聞的殺人不償命的標杆——因為與這個標杆下的犯罪分子殺的人更多、手段更殘忍、情節更惡劣、後果更嚴重、社會危害更大,但是有關的法院就是不讓他死。為嘛?一死有關法院要樹立的標杆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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