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博導陳小武性騷擾事件背後的法律思考|聚法案例
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沒有規制性騷擾的專門立法,現有的法律規範的規定中,無法找到任何一條明確調控「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規範,但可以找到一些隱含禁止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規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件介紹
不久前,美國矽谷華裔女學者實名舉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陳小武性騷擾一事引發社會關注。
陳小武原是北京航天航空大學的教授、長江學者,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目前,教育部決定,撤銷陳小武「長江學者」稱號、停發並追回已發放獎金、責成學校解除與陳小武簽定的「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聘任合同。1月16日,教育部在新聞發布會上表態,已督促各高校調查教師性騷擾事件,並將研究建立高校預防性騷擾的長效機制。
而在這之前,陳小武的性騷擾行為已經持續了十餘年:熊抱女學生、強迫女學生與其喝交杯酒、邀女學生去「開房」……
羅茜茜先是在2017年10月中旬實名向北航紀委進行了舉報,但因為證據認定存在爭議、陳小武施加壓力等原因,調查推進緩慢。無援的羅茜茜求助了女記者黃雪琴,她曾經發布了《中國女記者性騷擾狀況》調查。黃雪琴又找來女律師萬淼焱提供法律支持。萬淼焱擔任過李彥的辯護人,李彥受暴致夫死亡案對中國《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有重大推動作用。
(向上滑動啟閱)
女博士羅茜茜實名舉報長江學者陳小武性騷擾女學生
羅茜茜:結果的震懾作用
在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和騰訊新聞聯合出品的特別節目「聽我說」中,主持人和羅茜茜有以下交談:
主持人:華裔女學者羅茜茜在2018年1月1號實名舉報12年前她的博士班導師,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長江學者陳小武對其進行性騷擾。而就在前幾天,1月11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宣布已經查明陳小武存在對其學生的性騷擾行為,撤銷陳小武一切的職務。昨天我們得到這個消息的第一時間就馬上採訪了現在人還在美國的茜茜,我們真的很想知道,此時此刻她最想跟大家說些什麼?
羅茜茜:此時此刻,我最想表達的是對我們「水果硬糖」群裡面勇敢的女生們的感謝,感謝女生A、B、D、E、F,還有我們非常專業的黃記者和萬律師,這次行動是一次完全女性團隊的勝利。我對我們「水果硬糖」群裡面的女生感到非常的驕傲和自豪,希望我們可以繼續合作下去,繼續為校園性騷擾、弱勢群體發聲。
主持人:而從茜茜的經歷看,認為被性騷擾者或被性侵者出來維權,會遇到什麼困難?
羅茜茜:維權過程中的困難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於缺乏相對應的法律和法規,以及沒有先例可循。所以北航紀委在初期開展工作的時候會對我們這些性騷擾受害者提出高要求的證據要求。我覺得這方面的困難會隨著相應法律法規的完善而得以減小。另外一方面的困難,來自我們受害者這方面的壓力。其實在過去兩個月裡面,有女生退出過,說實話我每天都在擔心會有新的女生退出,因為每退出一個女生我們就失去一份有力的證據。我覺得這方面的困難需要靠著女性意識的覺醒,我們需要意識到,我們被性騷擾不是我們的錯,是對方的錯。我們應該勇敢地站出來說不。
主持人:現在調查結果出來了,你認為對於改變這種狀況會有怎麼樣的影響呢?
羅茜茜:我覺得北航的這個處理結果是對校園性騷擾有非常大的積極意義的,首先這是國內高校首次官方正式面對性騷擾這個話題所做出的處理結果,那麼以後其他高校則不能以無先例為理由替這些性騷擾者開脫。第二方面,北航的這個處理結果將會對性騷擾者和潛在的性騷擾者起到一個很大的震懾作用,他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加入他們性騷擾女學生,後果可能是非常慘重的。第三方面,這個處理結果將會對在校的女學生起到積極的鼓勵的作用。她們會看到女性的力量,從而變得更加自信。
主持人:謝謝茜茜。
法律規定
「性騷擾(sexualharassment)」是個外來術語。1985年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內羅畢戰略》把「使青年婦女不受性騷擾」列為主要目標之一。中國加入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明確要求成員國在本國的範圍內運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一切措施去消除這種對婦女的暴力包括性騷擾。
目前,在我國沒有規制性騷擾的專門立法,現有的法律規範的規定中,無法找到任何一條明確調控「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規範,但可以找到一些隱含禁止性騷擾行為的法律規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便如此,正如羅茜茜所說,法律法規的不盡完備,造成只能對嚴重事件採取行動,對於一些輕微的性騷擾,往往很難保護。即便採取保護,也對被侵害者提出了較高的證據證明要求,這一切都是被性騷擾者的維權之路走得更加困難。
法律現狀的討論
早在2008年,《青年周末》對話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及修訂案》的起草專家、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
青年周末: 為什麼《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引入「性騷擾」這個詞時,沒做明確界定?
夏吟蘭: 當時修訂法案的時候,我們專家們也討論過這個問題,但最後並沒有達成一致,主要是因為「性騷擾」的界定確實比較困難。語言、行為、圖像或者簡訊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但是性騷擾的很重要的前提是被騷擾的人不願意,即違背對方的意志,這個比較難以界定。
青年周末: 關鍵是「意志」難以界定?
夏吟蘭: 對,比如說通過手機發的黃段子,我不知道你是否願意,有時接的人覺得無所謂,但是有的人可能就不願意收到這樣的簡訊,他會覺得這對他是一種傷害。你說這算不算性騷擾呢?在這些具體情節上,哪些屬於違背他人意志的,哪些不是,專家有不同意見。當時從立法角度不想一步到位,所以只是作了一個倡導性的規定,『禁止性騷擾』,而沒有對什麼是性騷擾界定。」
青年周末: 國外在法律上對「性騷擾」有非常明確、詳細的界定嗎?
夏吟蘭: 有很多國家確實有專門的反性騷擾方面的法律,他們的規定很明確,但是也有的國家儘管沒有很詳細的界定什麼是性騷擾,比如歐盟對性騷擾的定義就比較寬泛,歐盟委員會在2003年5月曾經這樣定義性騷擾:以對方非自願的身體上或語言上的有性含義的進攻性行為,造成損害對方尊嚴、名譽,給對方心理造成恐慌、敵意、恥辱的後果。
青年周末: 這麼寬泛的定義是不是對控制性騷擾行為起不到什麼實際作用了?
夏吟蘭: 不是這樣的。儘管歐盟對性騷擾的界定比較寬泛,但是它在預防性騷擾方面有一套非常有效的辦法。職場性騷擾更多的是佔有優勢地位的人對他的下級的騷擾,所以歐盟規定,一但有性騷擾的行為發生,哪怕這種行為不是上級對下級實施的,只是發生在普通員工之間,老闆也要承擔責任。這樣的話,老闆就會想盡辦法來預防性騷擾,以避免自己遭到起訴。而在咱們國家,目前尚無此類的成文有效預防辦法。
青年周末: 就是說要制定成文的規則?
夏吟蘭: 對,就是通過制定這樣的規則,明確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責任。既然老闆是有責任的,那他就會想盡一切辦法不讓這些事情發生,採取一系列措施來預防性騷擾。比如說一個新員工來到工作單位,你必須告訴他哪些事情你能做,哪些事情你不能做,其中就包括哪些事情是屬於性騷擾的;有的地方規定老闆要見女下屬,必須開著門;再比如規定辦公室里不能懸掛裸體照片,否則就算是性騷擾,因為它可能會影響到別人;如果飯桌上有人講黃段子,有人指出來你不能再講了,如果他繼續講的話,就會構成性騷擾,馬上就可以起訴他。
減少性騷擾行為發生的重點其實在於預防,「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是減少性騷擾行為發生的關鍵。
青年周末: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雖然已經寫進了我們國家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但是好像並沒有像歐盟那樣發揮真正作用,這是為什麼呢?
夏吟蘭: 這就是歐盟在性騷擾立法方面另一個值得我們借鑒的方面,它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明確了各個環節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在歐盟,一般而言,職工所在的機構會有一個防止性騷擾的部門,如果他認為別人對他進行了性騷擾,他可以首先跟這個防止性騷擾的部門反應,如果沒有奏效,他可以向上級反應,如果還是沒人管,他就可以到法院去起訴。而一但法院認定性騷擾成立,所有的部門都會因此承擔法律後果,因為他們都是有責任制止性騷擾的,沒有制止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我們沒有這樣一個完整的責任鏈條。
青年周末: 目前我國除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他法律法規沒有關於性騷擾的規定?
夏吟蘭: 目前只有《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性騷擾作出了明確規定,所以還沒有辦法對性騷擾進行定罪量刑。公民可以通過要求民事責任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因為這涉及到自己的人身權利。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法》,就構成性犯罪了。
青年周末: 對於前不久的「經理強吻新員工被判拘役」一案,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提到「性騷擾」,而是引用了《刑法》中的強制猥褻婦女罪,您怎麼看這個判決結果?
夏吟蘭: 這案子要是在國外,肯定會被認定為性騷擾。如果這個案子立案的案由就是性騷擾,說明這個法官認為他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了,只不過性騷擾情節比較嚴重,已經觸犯《刑法》了,所以用《刑法》給他定的罪。「我覺得應該說『他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了,且情節比較嚴重,構成犯罪了,依據《刑法》判定……』,這樣說的話,也符合《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青年周末: 有人要求制定《反性騷擾法》,您認為是否有必要?
夏吟蘭: 是否需要制定這樣一個專門的法還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我們現在對全國的狀況並不是特別了解,到底在多大範圍內存在這個問題,立法也不能貿然行事,雖然有些國家有明確的反性騷擾的法律,但是如何使這些內容本土化,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不過可以在《勞動合同法》中加入一部分反對性騷擾的內容,這樣至少可以對職場性騷擾進行規範。
類似案例處理
1、全國首例原告勝訴的性騷擾案:被告被判賠禮道歉
2003年10月,武漢市女教師何某訴上司盛某性騷擾案。武漢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侵擾原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這被認為是全國首例原告勝訴的性騷擾案。
2.北京首例性騷擾案:起訴反訴均被駁回
2003年11月,北京首例性騷擾案,方正女員工雷曼訴上司焦斌案。海淀法院進行一審宣判,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對其有性騷擾行為,駁回了雷曼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也駁回了焦斌反訴雷曼侵犯名譽權的訴訟請求。雷曼和焦斌各支付80元訴訟費。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性騷擾並非明確的法律概念,可以歸屬於名譽權範疇。
3.廈門大學博導性騷擾女學生事件:開除黨籍、撤銷教師資格處分
2014年10月,在考古學博導性騷擾案爆發三個月後,廈門大學終於向外界公告,「經查明,吳春明與一名女研究生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並對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騷擾行為屬實。該行為嚴重違背作為一名教師應有的基本職業道德和操守……決定給予吳春明開除黨籍、撤銷教師資格處分。」
通過了解上述性騷擾事件的處理結果,我們發現,我國對於性騷擾的法律規定,要麼情節十分嚴重通過《刑法》調整,要麼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就不了了之。性騷擾者對於自己行為的後果付出的代價太小,這也使得他們更加猖狂。
建議
從各國高校的機制可見,「師德師風」真的不能概括性騷擾的內容,更不能代替反性騷擾機制。
綜合國外高校的性騷擾治理經驗,以下6條或許值得國內高校參考:
1.制定專門針對性騷擾/基於性別的暴力的指導手冊,其中明確註明相關概念定義、求助資源和處理方法;
2.建立專門的學校辦公室負責相關事件,並有明確的負責人和聯繫人;
3.定期開展對教師職工的強制性的「防治騷擾行為工作坊」;並會在入學前和入學後對學生進行線上或線下反性騷擾的培訓;
4.在所有防治與反應過程中,學生代表均需與受害學生以相同立場全程參與;
5.針對被正式舉報的騷擾行為,校方應在公開的期限內(比如20天)內給出初步答覆,答覆須對事件發生原委與嚴重程度給予初步判斷;
6.對舉報信息、處理過程都採取最嚴肅的匿名和信息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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