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拓寬行政審判職能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行政審判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角色思考》

江必新:《拓寬行政審判職能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行政審判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角色思考》
時間:2011-05-09  作者:  新聞來源:
作者: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法律適用》2011年第3期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社會矛盾的日趨多元,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越來越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一項重大課題。黨的十六大以來,胡錦濤總書記多次在黨的代表大會上著重強調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意義。〔1〕周永康同志在2009年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明確提出「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2010年6月在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上強調「把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社會管理創新是黨中央準確把握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深刻總結黨的執政規律和現代化建設經驗而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人民法院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之一。社會管理本身語境寬泛,學理上通常指政府和社會組織對社會生活、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事業和社會觀念等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過程。〔2〕從管理主體的多元性角度出發,社會管理可概括為「以維繫社會秩序為核心,通過政府主導、多方參與,規範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係、促進社會認同、秉持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應對社會風險,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創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礎運行條件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的活動」。〔3〕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建設五位一體總體格局中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內涵在於「維繫社會秩序」,其基本任務在於「規範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係、促進社會認同、秉持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應對社會風險」,其主要目的在於「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創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礎運行條件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和諧」。

社會管理是通過多種方式實現的,創新是對傳統管理模式、方法的改造和變革,是社會發展的源動力。從國家產生後,人類社會的管理模式經歷了由行政權絕對主重要的作用。在法治條件下,司法是國家運用法律管理社會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的每一項審判工作,都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是通過司法手段、通過對司法事務的管理,實現對社會的管理。積极參与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既是司法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司法機關承擔的一項重要社會責任。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而言,準確把握行政審判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角色定位,需著力在以下方面取得實效。

一、積極開展行政審判工作,當好社會管理創新的參與者

(一)行政審判通過化解「官民」矛盾,直接參与社會管理

行政審判本身是一種獨具特色的社會管理手段,是社會管理職權體系中針對行政權的規制而形成的制度設計,是人民法院積极參与社會建設的有效方式。當前,雖然一些討論社會管理創新的觀點多集中於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關係問題,似乎與審判工作關係不大,但無論從社會管理的核心內涵在於「維繫社會秩序」出發,還是從政法機關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責任出發,行政審判都直接參与了社會管理創新,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其作用的方式和途徑主要表現為,一是通過案件裁判活動化解現實糾紛,修復被破壞的法律關係,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二是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指導審判活動,確保法制的統一和裁判的正當性、合法性。正是通過解決糾紛活動,行政審判引導和規範著社會主體的行為,使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得以具體化。從這種意義上講,行政審判通過有效參與,形成和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管理目標。在整個社會管理的大系統中,官民關係是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之一,行政審判調整官民關係,發揮特有的裁判職能,其本身構成社會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更高層次、更高質量的社會管理。從長遠角度看,行政審判制度的改革和創新與行政體制改革乃至政治體制改革密切相關。應當說大有文章可作,大有潛力可挖。

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參與者,行政審判的優勢體現在,它直接對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作出判斷,影響著政府管理活動的有效性,體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有效監督。它以化解官民矛盾為職責,以國家司法強制力為後盾,裁決具有終局性,這種強有力的外部保障監督機制,較之於內部監督和其他社會管理手段有著獨特優勢。同時,行政審判作為一種長效監督救濟機制,基於法律的穩定性、程序的嚴格性和審判權的相對獨立性,能夠更持久地對行政權的行使發揮影響,對公民權益提供救濟。行政審判的自身特點決定其在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參與者。行政審判工作的創新,就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經常強調,人民法院審理每一起案件,出台的每一個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都是參與社會管理的具體實踐,都要從有利於弘揚良好風氣、有利於樹立正確導向、有利於維護穩定和諧出發,研究採取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使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成為教育群眾遵紀守法、維護良好社會管理秩序的生動實踐。

(二)行政審判發揮「參與者」作用的著力點

針對行政審判實踐面臨的突出問題,行政審判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參與者」,應著重在以下幾方面開拓創新、取得突破。

一要進一步加大訴權保障力度。「告狀難」是長期困擾行政訴訟的突出問題,體現為當事人「不願告」、「不敢告」、「不能告」、「不會告」。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多種多樣,對社會的危害也顯而易見:一些行政糾紛法院若不依法受理,其他非法不正當手段就可能會大行其道,影響社會安定。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並藉助各種方式多次強調,但從全國法院一審受案情況看,並無太大改觀,有的基層法院甚至幾年沒有受理過一起行政案件。各地法院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查找分析原因,切實解決有案不收、有訴不理的問題,提出科學的改進和創新舉措,力求短時期內取得階段性突破。

二要進一步降低行政案件申訴率。與一審案量偏低形成強烈反差,行政申訴上訪案件呈現激增態勢。2010年5月在廣東召開的專題會上,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法院行政案件收案總數不足所有案件收案總數的2%,但行政申訴上訪案件卻占至全部來京申訴上訪案件的18%,而今年上半年更是超出25%,絕對數已經超過了刑事和執行,形勢逼人!各級人民法院要摸清情況,逐案應對,避免以創造違法先例為代價平息糾紛。我認為,當前最迫切的問題是:要探索協調立案庭與行政庭的審查銜接機制;要強化各高院的審查義務,實現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剛頒布了《人民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各地要認真落實,不斷完善相關措施。

三要進一步促進行政糾紛實質性解決。行政審判追求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統一,力求實現案結事了。糾紛實質性解決的重要表現是當事人服判息訴。而要達到這一要求,需要在多個方面作出改進和創新,如優化庭審程序、增強訴訟活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擴大司法公開範圍、拓寬公開渠道,實行庭審直播、裁判文書上網等方式;增強裁判文書的針對性和說理性;注重法官釋明權的運用;審判活動可以探索適當增強職權主義色彩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審查標準上,可在合法性之外嘗試審查行政行為的正當性,規範行政裁量權的行使,通過創設典型案例增強裁決結果的說服力和可接受性。

四要進一步抓好協調化解工作。實踐證明,行政案件通過協調和解,有利於化解矛盾、促進和諧。各級人民法院要創新形式,積極探索把行政案件的協調化解納入到中央推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和「多元化解行政爭議」框架之中,努力推進此項工作的規範化建設。特別要注意處理好協調和解與依法裁判的關係。對沒有協調餘地的案件,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接受協調的,也要當斷則斷,不能久拖不決或者強迫當事人接受協調和解。不能片面強調協調和解而放棄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不能把是否同意和解當作立案受理的條件或門檻,更不能以協調和解之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五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便民利民舉措。行政審判根植於人民,服務於人民,滿足人民群眾需求,回應人民群眾期待,是審判活動的立足點。在便利群眾行使訴權、參加訴訟方面,各級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有著發揮作用的廣闊空間,要積極創造條件,減輕群眾訟累,如實行巡迴審判、藉助電子工具完成相關程序,推行德國式「圓桌審判」經驗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見》,這是便民利民的重要改革創新舉措。

六要進一步強化新類型案件的審理和研判。人民法院要大膽探索受理新類型行政案件,使審判活動介入新的管理領域,調處新類型糾紛。如近年來,有關金融證券管理、電信管理、互聯網管理、信息公開等新類型的案件不斷湧入法院,需要加以統一規範。又如,最高法院審查的一起死者家屬訴民政局的案件,暴露了目前我國在無主屍體火化後骨灰保管方面的管理漏洞。對於新類型案件,人民法院要認真研究,妥善處理,適當時機形成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意見。當前,在涉及社會組織管理、特殊群體保護(如被征地農民、流動人口,下崗職工、殘疾人等)以及群體性事件應對等方面引發的行政訴訟,要有針對性地及時總結行政審判經驗,科學制定預案,形成創新性成果。

二、依法支持行政機關改進管理行為,當好社會管理創新的推動者

(一)行政審判有力推動了政府主導的社會管理創新活動

從前述社會管理的定義與任何國家、地區現實情況看,無論從管理的廣度、深度、手段的多樣性還是對社會秩序產生的客觀效果,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影響力都遠遠大於法院或其他機關。與刑事、民事審判活動不同,行政審判的一方當事人是直接從事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行政審判與行政機關的聯繫更為直接和緊密,在以政府為主導的社會管理大體系中,行政審判以其自身特點,更強有力地推動了行政機關的社會管理創新活動。具體而言,行政審判一方面通過司法程序對合法的行政行為的效力進行確認和維持,為合法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支撐,維護和保障正常的行政秩序,對良性的社會管理創新舉措起到鼓勵和促進作用,推動了行政機關有效發揮各項社會管理職能。另一方面,行政審判通過對違法行政行為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對行政不作為判定履行職責等,有效監督和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對其負面的社會管理創新舉措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促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管理社會事務,認真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此外,行政審判的推動作用還體現在對其他社會管理主體的地位及其自治性規範的認可和認定,對其他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方式提供幫助和支持。這是行政審判拓展其影響力的時代潮流。

可見,行政審判通過化解官民糾紛,也規範著行政機關的社會管理行為,行政審判的過程實質上是對行政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進行評價、規範和引導的過程。行政審判介入到對行政決策效力的判斷過程中,對公共政策的形成與實施產生了深遠影響。就社會管理大系統而言,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基於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著社會管理的主導作用,行政審判對於社會管理大格局的形成和完善,具有推動和保障作用,從這種意義上說,行政審判是以政府為主導的社會管理創新活動的推動者,在司法權行使過程中,既要注重交流互動,也要把握好適當限度,切實推進符合國情特色的政府主導的社會管理大格局的儘早形成。

(二)行政審判發揮「推動者」作用的著力點

行政審判要發揮好這種推動作用,須秉持能動司法理念,積極加強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的良性交流互動,同時,注意把握必要限度。從實踐創新看,交流互動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

1.建立工作聯絡機制。近年來,隨著能動司法、依法行政、建設「服務型政府」、「法治政府」等理念不斷深入人心,許多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加強良性交流互動,創設了一系列工作聯絡機制。不少地方法院與行政機關建立了資源共享機制、工作交流機制。如協助行政機關開展教育培訓、定期召開座談會、相互通報信息、聯合開展專題調研、隨時走訪行政機關交流指導工作、邀請行政複議和行政執法人員觀摩庭審等,幫助行政機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應訴能力。山東等地還推行由人民法院牽頭,政府法制辦、信訪局和行政執法機關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和協調審判中遇到的整體性、行業性問題。

2.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行政糾紛的有效化解單靠法院獨家包攬、單打獨鬥是行不通的,要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審判以及仲裁、行業協調等各種解紛手段的綜合作用,豐富和完善化解行政爭議新機制,促進各種解紛手段的互動聯動,在各部門、各行業、各方面廣泛參與下,形成化解「官民」糾紛的有效合力。如通過法定程序對人民調解協議、行政調解協議、促裁裁決、公證文書等進行審查,並賦予其相應的法律效力,為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提供法律支撐。福建、山東、江蘇等地近年來推出訴訟與非訴訟、行政手段與司法手段相互銜接、優勢互補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形成典型經驗,在全國法院產生積極影響。

3.推進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倡導和推進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案件爭議的較快解決,更有利於宣傳行政法治、擴大行政審判的社會影響力。由於出庭不是行政首長的法定義務,需要通過完善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的互動機制實現。近年來,一些地方先後出台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專門規定,及時通報、曝光個別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非法干擾行政審判、妨礙行政訴訟現象,這既是行政機關自我形象展示,更是推進法治的良性之舉,有利於促進「官」民和諧平等,維護司法權威。

4.創新共同破解社會管理難題的專項機制。當前,社會管理的重點和難題集中在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流動人口等特殊群體服務和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網路虛擬社會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諸多領域,涉及到多類政府部門和行政許可、處罰、裁決、規劃等多種行政行為,針對管理相對人權益保障的公平性,對普通過失、一般違法以及犯罪的把握和處理程度、方式的差異性,必然引發大量行政糾紛。要達到周永康同志提出的「更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實現由防範、控制型管理向服務型管理的轉變」的要求,需要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進一步加強協同配合,針對重點領域和難點問題創新專項工作機制。對在行政審判中發現的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各級法院要認真分析總結,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並注意收集整理反饋意見,將其轉化為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的重要依據。要深刻認識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十二五」規劃建議的精神實質,進一步探索總結化解行政爭議的新方法新機制,如建立和完善訴求表達機制、便民機制、風險評估機制、協調和解機制、互動聯動機制以及環境改善機制等,整合各種資源,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更好地化解行政爭議。要在推動化解行政爭議工作在司法觀念上有新思維、在為人民司法上有新思路、在為大局服務上有新作為、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上有新辦法、在推進法制政府建設上有新成效、在機制創新上有新進展、在推動官民矛盾的實質性解決上有新措施,為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三)需要把握的必要限度

社會管理創新意味著管理理念的更新、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和管理手段的多樣化。行政審判在發揮對行政機關管理行為推動作用的同時,需保持必要限度,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在人大監督之下開展交流互動。要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下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治優勢,針對社會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增強各種措施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多方合力,共同化解行政爭議,共同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同時,互動聯動必須依法進行,既不能在個案上拿原則做交易,也不能無視司法工作規律,更不能使人民群眾產生誤解和疑慮。二是司法裁量要體現對行政機關合法正當的創新行為的適度尊重。當涉及合法性、正當性判斷時,要給行政機關留有改進、創新的空間,對社會管理創新行為不宜一概苛刻要求。對公民來說屬於選擇性、賦權(權利)性、授益性的創新舉措和制度規範可以寬鬆一點;對公民來說屬於禁止性、限權(權利)性、損益性的創新舉措和制度規範則應非常謹慎和嚴格。〔4〕三是對審判活動之外的互動要有所節制。要充分考慮法律的局限性,司法的中立性,量力而行、適度參與,避免作出一些不該管、管不了的行為,甚至因職權濫用干擾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正常運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特別要克服利益驅動,避免為了法院自身利益搞「上門服務」。能動司法既不是「亂動」,也不是「盲動」,更不是「妄動」。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發揮得如何,核心在辦案,超越審判職能,違背司法規律,不僅不能有效提供司法服務,甚至會損害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四是要把握規律,順應潮流,共同推進行政法治實現科學發展。當今時代,是由以政府以管製為主導邁向以服務為主導的時代。社會管理的主旋律不再是管控,而是服務,現代行政的目的在於尊重、激勵、促進各類社會主體和社會組織的自治與創新,越來越多的非強制性行政手段發揮著服務社會的作用,合目的性、合正義性正在稀釋著傳統單一的合法性,實質性審查正在逐步取代單純的形式審查,「法治」社會也終將向「善治」社會邁進。這是社會發展規律,是行政法發展的國際性趨勢。行政審判與行政管理必須順應這一規律和趨勢,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三、充分利用審判資源提出司法建議,當好促進者

(一)發揮行政審判延伸職能,促進管理主體的協調合作

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延伸職能。與人民法院其他審判工作相比,由於行政審判直接審查輻射面很廣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監督和制約公權力的行使,其司法建議一定程度上有著特殊的份量和意義。由於一項行政決策或具體行政行為常常針對多個主體作出,調整著類型化情況,且決策的形成往往是各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而行政審判的司法環境整體上還不盡如人意,因此提出司法建議對改進管理常常很有必要。同時,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客觀上雖然違法或具有一般性瑕疵,但如果採取撤銷或確認違法的裁決方式,無益於社會關係的修復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可能會損害更大的公益,因此,案後採取司法建議的方式,有利於防患於未然,從根本上促進社會管理。

在新的歷史條件,行政審判需秉持能動司法理念,不局限於坐堂問題,只有延伸司法職能,擴大管理和服務領域,才能取得最佳社會調整效果。提出司法建議是行政審判積極介入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方式。結合如何改進各級各部門與人民法院的關係,如何化解和預防官民糾紛、如何在社會綜合治理中發揮協同作用等課題,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審判工作中所反映出的有關單位和管理部門在制度上、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建議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堵塞漏洞,進行科學管理,提出改進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議和方法,這是司法服務職能的積極延伸和有效深化。

(二)行政審判發揮「促進者」作用的著力點

提出司法建議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重點是要緊緊圍繞行政審判工作中暴露出的行政機關問題或法院執法當中存在的困難,提出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實踐中常見的方式有兩種。

1.推行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制度。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創設了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制度,報告內容彙集了當地行政審判主要數據,對案件類型、特點、原因、趨勢等作出研判分析,總結行政機關敗訴原因及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建議政府採取某項改革舉措或關注某些領域的風險評估等,為有關機關的管理創新、為訴訟與訴訟外糾紛解決的銜接機制等出謀劃策,通過發揮行政審判的延伸功能,有利於群策群力、提高行政機關社會管理決策的科學性,促進行政執法和行政審判的雙向互動,改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如上海、浙江、河南等地近年來堅持推行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制度(白皮書制度),通過行政審判年度報告為黨委、政府建言獻策,不僅促進實現案結事了,更促進了各有關機關積極改進工作,加強社會管理方面的協同合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了各級領導的充分重視和肯定。這一經驗值得推廣。

2.改進日常性司法建議制度。針對行政審判個案情況暴露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責。一些法院積極探索改進方式,改變過去傳統的案件裁決後提出「事後建議」的作法,積極提出「事中建議」,有的還接受行政機關邀請與諮詢,在其擬作出某項決策前提出「事前建議」和合法性論證。上海法院系統還制定了《行政案件司法建議工作規範》,建立司法建議信息庫,豐富《司法建議書》、《協助化解矛盾建議函》,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行政非訴執行令狀的探索創新,社會反響積極。從互動效果看,一些行政機關將行政訴訟敗訴情況、吸收司法建議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績效的重要指標。我認為,行政審判這方面職能的創新,其針對社會管理的涉及面、影響力、靈活度和受重視程度遠大於其他審判。

四、狠抓行政審判績效管理,當好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者

(一)立足內部挖潛,遵循審判規律,積極實踐管理創新

行政審判要高度重視內部挖潛、強化審判管理。從維護社會秩序全局性上講,人民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也是社會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審判管理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是人民法院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手段。作為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確立的改革任務和要求,審判管理也是各級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工作職責,責無旁貸的政治任務,應承擔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正如王勝俊院長強調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司法審判領域的一場革命」。審判管理為法院工作長遠科學發展提供機制保證,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和加強。為政之本,要在得人;審判之基,重在管理。行政審判績效管理是審判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行政審判績效管理是落實「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舉措。科學的績效管理有助於增強行政審判法官社會主義法治意識,提高司法能力,妥善化解官民矛盾;有助於行政審判工作機制建設,提高司法水平,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也有助於推進行政審判隊伍建設,使行政法官準確地進行自我教育、自我定位和自我調整,自覺履行審判職責,促進案件質量和效率的不斷提高,最大程度地實現司法的核心價值。

(二)行政審判發揮「實踐者」作用的著力點

就行政審判而言,必須根據自身規律和特點,找准抓手,有力推進,不斷強化管理體系的操作性、優化層級管理的科學性、提升管理手段的科技性、增強管理工作的保障性。筆者認為,目前應重點在以下幾方面加大力度。

1.堅持和完善績效考評制度。要結合行政審判工作特點不斷改進和完善考評方式和標準,實現制度創新。嚴格對案件的質量和效率進行把關,切實提高行政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要充分發揮專門審判管理機構的作用,建立科學的考核考評指標體系;要嚴格執行績效評估、案件流程管理等制度,實現對案件審理多方位、全過程的有效監督、正確指導和準確評價;嚴格執行案件評查、抽查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嚴格執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對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及違法裁判的,要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加大查處力度,給予嚴肅處理。專門審判管理部門在全面、準確、客觀地為考核部門提供辦案績效基礎數據的同時,要緊密結合審判工作,下大力氣對一些關鍵績效指標進行動態管理,根據審判實際和廣大法官的意見與建議,及時提出確立、調整指標權重係數的決策建議,加強各項指標數據的源頭管理,確保績效考評發揮正確導向作用,有利於審判工作的全面、協調、良性發展,實現審判績效管理的最佳效果。各級人民法院要統籌安排,分步實施,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力爭在短期內使案件質量和效率邁上新台階。

2.推行行政審判「一把手」工程。加強行政審判績效管理是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的職責所在。各級人民法院的「一把手」要深刻認識行政審判工作在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中的特殊職能作用,設定科學的考評體系的前提是開展行政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滿足。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配備合議庭,配齊審判人員,為行政審判工作健康發展創造必要條件。要把行政審判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客觀地評價行政審判工作,不能單純以案件數量來考量工作業績。要通過改進合議、審批、審委會決定等項制度,增強抵禦外部壓力的砝碼。除加強內部審判管理外,還要幫助行政庭排除來自各方的干預,重要的案件院領導應親自出面督導協調。

3.重視科技手段的廣泛應用。各級法院要善於開發和運用信息科技手段推進審判管理,強化社會服務功能。行政審判庭和廣大行政審判法官要及時學習、熟悉操作技能,並針對審判特點不斷推陳出新。要大力探索創新利用網路受案、送達文書、公開判決、統計數據、查詢信息等無紙化辦公新形式,進一步簡化相關手續,努力為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服務。針對行政審判需要大量了解和引用各種行政規範性文件,及時跟進相關政策變化的特點,要積極探索與有關機關開展合作,實現局域聯網和信息共享,從而推動形成社會管理整體合力。

總之,社會管理創新是「三項重點工作」的基本內容,人民法院作為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需要結合自身職能的發揮找准社會管理創新的結合點和著力點。隨著當前國情、世情的深刻變化,行政審判在「調結構、保轉變、保民生」過程中的任務越來越重,其功能和作用發揮得還不充分,離黨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還有不小的距離。立足社會管理創新,加強行政審判工作,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執政基礎,事關行政法治發展和服務型政府建設,事關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必須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將行政審判工作置於三項重點工作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抓實抓好。

行政訴訟法已經正式實施20周年,行政審判已經成為實施依法治國的「推進器」,處理行政糾紛的「減壓器」,處理「官」民矛盾的「平衡器」,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的「助推器」,促進「官」民和諧的「融合器」。在新的歷史時期,行政審判要積極發揮社會管理參與者、推動者、促進者、實踐者的作用,緊緊抓住時代賦予人民法院的戰略機遇,以更加卓有成效的工作,為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維護好重要戰略機遇期的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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