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工會經費支出的扣除規定
07-16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釋義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職工工會經費支出的扣除規定。
原內資稅法規定,企業的職工工會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由於本條例對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同時與《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銜接,本條明確了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同時,《工會法》對工會的職責、設立、組織機構、權利、義務等都作了全面而詳細的規定,並對工會經費的來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規定。《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其來源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補助;其他收入。其中,對於企業、事業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本條規定的扣除基準是職工工資、薪金總額,雖然與《工會法》所用的扣除基準「工資總額」用語上有所差異,其所表述的實際內容是一致的,是指企業支付給所有與本企業有勞動關係的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的總額。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