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阿瑪蒂亞·森的不平等理論及現實價值
作者簡介:
郭興利 ,法學博士,淮陰師範學院教授
森認為現代社會幾種典型的平等理論——功利主義的效用平等觀、羅爾斯的基本善平等觀、諾齊克的權利平等觀、德沃金的資源平等觀——均存有對不平等的遮蔽之不足。森通過「能力評價體系」,說明不平等實質上是個體的不同等的實現美好生活的能力,其主要包含「生活內容」、「能力」與「自由」等範疇。我們認為,森的能力不平等觀的重大現實價值有:有利於人們用更寬廣的視野來認識不平等問題,要求政府行為與公共政策不再僅僅以增加個體收入為中心,促使人們認識到參與是發展的重要目標。
阿瑪蒂亞·森因在福利經濟學領域的巨大造詣而摘取了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桂冠,他致力於不平等與貧困等問題的研究,在很大的程度上恢復與發揚了古希臘時期的「經濟學與倫理學互相交融的偉大傳統」,使自己始終如一地展現出「經濟學的良心」。本文首先分析森所揭示的以往平等理論對不平等的遮蔽問題,進而闡明森對不平等的本質的理解,最後說明其重大的現實價值。
一、以往平等理論中遮蔽的不平等問題
「人人生而平等」吹響了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號角,平等也成為近現代社會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然而,平等既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又是一個聚訟紛紜的概念。薩托利認為平等難以琢磨、難以把握,是人類最不知足的一個理想,其他理想都有可能達到一個飽和點,但是追求平等幾乎沒有終點,因為在某個方面實現的平等會在其他方面產生明顯的不平等。 這形象地表明了平等概念的複雜性,而對平等概念揭示最深刻的學者之一,則是阿瑪蒂亞·森。
森在對近代以來的各種平等觀進行研究後指出,平等雖然已成為普遍原則, 但平等觀念時刻面臨著「人與人之間的相異性」與「評價平等變數的多樣性」的挑戰。在這二者之中,森著重探討的是第二個方面的挑戰。因為,在他看來,第一個方面的挑戰非常易於理解,人們可能都熟知漠視人與人之間的相異性常常會導致事實上的不平等,例如個人雖然擁有相同的實現自由的手段,但是人際差異會使得其向自由的轉化結果極為不同。但是,對於第二個方面的挑戰,則是人們常常忽略的,也是疑義重生的。他提出:「在某一評價域(不論該評價域按照傳統的看法被看得多麼神聖)的平等訴求到了另一評價域里就可能成了反平等主義的了」。 森指出,以往的平等觀雖然在形式上承認平等對所有主體的適用性,但對平等主體適用範圍的一致性認識不僅沒能消解對平等客體的廣泛爭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這種爭論。通常的平等觀都強調應該在諸多方面平等,然而,不無遺憾的是,在它們被論證的過程中,卻終究又默認了某一特定方面的不平等。如果這是事實,「什麼方面平等?」自然要比「為什麼平等?」涵攝更為廣泛的內容, 甚至也顯得更加重要。深入分析, 我們還可以看到把「什麼方面平等?」當成核心問題的重要意義。因為,選擇不同的平等變數(或者說平等的不同方面)對於研究平等至為重要,甚或直接影響我們對平等問題的基本辨識,森認為無論是功利主義的效用平等觀、羅爾斯的基本善平等觀、諾齊克的權利平等觀、德沃金的資源平等觀,在選擇平等變數(即評價域)時,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即漠視了一些對平等有重要意義的因素,所以,他認為這些平等觀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正如近代西方文明是古希臘古羅馬文明的繼承與發展一樣,近代西方政治哲學的核心——自由主義也應該「遠溯到前蘇格拉底哲學家們的整個文明來認識」, 就自由這一概念而言,「現代世界直接繼承自古代的希臘和羅馬」。進而言之,自由主義形成以來也不斷地在發展之中。以洛克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圍繞的中心是個人的自主地位,個人的至高無上的自主權」,這也構成了自由主義的基石。但是,盧梭卻將自由主義引向了激進自由主義的漩渦,法國大革命的恐怖迫使思想家重新反思自由主義本身,功利主義就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產生並發展成為強大思想潮流的。邊沁和約翰·密爾對「激進自由主義的哲學基礎——理性方法論、形而上學的契約觀及其革命主張進行了批判,將功利原則作為自由主義的道德基礎,從而使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的中心問題由政府的合法性基礎轉為對政府運作的合理性的關注,發展了自由主義的基本傳統」,功利主義「逐步成為西方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中最重要的學說」。 由此可見,功利主義實為自由主義發展進程中極為重要的一個階段,也因此,功利主義也必須直面近代政治哲學的主題:自由與平等。功利主義的效用平等觀立基於個體效用的價值,側重從效用後果的角度來考量平等。不同的功利主義者對效用(功利)的理解也不同,如快樂、福利、幸福、滿足偏好、實現願望等,都可以理解為效用(功利)。功利主義主張,正確的行為是那些能為整個人類帶來最大功利的行為, 「功利主義者真正關心的是分別代表各人利益的效用的總和。」 在功利主義看來,要使個體效用之和最大化就要求財富從富人向窮人轉移,因為根據邊際效用遞減原則,窮人從增加的財富中所得到的效用要大於富人減少等量財富中所失去的效用。正是在這樣的一種思維中,功利主義被大量的運用於分配領域,進而成為平等主義的一個判斷標準。然而,森明確的指出:功利主義「忽略幸福分配中的不平等(只有總量是重要的——不管分配是如何不平等)」, 功利主義「在追求個體效用值之和最大化時根本不關注這個總和在個體之間的分配狀況,因而在測量或評價不平等時,該方法尤其不適合」。 特別是,在功利主義那裡,只要能夠導致更大數量的全體滿足(即更大的功利),不平等的分配就是允許的。 有鑒於此,森明確指出: 「功利主義與平等主義其實相去甚遠」。 更為值得關注的是,功利主義有時「並沒有降低不平等反而加劇了不平等」。 可見,在森看來,功利主義的效用平等觀,其實是遮蔽著不平等的,「功利主義方法坐享了『內涵平等意識』的『不虞之譽』」。 森覺得功利主義效用平等觀過度的享有了平等的榮譽,應該揭開其平等的面紗,恢復其本身的面貌。
羅爾斯的基本善平等觀,主要就是針對功利主義的效用平等觀而提出的。羅爾斯一針見血地指出,功利主義的突出缺陷在於,它不關心 「滿足的總量怎樣在個人之間進行分配」, 它容許「一些人的較大得益補償另一些人的較少損失,或更嚴重些,可以為了使很多人分享較大利益而剝奪少數人的自由。」 學界深刻認識到,「《正義論》的目標是通過恢復和提高支配了啟蒙運動政治思想的社會契約論的論證模式,以取代在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中佔有統治地位和壓倒優勢的功利主義。」 「羅爾斯對古典自由主義的第一個修正是對功利主義——特別是邊沁等人所闡述的功利主義的拒絕。」 誠如羅爾斯本人所言:「我的目的是確定一個能夠代替一般的功利主義、從而也能夠代替它的各種變化形式的作為一種選擇對象的正義論。」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羅爾斯的理論雖然稱為正義論,但羅爾斯更深刻之處在於,他在《正義論》中所表達的觀點以及兩個正義原則的基礎其實都是平等觀念。羅爾斯作為當代西方自由主義的巨臂,實現了自由主義研究主題從自由向平等的轉換。 在羅爾斯看來,平等屬於正義,正義總是意味或表示某種平等,這是他的正義論的一個基本思想。 羅爾斯一再重申:「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 所以,從正義的這一意義講,羅爾斯的正義論,一定意義上也可以理解為是其的平等論。在這一問題上,國內學界研究平等理論的一些重要論者都有過明確的評述。 而羅爾斯的「基本善」,是一個涵括比較廣泛的概念。基本善至少涵括以下方面:「(1)基本的權利和自由……;(2)移居自由與……對職業的選擇;(3)在基本機構之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中享有各種權力、職位特權和責任;(4)收入和財富……(5)自尊的社會基礎。」 可見,基本善的確有很強的包容性,羅爾斯進而通過「差別原則」來保護社會最不利階層的平等。但是,森認為,由於羅爾斯忽略了人際差異,特別是忽略了自由的作用,從而也可能導致不平等。「兩個人即使持有相同的基本善束,但他們追求各自的善的觀念的自由卻有可能差別較大……,實際上,在『基本善』域內來評估平等或效率時,總是會優先考慮自由的手段而不是對自由的程度的評估——在許多情況下這都是一個缺陷。當涉及到有關性別、居住地、階級及遺傳特徵的一般差異的不平等時,這種分歧在實踐意義上的重要性就更為突出」。 進而言之,即使隨著羅爾斯對正義論的修正,在其注意到人際差異從而對「特殊需求」的人給予特殊供給以表明羅爾斯對弱勢群體的深切關懷時,森仍然認為基本善平等觀有很大的局限性。這不僅因為羅爾斯的修正是在其通過正義原則建立起基本制度結構後才出現的,基本制度不會受「特殊需求」的影響,而且即使羅爾斯注重「特殊需求」時也沒有試圖去接受不同人之間普遍存在的在轉化機會上的差異。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森通過發掘包含但不限於基本善向自由轉換過程中的差異等自由與基本善平等之間的張力,揭示出羅爾斯平等觀的不足。
羅爾斯的正義論提出後主要引發了自由主義與功利主義、社群主義以及其他新自由主義之間的巨大爭論,其初步結果是功利主義處於下風,而其他方面的爭論還很難判定勝負。其中,新自由主義右翼的重要代表人物諾齊克就對羅爾斯的基本善平等觀提出了有力的批評。諾齊克認為平等的內容是變動不居的,時代在變、社會也在變,不同的時代(社會)往往會對平等提出不同的要求,而一個特定時期的社會不管依照這樣還是那樣的標準(如財富)來實施再分配——即模式化的分配,都不能成為解決不平等問題的正當性基礎。進而言之,諾齊克認為唯一不變的是權利,它才是平等的載體,只有權利才能成為個體和社會為平等辯護的牢固基礎。在這樣的立場上,如何解決甚至抑制不平等都已經不再成為平等問題的核心與實質,相反,怎樣為平等的權利辯護才是問題的關鍵。諾齊克的權利平等觀突出地認肯了個人權利的至上性和絕對性,而「持有正義」則是他權利理論的主題,主要包括「獲取正義原則」、「轉讓正義原則」與「矯正正義原則」。獲取正義原則強調對持有的原始獲得如果是通過合法途徑實現的,則這個持有就符合正義的要求。轉讓正義原則強調如果個人之間是通過合法方式完成轉讓的,則受讓人獲得的持有就符合正義的要求。諾齊克認為,只有反覆通過上述原則獲得的持有,個人才對此擁有權利。矯正正義原則強調必須對現實中通過非法或不正當手段而獲取或轉讓的持有進行矯正。諾齊克宣稱,「如果所有人對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權利的,那麼這個分配就是公正的」。這就意味著,是否公正或者正義,不是看現實中人們擁有多少持有,而是看他們是否對這些持有擁有權利。因此,在諾齊克的理論框架中難以證明「改造社會制度以達到物質條件的較大平等」符合正義的基本要求。因為,按照他的持有正義,只要較多財富的持有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則說明該財富佔有者對這一持有是有權利的。諾齊克堅稱任何再分配都是對於權利的侵犯因而是不正義的,但在森看來,令人觸目驚心的是,在周圍有著大量糧食的情況下,因過度墨守保護財產權等要求,一個社會可以任由饑荒發生,而眼睜睜地看著成千上萬人飢餓而死則是更不正義的?可見,諾齊克的持有正義理論對不平等是包容的。
針對羅爾斯的基本善平等觀,德沃金提出了他的資源平等觀。德沃金雖然一般被歸入社群主義的陣營, 但他本人似乎不太願意為這頂帽子買單,因為他自己更願意接受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事實上,德沃金的資源平等觀可以說是在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間尋求折中的努力。 德沃金尤其強調兩個方面:一是政府應該對每個社會成員給予「平等關切」,「平等的關切要求政府致力於某種形式的物質平等,我把它稱為資源平等」, 這樣一種平等待遇其實是社會成員的一種權利。二是「個人責任原則」,他強調社會成員在政府創造了條件平等之後,其自己的命運要由自己的選擇負責,這正是德沃金不同於羅爾斯的一個重要之處。德沃金認為: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拒絕考慮任何個人責任」,而他自己提出的虛擬的保險方式「則力求儘可能依靠這種責任」。 這種選擇,主要不是受控於個人的自然稟賦,毋寧說,它更多的依賴於個人的志向,德沃金認為,「鈍於稟賦,敏於志向」是社會分配中不可迴避的現實。這種在志向選擇影響下的社會利益的最終分配,固然會造成一定的不平等,但德沃金卻認為應該鼓勵這種不平等。可見,德沃金的理論雖然將平等看作至善的美德,但對現實中出現的不平等,卻採取容忍的態度。此外,森認為德沃金與羅爾斯理論中,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就是將考察平等的「注意力集中於獲得成就和自由的手段(如『資源』、『基本善』 或收入)」, 而不是自由本身。「我們又為什麼會對工具層面的物質獲得如此痴迷,而對真正重要的目的(所有人都有同樣的實質自由或可行能力)置之不理呢?」 森認為,這種對實現自由手段的關注,不能完全揭示平等的實質。
二、不平等的實質
森通過對各種典型平等觀的分析,認為各種平等觀中,其實都遮蔽著一定程度的不平等。那麼,問題的關鍵是,不平等,在實質上究竟意味著什麼呢?森從生活的現實出發,通過「能力評價體系」等概念,說明不平等實質上是個體的不同等的實現美好生活的能力。森認為,以往的平等理論更多的只是外在的關注個體擁有多少外在於人的商品、財富、資源或者收入等,但是,我們不能僅僅因為想擁有商品、財富、資源或者收入等而去佔有它們;相反,問題的關鍵是,要看這些商品、財富、資源或者收入等能夠為作為主體的人帶來什麼樣的生活。因此,森認為,直接關注人們的生活不是更好嗎? 那麼,怎樣來真實反應人們的生活質量呢?森提出了「能力評價體系」,其主要由三個相互關聯的核心概念構成:「生活內容」、「能力」 以及「自由」。現簡述如下:
生活內容,即「一個人處在什麼樣的狀態和能夠做什麼」。 這類似於人的功能性活動,也就是「反映了一個人認為值得去做或達到的多種多樣的事情或狀態」。 即指一個人願意做什麼、能夠做什麼和可以怎樣的生活。「生活內容」是森對「功利主義以及羅爾斯方法的批評」而使用的一種替代的信息視角。生活內容涵義豐富,不僅包括豐富的營養、健康的身體以及疾病的防控等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而且還包括像自尊、快樂、參與社交、受人尊重等多維的社會活動與心靈感受,森將後者視為複雜的成就。這樣一來,一系列的互有勾連的「生活內容」的集合就構成了個體的生命活動,這些生命活動決定著一個人生活質量的高低,因此,在森看來,個人的福利不再依靠外在於人的商品、財富、資源或者收入等來判斷,相反,應該以生活質量作為其新的判准。按照森的這一思路,我們應該關注的主要不再是人們擁有多少商品、財富、資源或者收入等, 更應該關注人們在怎樣生活, 從疾病的防控、飲食的豐盈與死亡率的降低等基本生存需要, 到受教育、參與社交、快樂生活、實現自尊、受人尊重等諸多複雜的成就。
與「生活內容」範疇密切關聯的是可實現生活內容的「能力」範疇。那麼,什麼是能力呢?在森看來,「能力 就是生活內容向量的集合,反映了人們能夠選擇過某種類型的生活的自由……反映了個體從若干個可能的生活狀態中可作出選擇的自由」。能力是和個體福利相聯繫的。一方面,假若說已經實現的生活內容構成了社會之福利,那麼我們自然可以說實現這些生活內容的能力構成了可實現的個體福利的自由, 另一方面已經實現的個體福利本身依賴於可以實現生活內容的能力,能夠作出選擇本身就是有價值的生活的一部分。「能力」這一範疇著重反映個體的實際機會, 它力圖表明個體在各種生活內容中作出選擇的自由, 這在實質上意味著個體可以過與能夠過某種生活的自由。由此可見, 生活內容和能力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與觀察問題的視角,「生活內容」範疇展現出個體已經在現實社會中過上了何種生活, 而「能力」範疇則主要反映個體實際有過哪一種生活的可能或者機會。前者描述了個人實際做的事, 後者則意味著個人有多少實質自由去做事。前者呈現出生活狀態的不同方面, 後者則具有更加長遠的積極意義, 深蘊著自由與機會的理念。由此,對「生活內容」可以進一步表達為,「生活內容反映了所能有的全部選擇方案及已享有的選擇」。所以,作為生活內容的齋戒,不僅是挨餓,關鍵是在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而選擇了挨餓,這顯然是和饑荒中沒有食物的挨餓者不一樣的。這讓我們想到,今天一些環保人士為了節能而重新開始了人類的徒步行走,即不再開車上班了,這顯然和那些沒有經濟實力購買汽車而一直徒步行走的上班族,有顯著的區別。
最後,什麼又是「自由」呢?其實,在森看來自由與能力常常是等價的,他明確指出:「能力因此是一種自由,是實現各種可能的功能性活動組合的實質自由(或者用日常語言來說, 就是實現各種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森所講的自由,主要是一種伯林所講的「兩種自由」界分中的積極自由。伯林提出的兩種自由理論,即自由可以界分為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是自由理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消極自由回答主體「被允許或必須被允許不受別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為他願意成為的人的那個領域是什麼?」也就是說,消極自由中,他人不需要幫助主體實現自由,但也不能侵害主體使其不自由。而積極自由回答「什麼東西或什麼人,是決定某人做這個、成為這樣而不是做那個、成為那樣的那種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也就是說,積極自由不僅與主體以外的人或者物相關聯,更主要的是意味著主體「成為他自己的主人的願望」, 即一個人能做什麼。簡言之,消極自由保障主體免於他人的侵害,積極自由保障主體能動性的發揮。森的自由,是一種我們能夠選擇並實現何種生活內容的可能,顯然是一種積極自由。社會的發展從根本上講就是主體自由的擴展與增進, 它意味著主體過其有理由珍視的生活, 同時拓展與增進其所具有的選擇能力。可見,「自由不僅是發展的首要目的, 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自由本身已經成為了具有獨立性的價值, 這就是說,自由無需藉助其他價值載體或者價值觀念來評估其自身的價值;自由本身就是社會發展的目標,無需藉助對其他目標的推動作用來證明其重要性。「經濟發展觀」 從是否有利於經濟增長的角度來評估主體是否自由;而站在「能力發展觀」 的立場,那種從經濟出發考察人是否自由的問題本身都是謬誤的——其漠視了自由本身就屬於人類社會發展內在的構成性因素, 自由本身就意味著發展,即自由和發展的內在關係根本無需其通過促進經濟增長這一中介來構建。與此相反,一個人雖然在經濟上很富有, 若沒有機會參與政治決策——甚至不能參與公共辯論, 那這個人照舊處在被剝奪狀態。由此可見,森的自由,不是那種抽象的自由,他強調的是,我們能夠做什麼?從這樣的層面看,森挑戰了羅爾斯的自由優先原則,森質疑自由優先原則是否真的可以達至主體的自由?社會能要求饑渴的流浪漢在餓死與自願為奴以獲得一餐飽飯之間為了抽象的自由而選擇餓死嗎?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看到森和伯林具有相近的立場:向那些文盲,病人、饑民等脆弱個體提供自由,無異於嘲笑其生活狀況,在他們能夠理解並踐行自由之前,他們更迫切的需要是醫療和教育。
總而言之,森認為,評估不平等的方法需要建立在廣義的利益這一概念基礎上。他強調, 廣義的利益既涵括物質性或者物質化的內容,還內蘊能力、權利、康樂、自由等價值追求。人是一個具有「二元性」的主體,他不僅要求福利(往往通過物質來體現),還渴望價值(這需要通過能力、權利、康樂、自由等來實現)——也就是人具有能動性的特質,這種能動性涵括了主體珍視的所有合理目標,這自然包括但卻不限於物質或者福利的層面。而傳統的形形色色的平等理論往往將經濟或者物質的業績作為評估的焦點,而忽視甚至遺忘了人的能力和自由的方面。羅爾斯的「基本善」就忽視了人們對利用這些基本物品的能力差異,例如,一個體殘者即使有錢、擁有物品,但可能欠缺使用這些物品的能力。盲人可能有一台彩色電視,但是他和正常人使用電視的能力卻是不平等的。所以,森強調要將人與人之間的諸多差異即人際差異作為評估不平等的測評要素,用能力概念來詮釋個人利益,進而測度不平等。基本善、效用、財富、資源、收入等的獲得、佔有、作用發揮等都依憑於主體能力的有無及能力的大小。因為, 能力表示著主體能做什麼或者不能做什麼,即主體有真正的自由去選擇並踐行其珍視的有價值、有意義的生活,主體越有能力,就越有過有價值、有意義的生活的自由。 簡言之,森不平等理論的核心範疇就是能力,而能力是主體實現種種可能的生活內容組合的實質性自由,這種自由不但與已然實現的成就相區隔,也與實現自由的手段(如資源、收入、財富、基本善等)有分殊。這一理論的主要貢獻是:它採用涵括信息更大的「能力」範疇來測度不平等,從而將對不平等的主要關注焦點從收入、財富、效用、資源、基本善等轉到了實現主體過其珍視的生活的自由中,這就更具了理論的綜合性與包容性。
三、能力不平等觀的現實價值
能力不平等觀有利於人們用更寬廣的視野來認識不平等問題。從能力的維度來認識與比較不同國家或者相同國家不同地區的不平等境況,其結果將會變得更加複雜。例如,美國與歐洲,僅僅從就業能力角度看,美國比歐洲的就業率高,說明歐洲在就業問題上遜色於美國;然而,當我們把目光移到生存能力角度(例如醫療保障、衛生保健等),美國則要遜色於歐洲。在森看來,失業不光直接的表現為收入的減少乃至喪失,而且還意味著褪去工作熱情、飽受精神折磨、產生自卑心理乃至引發疾病等。所以,美國不能容忍較高的失業率,但對收入不平等卻相對包容,而歐洲似乎更喜歡相對平等的收入和社會保障。統計表明,從1965年到1973年間,美國的失業率是4.5%,義大利是5.8%,法國2.3%,聯邦德國低於1% 。現在,所有這三國——義大利、法國、聯邦德國——失業率都居高不下,在10%到12%之間,而美國的失業率仍在4%到5%。 即便如此,美國歷任政府都很想在就業問題上有所作為。又比如我們對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作比較,你會發現,從收入的角度來看,發展中國家的普通民眾往往比非洲裔美國人低,然而,當我們把視角轉移到從預期壽命與死亡率的角度來比較,則發展中國家的普通民眾往往比非洲裔美國人要優良。其他國家間比較也有這樣的問題。2005年南非的人均收入高達6,927美元(女性)、15,446美元(男性),預期壽命卻只有52.0 歲(女性)、49.5歲(男性)。斯里蘭卡預期壽命達致75.6歲(女性)、67.9歲(男性),但是其收入僅僅有 2,647美元(女性)、6,479美元(男性)。而就發展中國家相互之間的情況來看,1991 年非洲南部國家(撒哈拉以南)平均預期壽命為52歲, 而印度是60歲;但非洲南部國家兒童的營養狀況比印度好,營養不良兒童的比例,前者是20% —40% , 後者是40% —60%。 針對中國的問題,森在2002年7月北京大學的嚴復經濟學紀念講座中特彆強調:改革前中國依靠經濟發展而消除貧困的成就比現在要更為明顯,相反,近年的經濟增長的顯著成就似乎反而是通過加大不平等來實現的。 同樣的,中國人平均壽命的大幅度提高和死亡率的大幅度降低在1979年經濟改革之前就已經實現了,而且是在實際經濟增長速度平緩、人均口糧極少的情況下取得的。與此相反,經濟體制改革後中國的GNP增速加快,但在提高人均壽命方面似乎徘徊不前。由此可見,通過多種角度的比較雖然可能導致問題複雜化, 但正是這種複雜性加深了我們對不平等問題的理解。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出現了新的階段性特徵,中國經濟在歷經三十年的高速增長階段後,進入到了中高速增長階段,即中國經濟步入新常態。國家發改委副秘書長王一鳴認為:「從速度層面看,經濟增速換擋回落、從過去10%左右的高速增長轉為7%—8%的中高速增長是新常態的最基本特徵。」 面對新常態的諸多挑戰,我們更應該從多重維度的比較中更好地體會習近平同志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時所強調的「從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出發,適應新常態」的重要性, 因為過去三十年雖然經濟高速增長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是也加劇了地區之間、行業之間、 城鄉之間以及城鄉內部的不平等, 進而言之,中國在過去三十年的高速增長階段,不僅直接的加大了經濟領域的不平等,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間接的加大了社會等領域不平等。 而今,中國經濟步入新常態,雖然經濟增長速度放緩了,但是,新常態更有新風景,「新常態有利於就業充分、收入均衡、社保完善、增長平穩、物價穩定、質量提升」, 其在城鄉結構、地區結構、產業結構、企業結構、需求結構、要素結構、收入分配結構等領域的調整, 正是中國走向更加平等過程中的重要一步。
能力不平等觀要求政府行為與公共政策不再僅僅以增加個體收入為中心。森的能力觀否棄傳統的那種主要以收入來評價政府行為和公共政策的思維,從而提升了政府行為與公共政策在消除貧困、饑荒與不平等等問題上的地位。一方面,他認為政府對消除貧困與抑制不平等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如果沒有社會的援助,弱者難以自立。首先,公共政策影響著人們的福利。森舉例說到, 生活在紐約市哈萊姆地區(黑人居住區) 的人的收入雖然高於孟加拉國人,但是其人均壽命卻低於孟加拉國人,究其原因,這顯然不是經濟收入的問題,而主要是公共政策的問題,即公共政策中預防與懲治犯罪乏力、醫療保障體系欠佳。其次,饑荒中個人擁有「食物權利」。森認為饑荒不僅僅發生在糧食供給量顯著下降時, 而且還會發生在糧食人均供給量雖然沒有下降時(如部分人口也會因政府行為或者收入銳減而陷入饑荒),即使在人均糧食供給下降時,饑荒的形成也必定包含著糧食供給之外的諸多原因。 森以1940年代和1970年代孟加拉饑荒為例,指出該兩次饑荒都是公共政策失誤引起底層工人工資銳減引發的,而不是缺少食物總量引發的。 公共政策要確保饑荒中的任何人獲取食物的權利, 這絕不能僅限於供給救濟品、遷徙饑民等通常政策, 更要著眼於通過特殊政策確認與保障饑民獲得他們期盼得到食物之權利,所以,保障「食物權利」比保證「食物供給」更富有深意。再次,國家民主制度建設有利於防禦饑荒。作為自由體現的能力觀意味著平等涵括了政治自由和社會機會等諸多要素,饑民不僅在物質層面處於不平等中,而且在精神層面也陷入不平等中,而公共政策在對於消減饑民在精神層面的不平等往往更具有良好的效果,因此,國家民主制度在防禦饑荒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還論證說,如果毛澤東採納彭德懷的意見,則1959-1962年的饑荒可能會大不一樣。所以要減少貧困,增進平等,就必須重視國家民主制度建設,進而拓展能力,最終實現自由。 另一方面, 與以往較多關注個人物質利益、收入等不同, 森則主張, 政府行為與公共政策應該轉向於提高能力或自由, 這就需要更加重視教育(包括婦女識字問題)、醫療保障、男女平等政策等。他舉了印度喀拉拉邦的例子來論證這一問題。喀拉拉邦是印度比較窮的邦,但卻通過良好的公共政策,主要是基本教育、醫療保健、食物分配、公平的土地分配等,使該邦的平均預期壽命超過了70歲,這在整個印度幾乎是最高的,而同年印度的平均預期壽命只有57歲。而該邦的嬰兒死亡率也比全國低得多,識字率卻比全國高得多,即達到91%,而印度全國識字率只有52%,特別是女性識字率高達87%,而印度全國女性識字率只有39%。 總而言之,作為公共政策的一個指導思想, 能力概念要求我們從發展的角度來看公共政策, 它尤其強調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的整體協調發展。由此,政府行為與公共政策應該以培養與提升個人的能力而不再是簡單化的增加個人收入為中心。在這樣的理念中, 扶貧的目標不再是僅僅提高貧困人口的收入(例如僅僅給予救濟款物等), 而更為重要是提高其創造收入的能力, 哪怕這樣做很可能會暫時的減緩貧困人口收入的提高。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講, 發展貧困地區的教育可能遠較發展那裡的就業更為重要、更富遠見。同樣的, 對於失業者、貧困者乃至災民的救助不應該是對他們的簡單的物質供給甚或施捨,而是切實保障甚至發展、提高他們及其子女的能力與自由。 森對能力不平等的這一分析路徑,對於我們處理髮展中出現的不平等問題,有著一定的啟示。它不僅要求政府在治理不平等中應該積極作為,而且要求政府在對弱者進行幫助的時候,主要不是給予其簡單的直接的物質的饋贈——這在一定程度上往往是一些領導同志在過年過節時候形式化的一項工作,而應該通過政府行為與公共政策讓更多的社會弱勢群體獲得發展的機會,「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 從而使社會弱者的能力與自由在社會整體發展的過程中同步取得進步,進而推進中國的平等進程。
能力不平等觀促使人們更加認識到參與是發展的重要目標。正如馬克思所揭示的,人的本質是歷史的現實的具體的,人的本質是各種社會關係的總和。因此,每一個人,在複雜的現代社會這樣一個系統中,都對人的共同的生產勞動和社會活動產生著一定的影響。關鍵的問題是我們必須承認,每一個個體都是「活動著和發展著的活的」社會有機體的不可或缺的一個因子。尤其是,在一個現代的「風險社會」中,基因技術、資源過度開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等的潛在風險都可能演化為「全球風險」,任何一個個體或者數量極小的多個個體或者一個組織的行為,不僅可能給確定的主體帶來不幸,甚或給社會整體或者其他大量的不確定的社會主體帶來嚴重的傷害乃至致命的打擊,這些風險「是全球的、同時又是局部的和個人的。」 9·11事件表明,國家實力並不能保證國家的絕對安全,同樣的,如果沒有一定的機制,個體的富裕也不一定表明提高了其生活的能力,增強了生活的幸福。那麼,什麼樣的方式能夠化解這一難題呢?這就要更加註重主體參與的重要性。這不僅要提升主體的參與意識,尤其要擴大主體的參與活動。也就是說,要讓主體在參與中獲得自尊、自信,即使通過參與,單單從經濟效益的角度看,並沒有提高生產,但是,這種參與本身就具有獨立的價值,代表主體的生活能力的提高。在這樣的語境中,對主體的發展的理解,不再是以前的那種簡單、單一的食物、服裝的獲得,而是他們通過怎樣的方式獲得,即主體可以有效的決定自己的命運,並將自己的命運與社會的發展相勾連,即這種面向主體的理念,「他們不應被首先看成是精心設計的發展計劃的利益的被動接受者。」那麼,參與在社會各個領域,又有哪些具體的要求呢?我們認為,在經濟領域,作為最大數量的生產從業人員,不再是簡單的被生產機器流水線的所控制的工人,他們應該參與企業的生產計劃的制定、技術的革新、分配的調整與文化構建等。而在當代中國,提升個體在公共領域尤其是政治領域的參與更有著緊迫性。如果只有人均收入的提高,而主體無法參與公共事務討論與決策,特別是沒有個體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程序,則我們仍然會感受到自己的生活能力被剝奪了。我們必須注意到,個體潛能的發揮,並不是僅僅可以通過國家的行動來完成的,他需要的是個體的參與,進而在參與的過程中達致自我的實現。可見,人們的參與機會之闕如、參與手段之貧乏、參與水平之低下,都是個體能力不健全的面相,實質上不利於增強個體的能力。正是在這樣的框架中,我們認為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不僅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更深蘊著平等的重要價值。
責任編輯:莫志敏
文章來源:《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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