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歷史系列(14):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是美國的立國根基之一,但在建國之初,司法的權威與行政、立法相比卻比較薄弱。1803年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一舉奠定最高法院解釋憲法及司法審查的權力,加強了三權制衡的基礎,防止任何一方獨大。這一案件的審理,是美國歷史上的重要事件,也是法制史上的典型案例。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的表面主角是當事人威廉?馬伯利(William Marbury),但實際主角卻是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馬歇爾利用這場官司,巧妙地將一樁棘手的行政訴訟案演變成確定最高法院權威的著名案例,名留青史。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馬伯利是馬里蘭州的一名成功商人,同時也是一名熱心的聯邦黨人(Federalist)。在1800年大選中,代表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的傑斐遜打敗了試圖連任的聯邦黨人亞當斯,當選總統。在傑斐遜就任前一天,聯邦黨控制的政府及國會通過立法及行政命令,任命了一大批聯邦黨人擔任法官,包括16名巡迴法院法官及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 JP, 也譯作太平紳士),並由當時執掌國璽的代理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在此之前,馬歇爾已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因此,由國務卿改為代理國務卿)在委任狀上蓋印,連夜送出。這批連夜上任的法官,被稱為「午夜法官」,馬伯利也是這批午夜法官中的一員,他擔任哥倫比亞特區的治安法官,可以審判價值不超過20美元的案件,但他的委任狀卻沒有來得及送出。第二天傑斐遜接任總統後,得知還有一批委任狀留在了國務院的辦公桌上,於是立刻下令新一屆政府代理國務卿列維?林肯(Levi Lincoln)扣住已經簽署蓋印的委任狀,將這些委任狀「如同辦公室廢紙、垃圾一般處理」。法官拿不到委任狀,就等於律師沒有執照一樣,無法履行職務。等了兩年多,馬伯利在萬般無奈之下,只得於1803年向重新運作的最高法院請願(petition),要求最高法院向時任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下達執行令(mandamus),強迫麥迪遜送達委任狀。這樣,案件就到了馬歇爾的手中。從政治立場上說,馬歇爾是聯邦黨人,與馬伯利的政治觀點相同,而且最高法院也有向行政機構下達執行令的先例,所以,馬歇爾應該很容易替馬伯利說話,向麥迪遜下達執行令。但是,馬歇爾沒有簡單地這樣做,因為他從這個案件中,看到現實的難處與長遠解決之道。現實的難處是,最高法院可以向國務卿下達執行令,但在當時最高法院「無錢無劍」的情形下,行政部門如果不理睬最高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也無計可施,這樣,最高法院的威望將大打折扣;而從長遠來看的話,類似的行政案件如果全部都要由最高法院初審的話,就會降低最高法院的地位,不利司法獨立。在這種情形下,馬歇爾在判決書中,長篇大論地分析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原則、條款與憲法精神,確認馬伯利的請願具有正當性,應該得到委任狀;但是根據憲法條款,最高法院對此案並無初審管轄權,而只有上訴管轄權,因此,拒絕發布執行令。馬伯利因此最終沒有當上治安法官。在這個審判過程中,馬歇爾判定最高法院沒有原訴管轄權,只有上訴管轄權時,提出的理由是國會通過的1789年《司法法》條文與憲法條文相抵觸,不當地擴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轄權,而任何法律都不能高過憲法。他在判詞中指出:「與憲法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A Law repugnant to the Constitution is void)。馬歇爾的判詞,不但維護了憲法的最高權威,也開啟了最高法院釋憲的先河。同時,他也明確指出「解釋法律是司法部門的管轄許可權及職責」 (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後世的許多法學論者及歷史學家們雖然對此一案件的審理有不同的意見,也有人認為案件的審理充滿黨派之爭、原告馬伯利的權益沒有得到重視等,但無可否認的是,馬歇爾對這個案件的判決,對美國歷史發展影響重大,是里程碑式的判決,得到歷史學家及法學家的同聲讚美。

馬歇爾對司法權的解釋刻在最高法院的牆壁上

約翰?馬歇爾(油畫作者:Henry Inman)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判決書原件(照片:國家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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