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未成年人尊重他人、尊重法律
因同學之間的瑣事而引發的虐待、傷害與攻擊在國內並不少見,但多被視為青春期學生之間的打打鬧鬧、可以原諒的一般不良行為,在很多人群中,我們尚沒有該類行為也應該判處有罪的認知。這一事件的背後折射出的不僅是中美兩國的法律差別,更是支撐法律的基礎———文化上的不同。
非法治社會的一個典型特點是道德規則高於法律規則,德治優於法治,家長、老師懲罰犯錯誤孩子的行為還常常被貼上道德的標籤。如肯定其動機與目的,將行為的初衷視為善意,嚴酷體罰的原因在於為孩子好,為孩子的長遠著想;懲罰自己的孩子是遵從「子不教,父之過」的社會期望,可以得到社會讚許;深植全社會的「得理不讓人」習俗,只要事出有因,特別是對方本身存在過錯時,私力懲罰也就具有了合情不合法、法律不贊同但道德上可原諒的合理化特點。也正因此,我們不能無視每個家庭、學校中以罰代法給社會帶來的負能量。
通過國內校園欺凌難遏制的現象,我們有必要從法治社會的角度釐清有關問題。
首先,中國社會不缺法律,缺少的是對法律的敬畏。我們從小都生活在權利義務不對等、沒有公民意識的環境中,習慣對權威的服從與聽話,用個人方式包括相互攻擊解決人際矛盾也就具有了土壤。
其次,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有著太多的試行錯誤,對他們的錯誤進行批評與懲罰是必要的乃至必需的,但有三個基本的前提:其一,懲罰的目的是讓他們懂得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錯誤負責任,並防止同類行為的再發生,以此培養責任意識;二是所有的懲罰都應該是在規則的限定之內,也就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懲罰要有理有據,不可因個人好惡與情緒而恣意,且在孩子兒童期就要對其進行對錯與後果的原則性教育,以此培養規則意識;三是輕微的體罰往往不可避免,但不能傷害身心、不可造成壓抑,以此培養承擔意識。
再次,自1899年開始,美國開始適用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在伊利諾伊州通過了第一個青少年法庭法案。上世紀80年代中葉,由於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惡性案件增多,許多州開始執行像審判成年人那樣審判青少年的司法程序,希望遏制犯罪浪潮,撫慰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傷痛。如今,在選擇報復性司法還是康復性司法的焦灼中,恢復性司法這一融合二者功效,關注罪犯自身的康復、受害人賠償以及罪犯順利回歸社會的理念與司法制度走上了歷史舞台。目前在我國,事實上也正處在逐步建構恢復性司法的過渡期。
最後,在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下,對校園欺凌這類容易給被害人帶去終身心理陰影的行為必須給予法律的處置。有必要降低入刑門檻,提高社會對該類行為的控制能力。其目的並不是懲罰,而是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讓每個未成年人懂得尊重他人、尊重法律是權利更是義務。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社會學院副院長、犯罪心理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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